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海钩沉]建国初期的城市摊贩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绝大多数城市经历战火,经济凋敝,居民生活困顿,纷纷涌上街头摆摊设点贩卖商品谋生。摊贩中有固有摊贩及生活无着落市民,也不乏落魄地主富农、资产阶级,还有社会地痞流氓、闲散人员等。由于人员复杂,从事行业杂乱,城市摊贩管理较为混乱。占道经营、环境脏乱,以及少数人员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突出。各级政府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市场秩序出发,对摊贩管理给予高度重视,建立登记发照制度,强化组织宣传引导,加大整治规范力度,政府管理与民主自治相结合,对摊贩开征赋税等。经过整顿,摊贩经营实现了从无序到有序,从无政府状态到遵章守纪,取得较好的管理效果,其成功经验对于解决现今摊贩管理疑难问题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摊贩的划分
建国初期摊贩的划分标准一般是:“无固定门面,而有一定行业一定地址或区域之固定经营或流动经营,以自售零售,不雇工伙,而有一定营业时间者为摊贩。”(税务总局.《摊贩业纳税问题座谈会报告》,《税工研究》,1950年)综合当时部分城市出台的摊贩管理制度,将摊贩分为坐商和游商(行贩)。坐商是指在街头巷尾或者商号门前、人行道上设点摆摊的摊贩,也指在自发形成或政府设立的集市设摊的摊贩。游商是指挑筐、推车在大街小巷走动的商贩。
▲建国初期《摊贩许可证》
摊贩的构成
由于经历战火,国内经济凋敝,物价飞涨,大量人员失业,城市市民生活困难。为了维持生计,市民纷纷涌入街头摆摊设点。据统计,这些摊贩包括:常年在街头经商的固定小贩;进城销售农产品的农民;暂时没有收入,靠卖旧物或日常用品赚取微薄利润养家糊口的城市家庭;为了逃避斗争,隐姓埋名钻入市场做摊贩生意的少数地富、战败国军等人员;乘机混入市场兴风作浪,哄抬物价,制造社会混乱的游手好闲、懒惰成性之徒。摊贩中还存在怕树大招风,关闭门面,将资金分化,摆设摊点的工商业者,以及工薪低廉,难以维持全家生活的城区部分在职职工。总之,摊贩构成复杂,状况较为混乱。当时,摊贩人数众多,哈尔滨市1948年(当时为东北解放区),市内10个区摊贩人数共30024人,占全市80万人口的3.8%。据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1950年全国城镇共有摊贩197万户,216万人,其中“上海坐商11万多户,摊贩12万余户,天津坐商4万余户,摊贩6~7万户,北京坐商4万3千户,摊贩4万1千户(税务总局.《摊贩业纳税问题座谈会报告》,《税工研究》,1950年)。
摊贩带来的社会经济管理问题
摊贩虽然一时解决了贫苦市民和失业人员的生活问题,但发展上的无政府状态,对工商业的恢复与发展、城市秩序与社会治安等方面带来了严重危害。主要表现在:
(一)占道经营,影响市容。无论是坐商还是游商,都把街道或作为售卖商品的场所,商贩猛然增多,势必影响交通和市容秩序,有的挤占道路堵塞交通,有的搭建棚披,乱挂店招,影响市容,有的乱倒垃圾、乱泼污水,污染环境。济南市人民政府在1949年5月31日布告说:“过去由于没有对摊贩加以适当的指导和管理,造成在商业市场和市政交通的混乱现象,且亦不利于正常工商业之发展,浪费人力资力,于国民经济的建设是有害的。”1948年4月19日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出台的《关于摊贩市场整理意见》认为:“摊贩们对于交通上,以及都市的观瞻上,虽然按着地点不同,程度不一样,但是都起着一种坏的作用。”
(二)投机倒把,哄抬物价。摊贩们对市场行情很熟悉,一有供销不平衡,便乘机兴风作浪,助长物价上涨。哈尔滨摊贩们“在供求不平衡时,囤积收买,致使物价上涨,影响工业生产者和市民生活”。沈阳市“规模较大的有四十六个摊贩集中的市场(或称行,市),其中在纱布、洋烟、杂货、日用品、糖精、青菜等货价上,摊贩是起带头作用的,一般坐商均以摊贩市场价作为其定价的标准,在物价波动时,摊贩之危害性更大。”(沈阳市税务局.《沈阳市摊贩概况及拟定摊贩营业税说明》,《东北税刊》,1949年)
▲剃头挑子
(三)盗窃诈骗,秩序混乱。解放初期,政权交替,社会人员复杂。很多国民党政府散兵游勇、闲散人员、封建地主及资产阶级潜伏在城市,他们过去过着剥削、寄生生活,现在陡然落魄,对新政权存有仇恨,敌视人民,在新社会又缺乏生存技能,只能寻隙捣乱,盗窃,诈骗。还有些商贩长期缺乏监督管理,丧失商业道德,制假售假,欺骗市民,如“面纱掺油掺水,卖假皮鞋,假秤,杂牌铅笔等”,市场秩序较乱,影响市民正常生活。
(四)负担较轻,影响公平。坐商除了在集市里需要交纳较少的租金和管理费,街头坐商和游商不需要交纳租金,也无任何税费,商品成本较少,价格较低,很多正规商行不能与之竞争,纷纷抱怨。哈尔滨某商号经理喟然叹息:“万般皆下品,唯有跑小市的高,吾道不行。”“对正规工商业影响匪浅,有些店员、工人退职跑小市,不安于工作、生产。”(哈尔滨、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北解放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北京:工商出版社,1988年)商号不愿开店,要么关闭店铺,化整为零,加入贩卖大军,要么商号与摊点同时售卖,降低成本,提高经营收入。
