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小学生法律教育知识宣传
2012年度
毛都西伯小学
201.3
小学生法律教育知识宣传、讲座稿
小学生法律教育知识宣传、讲座稿(一)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青少年是家庭的寄托,是国家的希望,是民族的未来。近年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日渐突出,校园伤害事件和青少年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这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根据青少年群体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养成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今天我很高兴接受学校领导的邀请,到咱们学校和同学们共同探讨有关的法律常识,通过结合真实的案例,来帮助大家认识一些社会现象,提高自我防范能力,自觉抵制不良行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一、小学生为什么要学习法律?
学生学习法制是现实社会形势的需要。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
首先学好法律才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通过学习,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不合法的,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运用法律来对待和处理自己周围的纠纷,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
其次,通过学习,我们才能了解,我们享有哪些法律赋予的权利。比如:我们从出生开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就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就享有法律赋予我们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继承权等权利,只有学好了法律才能正确地运用这些法律,更好地来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活动比较突出,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保护自身健康成长,我们青少年就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加强法制观念。
同学们,我们青少年就象初升的太阳,代表着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是21世纪振兴中华的主力军。因此,我们青少年能否健康地成长,能否肩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存亡,民族的兴衰,关系到革命前辈开创的社会主义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的大问题。因此,小学生学习法律非常必要。
二、小学生应当学习哪些法律?
我们小学生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正是心理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的阶段,用一颗平衡的,宽阔的心态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个人都会在不同的事业中取得辉煌。相反,“一失足便成千古恨”,走错了路也许会耽误终身。
(一)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寻求哪些保护。
(二)10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或不能辩别是非的精神病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自己的过错对它人造成侵害的由其监护人负民事责任。因此我们应当学习〈民法〉,〈民法〉和每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涉及人身、财产、婚姻、经济等方方面面,学好了民法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三)我们天天上学,要么骑自行车,要么走路步行,有条件的搭车,无论是步行也好,骑车、搭车也罢,我们天天都得接触公路,〈道路交通管理安全法〉规定12周岁以上方能骑自行车上路,18周岁至60周岁允许驾驶机动车辆(小客可至70周岁)。所以我们要学习《道路交通管理安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14周岁为治安责任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因此我们应当学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学习了这些法律就知道自己如果违法犯罪将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或刑罚。法律不因你不知自己的行为犯了哪条法律而不追究责任。
在党和国家的哺育下,我们青少年学生爱党爱国,自立自强,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谈薄等原因,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少年犯中为了满足自己吃、喝、玩、乐的欲望,进行打架、赌博、偷盗、吸毒、抢劫等等犯罪,最后锒铛入狱,非常可惜!
有些青少年之所以会犯罪,就是平时不注意自己的品德修养,不认真学习,而是拿别人的东西,吸毒,上网玩游戏、看黄色录像,认为这是件很小的事情,其实这就是违法,这样就会一步一步地走向犯罪的深渊。所以学习以上法律尤为重要。
三、未成年人到底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
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这一概念是法律上的术语,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该法对未成年人的下限年龄未作出规定。“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这个解释,少年与未成年人是同一个概念,只是叫法不同而已。“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但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年人、
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所享有的权利是相当广泛的。具体来说,我国公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是公民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政治自由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二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权利:包括公民的人格、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肖像权、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人身权利可以分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的内容。首先给大家讲讲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是基于自然人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身份权是基于自然人之间的某种关系,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地位、资格等方面的权利,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1、亲属权、抚养权和监护权,主要表现有:(1)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2)家庭中不受虐待、不受遗弃的权利;(3)有随父姓或随母姓的权利;(4)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有得到监护的权利;(5)父母离异后,仍享有被双方所抚养和教育的权利。2、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等。
三是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公民的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科学文化方面似的权利和自由。
四是特定人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列军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的权利;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
五是诉讼权利:包括(1)起诉权(2)不被公开审理的权利(3)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4)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如果有条件的话学校可组织模拟法庭来观摩、演示,这样你们对这些权利会有更深的了解。
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 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护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5 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6 其他方面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瞻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四、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违法犯罪应当受到哪些处罚?
