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方分拍卖有限公司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
厦门市方分拍卖有限公司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 合同编号: 委托人联系人: 国籍: 证件号码: 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 拍卖人:厦门市方分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荣龙 拍卖人代表:
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委托人与拍卖人就委托拍卖本合同第七条所列拍卖标的之相关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一、委托人就下列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拍卖人保证:自己对所委托拍卖标的拥有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己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拍卖人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如其违反上述保证,致使拍卖人蒙受损失时,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拍卖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二、委托人授权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进行与拍卖有关的各种形式的展示,并印刷、制作拍卖图录及各类宣传品。
三、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拍卖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后,可撤回其
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若该拍卖标的已列入的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或保留价百分之 二十 的款
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或保留价百分之 十 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
四、委托人保证自己不参与同时也不委托他人代为参与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如其违反本保证,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拍卖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拍卖人订立本合同并将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后,所有拍卖标的将自动受保于拍卖人的保险,保险金额以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调整后的保留价为准)。凡属因拍卖人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标的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拍卖人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拍卖人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六、图录费收取标准:整页人民币 元;1/2页人民币 元;1/3页人民币 元;
1/4页人民币 元。
七、委托拍卖标的如下:
八、委托人同意按照如下标准向拍卖人支付佣金及费用:
九、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本合同第七条所列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本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符的,拍卖人有权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若拍卖标的因任何原因未上拍,拍卖人应于拍卖开始前书面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应自收到拍卖人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超过上述期限,每逾一日,拍卖人有权按保留价的万分之 3 另收保管费,并按拍卖规则之规定处理。
十、拍卖人对本合同第七条所列拍卖标的的拍卖日期、拍卖场次、拍卖地点及在拍卖图录中作内容说明等事宜拥有决定权。
十一、根据政府之税务规定,拍卖人将代扣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
十二、拍卖标的成交后,如买受人已按《厦门市方分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的规定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拍卖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将扣除委托人应付佣金及各项费用后的余额以 转账 方式支付委托人。
十三、特别约定:
十四、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若拍卖标的未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拍卖人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负费用取回该拍卖标的,并向拍卖人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超过上述期限,每逾一日,拍卖人有权按保留价的万分之 3 另收保管费,并按拍卖规则之规定处理。
十五、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为不可分割的同一整体,由双方分别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的约定与《厦门市方分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的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本合同未约定事宜,委托人与拍卖人按照签订本合同时施行的《厦门市方分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的相关条款执行。签订本合同时施行的《厦门市方分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详见本合同背面,为本合同之组成部分。
十七、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有权向拍卖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等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八、本合同由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署。
委托人(签章) : 拍卖人(签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