广东省中小学校长培训证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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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学校长培训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小学校长培训证书管理,促进我省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8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通知》(粤教继〔200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长培训包括校长任职资格培训、校长提高培训、校长高级研修。
第三条 培训证书是校长接受培训的有效记录和证明,是校长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培训证书全省统一式样,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省中小学校长培训中心统一管理。
第五条 培训证书全省统一编号(具体编号办法另发),由行政地区代码、层次、序号共13位数字组成。行政地区代码按国家统一代码标准编制,代码不得随意更改,如行政区域有变动,则由省中小学校长培训中心统一变更。
第六条 各级校长培训机构对参加培训的学员,经考核合格并鉴定后,颁发相应的培训证书。
第七条 培训证书的验证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由
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验证。
第八条 培训证书由校长本人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由个人提出申请,凭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情况证明,经发证部门同意后补发。校长工作调动,培训证书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 各级校长培训基地应有专人负责培训证书管理工作,开展校长培训前,应将培训方案以及参加培训的名册报送省中小学校长培训中心备案;培训结束后,应将合格人员名单报省中小学校长培训中心,经核准后,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编号。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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