1、什么是违法?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和社会团体,违反法律(包括其他法规)的规定,从而给社会造成
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
2、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刑事违法即犯罪,它是指触犯刑事法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对社会危害较大,因此它是违法中最严重的一种。
3、违法犯罪应当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按情节的轻重,可处以警告、罚金、行政拘留、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罚。对犯罪的处罚:《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例:有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已买来末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4岁以下应负的法律责任或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
五、小学生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以及受到不法侵害时的自我保护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一切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
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这些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班房。所以在这里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导致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所以我们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遵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
(三)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四)充分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当我们遇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时,怎么办?我们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时期,各方面都还很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很弱,甚至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加上一些不法之徒的教唆,引诱青少年违法犯罪,出现了犯罪年龄低龄化,手段智能化,团伙性和暴力性犯罪增多的特点。同学们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例如:1、有的父母让自己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儿童遇到这事怎么办?你学了《义务教育法》,就知道你的父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父母必须使适龄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可以向学校或有关单位报告,求得解决;2、再如养狗咬伤了行路的学生怎么办?你学习《民法通则》第127条就知道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是民事方面的问题。如果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这些刑事方面的,怎么办呢?
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以下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就是要:智取、智斗)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
好了,今天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小学生法制教育讲稿(三)
同学们:
今天主要讲未成年人保护法,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你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小学生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你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你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据报道,去年6月26日,3名刚满及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连夜敲开某中学十几间男生宿舍的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初一、初二年级的男生实施抢劫,最终触犯了法律, 3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乐乐、阿波和小雨都属于人们眼中的"差生"。乐乐读初中后,迷恋上了网络,家长为此把他转了两次学,但乐乐最后还是以辍学告终。小雨非常贪玩,一次社会上的朋友邀他到宁波玩,他就逃课玩了一个多月,回来后受到处分也辍学了。小波勉强读完了初中,就不愿再读书了。据调查,这些失去老师关爱的闲散青少年,已经成了少年犯的主要"来源"。 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家庭、社会、学校相互配合,任何一个方面出了问题,都有可能把孩子推离正确的轨道。另一方面,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政策的主要参照物是成人,对小学生考虑得不够。这两方面原因导致了对小学生的保护重视不够。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小学生所受影响更大。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如何服务小学生、保护小学生,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小学生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4个方面。
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小学生进行的保护。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应该做什么呢?《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长和监护人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主要有3条:
(1)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强迫干重活、有病不给治等手段,对他人进行迫害。有些父母认为,孩子是我的,想打想骂,
