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研究评述
第13卷第1期 工会论坛 Vol.13No.12007年1月 TradeUnions’Tribune Jan.2007
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研究评述
王红艳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青岛266003)
[摘 要]作为一门新兴法学学科,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于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有很多不同主张。本文试从法理学的角度,从分
析相关概念的内涵入手,对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内涵、外延做一粗浅的探讨。[关键词]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法学分析;研究评述
[中图分类号]DF9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153(2007)01—0127—02
),女,山东青岛人,中国海洋大学2004年国际法研究生。[作者简介]王红艳(1975—
国际环境法作为一门新兴法学学科,在其基本原则的原则还必须反映“环境”本身的特点和“国际性”的特征。
研究方面至今存在很大差异,尤其是学者们界定的国际环二、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境法基本原则的外延,更是林林总总,各有主张。这也反1、外国学者们对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总结映了国际环境法作为一门新兴法学学科仍处于不断完善亚历山大・基斯在《国际环境法》中总结了八个原则:的阶段,人们对它的认识水平也有一个不断提高的过程。国家主权与尊重国家管辖以外的环境的原则、国际合作原本文试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做一简单则、保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探讨。、个人的权利原则
一、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要想正确界定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当从本质上认识,正确掌握它的内涵。:可持续发展原则、地念入手,、代际权利原则、环境保护与发展相协调
,原则、谨慎原则等等。。《牛津法国际环境法研究方面的保守派学者,如日本索非亚大律大辞典》“:许多法律推理所依据学的村濑信也教授主张,反对将一些含义模糊的概念如的前提,不断地、正当地适用于比较特别和具体的规则解“生态权利”“、代际公平”、“风险预防”等原则与可以由法决不了或不能充分明确地解决的案件的一般原则。”《布莱院适用并执行的成熟的国际法原则相混淆,而自由派学者克法律辞典》释义为“: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们则主张,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尊重一切生命形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式”“、和平、发展和环境系相互依赖之价值”等尚未得到充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分发展和确认的一些新的思想和观点。
按照法律原则的抽象性程度不同,我们可以将法律原2、国内学者们的研究现状则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基本法律原则为关于国际环境法究竟应当有哪些基本原则,国内研究普遍的、超实证的,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理念的原则。它构学者在这一方面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邵津教授主编的成整个法律制度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具有较高的法《国际法》中认为,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包括资源开发主权律地位。如依法治国原则、平等原则、人权不可侵犯原则权利和不损害国家管辖范围外的环境原则、可持续发展原等等。具体法律原则是基本原则派生的,在宪法及法律中则、预防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金瑞林教授主编形成的相对明确的原则,它构成其他法律规则的基础。如的《环境法学》中认为,可持续发展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原民法上的诚信原则,诉讼法中的公开审判原则等等。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充分考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则是指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之中,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和需要的原则、各国环境主权和不为环境法确认和体现的,反映环境法性质、基本特征并能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责任原则等是国际环境法的基对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等活动具有普遍性指导作本原则;林灿龄教授主编的《国际环境法》中认为,国际环用的准则或规则。可见,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环境法境法基本原则包括只有一个地球原则、尊重国家主权和不根本目的价值的超级法律规则或最高级的法律规则,具有损害国外环境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保护环境共同责任特殊性、抽象性、规范性、指导性和统帅性的特点,是环境原则、预防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潘抱存教授在《国际环境法具体规则即具体领域法律原则产生和发展应遵循的准法基本原则的宏观思考》一文中指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则。在无具体的规则作为环境法律救济的依据或具体的原则包括全人类生存环境的总体利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法律规则不足以救济时,环境法的实施主体可以把环境法则、人类与大自然和谐发展原则;王曦教授在《国际环境的基本原则纳入环境法律救济的规则依据体系。法》一书中指出,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则是指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境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损被各国所公认的、适用于国际环境法一切效力范围、具有害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国际合作原则;而蔡守秋和常普遍指导意义,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它的纪文主编的《国际环境法学》中则强调共同关心及为全人内涵不仅要符合法律原则的范畴,而且国际环境法的基本类利益保护环境的原则、国家的环境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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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环境责任原则、风险与损害预防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3、对学者们研究现状的评价
