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
广州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
(2006年3月修订)
为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实行因材施教的原则,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才,我校实行学分制。
为了使学分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出本学分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课程
第一条 课程设置按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类:
(一) 必修课程
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该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构成大学生素质结构所开设的课程和环节,这类课程主要是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学生必须修读。
(二) 选修课程
指为了拓宽知识面,根据学生本人的志趣和爱好而选择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程必须修读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
第二条 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学分按下列比例安排:
必修课为60%~70%,选修课为30%~40%。
根据大学生成才规律和自学能力,学生每学年选修课总体上按照从低年级到高年级由少增多的原则安排。
第三条 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按修读的范围划分,又可以为公共课和专业课:
公共课一般指全校大部分专业都必须修读的课程;专业课一般指为培养专门人才所需要,为某一专业开设的课程。
第二章 学分
第四条 学分计算
学分计算以某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为计算单位。
(一) 原则上,理论课18学时为1学分,实验课36学时为1学分。
(二) 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习、课程设计(大作业)、毕业论文(设计)等原则上1周计1学分。
第五条 总学分
78
总学分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学分为主要依据, 四年制本科总学分控制在160学分左右;五年制本科总学分控制在200学分左右。
第六条 学生在弹性学制规定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并符合分类课程学分要求者,准予毕业。
第三章 考核
第七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在及格及以上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八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类,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笔试、口试或实践操作等不同形式进行。考试课按百分制记载成绩;考查课按等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载成绩。
第九条 考核工作要按照《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十条 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考核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再不及格者只能参加重补考或重修。补考或重修后及格的课程按实际成绩记载,其学分与非补考、非重修一样计算。
第十一条 公共任选课(即通识类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一般不安排补考,须重修或选修其他课程,以取得规定的学分。公共任选课不及格不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也不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军训、 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必须重修。
第四章 学分绩点
第十三条 为了更好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学习的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绩点 课程考核绩点是根据课程考核成绩计算出来的,其关系如下表:
考核成绩
90~100分(优)
80~ 89分(良)
70~ 79分(中)
60~ 69分(及格)
59分及以下(不及格) 所得绩点 4.0~5.0(4.5) 3.0~3.9(3.5) 2.0~2.9(2.5) 1.0~1.9(1.5) 0(0)
即:课程考核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其余类推;等级制成绩与绩点的关系是:优折合4.5绩点、良折合3.5绩点、中折合2.5绩点、及格折合1.5 绩点、不及格折合0绩点。
第十五条 课程权重系数
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分别设定以下权重系数:
课程类别 学校统考的数学、物理、大
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 学院统考的专业主干课 其他课
课程权重系数 79
本条规定从2004级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 课程学分绩点
某一门课程的课程学分绩点为该课程的课程考核绩点与该课程的学分数、课程权重系数的乘积。 第十七条 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简称平均绩点)为某阶段全部已修课程的累计课程学分绩点除以这些课程的累计学分数的商。平均绩点有:学期平均绩点,学年平均绩点,总平均绩点。
第十八条 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和绩点均载入学生档案。
第十九条 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学年平均绩点在3.5及以上的学生,可作为评定三好学生和奖励学生的优先条件之一;对于在校期间总平均绩点在3.5及以上且思想品德表现好者,评定为优秀毕业生,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五章 弹性学制
第二十条 我校学分制管理把学习时间划分为学年和学期。每年9月至翌年8月为一学年;根据现有条件,每学年分为两学期,每学期原则上为20周,安排理论和实践教学、社会实践、考试等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4学年(部分专业如建筑学专业为5学年),弹性学制为3~7年(部分专业如建筑学专业弹性学制为4~8年)。
第二十二条 因疾病或其它非学习困难等原因而不能继续学习的学生,允许其休学,保留学籍。具体规定按照《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注册与选课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旧生每学期开学前,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注册。无故不注册者,不能选课。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在导师的指导下选课。要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严肃认真的制订个人选课计划。在一学期内,所修学分一般为20-22学分左右。
第二十五条 从2004级开始,在各学期内学生可根据本人学业情况少修或多修学分。多修学分要受平均绩点限制。
(一) 平均绩点未达2.0的不得多修学分。
(二) 平均绩点为2.0~2.9的,可增修3学分;3.0~3.9的可增修5学分;4.0及以上的可增修10学分。所选课程的学分含重修课程学分,且一学期所修学分最多不超过32学分;
(三) 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允许其减选学分,以降低其学习负担,但一学期所修学分最少不低于15学分;
(四) 学生需要增选或减选学分,必须由本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后,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80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的课程由学院统一安排;非新生须在每学期的第十八周前办理选课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选课前必须仔细阅读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简介》及《教师简介》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故需改变选修课程科目或退选,须本人申请,主讲教师同意,报学院、教务处备案,且只在开学初两周内进行。学生擅自改变修读课程,所修课程无效;必修课擅自退选,则该课程以“0分”记入《学生成绩总表》,不准补考。
