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原理目录检索--政法陈景辉
法理学原理目录检索
第一编 法概念论
第一章 法的概念
一、法概念的重要性(划定法律范围的重要性、与相似事物的区别——命令、道德、规则)
二、法的定义的三个基本争议点
1、 法和命令(霍布斯:法律命令理论)
法律与命令的联系与区别——p5-6(三点联系,一点区别)
2、 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p6-7联系与区别)→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分野
3、 法与规范→法律确定性问题→法律形式主义与现实主义的争论
法律形式主义——兰德尔。主要内容:讲义p7-8.(3点)
法律现实主义——
霍姆斯的预测论。主要内容:书p16+讲义p8
规则怀疑论与事实怀疑论。书p17-18+讲义p8-9
第二章 古典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线索
一、古希腊自然法理论(本质)
1、 柏拉图的理念论 书p24
2、 亚里士多德的城邦自然法(四因论) 书p25
3、 罗马时期:斯多葛学派普遍理性观念 书p26
西塞罗提出永恒法与自然法的多元论 书p27
二、经院自然法(神谕)
1、 奥古斯丁的三分法(原罪说;双城说)书p29-30
2、 托马斯阿奎那的四分法 书p30-32
三、近代自然法(理性)
1、 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
自然状态 社会契约 自然法 书p36-38
2、 洛克的自然法理论
自然状态 社会契约 自由与法律 书p38-41
第三章 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现代争论
一、法律实证主义兴起的背景
1、 哲学原因:休谟有关事实与价值的区分
两者之间不可以相互推导 书p43-46+讲义27-28
2、 政治原因:实在法体系地位的提高
民族国家 主权理论 动摇了自然法普遍性的理论基础 书p46-47+讲义p25-26
二、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主张
1、 分离命题 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 分离命题的四层含义 书p50-52
2、 社会事实命题
(1) 奥斯丁:法律命令理论 书p53-54
(2) 凯尔森:纯粹理论 讲义p31-32+书p54-56
(3) 哈特:对奥斯丁命令理论的批判:化约论+延续性 讲义p35-36
社会规则理论: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 讲义p37-38
两种规则效力的来源:初级-来自于次级 次级-来自于承认规则 承认规则效力来源于自身 承认规则:讲义p39
三、德沃金对实证主义的批评
1、对分离主义的批评:规则与原则的区别 权利命题-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联系 书p59-60 2、对社会事实命题的批评:社会规则与规范规则 强与弱的社会规则理论 弱的社会规则理论不具有说服力 惯习性规则与协同性规则的区别——社会规则理论同样有与自然法理论共存的可能性 书p60-64
3、德沃金对哈特的批判:讲义p45-46 1)规则与原则 2)社会规则理论 以及哈特的修正 四、法律实证主义的分野
1、 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两个基本立场 书p65
拉兹:来源命题——法律与道德必然积极分离 法律体系检验标准三要素:
时效性 制度性本质 来源 书p68-69(拉兹对于法律和道德积极分离的论证) 2、 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两个基本立场 书p66
科尔曼:道德安置命题
第二编 法规范论 1、法律与规范的联系:规范=标准=理由 理论理由和实践理由 法律与道德是不是同一种实践理由?自然法 实证主义 讲义p48
2、语句的分类(讲义p50):可分真假—描述性 分析性 不可分—规范性 评价性 规范性语句要想具有规范效力是需要理由的:说明性理由和正当化理由
道德理由:讲义p51 具有规范性——普遍化 正当化 道德理由的缺陷:讲义p52 三点 解决道德理由的缺陷:情境化 抽象化——寻找一个结构的东西——规则
规则:讲义p54 分类:经验性规则 真正规则
经验规则的缺陷:讲义p54 ——并非真正规则
真正规则:道德规则 权威规则 惯习性规则
权威规则:讲义:p56-57 拉兹——权威三命题:依赖 标准正当化 断然性效果
惯习性规则:讲义p57-58 惯习性规则与权威性规则的区别与联系
3、 法律体系
规则体系:讲义p60 定义 优势 缺陷
原则体系:优势 缺陷 两者综合——混合体系
哈特关于法律体系的理论:p62 双重规则 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
一阶理由与二阶理由:书p80之笔记 一阶理由局限性 二阶理由:规则 两者出现矛盾之时:讲义p63-65 三种做法:放弃规则 敏感与规则的特殊主义 严格规则主义(理论上可接受,实际上不易接受)
第三编 法学方法论的概论
1、 法学方法论的概念
具有德国色彩的概念 法教义学 概念法学 概念法学的基本内容:讲义p65-66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观点:讲义p68 两个问题 具体阐述讲义p69
在中国的发展:主要是研究法拘束效果的问题
2、法学方法论与法学研究方法的区别:讲义p68-69
3、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证成的概念:正当化 理由出示 讲义p69 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之间的关系:讲义p70—71
内部证成:实现法的拘束效果 法律推理
外部证成:实现法律价值的客观化 法律渊源 法律解释 外部证成通常附加一个内部证成
第四编 法律价值论
第十章 法律价值总论
一、什么是价值?马克思主义理解:客体属性与主观需要的满足程度。
缺陷:讲义p73—74
1、每个主体的主观需要是不同的,因而在这种概念下理性交流的存在是不可能的。 2、本身是不稳固的。如果发现其他事物同样可以满足相应的主体需要,该事物的存在就变得无关紧要。 二、价值的分类
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讲义p75
外在价值:以手段和价值的关系来看待一个事物时,事物的价值大大降低,即工具性价值。使某一事物价值的稳固性大幅降低,其存在的必要性就很低。
内在价值:1)构成性价值 2)本有价值
当把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理论用于研究法律价值之时:讲义p76 传统的观念评价法律的价值,多关注的是法律的外在价值:其使得法律存在的必要性大大降低,法律到底有哪些价值就成了一个没有答案的问题。
应关注法律的内在价值:与法的概念和立场很有关系——自然法学派 实证法学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