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2007年率先制定"提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待遇"
惠州2007年率先制定“提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待遇”
2007年10月25日,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解决市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惠州市委办发[2007]22号)率先在全国制定“提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待遇”。
文件明确规定: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外,企业如未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所发生活困难补助费低于以下最低标准的,应根据其军龄长短及转业时部队原职务高低,每月按以下标准补足:
军龄不满10年的发给600元;
军龄满10年不满20年发给650元;
军龄满20年不满30年发给700元;
军龄满30年以上的发给750元。
同时,按其转业时在部队的职级,师职补助120元;团职补助100元;营职补助80元;连排职补助60元。
建立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长效机制,以上一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前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前年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作为补助标准的增长率,每年在市统计公布相关数据后的次月进行调整,从当年的1月1日起补发。
参加医保后自负医药费负担仍很沉重的企业军转干部,按照《惠州市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特困救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酌情给予救助;
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由市财政每月给予发放150元的医疗补贴;
1954年1月1日后入伍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由市财政每月给予发放100元的医疗补贴;
建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健康检查制度,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采取定点、定项目的方式进行,具体按《惠州市市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健康检查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企业军转干部特困救助制度,对因公致残、功臣模范、患有严重疾病及家庭存在特殊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按照《惠州市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特困救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救助;
建立发放节日慰问金制度,每年八一建军节、国庆节、春节给每位企业军转干部分别发放300、400、500元慰问金;其中八一建军节“逢十”周年纪念发放500元慰问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