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保障改善民生破解城管难题
摘要:近期,城管暴力事件频繁发生。小摊贩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这是不争的事实,而一些地方城管的暴力执法则严重地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破坏了保障改善民生的步伐。应如何协调城管问题和民生之间的关系,这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保障改善民生。
关键词:民生,城管,城管执法,对策
近期,全国出现很多与城管相关的事件,如发生在2009年的沈阳“夏俊峰案”,2011年的成都“卖杨梅老大爷事件”等,城管暴力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它不仅牵涉到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也反映出深化改革过程一些社会根源性矛盾的体现。我们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了解,从而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民生问题与城管难题的关系
所谓民生,简单而言就是“人民的生计”。最早出现在《左传�宣公十二年》:“民生在勤, 勤则不匮。”民生的内涵也是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而不断发生着变化。总得来说,民生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是指百姓基本生计状态的底线。第二个方面,是指百姓基本的发展机会和发展能力。第三个方面,是指百姓基本生存线以上的社会福利状况。[1]
通俗地讲,在当代社会中,民生主要指的是与老百姓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
那么,我认为“城管难题”就是民生问题。而“城管难题”很多部分就是城管对“小摊贩”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小摊贩代表了弱势群体,他们大部分为农民工,也有一部分是下岗工人,大多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很难在城市中找到适合的工作。而起点低、资金少、操作容易的摊贩生意,成为了他们很好的谋生手段。他们广泛从事着食品加工、商品销售、修理修配等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的确给我们提供了方便。他们也是自己动手丰衣足食,也想过上幸福而不必风吹日晒的生活,也很需要社会来保护他们。城市固然需要美丽,但应该有一个边界,那就是尊重底层老百姓生活和生存的权利,尊重老百姓的民生需要。
然而,当前的城管与小摊贩的关系却是剑拔弩张。
二、当前城管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管执法缺乏保障机制
1.缺乏法律保障机制和城管人员的人身保障机制
我国至今没有专门和具体的关于城管执法的法律,以至于城管执法无法可依,往往处于很尴尬、为难的境地。另外,没有相关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人身安全方面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往往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也会遇到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的情况。
2.缺乏城管编制和财政保障机制
一些地方城管至今“挂靠”在建设部门之下,而没有自己独立的部门。城管执法的日常运转完全依靠地方财政,执法经费难以保障,而且一些地方政府往往每年都要给城管下达一定的财政收费任务,城管部门为保完成任务、保运转经费,往往重罚款、多收费,而这些往往也是发生暴力事件的源头。
(二)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
由于城管执法人员缺乏城管程序意识,所以违反执法程序的现象比较突出。例如,一些城管在执法中不表明其法律身份,不告知行政执法处理的依据和因果,不提供所需信息资料和陈述申辩机会等,使得执法效果及权威荡然无存。
(三) 城管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首先,城管执法人员构成复杂。其次,一部分城管以人为本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以至于暴力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最后,缺乏对城管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三、城管执法对策分析
城管执法的最终目标是要创造一个良好的城市秩序和优美的城市环境,以推动整个城市的全面协调发展。那么,必须协调好于小摊贩的关系问题。
(一)树立新型城市管理服务观。
首先,实行分类管理经营。例如可以在城市的中心、重点地带禁止经营;在非核心、非重点地带则可以允许有限经营;在其他地带则可以完全放开并允许小摊贩自由经营。[2]其次,其次,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城管人员应该人性化执法,不可以采取粗暴执法并知法犯法,要充分尊重小摊贩的人格。再次,善于经营城市。打造城市居民幸福感不断提高的和谐新型城市。
(二)规范城管执法程序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故应尽快明确一些最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另外,行政强制行为的程序约束问题应当值得重视。
(三) 提高城管整体素质。
首先,应该严格制定城管的录用标准,并且实行公开竞聘并择优录取。其次,强化城管的职业素质。通过加强城管的思想政治教育建设,并引导城管树立牢固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进而打造一支知法懂法、崇尚文明的城管队伍。[3]定期对他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并让他们做汇报工作。再次,强化监督机制。对于城管的暴力行为应该进行通报,公开、严肃处理,规范城管的执法纪律。同时应该对其加强外部监督,根据群众举报,查处行业违纪违法案件等。
(四) 提高城市居民法制意识。
城市管理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提高市民素质的过程。那么,解决本文的问题重点要提高城管和小摊贩的法律意识,也要使市民理解、支持并监督城管工作。[4]
结语:
关爱弱势群体,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包括困难群众在内的全体人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将改善民生放在首位,这既是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也是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和促进整个社会得以和谐发展的根本前提。
“十二五”规划的未来五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相信党和政府有能力、有实力、有魄力构建“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和谐小康社会。
参考文献:
[1] 贾健,民生改善与社会和谐关系浅析[J].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3(1):87-89.
[2] 韦红霞,城管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0,23(3):63-65.
[3] 郭勇,城管执法的现状与超越[J].钦州学院学报,2010,25(5):116-119.
[4]崔北军,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蚌埠党校学报,2007(3):4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