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名词解释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
2.资格许可 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许可,如生产、经营许可。
3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根据制定主体、效力等级和制定程序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国际条约等。
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1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1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4.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15.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
16.首长制:凡将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
17.委员会制:将该权力和责任赋予委员会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制。
18.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19.职能制:是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
20.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以外的工作人员。
21.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2.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23.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针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24.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25.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26.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7.行政行为的内容:就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 28.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活动。
29.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30.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中的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的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
31.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
32.不要式行政行为: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33.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3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35.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36.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国家机关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37.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
38.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39.情报公开制度: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
40.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41.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42.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43.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颂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44.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的强制执行措施。
45.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46.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这是一个上位概念,它包含行政强制执行和即时强制;其中行政强制执行又包括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 47.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48.间接强制执行: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49.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册状态的一种强制招待措施。
50.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51.行政合同 :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52.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
53.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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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54.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55.行政处罚:是行政区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56.申诫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
57.人身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58.行为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
59.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
60.一般行政监督: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 61.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62.行政监督:分为一般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前者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后者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63.审计监督:指专门的经济监督活动。
64.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65.行政不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66.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67.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68.行政机关救济: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主要的途径就是行政复议。
69.司法机关救济: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
70.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71.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2.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的行政机关。
73.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74.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75.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76.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
77.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78.危险责任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
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79.行政先行原则: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80.行政赔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8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82.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5.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83.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用以指导整个行政诉讼活动或者行政诉讼主要阶段的活动的基本准则。 84.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86.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87.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的权限。
88.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89.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90.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91.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
92.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93.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94.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5.行政诉讼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96.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97.诉讼阻却:是指点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98.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99.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100.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行政裁定、行政赔偿判决和行政赔偿调解以及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101.执行阻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导致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根本不能进行的特殊情况。
102.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103.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 104.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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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撤诉:是指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放弃起诉权的诉讼行为。
106.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 108.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褓裁判。
107.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使诉讼不能继续进行且不能恢复或者诉讼继续进行已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人民法院裁定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
109.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
110.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
111.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112.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
113.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
114.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 48、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有哪些?
答: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49、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有哪?答: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50、行政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考虑了哪些因素?
答:法院内部的合理分工;便于法院及时便利地办公案件;有利于法院公正地审理案件;根据不同情况,便于原告或者被告参加诉讼,一般情况下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作了便于原告参加诉讼的规定。
51、管辖权的转移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答:必须是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移交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移交的人民法院与接受移交的人民法院是具有直接关系的上下级关系。
52、行政诉讼的被告有哪些特征?答:被告只能是行使管理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侵害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53、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是什么?答: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相对于原告、被告而言,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54、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答:提起的主体不同;提起的条件不同;有无期限限制不同;审理的主体不同;审理的对象不同;程序的性质不同;审理的对象不同。 五、论述题(每题12分)
1、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涵义:两原则概念及基本要求) 2、论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与差异。
答:二者都是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点主要表现为:一,客体相同;二,提起主体相同;三,适用的实体法相同。差异主要表现为四方面:一,性质不同;二,主持机关不同;三,受案范围不同;四、适用程序不同。
3、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概念、内容及具体要求。 4.试述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5.试论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0.试论行政复议的原则
7、论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和构成要素。 8、试论行政立法的原则
9、试论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11、 论行政处罚的原则
12、论述追偿制度与赔偿制度的关系 13、试述行政合理性原则
14、公务员的双重身份。 答: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任何一个公务员,不论其职位高低、职务大小,首先是一个公民。公民是每个公务员的基本身分。因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基本前提。作为公民的公务员在法律地位上有下列特点:⑴ 他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要求公民履行的各种义务;⑵ 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人行为,但不能以国家名义从事公务行为,否则就是另外一种身分了;⑶ 他的个人行为只代表他个人,不具有强制性,而且行为效果归属于他自己。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公民。因为他担任了行政公职,进入公务员的行列。当处于公务员法律地位时,显示几个特点⑴ 公务员有资格作为国家的代表,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行为⑵ 公务员享有行政职权,享有行政优益权,同是需要承担行政职责⑶ 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具有强制性,公务行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属公务机关承受⑷ 所属公务机关对公务员个人过错负连带责任。
15、2009年1月,Y省人民政府颁布的《Y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公开他人信息资料,不得攻击他人系统,网吧实行实名登记„„”并且详细规定了有关罚则。有人认为该条例有关内容违法。 问题:该条例属于何种类别的行政行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何实现对其监督?