别人管不着。他们遇到孩子做的事不随自己意,或因孩子有病、呆傻而虐待孩子,使孩子的身心都受到严重摧残。还有个别家长为了自己的快乐,把未成年的孩子扔掉或赶出家门,迫使孩子在外流浪,导致孩子受伤甚至死亡,这些都是触犯法律的。在我国青海省果洛州大武镇,曾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事:玛沁县第一小学四年级学生夏斐,被亲妈妈打死了。那年期末考试,夏斐数学得了82分,全班第二,语文79分,名列第五。当妈妈问他考试成绩时,夏斐怕挨打,就说都在90分以上。后来,妈妈知道了真情,就扒光他的衣服,用铁制的三角挫一顿猛打,直到夏斐咽了气。夏斐的妈妈"望子成龙",但是她采用了不正确的方法,闹出人命,触犯了法律,最后被依法逮捕了。在我国,小孩子同成年人一样,享有人身自由,父母对子女,不管是亲生的,还是抱养的,都不得虐待。
(2)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这一条规定是对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就是说,女孩子和男孩子是平等的,残疾孩子和健全孩子是平等的,谁也不许歧视你们看不起你们,更不允许侵害你们的权益。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妇女的地位很低,她们的人格得不到尊重。这种重男轻女的思想至今还存在一些人的头脑中。特别是一些边远的山区、农村,女 孩子在家中备受歧视,一些父母认为,女孩子早晚要嫁人,能烧水做饭、生儿育女就行了,念不念书没关系,所以失学的青少年中,大多数是女孩子。我国政府对女童教育问题十分重视,要求各地采取措施,逐步降低、消除女童失学现象,使每年女童失学率不得超过2%。
(3)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和订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年龄,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可是,有些地区至今仍保留着订"娃娃亲"的风俗。孩子一生下来,父母就给他们订了亲,子女长大后,不管愿不愿意,都得履行婚约。这种陋俗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使他们不能专心读书学习,有的甚至毁了孩子的一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家庭幸福和社会的安定。
(4)监护和抚养是家长的基本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这里说的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父母是青少年子女法定的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义务,那么,未成年人依靠谁生活,依靠谁照顾,谁就是监护人。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哥哥姐姐或其他成年人,都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义务有两项,
一是监护,二是抚养。
监护就是要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不让你们的权益受到侵犯。二是帮助未成年人管理财产。三是帮助未成年人解决你们自己解决不了的事情。例如,有一个不满6岁的男孩,他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身亡,由于他父母生前参加了人寿保险,出了事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像这么大的事情,小孩子是办不了的,所以,他的监护人--奶奶就帮助他找保险公司,经过交涉,这个孩子得到了应得到的赔偿。在这件事中,孩子的奶奶就履行了监护人的义务。
监护人的另一个义务是抚养。小学生从一出生到长大成人,需要吃饭、穿衣。需要上学,生了病需要去医院……做这些事情需要花钱,这些钱应该由谁来出呢?理所当然地应该由父母或其他的监护人来承担。如果父母以各种理由不尽抚养义务,那就是违犯了法律,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予支付,协商不成时,可以由 人民法院来裁决。
虽然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但是这种抚养不是无限期的。父母不能养子女一辈子,子女长大成人,参加工作,有了自己的收入,能独立生活时,父母就不再承担抚养义务。反过来,在父母年迈,生活困难时,子女还必须尽一份义务,赡养父母,照顾他们的生活。
(5)尊重、教育和引导是家长不可忽视的责任
父母抚养子女,是不是让子女吃好喝好就行了呢?不行。保障衣食,是最基础的要求,父母最重要的责任是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培养孩子良好、健康的品行,成为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否则,容易使子女走上歧途。如今年2月,我省杭州市萧山区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杀人案件。小红,17岁,初中文化,因小矛盾与玩伴小洁发生争执。2月17日晚,怀恨在心的小洁,纠集其他4人,将小红强行带到小华家中,将其掐死并支解,随后将尸块抛江。这起命案撕裂了6户家庭,五名犯罪嫌疑人平均年龄不到17周岁。血案是由一场口角引起的, 小洁,半个月前刚满18周岁,萧山人。几年前父母离异,她随父亲一起生活,高二辍学后待业在家,时常出入歌舞厅,结识了一帮朋友。 去年12月13日,小洁怀疑小红在背地里说自己被打了,觉得很丢面子。晚上9点左右,气势汹汹的她,带着几个朋友,在萧山某歌厅内找到了小红。 几句争辩后,小洁对小红拳打脚踢。次日,头部受伤缝合五针的小红报案,因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害的违法行为,未满18周岁的小洁被警方处以罚款150元的治安处罚。 小洁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2月17日晚上,小洁伙同小华及其男友和小强、小静、小玲五人,将小红骗到位于闻堰镇的钱塘江边,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其推入钱塘江中,欲置其于死地未果。 因害怕小红报警,小洁等人将她强行带至闻堰镇的小华家,在三楼小华的卧室内,将小红杀害。为销尸灭迹,他们将尸体支解,躯干抛入钱塘江,四肢和头部丢弃在萧山蜀山街道的一处垃圾堆中。 18日晚上10点左右,警察
得到消息并进行侦查。19日凌晨2时左右,警察抓获了五名正打算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五名犯罪嫌疑人之所以犯罪,这与家庭状况有很大的关系,缺少父母的教育或父母对孩子放任不管,或"棍棒"教育,与孩子交流不够,都会造成孩子以"自我"为中心,做出一些超出想象的违法犯罪行为。接受学校教育,是小学生的权利,是《宪法》、《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的。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不让子女上学,否则,就是侵犯了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农村或城乡个体户家庭中,有些父母目光短浅,只顾赚钱,不管孩子的前途。他们不让孩子上学,或者让在校的子女退学,回家务农或经商。有的家长对不愿意上学的孩子过分迁就,任他们在社会上闲逛。这些做法是做家长的失职,实际上是害了孩子,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辽宁丹东市第31中学的学生流失现象曾经比较严重,多达50人。于是,学校所在地--蛤膜塘镇政府向各村发出通知,要求辍学学生返校上课。负责教育的同志挨门挨户宣传《义务教育法》,动员家长让孩子复学,但仍然有9名学生没去学校报到。在秋季开学前夕,当地政府在多次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向这9名学生的家长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对每位辍学学生的家长罚款3000元至5000元,并强令他们在规定期限内送子女复学。由于法律的有力干预,这9名学生在新学期开始便回到了学校。