对摊贩的整顿和管理
当时处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对商贩的教育和管理,是在国家组织复工复业、打击投机、整顿市场、调整公私关系等重大经济工作中结合进行的。为了保护正当商业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各大中城市相继对市场、街头摊贩进行集中整顿,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落实长期管理。
(一)制定方针,区别对待。考虑到刚经历战乱,物资缺乏,周转不灵,市民生活困难,产生大批失业者,对摊贩管理不宜一律取缔,各地基本采取取消和保留相结合策略。哈尔滨市民主政府提出“停止发展、缩小其范围,分别给以管理”的方针。济南市明确提出“发展正常工商业,整顿市容,动员摊贩转业参加劳动生产”的要求。保留的摊贩对象主要是“有批发性的及有组织的市场,以及因为生计问题,经营小本生意用以维持最低生活的,对于社会或多或少起着好一点作用的”。被取消的摊贩对象主要是混入摊贩队伍中的其他经营者,例如有固定铺面的商人,以及经营南北货物的较大行商,不许他们摆摊设点销售。同时,摊贩整顿与摊贩改造结合起来,有劳动条件的,组织参加工业、农业等社会生产;丧失劳动条件需要继续摆摊的,按照社会主义改造要求,逐步将摊贩按照行业组建为商业合作社,统一商品批发和销售。
(二)调查登记,凭照经营。对各市场、街头摆摊及游动贩卖物品的摊贩进行调查登记。1950年5月,重庆市政府颁布《重庆市摊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摊贩均须向工商局申请登记,发给营业执照。1949年5月3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布告》:“凡本市摊贩与棚户以及行商小贩悉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虽有固定铺房但规模甚小,不属工商业登记范围之煎饼铺、茶炉、小绱鞋铺、五制卷烟(三盘机以下者),及街头巷尾之小铺、均需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夏季以背小箱售卖冰及冰棍之幼童,可不登记。”并要求:“自1949年6月6日起,开始摊贩登记,颁布营业证,至7月10日止,各类摊贩,一律在此限期内依照规定,迅速集中至本府指定地点,进行营业。”贵阳市1950年2月制定了《贵阳市摊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同年3月23日起至4月24日止,为摊贩登记日期,凡在贵阳市从事摊贩业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到市工商局登记,领取许可证方能营业,逾期不登记者将予取缔。江苏省南通市于1950年4月29日集中干部近百人,与各镇派出所及居民小组取得联系,将全市摊贩按地区分为四组,说明登记意义,打破顾虑,动员各摊贩自行登记。一天内即将全市摊贩初步登记结束,计登记摊贩1232户。
(三)建立组织,联治共管。摊贩管理涉及城市管理各个方面,为突出管理效果,不少城市多个部门互相配合,联合对摊贩进行集中整顿。上海市人民政府在1951年公布了《上海市摊贩管理委员会组织简则》,规定由工商局、公安局、税务局、工务局、卫生局、财政局、区政指导处组成摊贩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责是:决定有关摊贩管理法规,对专业管理工作,按照分工,各负其责,涉及几个单位的问题,由有关单位协商处理。哈尔滨市调动公安、执法大队、城建局、民政局、税务局和区、街闾长(作者注:闾长,民国时期较低级别的行政长官,相当于现在的村民小组长),共同配合工商局进行摊贩整顿工作,使摊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为解放区的物资交流,解决市民生活所需,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发挥民主管理作用,调动摊贩自身管理积极性,各地根据不同情况,按市场、行业、地区探索成立了综合性或专业性摊贩联合会。笔者保存的建国初期常州、无锡、上海摊贩发货票上都有“摊贩筹委会(联合会)”字样。南通市于1950年4月30日,各镇分别召开摊贩大会,动员建立组织,5月1日,全市已按镇建立了4个筹委会,下按地段建立53个小组。摊贩联合会是个体工商业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群众组织,主要任务是培养积极分子协助工商管理机关宣传政策,民主评议税负等级,推销公债等,同时反映摊贩的意见和要求,畅通摊贩意见表达渠道,保证摊贩管理稳定有序。