答:该条例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里的行政立法。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3)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六、案例分析 案例一:卞某生于1993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跟随父亲一起生活。其父忙于工作,放松了对他的管都和关心。2008年7月,卞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结识刑满释放人员马
某„„„„„.问题:讨论本案中卞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体现了行政处罚的什么原则?
分析: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卞某具有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1)卞某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卞某出生于1993年5月,至行政机关对他处以行政处罚的2008年10月时,卞某才15周岁,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2)卞某是受他人胁迫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的行政处罚(3)卞某有立功表现,卞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配合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也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之一。
2、考虑违法行为人违法不同情节给予具体裁量,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了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案例二:2008年9月,B省罗河市燕城区裴庄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裴政(2008)37号文《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
农民李某因未经批准砍伐玉米秸秆回家喂猪被镇政府罚款三百元。
问题:1、《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张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2、《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张通知》是否合法?为什么? 3、镇政府对李某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4、李某不服镇政府处罚决定,如何寻求行政法上的救济?
答:1、属于抽象行政行为。2、不合法,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3、不合法,处罚依据违法4、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
案例三:1998年2月,李某当选某县某镇闵楼村民委员会主任。3个月后,李某被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问题:1.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是C越权
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镇政府C李某
3.本案中,闵楼村村委会是不是行政主体?B不是 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3
答:镇政府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李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超权而归于无效。
案例四: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被拒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
问题: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B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C深圳市民樵某
2.本案中,深圳市车辆管理所行使行政职权性质属于C行
政许可
3.粤公、通字[2006]376号性质属于A抽象行政行为D其
他规范性文件
4.根据学习过的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谈谈你对本案的看
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明确规定
了驾驶执照申领的条件是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文件对颁发驾驶执照的行政许可增设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因而是违法的。
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拒绝给樵某申领驾驶执照行为,
依据为违法的地方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是违法的,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五:关某系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省某地区路段设立的交通检查站时,交通站执勤人员宋某向关某走过来,递给了关某一张处罚决定书………. 问题:本案中,宋某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答:(1)宋某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者身份(2)宋某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3)实施处罚时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实施处罚没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5)没有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6)实施“态度罚”、滥用自由裁量权(7)收取罚款却没有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案例六:李某到山林中捉野兔,被某县林业局所设立的护林防火检查站长的工作人员截住,工作人员发现其无证入山,对其罚款10元。李某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1、本案中的行政主体是B县林业局
a) 本案中的行政相对方是D李某
b) 本案中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B县林业局D李某 c) 本案中护林防火检查站属于派出机关吗?它行使的行政
职权的性质是什么?
答:护林防火检查站不属于派出机关,它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行政处罚权。
案例七:某电子公司违法经营,某市某区工商分局决定由工作人员王某、钱某负责调查处理。…….
问题:试分析从程序上看,工商局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1)没有当事人的请求,不能主动举行听证会(2)因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听证会不应当公开举行(3)主持人王某是本案的调查人员,应当回避(4)听证会上主持人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在会后由行政机关根据听证会的具体情况作出(5)听证不能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名词解释
1. 规制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对妨碍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预防、规范、制约的行政指导。
2.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3. 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4.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5. 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6.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7. 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 行政关系: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9. 行政法律关系: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10.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1.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12.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行政法律关系既然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由权利、义务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
13. 行政法律关系变革: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14. 行政法律事实: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
15. 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16.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7.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18.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19. 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题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20. 自由裁量权: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21. 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2. 行政职权: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23. 行政职责: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24. 行政优先权: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25. (国家)行政机关: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26. 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方式。 27. 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
28. 委员会制: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
29. 层次制: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30. 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
31. 行政组织:有时指一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的综合。有时指各个行政机关本身的构成。
32. 行政机构:构成各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称行政机构。 33. 中央行政机关:活动范围涉及于全国的行政机关。
34. 地方行政机关:活动范围及于国家一定地域范围的行政机关。
35. 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行政机关任务、地位、职责、组成与编制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6. 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的职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37. 派出机关: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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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立的、代表该级人民政府组织与管理该区域内所有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
38. 行政受益权: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利益条件。
39. 公务员: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40. 行政职务关系: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1. 行政授权: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42. 行政委托: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法的行为。
43. 被授权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某些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
44. 被委托组织:受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代为行使该行政机关某项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45. 行政相对方: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46. 行政法制监督: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47.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对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48. 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49. 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为了保证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国家必须向行政主体提供各种物质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50.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授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51.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
52. 行政立法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53. 行政执法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54. 行政司法行为: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中的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
55. 要式行政行为: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
56.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命令、通知等。
57.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
58. 行政行为的无效: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59. 行政行为的撤销: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而相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60. 不要式行政行为: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61. 行政行为的废止: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
62. 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指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63. 情报公开制度: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
