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派船员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我国外派船员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摘要】我国关于外派船员劳务合同如何适用法律,在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学术界也论述不多。文章从外派船员劳务合同的形式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对外派船员劳务合同法律适用进行探讨,期望本文对今后的船员法的立法活动及船员劳务纠纷的解决有参考价值。
【关键词】外派船员;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
外派船员是中国船员队伍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受国外船东或者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船东雇用、在其船舶上工作并以出售劳务技能获取工作报酬。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大约有10万人次的中国海员工作在外国籍和港澳台地区籍船舶,而且每年以7000人次左右的数量在持续扩大规模。国际海员市场对高级海员、特种船舶高级海员的需求呈递增趋势。因此,可以预计今后我国在船员劳务输出领域将会有比较大的市场空间。本文试图从外派船员的劳务纠纷案例及外派船员形式入手,对外派船员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案情简介
1988年时,泉州某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通过发布招聘国际海员广告,招聘一批国际船员,分别派往外轮上工作。当年9月张先生被录用为舵工,从1988年9月直到2006年3月,张先生先后与该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签订了多份《海员外派合同》,分别在香港、新加坡籍轮船上做舵工、水手等工作,每次期限均为一年。
2007年9月6日,张先生与泉州某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双方最后一次签订了期限为10个月的《海员外派合同》,2008年7月15日合同期满,张先生离开其工作的船舶并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之后该公司没有再外派张先生。张先生认为,其在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已经断断续续工作了22年,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厦门海事法院受理本案,法官认为,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张先生与该公司签订的诸份合同在性质上为劳动合同,但是,张先生起诉所要求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审判决并不认同。
该案一审宣判后反响很大,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福建省船东协会等部门表示关注,并先后发函给二审法院,请求法院根据外派海员的行业特点,对本案予以全面、客观、谨慎地处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也具函表达了“外派海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观点。
此案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张先生与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在法律适用上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