父母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包括你们的个人隐私。有的家长不与孩子商量,偷看孩子的日记,有的私拆孩子的信件,造成家长与子女的感情隔阂。孩子认为自己"长大了",办事喜欢自己拿主意,而家长则认为孩子年纪小,对孩子处处不放心。应该说,家长的出发点是好的。解决这个矛盾其实很简单,父母和子女只要多沟通思想就行了。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别人可以代拆信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这些孩子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自己的孩子,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代拆信件,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里也是有明文规定的。
人们常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从小生活在父母身边,父母的一言一行都对子女有重要影响,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大量的事实证明,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小学生一生的成长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学 校 保 护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小学生实施的保护。主要讲一下小学生人身安全和健康,举二个例子:如有一年,新疆克拉玛依市7所中学和8所小学的近500名师生,在市友谊馆参加汇报演出
活动,不幸发生特大火灾。当时,友谊馆内的大门只开了一个,其他的门全被锁死。活动主办者没能有效地指挥和组织人员疏散,结果,造成300多名师生死亡,130多人受重伤。另外,哈尔滨市电碳厂子弟小学有一天组织学生到松花江上的冰雪游乐中心游玩,在途经江边时,他们没走专设的通道,而是抄近路从冰层上穿过,没想到冰层突然塌陷,20多名师生掉进3米多深的江水中,5名学生和1名教师不幸身亡。 近几年发生的一些恶性事件,都给人们带来了血的教训。
社 会 保 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6条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这一条主要是针对一些工厂、商店和公共场所说的。就拿玩具来说吧,它能给我们带来欢乐和幸福,但是如果玩具的质量低劣,也会威胁我们的健康和安全。长毛绒玩具是非常简单的玩具,也是我们见到最多的玩具,它有各种各样的动物造型,看起来十分可爱,可是如果动物的鼻子、眼睛钉得不结实,被不懂事的孩子放到嘴里卡进喉咙,就容易引起窒息,严重的还会死亡。动物肚子里需要填一些海绵之类的东西,它才能鼓起来,看起来栩栩如生。如果这些填充物不干净,细菌太多,就会沾到孩子的手上、身上,造成细菌感染而生病。玩具身上的灰尘被吸进肺里,也会引起疾病。
这个例子讲的是小型玩具,那么大型游艺机有没有质量问题呢?也有。如果游艺机的关键部位焊接不合格,就容易引起断裂,发生人身事故。所以,国家特别重视儿童用品的质量问题,每年都要进行产品质量抽查,凡是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都要对生产企业进行处罚,限期改正,严重不合格就要勒令停产。这些措施都是为了保证小学生的健康和安全。
此外,为了保护小学生的健康,《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这一规定,可以使小学生避免被动吸烟,保证身体健康不受侵害。 小学生除了在家庭和学校活动之外,还有不少时间是在社会上活动,比如到电影院看电影、到博物馆参观、到科技馆参加活动。到这些公共场所活动,可以使你们的生活丰富多彩,充满乐趣,又能开阔眼界,增长见识。所以,国家特别重视这些文化设施的建设,让它们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在平时,小学生进入这些场所,票价一般都比成年人票价低,每逢节假日和寒暑假,各场所还要举办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和竞赛,吸引广大青少年参加,培养你们广泛的兴趣和爱好。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对小学生优惠开放呢?不是。有些场
所不仅不能优惠,而且还要禁止小学生进入。比如营业性歌舞厅,一般在晚上开放,是供成年人交谊和娱乐的地方,收费也比较高,不适合小学生。还有录像厅,可能会播放一些武打、侦探片,出现一些凶杀、格斗的镜头,青少年看后大脑会受刺激,如果盲目模仿,还会发生意外。因此,这些场所禁止小学生进入,是国家对小学生的关怀和爱护。 国家要求,在这些营业性场所,要有明显的标牌标志,写上"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等字样,营业员不许向小学生出售门票。对于那些违反规定的经营者,有关部门要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屡教不改的还要受到法律制裁。阅读课外读物,是小学生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文化市场的繁荣,各种书、报、刊物、电子读物大量涌现,其中不免良莠混杂。一部好作品,可以陶冶小学生心灵,使你们奋发向上,勇于进取;而内容庸俗,格调低下,充满凶杀、恐怖的作品又可使思想还没定型的小学生不思学业,想入非非,或模仿作品中主人公行为,做出违法的事情。 《人民日报》曾刊登《一位母亲的呼吁》。写信的是江苏省苏州市的一位普通女工,他的儿子16岁,学习成绩一直不错。为了支持孩子学习,她在家境并不富裕的情况下,花8000多元给儿子买了电脑。可是她没有想到,没过多长时间,儿子的学习成绩直线下降,老师也反映孩子上课听讲不认真,精神恍馆,还有好几个下午没上学。后来她才发现,儿子购买了苏州宝碟公司生产的黄色电子光盘,并沉湎其中。
这位母亲痛心不已,她向全社会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里,难道能够坐视那些黄色出版物侵蚀毒害我们的青少年一代吗?
这位母亲的呼吁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人们纷纷谴责黄色光盘的生产者,要求政府惩处他们。很快,江苏省广播电视厅对苏州宝碟公司做出了停业决定,苏州市公安局经过立案侦查,收审了宝碟公司有关涉案人员。
为了净化文化市场,为小学生创造健康成长的环境,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公安、检察、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大了打击力度,多次出动人力,清理整顿图书音像市场,摧毁了一批黑窝点,收缴了大批非法出版物。
司法保护
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等劳动改造执行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专门保护。
小学生暑期法制安全教育讲座稿(二)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好!
