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土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1〕综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土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土地出让金的规范管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土地基金管理暂行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土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一年一月九日
厦门市土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源效益,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内土地基金的征收、使用和 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基金是指财政部门将与土地出让有关的收入集中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包括:
1、土地出让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 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成交总额)。
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因续期使用土地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金。
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 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4、与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相关的定金、违约金、滞纳金、土地闲置费等其他土地收入。
5、耕地开垦费。
6、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土地基金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必须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市财政局设立“土地基金 专户”,专门用于土地基金的收支核算和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土地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土地基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土地管理 部门是土地基金的代征机关,负责土地基金征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土地基金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办法,由土地受让方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各国有商业银 行开设的代收专户,再由各银行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将代收专户中的土地基金收入划缴市 财政局在指定银行设立的“土地基金专户”。
第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协议,负责填发缴款通知单,土地受让方根据缴款通知 单确定的金额,按规定时间将土地价款直接缴入代收专户。
第八条 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包括定金、滞纳金、违约金)后,持代收银 行开具的收款票据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土地出让金缴清后,土地管理部门按 规定给予办理国有土地房屋权证。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出让收入过程中所收取的定金(或预收款),应直接缴入财政部 门开设的代收专户,不得在其他部门滞留。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签订时,定金(或预收 款)转为土地出让金。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向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征收的耕地开垦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直 接缴入土地基金专户。省拨补的耕地开垦费直接转入土地基金专户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财务机构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已开出的缴款通知书和收款票据, 建立土地基金台帐,并于每月十五日前和财政部门核对上月土地基金收缴情况,财政部门应 按月编制“厦门市土地基金收支情况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土地开发费用
1、补偿性支出
指因征用土地、城市房屋拆迁或收购土地而发生的费用。
2、开发性支出
指用于土地的开发费用。具体包括:土地所在小区范围内发生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即道 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建筑设施建设
(三)城市综合管理费用
(四)国有企业的增资减债或结构调整以及职工安置
(五)上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费用费、耕地开垦费
(六)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和滩涂围垦
(七)土地出让业务费
(八)政府因征用、收购和开发土地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而发生的银行贷款还本付息。
(九)有关土地出让的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 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受市政府委托,接受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实施土 地收购、储备,以及参与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和土地开发前期的具体工作。
财政部门按照年度土地收购储备开发计划以及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核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一定数量的资金。土地开发总公司根据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核销 及拨补手续。
第十四条 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建筑设施建设的土地基金,纳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统一安排,按照市级财政性基建投资管理办法执行。城市综合管理费用纳入年度预算收支计 划,专项用于市政设施维护、城市园林绿化、市容整治等。
第十五条 经批准将划拨用地改变用途转为商品房用地的国有企业,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拆迁 安置费、城市配套费和国家规定上缴的相关费用后可返还给企业,用于增补企业资本金和安 置企业职工。
第十六条 省拨补的耕地开垦和返还的耕地开发基金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和滩涂围 垦,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按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每年从土地基金中安排一定的数 量作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的上缴基金。
第十八条 成片土地开发区的开发,应先由开发单位提出开发评估和可行性报告。财政、土 地管理、规划、计委等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对预计可实现土地收益和开 发成本进行审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土地成片开发的,开发区内的土地出让一律由土地管理部门组 织实施,土地出让金收入全额缴入土地基金专户。应返还开发区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由财政 部门和开发单位在开发区内共同设立一个土地出让金收支专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土地基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其中征地拆迁费按市征地拆迁办审核数办理结算;公 建设施、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和耕地开发等工程凭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的审核决算数办理结 算。
第二十一条 经财政部门核定,可以从代收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提取比例 不得超过2%,提取的土地出让业务费纳入财政专户,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使 用范围如下:
(一)对有偿出让的土地地域内的勘探设计费;
(二)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所支付的广告费、咨询费、公证费;
(三)土地出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人佣金;
(四)土地在进行出让(拍卖、招标等)时所支付的场地租金;
(五)查处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属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所 发生的开支;
(六)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及土地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费、购置费、调查研究 费;
(七)业务人员培训费、宣传费;
(八)按规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缴款通知书、专用票据和财政报表所发生的费用;
(九)聘请征管人员所必需的工资和酬金;
(十)与土地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收支计划和决算
第二十四条 土地基金收支计划实行单独编制。
第二十五条 土地基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土地基金收支计划由财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计划部门编制。
第二十七条 土地基金收支计划应在上一年度10月底之前编制完成,并报市政府批准。土地 基金收支计划调整应报市政府审批。土地基金收支决算由财政部门汇总编制完成后报市政府 审查。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法组织土地收入,认真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编制月、季、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统计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土地管理、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基金的管理、监督和检 查。对缴纳不及时或不缴纳土地收入资金,或土地出让金收入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以及侵 占、挪用、随意增加土地开发费用,擅自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违反财经、财务制度规定的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 处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市杏林区、集美区、同安区对土地基金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