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医患关系
浅谈中国医患冲突 医患冲突是医患双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为了自身利益,对某些医疗行为、方法、态度及后果等存在认识、理解上的分歧,以致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医患冲突的核心问题是利益冲突,根结在于我国卫生资源分配的不平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深入,不彻底,卫生法制不健全。我国医患冲突的表现和特点主要是:
第一,疗效和患方的期望值反差大。患者和其亲属认为“既然自己出了钱,就希望得到应用的服务。”只要疾病得到了治愈或缓解,即使花了较多的钱,多数病人也是能够承受的,且一般不酿成医患冲突。但是,当病人的较大经济耗费未能得到自己期盼的“理想”医疗效果时,患者心态不平衡,这种利益冲突就会爆发出来。
第二,医疗成本居高不下,患者不堪负重。尽管国家采取了一些措施(如降低一些药品的价格),但医疗成本仍居高不下,除少数富裕阶层外,工人、农民、普通的工薪阶层,日益不堪治病的重负。普通公民对医疗机构追求商业利润的行为,怨声载道。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如药行)自然要考虑自身利益,而“利益”的渊源最终还是患者。“白衣天使”的形象和感情淡化了,医患间的敌对情绪严重。
第三,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没有很好地考虑中低收入者承受能力,社会上相当多的医疗机构热中于追求高标准、超豪华,“富人保健”“富人医疗”趋势严重。、显然,其收入差别大,享受的医疗保健服务方面的实际待遇反差较大。满足不同利益群体之需要,社会上相当多的医疗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热中于追求医疗环境的高标准、超豪华,“富人保健”“富人医疗”趋势严重。医院在所谓成本核算、自负盈亏的压力下,追求、利润也不择手段。医生救死扶伤的仁术变成了待价而沽的商品。医疗机构公益性、福利性光环的消失,使人们在心理上难以承受。
第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滞后,国家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医患冲突更加复杂化。
第五,医患双方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患方强调保护自己的隐私权、知情同意权,而医方也需要全面了解病史、正确把握病症。医患间戒备心理严重。
当前中国的医患关系尤为紧张,近几年的医患冲突中,有的是患者处于弱势,有的则是医生处于弱势。下面给出几个例子,从这些例子中浅析目前中国医患冲
突的避免措施。
1、法制晚报 患者拔牙送命 北京口腔医院被判医疗过失赔28万 张女士是河北高碑店市人。2009年12月7日,因口内有颗牙疼痛并长时间流脓,她到北京口腔医院住院治疗。
2009年12月8日,医院为张女士进行右下颌骨囊肿刮治术和右眉弓色素痣切除术,并拔掉那颗病呀。手术前,张女士签下了手术同意书,但该手术同意书并未告知此手术有可能引发静脉血栓及肺血栓栓塞症,也未告知怎样预防此病的发生和发生后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施救。
张女士的家属说,2009年12月9日上午,张女士被送回普通病房,她曾多次提示医生双腿针扎似疼痛,但医生均为理睬,下午张女士起床上厕所时突然发现晕倒在厕所,但医院没有进行有效抢救,结果不治身亡。
经过尸检,张女士的死因为双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家属认为,针对肺血栓栓塞症,医院没有尽到告知及制定预防方案的义务,为张女士实施的仅为三个小手术,使用普通的静脉针输液即可,而医院却在手术中对患者三处大静脉穿刺、留置导管损伤大静脉,没有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违反了相关技术规范,正是医院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了患者的死亡。
患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法庭经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认为,依据司法鉴定结论,北京口腔医院在对张女士的诊疗中存在医疗过失,应承担原告合理损失的20%。口腔医院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于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据此,法院判决医院给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2、京华时报 3岁男童遭误诊转院病亡 两医院被判赔19万元