暑假生活就要开始了,我十分高兴有机会与大家一起来学习假期安全知识。下面,我就结合平时工作从以下几个方面与同学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假期安全知识。希望大家从中有所收获。
一、暑假游泳的安全
炎炎夏日同学们放假在家中,第一大体育活动应该就是游泳了。但是每年的暑假因为游泳我们中小学生发生意外溺水身亡的事故也比比皆是。在这里我们再次提醒大家游泳时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严禁到大河大湖等一系列自然河道和人工景观河道中去游泳,游泳一定要到正规的游泳池、游泳馆。比如我们体育中心游泳馆等。因为那里各种安全设施到位,也配备有专业的救生人员。一旦发生危险可以第一时间施救,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
游泳 “六不”要记牢
1.单身外出不游泳。学生外出游泳,应该有家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
2.身体患病不游泳。中耳炎、心脏病等慢性疾病患者,以及出现感冒、发烧、疲倦、身体无力等症状的人,都不能去游泳。
3.吃饱饭后不游泳。吃饱后肠胃受冷水的压力和刺激容易引起痉挛和腹痛,久而久之还会引起慢性肠胃炎。饭后40分钟后方可游泳。
4.强运动后不游泳。剧烈运动后不能立即跳进凉水中游泳,尤其是满身大汗,浑身发热时,更不可以下水,否则容易引起抽筋、感冒或其他意外。
5.水况不明不游泳。被污染了的河流和水库的水会导致皮肤过敏、角膜炎、腹泻等疾病;看似平静的宽阔江面下,可能隐藏着急流和漩涡;还有水位深浅,是否有泥沙和礁石,这些情况如果不了解,都不宜下水。
6.恶劣天气不出外游泳。遇到雷雨、大风等天气突变的情况,也不宜在江河、水塘或海里游泳。
二、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
暑假是各类交通安全事故多发期,希望同学们在暑假期间遵守交通法规,外出要遵守交通规则,红灯停,绿灯行,骑车要在非机动车道靠右边行使,严禁在路上骑车追逐打闹.转弯时减速慢行,观察并打手势。未满12岁的学生禁止在道路上骑车,年满12周岁的学生确需骑自行车,须经家长同意。注意乘车安全,无牌无照的车不要乘;拥挤的车不要.乘坐。上下汽车要注意观察避让过往车辆。
随着时代的进步,车辆也逐渐增加,所以交通越来越乱,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次数频繁,造成的伤亡已经无以计数。可见,交通安全是多麼的重要。所以大家一定要遵守交通安全,把交通安全当成是生活中的
课题。如果大家都不注意交通安全,一定是车祸连连、车水马龙;连学生都会到马路中间玩]闹,而造成车祸。还有一些青少年,为了一时的快感,而当起飙车族,不顾自身的生命,还妨碍到交通,到时候摔伤变成植物人,後悔都来不及了。所以交通安全一定要从小做起。既然知道交通安全的重要,那就要彻底去做,怎么做呢?
一 过马路
过马路、左右瞧,大家要走人行横道。
公路若无斑马线,直行通过勿打闹。
远离汽车不猛跑,迅速安全通行好。
二 各行其道
靠右行、靠边走,交通法规要遵守。
自行车道、汽车道,各行其道秩序好,平平安安不迟到。
三 红绿灯
红、黄、绿三盏灯,十字路口眨眼睛。
红灯亮晶晶,大家停一停;
黄灯亮晶晶,大家等一等;
绿灯亮晶晶,可以向前行。
行人车辆听指挥,拐弯慢行要小心。
以上三点是最基本的,小学生应该努力做到,才能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 我觉得交通安全人人有责,只要我们养成良好的习惯,从自己先做起,懂得爱惜生命注意自己的自身安全,进而保护大家的生命,这样大家都能「快快乐乐出门,平平安安回家。」
三、暑假期间外出及居家安全
平时一人在家要关好防盗门窗,出去玩耍要检查门窗是否上锁。防止盗贼潜入。当有人敲门时,一定要问明来意,对不熟悉不认识的人,不要开门。如陌生人以修理工、推销员的身份要求开门时,说明家中不需要,请其走开或寻找一些借口,请其不要打扰。当犯罪分之欲强行闯入时,可到窗口、阳台等向外高声喊叫,或拨打110报警电话。近期电话诈骗案件高发。同学们在家中接到各类电话不要轻易相信。如你家电话欠费、煤气欠费、彩票中奖等。这及有可能是犯罪分之的诈骗电话,要及时和家长联系。
外出时要征得家长同意并将行程去处告诉父母或其他家人,说明大概的返家时间。为避免路上被劫被骗尽可能与同学、朋友结伴同行。外出时不搭陌生人的便车。不接受陌生人的物品馈赠。遇到危险及时报警。因为犯罪分之作案前,善于伪装。实施不同的侵害,方法也不尽相同。可能以向同学们求助。如:问路、帮助找人、帮忙拿东西。谎称孩子的家人受伤、生病住院或者称是家长同事、朋友,有紧急情况等。进行诈骗骗取钱财。或冒充执法管理人员,声称同学们违反校规、犯法等,强
行带走,进行绑架,或敲诈勒索。
外出时遇到不良少年打架斗殴或无事生非时,不要围观看热闹。应该尽快离开现场,并且打110报警电话报案。
遇到流氓不讲理以及酗酒的人,要尽量避开。不要和这种人正面冲突,以防殴斗、伤害的事故发生。一旦有人欲侵犯你,不要惊慌,可向旁人求助,设法离开现场。并记住对方的年龄、身高、体形、长相、口音、车牌号码、逃跑方向等显著特征,然后迅速报警,配合公安干警打击违法犯罪。
四、假期防火安全
独自在家要按照操作规范正确安全地使用天燃气。
正确掌握开关的使用方法,用毕切记关阀门,且不可随意玩弄开关。安全使用家用电器。
正确掌握家用电器的使用方法,不可随意玩耍家用电器。遇到火警立即拨打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准确的地点、火灾种类、火势情况,并派人员在路口等候消防车。最主要的是尽快离开现场,脱离危险,可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用水浸湿毯子或被褥披在身上并包好头部冲出房间,安全脱离火灾现场。国家明令禁止学校、机关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灭火,未成年学生不得参与火灾的扑救。
