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新学术new science2009 1新学术new science 2009 1在市场经济社会的今天,悬赏广告随处可见。而其方法多样,如报刊登载、街头招贴、广播电视传播等等,内容更是相当广泛,常见的如寻觅遗失物、寻找走失人口、征集作品、查禁伪劣假冒商品、访求车祸目击证人等等。随着悬赏广告的日益增多,由其引发的纠纷和诉讼也时常可见。但由于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认识的不同,导致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不一致,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维护法制的尊严。一、悬赏广告的概念关于悬赏广告的概念,我国民法学界研究的不多,而且现行民事立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理论界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目前学术界关于悬赏广告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王泽鉴认为“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2)王家福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3)史尚宽认为“悬赏广告,谓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因而广告人对完成该行为之人,负有给付报酬之义务。通常悬赏广告有二意义,其一指悬赏广告之意思表示,其二指此意思表示与指定行为之完成结合而成之法律行为而言”。我们认为悬赏广告有二重含义:第一重含义即广告声明人作出了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第二重含义为不特定人或特定人按此意思表示作出了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悬赏广告的性质考察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及学说、判例,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主要有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两种。(1)“契约说”又称之为要约说,它认为:悬赏广告是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所发出的要约,行为人完成指定的行为是对上述要约的承诺,从而在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行为人依合同享有报酬请求权。如美国著名学者科宾认为:“征求某些被期望的行为的公开悬赏几乎总是属于单务合同之要约,该要约人作出允诺所要求交换的乃是他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不是关于作为或不作为的允诺”。即悬赏广告不是广告人单方宣布自己要做什么或不做什么,而是以报酬为对价寻求他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以悬赏广告的内容作为未来合同内容的要约。持此观点者为台湾学者胡长清、郑玉波等,大陆学者江平等。(2)“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因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负担债务,在相对人方面则无须承诺,仅以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停止条件。换言之,悬赏广告人为意思表示并非要求相对方之承诺,其效力之发生仅以一定行为
之完成为条件。台湾学者史尚宽等持此观点。三、本文观点在法律中,对悬赏广告的性质作出怎样的规定,应是一国在立法政策上的选择,本无可厚非,但法律是对社会生活的规范,细微的差异就可能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王凯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学论坛-241-新学术new science2009 1新学术new science 2009 1在市场经济社会的今天,悬赏广告随处可见。而其方法多样,如报刊登载、街头招贴、广播电视传播等等,内容更是相当广泛,常见的如寻觅遗失物、寻找走失人口、征集作品、查禁伪劣假冒商品、访求车祸目击证人等等。随着悬赏广告的日益增多,由其引发的纠纷和诉讼也时常可见。但由于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认识的不同,导致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不一致,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维护法制的尊严。一、悬赏广告的概念关于悬赏广告的概念,我国民法学界研究的不多,而且现行民事立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理论界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目前学术界关于悬赏广告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王泽鉴认为“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2)王家福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3)史尚宽认为“悬赏广告,谓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因而广告人对完成该行为之人,负有给付报酬之义务。通常悬赏广告有二意义,其一指悬赏广告之意思表示,其二指此意思表示与指定行为之完成结合而成之法律行为而言”。我们认为悬赏广告有二重含义:第一重含义即广告声明人作出了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第二重含义为不特定人或特定人按此意思表示作出了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悬赏广告的性质考察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及学说、判例,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主要有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两种。(1)“契约说”又称之为要约说,它认为:悬赏广告是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所发出的要约,行为人完成指定的行为是对上述要约的承诺,从而在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行为人依合同享有报酬请求权。如美国著名学者科宾认为:“征求某些被期望的行为的公开悬赏几乎总是属于单务合同之要约,该要约人作出允诺所要求交换的乃是他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不是关于作为或不作为的允诺”。即悬赏广告不是广告人单方宣布自己要做什么或不做什么,而是以报酬为对价寻求他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以悬赏广告的内容作为未来合同内容的要
约。持此观点者为台湾学者胡长清、郑玉波等,大陆学者江平等。(2)“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因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负担债务,在相对人方面则无须承诺,仅以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停止条件。换言之,悬赏广告人为意思表示并非要求相对方之承诺,其效力之发生仅以一定行为之完成为条件。台湾学者史尚宽等持此观点。三、本文观点在法律中,对悬赏广告的性质作出怎样的规定,应是一国在立法政策上的选择,本无可厚非,但法律是对社会生活的规范,细微的差异就可能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王凯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学论坛-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