2010年6月12日下午,小强突然发烧,口腔黏膜出现疱疹,疱疹周围出现红晕,手部出现红斑,足部出现水疱。王先生和潘女士立即带小强到离家较近的天津市蓟县桑梓镇卫生院就诊。据王先生和潘女士说,卫生院接诊后并没有对小强进行详细认真的体检,也没有作任何常规辅助检查,很快便做出诊断,认定小强是病毒性感冒,并开药让小强注射。回家后,小强仍然持续高热,夫妻俩又再次带小强来到桑梓镇卫生院,此次,卫生院又开具了一些口服药品给小强,并答复称“过几天就好了”。
2010年6月14日凌晨,小强仍然高烧且精神逐渐委靡,家人立即带他前往北京儿童医院就诊。儿童医院的诊断为手足口病重症,属于传染病,建议转到传染病医院住院治疗。小强父母怕耽误治疗,要求自行转院,并立即打车前往北京佑
安医院。
2010年6月14日下午3点多,一家人再次从天津返回佑安医院。佑安医院的接诊医生为小强开具了口服及输液药物,小强再次接受近2个小时的输液,之后,医生同样是让家人带着小强回家。一家人再次返回天津。
2010年6月15日上午10点多,在小强病情持续加重的情况下,一家人第三次从天津来到佑安医院。小强又一次接受输液后,医生和护士第三次要求他们回家。据原告方律师潘光钊介绍,当时,孩子的奶奶跪在医院大厅,哭喊着要找院长、找医生,求医院救救孩子。在这种情况下,佑安医院终于同意对小强急诊留观,但直到当天晚上7点多,佑安医院才将小强收入院进行治疗。然而,那时的小强已经病得相当严重,最终于6月16日11点59分死亡。
家人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法院指出,但在2010年6月15日23时06分查房后至6月16日7时06分期间,没有医生查房记录,说明佑安医院对患儿的病情观察不严密,存在过错。虽然小强病情凶险且发展迅速,死亡主要系他自身疾病导致,但佑安医院在对患儿门诊治疗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注意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小强疾病的进展,使小强丧失了获得更好救治效果的机会,与小强最终的死亡后果之间亦存在次要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35%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桑梓镇卫生院赔偿2万余元,佑安医院赔偿17万余元。 3、2009年6月9日,浙江省杭州市第一医院,医闹百余人围攻打砸医院医护人员6人受伤。
2009年6月8日,浙江临海市白水洋国土分局局长之女金怡彤,在杭州市第一医院门诊公共场所自行坠楼。虽经全力抢救,但终因患者伤势过重,未能挽回生命。6月9日下午,其父金某率一百余人赶到医院,堵在科室门口围攻打砸,造成医院6人受伤。
4、2009年5月22日,湖北武汉青山白玉山武钢第二医院,醉酒少年7人暴殴急诊医生致重伤。
22日晚10时许,青山白玉山武钢第二医院急诊室,一名深度醉酒少年醒来后认为醒酒药无效,伙同其他7名伙伴,暴殴急诊医生,致其身受重伤。
从上述医患冲突,我们不难看出,不论错在哪方,最终都会伴随着生命的流失和严重的刑事责任。因此,为了避免或者减少此类冲突的发生,我认为应有一下几点措施:
(一)避免和患者对质
1. 不要和患者对质争辩,给患者申诉的机会。医务人员的争辩会导致不好的结果,原因是患者在气头上,不愿意讲道理,所以医务人员这时不能跟他讲道理;另一方面,患者感到受了不公平的对待,医务人员的对质,会使患者的自尊心受到更大的伤害。此外,如果是医务人员的错,这种争辩对质就变成了一种狡辩,只能使患者更加愤怒;如果是患者故意找茬,医务人员的大声争辩对质,使患者得到更多同情,对医务人员不利。
2. 安抚患者的情绪,要用温和的语言安抚患者,使医患冲突的激烈程度明显地降低。
(二)启动应对措施
建议建立一套以医院医疗领导管理为主导的应对措施,专门应对医患纠纷和医患冲突。
1. 有关的上级领导马上到场,这样就显示医院对于患者的重视,而且也会使患者安全感增加,降低敌对性。院领导到现场以后,要站在中立的,甚至是患者的立场上,安抚患者。
2. 把患者请到办公室,避免周围人和家属的干扰;使现场的医疗能够继续进行。
3. 倾听患者申诉,并表示情感上的认同。医院领导除了对患者表示情感上的认同,还要表现出一种责任感。
4. 承诺立即展开调查处理,近期给予答复,使患者感觉医院是负责任的。医疗冲突初起,对患者讲道理很困难,要让其感受到医院领导的关心和理解,一段时间后理性思维加强,第二次交流时再讲道理。
(三)同时现场马上给与有效处理
院方与家属交流的同时,要对患者给予恰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