第二十九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的学生,一律不准参加考核,若自行参加考核,其成绩无效;未按时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听课者,作旷课论处。缺考者不准缓考,按不及格处理。
第三十条 面向全校的公共选修课人数少于30人、专业选修课人数少于20人(艺术类专业除外)的课程一般不予开设。
第七章 免听、免修
第三十一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教师教育类专业的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以及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听或免修。
因特殊生理原因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可免于跟班上课,但须参加由大学体育部所安排的保健体育课程的学习、锻炼和有关的考核。
第三十二条 上一学期平均绩点达到2.0者,如本人认为通过自学能够掌握某一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可在选课时提出申请,由任课教师和主管教学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听,但仍须参加平时的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和交纳作业,随班正常考核,成绩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但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只能重修或重补考。
学期平均绩点达到4.0者每学期可以申请免听两门课程。
第三十三条 上一学期平均绩点达到3.0者,如本人认为通过自学已掌握了某一门课程,可在选课时提出申请,经主管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学院在开学后两周内组织命题考试,成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者,获准免修,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成绩,其成绩计入个人档案,并注明“免修”字样。
学期平均绩点达到4.0者每学期可以申请免修两门课程。
第三十四条 对于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若学时及教学要求基本达到本专业要求者,须提交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主管教学院长、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免修并承认该课程的学分及成绩。
第三十五条 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
第八章 主辅修
第三十六条 主辅修是指以本专业为主修,其他专业为辅修。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除学好主修专业外,积极选读辅修专业。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各专业要按规定和条件尽量接收或有限额的接收辅修学生。
81
第三十八条 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一般应设立25~30学分。学习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在毕业前修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即可取得辅修专业合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要填写《辅修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务处各存一份。
第四十条 一年级学生不能修读辅修专业课程。上一学期若有某门课程考核不及格,下一学期亦不能修读辅修专业课程。
第四十一条 教务处在每学期末公布下学期辅修专业名称和课程安排。需要修读某辅修专业课程的学生,应向开课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十二条 修读辅修专业学生的辅修学籍由开出辅修专业的学院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不能因为修读辅修专业而改变主修专业的修读进程、总学分和各类课程的学分。辅修专业课程考核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学籍。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未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不颁发辅修专业合格证书,所得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通识类课程的学分。
第四十五条 对未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均不颁发辅修专业合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不能因修读辅修专业而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四十七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交纳辅修专业的培养费。
第九章 双专业
第四十八条 双专业是指修读同属一个学位系列但分属不同一级学科的两个专业,修满两个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取得两种专业的毕业资格。
第四十九条 已修满本专业100学分,且平均绩点达到3.0的在校本科生,允许修读我校的第二专业。修读申请应在期末选课时提出,填写《第二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报本专业所在学院和第二专业所在学院。
学生修读第二专业须经得本专业所在学院和第二专业所在学院的同意,以及教务处的批准,还应按规定交纳第二专业的培养费。
第五十条 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须修读第二专业的全部课程,但对第一专业已修读过且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第二专业可免修该课程,并承认其学分。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未修满第二专业规定的学分,不颁发第二专业毕业证书,所得学分一般作为第一专业的通识类课程的学分;经第一专业所在学院领导同意, 教务处批准, 某些相近课程的学分也可作为第一专业的专业选修课学分。如已达到我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也可颁发辅修专业合格证书。对未取得第一专业毕业证书的学生,不颁发第二专业毕业证书。只有获得第一专业毕业资格,第二专业也完成了应修读的学分,才可准予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第十章 双学位
第五十二条 双学位是指修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管理学等十一个不同学位系统的任意两个学位的专业,毕业后取得两种学位证书。 82
第五十三条 已修满本专业100学分,且平均绩点达到3.5的在校本科生,允许修读我校或其他院校的第二学位。修读申请须在期末选课时提出,填写修读《第二学位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报本专业所在学院和第二专业所在学院。
学生修读第二学位须经得本专业所在学院和第二专业所在学院的同意,以及教务处的批准。申请修读其他院校第二学位的申请程序按所申请的其他院校修读第二学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其他院校在校本科生修满100学分,且平均绩点达到3.5者(均按我校学分绩点规定计算),允许申请修读我校第二学位。其手续是:本人申请、所在学校同意、我校相关学院同意接收,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方可修读。
第五十五条 来我校修读第二学位的外校学生,必须系统地修读该专业的全部课程,但对在第一学位已修读过且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第二学位可免修该课程,并可承认其成绩和学分。
第五十六条 修读第二学位的学生,应按规定交纳第二学位的培养费;但对在第一学位已修读过且第二学位同意免修的课程,可免交该课程的培养费。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未修满第二学位规定的学分,不颁发第二学位证书,所得学分一般作为第一学位的通识类课程的学分;经第一专业所在学院领导同意, 教务处批准, 某些相近课程的学分也可作为第一专业的专业选修课学分。如已达到我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也可颁发辅修专业合格证书。对未取得第一学位证书的学生,均不颁发第二学位证书。只有获得第一学位,第二学位也完成了应修读的学分,才准予获得第二学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在学籍和考试管理方面提到的有关事项,按《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从2004级开始执行,2002级和2003级学生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