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
堽城镇中心小学
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和完善我校内部管理体制,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实行在教办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教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行政管理工作。上级领导的重大决策,校长负责重在组织执行。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实行教办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都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集体讨论决策。
(二)科学治校原则。正确认识和把握小学教育规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
发展观,按照科学的思想、理论、制度和方法领导学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三)民主治校原则。严格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老师们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四)依法治校原则。不断强化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健全和完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提高依法办事、照章办事的能力,实现学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条、领导班子成员要讲政治,识大体、顾大局,增强集体领导意识、
分工负责意识和主动配合意识,加强团结,注意协调,相互尊重信任,切实做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协作,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工作。
第三章 校长职责
第五条 校长在教办的领导下,依法治校,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教办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思想品德教育,实施素质教育。
(三)拟订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行政中层干部。
(四)负责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做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负责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六)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实行校务公开。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行使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集体决策的原则与要求
第六条、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要充分听取老师们的意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属重大问题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校委会作出决定,而来不及召开会议的,主要负
责人可酌情处理,事后应及时向校委会报告。校长办公会也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做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的议决事项应及时向校委会通报。
第七条、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班子成员分工合作,下级对上级负责,个人对集体负责。坚决杜绝把分工当作“分家”和分工不负责的现象。校长既要广泛听取不同意见,又要善于集中老师们的正确意见,在关键时刻,要勇于负责,敢于定夺。每个班子成员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做到既分工又合作。经常性的、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可不上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
第八条、集体决策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校委会议决。
第九条、提倡高效原则。集体决策会议议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人员要相关,时间要紧凑。要避免会议冗长、拖沓,议而不决,效率低下。
第十条、坚持走群众路线。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和事项,要认真听取老师们的意见,关系到老师们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再作决策,积极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
第十一条、凡需校长办公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个别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
第十二条、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明确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集体决策的形式,明确集体决策的程序,明确
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办法。将决策事项、参与决策人、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集体决策的机制与程序
第十四条 集体决策的机制与分工
校长办公会主要讨论决定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对落实上级有关决定提出实施意见。校长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校长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3~4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校长或委托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 集体决策的范围
(一)出席校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校长、副校长,党支部书记可出席会议。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会议内容,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会议人员。
(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党支部书记和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
第十六条 集体决策的民主程序
要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和程序,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一)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二)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三)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进行论证和协调,必要时可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防止因匆忙决策而造成工作中的重大失误。
第六章 集体决策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凡属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活动安排;
3.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4.学校教学、科研以及学生、后勤等各项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策;
5.涉及学校全局的人事、分配制度等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6.学校年度预算、决算的制订和调整以及教育收费等重大问题;
7.基本建设项目、校园规划以及办学资源调配的重大决定和重大调整;校办产业和后勤服务的体制改革等主要事项;
8.学校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候选人的推荐;
9.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0.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学校行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12.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
2.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镇、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三)重要项目安排
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型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七章 集体决策的纪律
第十九条 按照会议通知,出席校长办公会的人员要准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事先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第二十条 集体决策的决议、决定和会议内容应按会议统一规定进行部署或公布,未经允许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制度,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集体决策作出的决定、决议,个人无权改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意见未被采纳的,可以保留意见,不能有违背决定、决议的言行。如需变更会议决定,必须重新提交会议研究。
第八章 集体决策事项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分工组织实施
(一)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会议另外指定负责人,被授权实施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二)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结果由主管领导报告校长办公会。
第二十三条 加强监督检查
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向校长办公会汇报。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催办情况向校长汇报。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及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〇九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