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恨"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研究
摘要:近年来接连发生的以儿童为对象的多起“仇恨”型杀人事件后,引起了全国的关注,本文对这些事件进行理性分析,分析事件发生的深层原因,结合犯罪预防的相关理论,探索针对性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仇恨 社会紧张理论 挫折―攻击理论 一、“仇恨”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要素特征 近几年来,社会上发生了多起令人震惊的个人攻击无辜民众的行为,媒体多将其称为“仇恨”行为,也有人将其称为“个体反社会性犯罪”“个人恐怖犯罪”,这里称其为“仇恨”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是指个人为发泄不满情绪,而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的凶杀、爆炸纵火、投毒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些报复性行为指向不特定群体或某一特定群体的不特定对象,被害人与行为人多是素昧平生,多是没有任何纠葛的陌生人,手段凶残,不仅会给事故受害者带来人身和财产损失,也使得每一个民众都有可能成为这种伤害行为的受害者,严重威胁着民众的安全感。治安管理机关也为此付出了最大的努力。 (一)犯罪行为人方面 首先,行为人的杀人动机源于生活挫折,或特定的困难。行为人多为农民、无业人员、失业人员,报复行为发生之前,多遭受生活挫折,往往受到政府工作人员或他人的不正确、或不公正对待,或者是自以为的不公正对待,产生不满情绪,迁怒于社会,遂把报复的目光转向社会无辜者。其次,行为人存在人格障碍。人格障碍是人格在发展和结构上明显偏离正常,以致不能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的心理行为表现。[参考文献: 罗大华、刘邦惠: 《犯罪心理学新编》,群众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26 页]人格障碍者在道德观念、理智、情感、性格等方面有种种缺陷或异常;第三,行为人存有同归于尽的念头。多起“仇恨”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中行为人在行凶后选择自杀,如郭云、唐永明、朱军等。 (二)行为场所方面 从行为空间看仇恨”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通常都是发生在公共场所,如居民住宅区、公共交通场所、办公场所、商业场所等等。犯罪人意图发泄不满,选择此类犯罪空间,一是因为该场所人员密集,有足够的侵害目标,公共场所虽有警察和辅助力量的巡逻,但也较易出现“警察真空”,民众基本处于“不设防”状态,也便于犯罪人隐匿和实施攻击行为。二是该场所有大量的“观众",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影响面大,容易制造骚乱和恐慌,符合行为人向社会宣泄其不满情绪而把事情闹大的目的,和“让全社会都知道”的心理。 (三)行为过程方面 从行为的发生看,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即行为动机的累积性和行为发生的突然性。仇恨型犯罪的犯罪动机并不是临时起意,而是罪犯在社会、家庭或者单位,长期遭受挫折和打击,集聚了强烈的不满情绪,导致了仇恨犯罪动机的产生。这些行为的起因或是一些小的利益冲突,或是人际关系摩擦、感情纠葛,或是生活受挫、身患疾病,或是经济贫困,或是寻求政府解决的困难长期得不到解决或解决不公平的问题,等等。就是这些看似不大的问题,却可能引发当事人对现状的不满,累积发展成为仇视他人、仇视社会,进而采取攻击行为,以宣泄其内心的仇恨与不满,寻求心理平衡。 二、“仇恨”型公共安全行为发生的原因 (一)社会紧张的分析 1938年,罗伯特默顿提出了一种明确以社会学的主要假设为基础的犯罪理论,即“结构紧张”理论。在默顿的紧张理论中,在文化上鼓励的欲望和结构上受挫的欲望的压力之下,人们肯定要做一些事情来使生活变得可以容忍。一种逃避或者适应方式就是转向犯罪,把犯罪作为获得物质成功的替代性手段。根据默顿的力量,尽管有一些适应这类紧张的方式,但是,这些方式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平等地得到的,只有其中的一些人才有可能卷入犯罪。社会紧张理论为“仇恨”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发生提供了背景解释,有利于从社会角度对该类行为发生原因进行深层的、全面的分析。 (二)行为人人格障碍的分析 “挫折―攻击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挫折容易引起攻击欲望和攻击行为,从而导致大量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行为的产生。[吴宗宪: 《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第 2 版,第 288 页]美国心理学家索尔!罗森茨韦克最早提出挫折―攻击理论,全面分析了挫折可能引起的行为可能,认为在挫折的情况下,由于引起挫折的障碍因素不同,个人会有三种反应:一是外罚性反应,即把挫折引起的愤怒情绪向外界发泄,对外界的人或物进行言语的、身体的攻击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从外界寻求引起挫折的原因,即使不存在客观的外部原因,也会归咎于外部。 具体说来,首先,行为人的经济条件较差,容易遭受挫折。从近几年来发生的案例来看,“仇恨”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不仅社会地位不高,而且经济上较为贫困,生活无望。其次,行为人自治能力低下。随着社会矛盾的增多和社会紧张的出现,自治能力低下的个人无法应对或应对失败,不满自己的处境的同时心态失衡,不同的个体做出不同的行为选择。社会转型是社会发展的必经环节,不仅需要更为健全的社会管理来解决,还有待于公民个人能力的提高来消弭。第三,行为人人格障碍。仇恨型犯罪,不再是“冤有头,债有主”式的复仇,而是面向公共群体的暴力报复。如前所述,人格障碍是一种人格在发展和结构上明显偏离正常,以致不能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的心理行为表现。 三、停止“仇恨”之思考 (一)消除社会紧张 “仇恨",暗示社会是一个被追究的对象,然而,我们无从去追究社会的责任。社会不是一个责任主体,这个社会的主要责任者是政府,政府具有社会资源分配的权力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政府通过日常依法行政管理使社会生活有序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提供社会帮助,每个人的生活、福利与之相关。相对于社会,政府既可以成为反思对象,也可以是一个反思主体,而且是一个适当的行动主体。当社会被“报复”的时候,政府应当明白,政府能够通过善治改变社会,改造社会,在更高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首先,不断完善社会分配机制,缩小贫富差距。其次,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和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最后还要强化社会保障措施。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实实在在为他们解决生活中的种种困难,充分尊重其生存权和人格尊严,社会正式控制机构为他们提供顺畅高效的权利救济渠道,就会在很大程度上释放他们的不良情绪,缓解他们对社会的仇视和敌对心理。 (二)干预个别的“仇恨”心理 一方面要不断完善教育理念。犯罪人格与犯罪心理并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完全可以通过良好的教育得以消除。在青少年的社会化过程中形成良好的价值观和规则意识,彻底改革功利性的应试教育和意识形态的说教,培养人的独立思考的能力和自决能力,学会制度化地表达和维护个体的合法权益、监督政府的决策和执政过程,为法治社会培养合格的公民。 另一方面还要加强社区文化建设,提升社会资本。关注民生,不仅要解决民众的生存物质需求,还要关注民众的精神需求,民众的真正的自己的精神需求在社区层面,注重邻里互动活动的开展,如多种形式的文化、体育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接触的机会,有利于消除陌生感,增加社区的社会资本,帮助人们维持社区感,并在该地区产生对异常行为的非正式控制力。群防群治工作的多种形式也增加了社区中邻里互动,人与人之间频繁的接触,彼此之间逐渐产生了一个信赖与互信的网络,使社区内社会整合资本上升,有利于形成非正式的社会控制。 [作者简介]张风超,女,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律理论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