五、网络安全
一个沉迷于《魔兽世界》的叫张潇雨的13岁男孩,在游戏中扮演的是一个叫“守望者”的角色,在这个角色中,守望者处处受挫,因此,张潇雨觉得现实中的自己很没用,是垃圾。一天,他登上了第二十四楼,纵身跳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2007年3月7日,安徽省一名17岁的女生被网友拐走,14天后,经各方民警努力,才被安全解救回家;2007年10月,小力收到好友从QQ上发来的求助信:我在外地旅游,钱包被盗,请汇款500元,银行账号是[1**********]2×××× 小力遂致电好友,以表慰问。电话一通,方知有人盗取其Q号行骗。
1.远离网吧。在家里上网要听从父母的指导,不登录、不查看不健康的网站,上网时间要有节制。
2.不要涉足营业性电子游戏室、台球厅、录像厅、卡啦OK厅、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3.不参加不健康的娱乐活动,不听、不信、不传、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坚决抵制邪教活动。
4.不购买、不借阅内容不健康的书刊、报纸、光碟、录像带;不看低级趣味的电影、电视。多读健康的书刊,多看乐观的节目。培养文明行为,抵制消极现象,促进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社会风气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网络交友聊天工具为网友间的交流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许多网友
在网络中找到了知心的朋友,获取了很多有用的知识,解决了许多学习和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许多网友受益非浅,但网络毕竟是不见面的交流,网络超越了时空的障碍,边际模糊,网友形形色色,很容易使涉世未深的青少年产生虚幻的感觉,网友交友极易被误导,这种情况时有发生,令人担忧。在教育、引导青少年网友方面,无论是相关网络服务商、还是家长、学校、社会都应承担起这方面教育的责任和义务。
基于这种忧虑,我们有必要提醒网友,特别是青少年网友在参与网络活动中注意以下事项,加强自我保护:
1.虽然QQ扩大了网友的交际面,使用方便,很容易在网上找到天南海北的网友,但青少年网友要注意区分网络与现实的区别,避免过分沉迷于网络。
2.正如有人利用电子邮件传播不良信息一样,同样会有少数人利用聊天工具散播一些无聊的、有害的公众信息以达到其个人非法目的。网友在网络活动中应守法自律,不要参与有害和无用信息的制作和传播。
3.忠告网友:网络里也会有极少数有不良意识的网友或违法分子,网友应谨慎防范。网友在填写QQ个人资料时,注意加强个人保护意识,以免不良分子对个人生活造成不必要的骚扰。未满18岁的青少年上网,监护人要多加关心、指导和监督。
4.青少年网友在不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和网友直接会面或参与各种联谊活动,以免为不法分子所乘,危及自身安全。
5.作为即时通信服务商,我们和其他传统通讯运营商一样对类似的不法行为感到愤慨和忧虑,我们会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保护网友的利益:一方面提请用户保护重要资料,在软件中提供各种选择方案供用户保护资料;另一方面会加强网络安全意识的宣传,加强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此外,对于利用QQ从事严重的违法行为的,我们会尽力配合公安部门,将不法分子绳之于法。
同学们,安全事项涉及方方面面,只要我们时时注意、处处警惕,平安就一定会来到我们身边,健康就一定会常伴我们左右。同学们,希望大家从现在开始,树立安全意识,过一个平安、健康、快乐的暑假。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法制宣传讲稿(四)
同学们:
为了保护我们健康成长,我国制定了许多有关保护青省年成长的法律法规,你知道哪些?(随机请听讲座学生回答)同学们有没有听说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随机请听讲座学生回答)今天,我要和大家讲的就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知识,希望通过今天的讲座,同学们能够多掌握一些法律常识,对照一下自己在学习、生活中的行为,能够利用法律法规为更好地保护自己。
什么是未成年人?我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称为未成年人。什么是犯罪?我国刑法作了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简单的说,犯罪就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比如盗窃、抢劫、杀人等就是一种犯罪行为,会受判刑、抓进监狱的严重处罚。在这里,可能有的同学会不以为然,犯罪和我们小学生有什么关系?我又不会偷、支抢。同学们,如果这样想那就错了,在我们的生活中,在我们身旁,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例并不少见。湖北大冶震惊全国的“9·13”大冶罗桥中学抢劫案中,3名案犯中2名胡姓少年不足18岁、另一名明姓少年则只有14岁。2004年9月,3名少年因为缺钱,最终决定学校去“找”。他们手持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在罗桥中学校园抢劫学生53人,殴打学生40人,其中致2人轻伤,16人轻微伤,却得300多元及牛仔裤1条、怀表1块。3名未成年案犯最终分别被大冶法院判处9年、8年、1年有期徒刑,并处500元到1000元罚金。
