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体活动奖励(以此为准)
山东凯文科技职业学院文体类竞赛活动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课外文体活动的管理,调动和激励广大师生参加各类竞赛和课外文体活动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省、市有关竞赛活动,如组委会已明确组织单位的,由学校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如组委会未明确组织单位,则由党政办公室根据竞赛或活动的内容和性质指定某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各部门凡接到校外有关竞赛或活动的邀请函件,应根据其内容和性质报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在征得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决定是否参与。如参与,则由该职能部门负责向党政办公室备案并负责组织。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组织单位做好竞赛或活动的组织准备工作。凡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竞赛活动不纳入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第五条 全校性的竞赛或文体活动,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竞赛组织单位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务处同意后方可组织进行。凡未履行申请程序而给正常教学造成冲击的,将追究有关组织者的责任。
第六条 凡代表学校参加校外各类竞赛或科技文体活动,应根据其特点,采取开设公选课程、组织集训或个别辅导等方式,认真做好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七条 竞赛或活动的指导教师由组织单位报教务处批准后聘任。为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指导工作,学校给予相应的工作量补贴,且由组织单位申报教务处审核后计入当月工作量,并作为年度考核指标之一。 第八条 奖励范围及办法如下:
1、奖励范围:由上级主管部门所组织的各类文学类、艺术类、体育类竞赛活动。 2、奖励办法
文艺类
备注:若获奖等级按名次计,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奖励办法执行,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奖励办法执行,第四、五、六名按三等奖奖励办法执行,第七至十名按优秀奖奖励办法执行。 体育类
第九条 每次竞赛,其直接指导教师的人数应不多于3人,具体人数及名单,负责组织的单位根据竞赛的性质及需要在组织竞赛前报党政办公室批准。 第十条 代表学校参加校外各类竞赛的,其奖励经费由学校统一支付。 第十一条 纳入本奖励办法范围的校外竞赛及其级别,由校内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经院长办公会议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