64. 行政立法主体: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65.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66. 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67. 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旅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68. 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不旅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69. 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70.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71.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72.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73. 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74.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色协议。
75. 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如出现不可抗力,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做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
76. 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 义务关系的行为。
77. 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物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的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78.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79.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80. 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81.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
82. 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是运用最广范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主要形式有罚款和没收财物两种。 83. 一般行政监督:又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是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
84. 行政监察:是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85. 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86. 审计监督:审计就是仔细审查核算,他是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法律法规,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正建设的活动。
87.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88. 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89.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90. 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91. 行政机关救济: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我国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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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司法机关救济:也叫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
93.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94. 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95. 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96. 复议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97. 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 98.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是指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限。 99.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
100.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发布决定、命令。 101.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102. 行政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具体法律效力的评价。
103. 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104. 追偿人: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105. 被追偿人:是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106. 危险责任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 应承担赔偿责任。
107. 行政先行处理(优先)原则:是指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当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先行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 108. 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109. 行政赔偿请求人:在我国,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的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有资格要求赔偿;或者当上述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与其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以及当上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具有要求行政赔偿的资格。
110.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111. 行政赔偿程序:即行政赔偿请求人向国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广义的还包括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的程序在内。
112.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113. 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行政诉讼法就是调整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14.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用以指导整个行政诉讼活动或者行政诉讼主要阶段的活动的基本原则。
115. 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司法变更权涉及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因此,各国在规定法院所享有的变更权时都极为慎重。
116. 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又称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117.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
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换言之,它所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向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终审法院(上诉审法院)是初审(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118. 级别管辖:是指是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19.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解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120.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是解决在特殊情况下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补充,主要有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三种类型。 121.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遍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的管辖。
122.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或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受诉法院的管辖。又可分为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两种。 123.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些行政案件只能由某个人民法院管辖。即;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24.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125.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126.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行政案件。
127.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128. 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129. 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
130. 执行阻却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情况导致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根本不能进行的情形。
131.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利执行,对有妨害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132. 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
133. 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
134. 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
135.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案例分析(15分)
案例一:案情:外国人杰克从国外携带若干物品入境,我国某地海关认为属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并处 300元罚款,杰克不服,向上级海关中请复议。上级海关作出维持原海关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于是杰克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分析:1.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2.应由何地何级人民法院受理?为什么? 3.杰克能否以两级海关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为什么? 4.杰克起诉后,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暂停执行,为什么? 5.杰克能否请其本国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来华参加诉讼,为什么? 参考答案:1.人民法院应受理此案。其一,没收与罚款均属行处罚,是可诉性具体行行为(1分);其二,在法定期间内起诉。
2.应由原海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诉法规定从地域管辖看,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从级别管辖看,应由中级法院作为受理海关案件的一审法院。
3.杰克不能以两级海关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因为根据行诉法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机关的决定,由原行政机关作被告。
4.杰克起诉后,行政处罚决定即没收与罚款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这是由行政行为的特点(公定力理论)决定的,除非满足法定条件。如原告申请,法院经审查裁定停止执行,或被告决定停止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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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杰克不能委托本国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来华参加诉讼,这是由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加以规定的,它反映了司法主权的特点。
案例二:1999年10月8日,某县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公民李某处以12日行政拘留。李某不服,意欲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帮他解答以下问题:(1)李某申请复议的期限有多长?他可以以何种方式申请复议?(2)对此案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是谁(哪一个)?(3)李某能否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答案:(1)李某申请复议的期限是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亦可以以口头方式申请复议。
(2)该公安局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和该公安局的上级公安部门均有权管辖。
(3)李某不能因不服处理,不经复议就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复议前置程序。《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要先行复议的;必经遵从法律的规定。 案例三: 张氏兄弟二人合开了一家电脑公司,经营电脑网络产品,兄弟二人为了招揽顾客,就在公司门口打出广告,凡在本公司购买商品满500元者,可用本公司的IP电话免费拨打5分钟国际长途电话。过了一段时间,当地公安局以该公司经营基本电话业务、扰乱电信市场为由,对张氏兄弟立案侦查。并对张氏兄弟收取“保证金”600元,没开收据。张氏兄弟以公安机关违法收取“保证金”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便求返还财产。问题:1.此案属于什么性质的诉讼?2.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
答案要点:1.本案属于行政赔偿诉讼。2.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为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是否合法。
案例四:居民王某将其所有私房中2间出租给个体铁匠李义。因王某的私房位于一座中学的东侧.与该中学的教学楼仅一墙之隔。学校在李某的铁匠铺开张后不久,就以其声音太响,影响教学为由提出抗以议,但李某不听。学校问有关部门反映,公安机关遂以影响教学为名,决定查封李某的铁匠铺,并在其租用的王某的房间上加贴了封条。 李某的铁匠铺撤走后,王某的私房却因公安机关加贴的封条而无法出祖、使用。王某虽多次请求公安机关取消其门上的封条,但公安机关以其对李某的查封决定为由,拒绝了王某 的请求。王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赔偿其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但法院以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为由,拒绝受理此案。 问题: 1. 王某是否村有权要求撤销公安机关的决定? 理由是什么? 2、法院拒绝受理的理由成立吗? 为什么?3.王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要求合理吗? 为什么?