曾经轰动一时的海南“龙虎帮”犯罪团伙主要成员“恶虎”陈里入狱时未满16岁。他的人生经历可能在失足青年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本来是个乖孩子,心性也很善良。在学校读书,就时常看见群学生相互之间打打杀杀的,还在上课呢,接到通知立马放下课本便成群结对地,有的还找出刀具,跑向械斗场,边学校老师也没办法管住,他平时最爱看枪战片,黑社会老大的那种“英雄”气概总是让他佩服不已,甚至成了他经常标榜的楷模。他开始尝试追求“黑老大”式的生活。由于有了平日里势单力薄遭“追杀”的经历,他便一步步走进拉帮结派以图自保的泥潭。最终因“江湖”追杀“砍死人”而锒铛入狱。就是在我们江都某中学,刚升入初一的学生江某兄弟,居然在大白天入室偷东西,被人当场抓住。
听完上述案例,同学们一定会感到震惊,这并不奇怪,因为在这儿
听讲座的同学都是勤奋学习,遵纪守法的好同学,平时对这些事情知道得很处,也不会去做这些事情。说到这儿,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大家有没有思考过,这些年龄比你们大不了多少,或者说是年龄与大家差不多大的孩子为什么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呢?(可以随机请学生回答) 刚才说过,江某兄弟入室盗窃的案子,据我所知,在小学时,这两兄弟就经常拿同学的钢笔,有时没有零花钱,就到学校小商店去偷偷拿吃的,被学校发现后,老师多次对其进行教育,并按校纪校规给予写检查,通报批评等处分。两兄弟被警察发现后还认为写写检查、挨个处分就没事,殊不知他们这种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要被判刑。以上的事例说明不少人对违法的犯罪的关系还不太清楚。一般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只是违反了《刑法》以外的法律规定,只是受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等方面非刑罚制裁方式的处罚。如:有的学生在上学的路上毁坏路边的小树,违反《森林法》,有的在家放羊牛将别人的庄稼损坏,有的将别人停放在路边的汽车损坏,有的将街道、公园里的公共设施损坏等。特别常见的是有的同学上学、放学时骑自行车不走自行车道,而是几个人并排骑着自行车在公路上互相追逐,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这都是违法现象,这些现象不一定非得判刑抓进监狱,可以罚款、拘留。但是,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那就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但是,应当看到,一般违法行为同犯罪行为之间的共同点,都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行为,只是轻重不同而已;都是违法行为,只是受法律制裁的方式不同,严厉程序不同而已。由此可见,一般违法任其发展,有可能滑向犯罪。如:某个学校的一名学生,平常偷拿同学的笔、工具书等学习用品,后为发展到翻墙入室盗窃,开始是一般违法行为,出于教育、挽救的角度,学校进行教育,后来触犯刑法,就要由公安机关处理,受法律的制裁。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提出了预防未成年人的九种不良行为,只要你有了这几种不良行为,就很容易滑向犯罪的边缘:(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在这几种不良行为当中,同学们尤其要注意千万不可有下列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4、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为什么要特别提出这几点呢?因为同学们经过老师父母多年的教育,都已经知道偷窃、赌博等行为是社会所不允许的,而对上述四条所说的行为,同学们认为这些都是不算什么大事,而且这些事情在同学们
生活、学习中经常出现,这些看似不太严重的行为,因为同学们自身的防范意识不够,往往就会演变成犯罪行为。
为什么不能旷课?不能夜不归宿?因为旷课容易与社会上的不良少年和违法犯罪团伙厮混一起,最后走上犯罪的深渊。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未经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到深夜还不归家的行为,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很容易受坏人引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也往往由于孤身无助成为犯罪者的攻击对象。
