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
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救援预案。
2、 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建立应急求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求援人员,配备必要
的应急求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
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 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 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求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求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求援人员,配备求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4、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行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5、 发行街道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 应当采取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事故现场时,
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6、 建设工程街道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一) 事故报告
1、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
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
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
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4、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
产,防止事故扩大。
(二) 事故调查
1、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街道、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
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
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与所发
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
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
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寻事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
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同
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
工作的时限。
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三) 事故处理
1、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
责处理。
2、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视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
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作废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范罪有,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违反本规定睚作废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季、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4、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5、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
案后,望洋兴叹公开宣布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