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条件下合同适用范围及价款支付模式的研究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条件下合同适用范围及价款支付模式的研究 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逐步实施,合同管理在建设工程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工程施工合同体系通过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为维护和保障公平有序的建设市场秩序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本文针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条件下合同适用范围及价款支付模式进行研究,并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施工;招标文件;合同适用范围;价款支付;研究
Abstract: with the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gradually implement, contract management i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field play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and proje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system through continuous improvement and development, maintenance and safeguard fair and orderly construction market order has played a very important role. This article in view of the construction standard contract bidding documents conditions application and pay the price model research, and puts forward some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Keywords: construction;tender documents; The contract scope; Pay the price;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前言
合同制作为项目管理中“四制”之一,通过近些年的不断发展,有效地规范了建设市场秩序,保护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建设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合同管理,逐步缩小与国际先进的合同管理水平的差距,我国政府对合同管理工作也相当重视,2007年制订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文件中在以前经验的基础上对合同条款进行了更新和调整,更符合目前我国工程实际,各行业在其基础之上制订也符合行业特点的施工合同条件。为此,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合同体系,对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由于项目的唯一性、差异性等特点,导致每个项目在制订合同条款时均有所不同,也就形成了不同的价款支付模式,合同类型的选择对工程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2 合同类别及适用范围
2.1 合同类别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
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2)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3)成本加酬金。
2.2 适用范围
2.2.1 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这种合同类型能够使发包人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人、易于进行支付计算,但这类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因而采用这种合同类型要求发包人必须准备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和各项说明,使承包人能准确计算工程量。总价合同又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2.2.2 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这种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
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法的确认。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的确认。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2.2.3 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发包人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人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这类合同的缺点是发包人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人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多种形式,但目前流行的主要有如下几种: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成本加奖金合同,成本加保证最大酬金合同,工时及材料补偿合同。此类合同目前采用的较少。
2.3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适用范围
为了增强合同的适用性、便捷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在制订时对此进行了充分考虑,使之适用于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合同条款中涉及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的,主要有第15.1款“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第15.4款“变更估价原则”、第16.1款“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第17.1款“计量”第17.3款“工程进度付款”。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根据具体工程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进行修改和补充。
3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3.1 单价合同
对于单价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在向承包人进行支付时,根据监理人确认的工程量,按照合同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单价进行支付。通常按月进行计量和支付,工程完成后进行结算。
3.2 总价合同
(1)总价子目就是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以项或总额为计量单位、以总价计价的子目,一般用于不能按照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数量的子目。
(2)总价合同中可能在单价子目,单价合同中也可能有总价子目。通用合同条款区别单价子目和总价子目的计量方式,一方面是为了充分考虑单价子目和总价子目计量和计价的特点,简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计量管理工作,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兼顾通用合同条款对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的普遍适用性。
(3)总价子目的支付分解有形成一般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对于工期较短
的项目,将各个总价子目的价格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平均;二是对合同价值不大的项目,按照总价子目的价格占签约合同价的百分比,以及各个支付周期内所完成的单价子目的总价值,以固定百分比方式均摊支付;三是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预先确定里程碑形象进度节点(或者支付周期)、组成总价子目的价格要素的性质、将总价子目的价格分解到各个形象进度节点(或者支付周期中),汇总形成支付分解表,经监理人审核批准后,产生合同约束力。实际支付时,则监理人检查核实其实际形象进度,达到支付分解表的要求后,即可支付经批准的每阶段总价子目的支付金额。第三种方式是比较公平和合理的做法,该方式的支付分解表一般应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完成情况,随进度计划的调整,定期进行适当的修正,专用合同条款可以对此补充相应约定。
(4)对施工时间短的总价子目,或材料和工程设备主要由发包人提供的总价子目可不因第16.1款的物价波动而调整其合同价格。不调整物价波动因素的界限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结束语
由于工程项目的唯一性、差别性,导致每个项目的合同管理会存在着区别,为此在选用和制订合同条款时要根据合同项目的特点进行编制, 确保合同的针对性,促进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年,2008年9月第1版,1~354页。
[2]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国计划出版社,2007年,2007年11月第一版,1~1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