(四)整治规范,维护秩序。定点划行就市,限定经营区域。对普查登记并予以发照的摊贩,规定其经营的市场、摊区,使其集中。济南市在各区设立“蔬菜鱼肉市”、“粮食市”、“估衣破烂市”以及肥皂、火柴、油盐、煤炭“综合市”,要求各类摊贩到指定集中地点经营。沈阳市在1949年初在8个区设立“纱布洋杂货”、“干鲜鱼菜肉类”、“饮食理发茶社”、“鞋帽”等48个专业市场,要求摊贩按照指定地点经营,对在非制定区经营的摊贩,除按摊贩税额加倍罚款外,还取消其营业资格。
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市容环境。对摊贩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如不许占道影响交通,注意食品卫生,不许乱泼污水、乱扔脏物等。《哈尔滨特别市摊贩管理条例》规定:“行贩(作者注:流动摊贩)不得在主要道路、公园广场上停留。”《济南市摊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摊贩须依照摊贩营业证所指定之地点设摊,不得随意迁移或游动贩卖。”“其设摊于集中地点者,若因遮蔽阴雨日光,准许临时搭棚,但须事先呈请本府建设局,审核批准。”该办法对食品卫生及环境保洁也作出规定:“贩卖食物之摊贩,均须设置玻璃盒或纱罩等以重卫生。”“带炉灶售卖食物与最易污秽街道之摊贩,应负清洁扫除之责,公安人员并得随时督促清除之。”
▲吹糖人的小贩
限定经营种类,维护市场秩序。哈尔滨特别市规定游商(行贩)只许从事便利市民需要的行业,如货郎、修理、磨刀、修伞、收破烂及卖青菜、豆腐、烟卷等。街头坐商(坐贩)可以经营修理、照相、制售食品、书摊等,并规定不得影响附近门市营业。有些省市对经营范围还作出特殊规定,例如广东省高要县20世纪50年代颁发的摊贩营业证载明:“不得贩卖不洁食品或有伤风化的图片书籍、赃物、军械以及其他违禁物品。”
(五)打击投机,征收赋税。打击投机倒把。四川省1950年1月与1949年12月相比,一个月内大米价格上涨1.84倍,棉纱价格上涨70.51%,极大地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四川各地采取了坚决有力的措施,与投机倒把者开展斗争,对囤积居奇、投机倒把、哄抬物价、欺行霸市、诈骗偷盗财物等不法分子,给予打击,以平抑市场物价,维护经济秩序。辽宁省锦州市1950年查处了12起重大投机违法案件,其中6起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史志》,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9年)。
开征摊贩税赋。1950年3月15日财政部公布《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法》,“为管理市场、平衡负担起见,对摊贩营业应按其超过规定之资本额及经营情况,征课定额之摊贩牌照税”。1949年8月公布的《北平市摊贩营业牌照税暂行办法》,规定分为免税、普通、特种三种营业牌照,对资本不满1万元及独立劳动之肩挑艺匠免税(当时为旧人民币,1万元相当于200斤小米);1万元至5万元征普通营业牌照税;5万元以上者征特种牌照税。1951年9月财政部公布了《摊贩业税稽征办法》,对摊贩征收摊贩牌照税改为征收摊贩业税,即摊贩跟商户(作者注:有铺面的商贩)一样按营业额计税,但日平均营业额不足3万元者给予免税。新的稽征办法,平衡了摊贩与商户的负担,增加了财政收入,堵塞了漏洞。对于如何确定摊贩营业额,《摊贩业税稽征办法》规定:“一、公共营业场所之固定摊贩及规模较大之摊贩,得依民主评议方法,按工商业税之税率,征收营业税及所得税。不合于前款规定之摊贩,得在民主评议基础上,采取定期定额方法征收。”1950年5月,江苏南通市组建了4个摊贩管理筹委会,53个摊贩小组,以小组为单位按各户资本及营业情况,民主评议等级,再按照等级缴纳定额税,经5天努力,全市评议工作顺利结束,除依法应予免征的以外,初步评议应纳税的计311户,应征税额共1578万元。
建国初期摊贩管理的成功经验
总的来说,建国初期摊贩管理是较为成功的,主要体现在:一是政府重视。将摊贩管理作为各级政府管理城市、恢复城市经济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二是登记发照。各地将散布在城市大街小巷的摊贩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发照,掌握摊贩的从业人数、经营地点、所属行业、资金规模等,为集中治理及后来改造工作打下基础。三是部门联动。在整治摊贩期间,很多城市建立多个部门联合的工作组,合力对摊贩进行整治,既分工明确,又责任统一,整治成效明显。四是摊贩自治。各地相继建立的带有自治性质的摊贩委员会(筹委会),由于组织、宣传到位,在贯彻落实政府相关政策及缴纳各项税负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五是恢复秩序。经过整治,各地城市摊贩凭照经营,遵纪守法,城市市容和经济秩序大为好转,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状况较快恢复。
文章来源:《文史天地》第2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