答案要点:1、王某无权请求撤梢公安机关的决定。因为:(1)公安机关的决定是针对铁匠的打铁铺扰乱学校教学作出的;(2)其查封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应当是李某的打铁铺,而不是王某的私房;(3)王某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李某的铁匠铺已搬走后解除对其私房的查封。
2、法院拒绝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能以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人为限;(2)王某是受到该行政处理决定直接损害的人。
3.王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1) 公安机关的错误的执行行为使王某的私房处于无法使用的状态;(2) 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执行,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查封的事实行为。(3) 公安机关没有及时纠其违法行为的行为,又构成了新的侵权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贸任。
案例五:菜乡欲在其所邻的公路上修—条通往该乡鱼塘的支路,特向县林业局申请砍伐行道树若干立方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支路修好后县文通局以该乡非法采伐行行道树为由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该乡不服,诉讼至人民法院,县林业局以县交通局侵犯其行政管理权为由申请加入诉讼,法院将其列为本案第三人。问题: 1. 本案人民法院能否审理行政机义的行政管理权限争议? 理由是什么? 2. 如果本案林业局没有行道树采伐许可证的颁发权,其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什么负任?理由是什么? 答案要点:1.本案人民法院可以间接审理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限争议。因为:(1)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及其基本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首要条件就是职权法定。(2)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职权时,必然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歧管理职权,从而有权审理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管理权限争议。(3)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限争议的审理是通过行政诉讼间接进行的。
2、如果本案林业局没有行道树采伐许可证的的颁发权,则应当因其越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因为:(1) 由丁行政机关之间内部权限不清而使相对人蒙受的损失,应当由国家统一承担。(2) 本案原告对于其违法行为没有主观的过错,如果原告受到处出,而林业部门可以不负任何责任的话,显然不公平。(3) 由丁原告没有违法的故意,其违法行为是于林业部门越权发放许
可证引起的,因此县交通局应考虑这一情节,原告因事实违法而受到的行政处罚,林业部门应当赔偿原告的相应的损失。 案例六:原告某市购物中心1995年独家开办了皇宫照相馆,照相馆的全部资产归购物中心所有,L1所有,购物中心一直行使着领导利管理职能,照相馆不具有法人资格,利润全部上交购物中心,1996年9月2日市商业局作出决定,将照相馆从购物中心独立出来,并入新东方影楼,并吊销了皇宫照相馆的营业执照。购物中心不服,向入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购物中心申请停止执行商业局的行政队定,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经过审查,裁定停止执行被告市商业局的行政决定。问题: 1 本案中购物中心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 人民法院是否有权裁定停止执行被告的行政决定? 法律依据何处? 答案要点:1、本案被告市商业局作山的兼并决定,对原告来说,是对其财产权的剥夺;而对熙相馆来说,则是吊销营业执熙,由于其无法人资格,因此购物中心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停止执行。 案例七:1994年3月某乡政府为解决乡机关干部及附近群众饮水的困难,作出了《关于筹集资金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决定》。其主要内容是:乡政府所在地的每个企事业单价交纳500元,所有工作人员交纳50元,乡政府所在地的两村每户交纳30元,作为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建设资金。乡政府的文件用书面和广播传达到每家每户。个体户工户蒋某在外地做生意,不知道乡政府的决定。同年9月1日他从外地回到家乡,第二天乡政府派人送去一份限其在10日内交纳30元集资款的书面通知书。蒋不愿交纳,乡政府说不如数缴纳集资款,将处以罚款。蒋不服,认为这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于同年12月3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消乡政府让他交30元集资款的殃定。问题 l 、法院是否受理蒋某的起诉?
答案要点:根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院受理行行政案件的范围的规定,乡政府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因此,原告蒋某是受乡政府决定约束的公民,她有权就乡政府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法院应当受理蒋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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