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防群治经费保障办法
祖墩乡群防群治经费保障办法
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
为加强新形势下我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力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纲要(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群防群治经费筹措范围、对象、原则
1、本办法所称群防群治组织经费主要指治保会、调解会、治安巡逻队、护村队、护厂队、护校队、看楼护院及保安力量等群众性自防自治组织建设及正常活动开展所需经费。
2、筹资范围及对象为辖区内的各村委会、基层所站、受益单位和居民(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对残疾人和个别特殊困难的居民,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义务的,由本人向村委会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或单位调查核实后,给予适当减免。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残疾人均不承担筹资义务。
3、向居民筹集群防群治经遇,必须遵循“谁受益谁出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
二、群防群治经费筹措的确定
1、筹资数额根据一个(或多个)村民小组或整个行政村范围内的每个村民(农户)对筹资项目的受益程度进行确定。筹资项目使每个村民(农户)共同受益的,筹资数额在上限控制幅度内相同分配,筹资项目使部分村民(农户)直接受益,另一部分村民(农户)间接受益的,间接受益者按照受益的相对程度进行分配。筹资项目涉及两个行政村以上的,筹资数额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两个以上村民委员会共同协商解决,同时,可以申请乡(镇)政府进行协调指导。
2、筹资项目、数额等事项的确定由村民委员会制定方案,经一个(或多个)村民小组或整个行政村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与筹资项目相关的一个(或多个)村民小组或整个行政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过半数人员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的形式以方便召集为原则,可以全村集中召开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分散召开。
筹资决定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应填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申请表,将筹资的项目内容、项目收支预算、筹资的数额、村民会议表决结果等事项,报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乡人民政府审批,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群防群治经费的管理
1、筹资时,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应当向出资人开具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筹资收据。
2、村内筹集的群防群治资金归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和使用。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原则上由村民大会或村代表会议民主推荐,人数为2-4人,负责筹资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筹资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由村民委员会及时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各单位亦参照实行。
3、乡综治部门负责村级范围内筹资的督促、指导和协调,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村级范围内筹资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四、群防群治经费筹措的违规处罚
1、未经批准向居民筹措群防群治经费的,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违反本规定强行向居民筹资的,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款物退还居民,逾期不退还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3、向居民筹集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贪污、截留、挪用筹资款项的,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农民没有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的,村民委员会应对其批评教育,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X乡人民政府 二0XX 年X 月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