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
一、法定行政机关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粮食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五、八、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九、十一、十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五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九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四十一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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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第九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十九、二十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二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七、二十二、二十四、三十二条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四十三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三十八、四十六条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六条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条
3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文
32、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全文
33、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4、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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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条
36、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37、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全文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39、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八至二十八条
40、国防交通条例第十八条
4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43、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五、十九、二十条
4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条
45、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4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五条
47、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四、五、九条
48、强制戒毒办法第四条
49、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5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七条
5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5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
53、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七条
5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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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五条
5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57、《粮食管理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
58、《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59、《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60、《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
61、《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6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63、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64、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三条
65、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五、九、十、四十四条
66、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条
67、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九、十四、十八条
68、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69、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条
70、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三条
71、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条第三款
72、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八、九、十、十七、二十
二、二十三条
7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九、
十、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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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五条
75、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七条
76、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五、六、七、八、九条
77、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第三、四、十四、十
五、二十一、二十二条
78、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五、二十九条
79、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九条
80、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三条
81、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
8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三、六条
8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六、二十二条
84、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五条
85、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五、十二、二十六条
86、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条
87、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
七、二十八、三十一条
88、浙江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第八、十三、二十九、三 -5-
十七条。
89、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四、十一条
90、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二款
9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六、
八、十一条
9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六条
9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四、六条
9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
95、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条
96、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第四十六条
97、《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98、《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99、《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100、《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
101、《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103、《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104、《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105、《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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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107、《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108、《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七条
109、《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110、《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111、《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112、《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113、《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114、《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15、《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二条
116、《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一条
117、《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七条
118、《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119、《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120、《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 121、《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六条
122、《食盐价格管理办法》第五条
123、《价格监测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124、《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125、《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五条 -7-
126、《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第五条
127、《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128、《浙江省制止牟取暴利暂行办法》第七条
129、《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六条
130、《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131、《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132、《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款
133、《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134、《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135、《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136、《浙江省邮政专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137、《浙江省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138、《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139、《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140、《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141、《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142、《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143、《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144、《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8-
145、《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146、《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147、《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148、《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149、《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15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151、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第三、六、七、八、十四、二十五条
152、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第四条
153、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四、八、二十八条
15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三条 155、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第四、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
156、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第三、九、十七条 157、浙江省外债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四、五、六、八、十、十一、十二、十九条
158、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四条 159、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五条 160、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161、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二十条 162、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 -9-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粮食局)
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主席令(1995)第37号】1995、02、28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1989)第16号】1990、10、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主席令(1994)第23号】1995、01、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1996)第63号】1996、10、01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主席令(1997)第85号】1997、05、09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1999)第16号】1999、10、01
8、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主席令(2000)第31号】2000、07、01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第7号】 -10-
2004、07、0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2005)第35号】2006、01、01
11、国爱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5)第171号】1995、01、25
12、国务院关于罚款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1997)第235号】1998、01、01
13、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0)第281号】2000、02、12
1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2001)第310号】2001、07、09
15、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21号】2002、01、01
16、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22号】2002、01、01
17、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7号】2002、01、01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19号】2004、10、01
19、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20、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人大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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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会(2000)第33号】2001、03、01
21、浙江省行政执法处罚听证程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7)第83号】1997、07、01
22、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7)第85号】1997、10、01
23、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2000)第119号】2000、07、01
24、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省政府令(2004)第177号】2004、09、01