什么是管制刀具?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三棱刮刀,未成年人携带管制刀具的危害极大,很容易在一时冲动下持刀伤害别人,由于力弱,刀具有很容易被人抢去伤害未成年人,因此必须来历禁止。某校有两个学生和社会青年一起持刀抢劫人民币100元、红塔山香烟两包被判2年。济南有三个青年拦截工人强制剥去人家裤子,抢去裤子两条,现金3元,并用匕首把人扎伤,被法院判处11年徒刑。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是指利用轻微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手段相要挟的方法迫使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就会构成犯罪。如刚刚年满16岁的李小飞是北京某县的一名中学生。一天傍晚,李小飞来到学校宿舍,将同学王可辉叫出来,向他要100元钱。王可辉说没有,李小飞便从身上掏出一把弹簧刀,顶着王可辉的脖子比划了几下,威胁他回去准备100元钱,明天早晨送到教学楼西侧。否则就杀了他。第二天早晨李小飞打到王可辉,向他要钱。王掏出身上仅有的10元钱,对李说自己只有这么多,还要作生活费呢!李小飞听了后,从他手里拿了一张5元的转身走了。接到报案后,公安部门当天是拘留了李小飞。12月26日,李小飞被逮捕。法院认为,李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私人钱财,已构成抢劫罪。于是在今年3月2日,一审判处李小飞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不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主要是营业必歌舞厅、酒吧、夜总会、通宵影剧院、带有赌博必的娱乐室、游戏场以及其他不适宜进入的场所。为什么这样说?可以举几个例子:2004年1月20日在银川市某中学的王某某等四人在某网吧碰面,其中马某提出“弄点钱”上网,其余三人表示同意。四个来到兴庆区丽景街交警二大队附近,将路过此处的郭某从自行车上拉下,对其一顿拳打脚踢,抢得现金5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四人相继落网。法院认为四被告行为构成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及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他们为此失去了宝贵的高考机会。2003年6月15日,17岁的北京少年吴某为了偷钱上网,趁爷爷奶奶熟睡之际,将奶奶砍死、爷爷砍成重伤;15岁男孩小雨是一名初中生,经
常出入游戏厅等未成年人禁入场所。因没钱玩乐,小雨来一中学附近,以“借钱”为名,采取胁迫手段,堵截该校学生实施抢劫行为。虽然几次抢劫仅仅得到了5角、1元数额,但法院认为小雨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强行占有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犯罪,虽数额不大,但系多次(三次以上为多次),发球情节严重,于是对其判刑处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全社会正在共同努力。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接到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当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最重要的还是需要我们自己积极学习《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警惕学习生活中的不良行为,加强自身修养,用科学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做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同学们,在加强自身修养的同时,大家也要谨防来自别人对你的伤害,下面给同学们提几点建议:
1、珍惜学习机会。要坚持在校学习。自觉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管理。
2、提高鉴别能力。不要学习和模仿电视、电影、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中的犯罪行为。
3、谨慎交朋友。未成年人要谨慎交友,不要和社会上品性不端的闲散人员交往,特别是那些有前科劣迹的人。
4、切莫虚荣攀比。未成年人要克服虚荣、攀比心理,说话要谨慎,不要随意向外人透露和炫耀自己家庭的情况,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5、增强防范意识。要保持必要的警惕性。单独回家的孩子,在进家门前要注意观察,不给坏人以可乘之机;独自在家的孩子,不要随便打开家门;在放学路上,不要路陌生人说话。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哄骗,遇事多留个心眼,警惕各种不良诱惑,对陌生人给的玩具和食品等不要轻易接受。
6、掌握自救本领。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然后求助于成年人,不要蛮干,要学会用报警、呼救、反抗等方法抵制不法侵害。
作为21世纪的新人,我们不仅要学好文化科学知识,也要掌握好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最后祝同学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