学者们的观点各有论据,但却存在将国际环境法的价值理念混同为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情况,也有将国际环境法的具体原则与基本原则相混淆的情况。例如以下两个原则:
(1)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不宜作为基本原则,而是法的价值,追求的目标。
尽管多数学者将可持续发展原则列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从法的基本原则与法的价值区分的角度,可以看出可持续发展原则只是环境法在实施过程中所追求实现的价值目标,而不是对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等活动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准则或规则。
环境法的价值是在通过环境法的实施能够保护和增加的秩序、正义、效率等价值,表现出来的是立法者所追求的法律精神,但其本身并未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也没有赋予某种事实或行为以法律意义上的指示,如我国2000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的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因此“,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价值目标,,,乏可操作性,济。
(2)污染者负担原则。污染者负担是具体原则,而不是基本原则。
1972年,由24个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首次提出了“污染者负担”原则,或称为“污染者赔偿”原则,在1992年里约宣言的原则13中规定“:各国应制定关于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的责任和赔偿受害者的国家法律”,原则16中也规定“:考虑到污染者原则上应承担污染费用的观点,国家当局应该努力促使内部负担环境费用”。有人认为,这是对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国际认可,是确立了污染者负担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一个开端。
但是,我们必须要注意到一点,污染者负担原则和民法上的“欠债还钱”、刑法上的“杀人偿命”一样,是一种朴素的观念,主要是基于公平精神来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即谁污染了环境,谁就要承担责任,它是针对已经发生的污染所做的事后补偿,只适用于环境污染的领域,是国际环境法的具体适用原则,而非适用于一切领域的基本原则。我国在《环境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是这样来体现污染者负担原则的精神的“: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和危害。”也就是说,在我国现行环境立法中的环境责任原则,比污染者负担原则范围更为广泛,更为科学。环境问题,不仅包括环境污染,也包括环境破坏,如果只要求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岂不是等于放纵了环境破坏行为?因此,单纯的污染者负担原则不宜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三、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外延
综合以上分析,结合国际环境法的特点,笔者认为,国际环境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国家环境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同样如此。该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各国对其国内的环境资源享有充分的主权,有权自主进行开发;另一方面,各国对他国的环境主权给予充分尊重,即各国在行使国家主权的同时还应注意不损害本国管辖范围外的环境,并对自己的活动以及其管辖和控制下的任何活动承担责任。这也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2、全球共享共管资源原则
该原则是指,处在国家领土管辖之外的自然资源属于全人类所有,任何国家都不得将其据为己有。各国均有权参加管理和保护这些资源,并有权分享这些资源产生的收益。同时,各国还负有责任,承担起这些资源不被破坏和滥用的义务。如不属任何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外层空间,各国均有权在外空中享有和行使一定的自由和权利,但是各务。如《外空条约》第9条规定:,应避免,。
全球环境的保护要求世界各国普遍参与,不论大小、贫富,各国对保护环境都负有共同的责任。从全球范围来看,发展中国家的环境、资源占了世界的大部分,但由于发展中国家曾经长期遭受殖民统治,独立后发展经济、治理环境的能力较弱,使得许多发展中国家陷入贫穷———环境恶化———更贫穷的恶性循环。这既威胁着发展中国家的生存,也影响到全球环境和发达国家的利益。因此“差别,待遇”就成为国际环境法必须适用的一个规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明确指出“: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此后,在京都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等国际文件中均对此做了重申。
4、国际合作原则
人类生存环境是没有国界的,地球是一个整体,任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都会因“蝴蝶效应”而对全人类产生影响,如,日本海周围的沥青黑潮,因太平洋的水流而不断出现在美国和加拿大的海滩边。因此,保护环境是关乎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问题,是全人类共同的需要。只有各国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积极合作才能解决全球环境问题。
国际合作包括很多具体的措施,如信息共享、参与决策、环境评估、环境标准的越境强制执行等措施,甚至一些学者认为的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环境紧急情况时的通知和援助原则也是国际合作原则的一个具体表现形式。目前,国际合作原则在控制臭氧层损耗、气候变化、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都有重大的贡献和发展。
(责任编辑:滕元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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