第一部分 招投标、投资、规划等行政执法
一、本机关为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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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合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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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 (一)、行政许可(9项)
1、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内资)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部分第(一)点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在附件中同时规定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目录》规定了核准项目范围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权限划分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法律依据: (1)同上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 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法律依据:同2(1)
4、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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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六条 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按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否符合经批准的计划投资规模;(二)是否符合城市、村庄、集镇规划以及相关的专业规划;(三)是否符合消防、职业卫生、安全标准和人防要求;(四)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五)是否符合工艺流程的先进性、可靠性;(六)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七)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组织。
负责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2)《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投资中长期计划(规划);(二)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三)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四)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五)编制和下达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六)编报和审批开工报告;(七)组织竣工验收;(八)组织后评估。
以上程序可由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视项目建设条件、投资数额作适当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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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应的咨询评估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和开工报告统称为项目前期工作文件。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和利用外资项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及规定需由国家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地)计划(经济)主管部门上报省计划与经济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和利用外资项目,按省规定权限分级审批。
5、粮食、棉花、煤炭出口和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21-
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3)《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由商务部分配。
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分配。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6、新建生产性供热锅炉审批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在已经集中供热范围内,未经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新建生产性供热锅炉;已建的生产性供热锅炉,应当在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
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固定资 -22-
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划。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2)《浙江省实施办法》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内容。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内容进行审查,并监督项目的设计、建设及竣工验收。
无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内容或者经审查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8、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核准
法律依据: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市、县(市、区,下同)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第十条第十条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 -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核准
法律依据: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市、县(市、区,下同)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第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告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二)行政监管(6项)
1、政府投资项目监管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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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五章“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第(一)部分规定: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完善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2、企业投资项目监管(含内资、外商)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五章“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第(二)部分规定: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 -25-
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2)《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第六条: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企业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
3、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五章“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第(一)部分中规定: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26-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项目稽察机构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对其实行稽察,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4、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监管
法律依据:
《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
第四条 对农业自然资源实行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自然资源综合评价报告和农业资源区划,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和资源条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并应当根据农业自然资源变化状况,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应当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农村产业政策、农村经济发展计划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重要依据。 -27-
第二十一条 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在农业自然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障制度的实施;
(二)监督、检查重大开发项目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内容的实施情况,并进行后期评估;
(三)协调在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方面的争议,并向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五)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5、全市招标投标工作行政监督
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4条第2款市县(市、区,下同)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46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 -28-
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
省、市、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情况复杂、难以协调和监督的事项,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6、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工作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综合管理工作。
丽政办发(2005)130号文中对本委增加了“组织协调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职能。
(三)行政处罚(2项)
1、违反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该项目暂停实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29-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挪用、挤占项目建设资金的;(二)弄虚作假骗取建设资金或者自筹资金无法落实,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三)未在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场所进行招标投标的;(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
2、招标投标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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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二)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四)行政强制(2项)
1、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五章“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第(一)部分规定: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五章“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第(二)部分规定: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 -31-
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2、禁止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资格
法律依据: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并可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二)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三) -32-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四)其他违规行为。
(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四条: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批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准,并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五)其他具体行政行为(7项)
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章“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第(一)部分: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 -33-
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2)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全文。
2、企业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备案
法律依据: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正):第二十六条: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初步验收(即交工验收,下同)和竣工验收或竣工备案制度。
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向项目初步设计批准部门提交初步验收合格报告;初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责成有关单位返修,直至合格。
重点建设项目中涉及的消防、环保、人防、档案、水土保持等专项验收,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进行。对有条件进行联合验收的工程项目,其专项验收应当联合进行。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发展改革 -34-
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企业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备案制度,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竣工备案工作和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企业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备案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投资项目投诉处理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五章“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第(一)部分规定: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4、招投标投诉处理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全文:如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 -35-
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5、受理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和投诉
法律依据:
《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网络等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企业失信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投诉属实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投诉情况不属实且属诬告性质的,投诉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投诉者是企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其诬告的事实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
6、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实施检查情况备案
法律依据:
《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
第四条 对农业自然资源实行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 -36-
原则。
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在农业自然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障制度的实施;
(二)监督、检查重大开发项目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内容的实施情况,并进行后期评估;
(三)协调在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方面的争议,并向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五)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7、撤消对项目的批准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四条:外商投资项目申请 -37-
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批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准,并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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