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的实证研究
摘 要 我国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突破性的增设了法院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发布、2月4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的解释》细化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操作程序。但是,在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仍出现了操作细节中的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并提出解决的方案。 关键词 担保物权 特别程序 数据分析 基金项目:本文是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司法调研重点课题《关于担保物权实现程序问题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由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承担项目研究任务。 作者简介:刘永君,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院长;武凤、赵倩玉,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法院棋盘井人民法庭法官。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19-02 为解决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配套问题,达到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疏减讼源、节约诉讼资源的目的,在充分调研借鉴域外立法例的基础上,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突破性的增设了法院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对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管辖法院、裁定方式作出了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发布、2月4日起施行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细化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操作程序,就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提交审查的材料、法院审查的范围和方式以及法院审查后的处理等内容,提高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但是,在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仍出现了操作细节中的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并提出解决的方案。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2月4日至2015年7月16日150个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例进行了深入研究,对案件样本进行分析和解读,同时提出法院适用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存在的疑难问题和解决对策,期望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结果分布 在样本中,法院裁定支持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诉求的有112件,占89%,裁定驳回的案件有15件,占10%,自行撤回申请23件,撤销原因在文书中没有体现。司法实践中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启动后,法院裁定支持申请人诉求的案件占比非常高,对于申请人,该特别程序的实际运用效果比较理想。 二、区域分布 从此表分析,在江苏、浙江、安徽、重庆的各基层法院中,该类案件数量较多,样本的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并未实现全国范围内三级法院生效裁定,虽然是5个月的数据统计,样本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以上地区的经济相对发达,司法实践中经济纠纷类案件高发也不足为奇,而内蒙古地区该类案件上网文书数量为零,与本地的生效裁判文书上网机制有关系,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地区截止2015年6月实际已经受理150余件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关于担保物权实现的特别程序,浙江省、江苏省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均以专门文件或会议纪要形式进行细化和规范。 三、 当事人的主体范围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申请主体包括银行、企业、个人。其中银行为申请人的106件,裁定支持的88件,撤回申请18件,裁定驳回4件;公司为申请人18件,裁定支持的 12件,撤回申请3件,裁定驳回3件;自然人为申请人25件,裁定支持的15件,撤回申请 2 件,裁定驳回8件。该特别程序的适用申请主体主要以银行为主,这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专业化有关。 四、担保物权实现案件的标的额 关于所担保的主债权,以本金为标准,案件中扣除撤回申请的案件及裁定书中没有担保数额的文书,江苏共计实现债权22016.46万元,浙江共计实现债权28072.7万元,安徽共计实现债权3573.73万元,重庆共计实现债权1232.52万元,福建共计实现债权2792万元。以上五省的案件标的平均值为447万元,其中标的额最大为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的20959559元,最小标的额为80000元。故担保物权的实现特别程序对标的数额并没有特别要求及限制,只是在审查时,对于标的额较大的案件由合议庭审查。 五、案号及诉讼费收取 浙江省对申请费的收取按照标的额收取,案号为“商特”。江苏省有些没有申请费,也有单件收取80、100元不等,案号为“商特”。安徽省按件收取1000元,案号为“民特”。四川省按件收取100元,案号为“民担字”。重庆市按件收取80元,案号为“民特”。通过对受理申请案件较多的5个地方案件的对比,发现收取申请费还是不统一,立案案号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的通知(法〔2015〕137号)已经明确了案号,即担保物权实现案件应为“民特”,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通知于2015年5月13日即发布,此通知的印发应当会使担保物权实现的特别程序案号开始统一。案件收取费用也需要进一步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确定,使得全部法院收取标准一致。 六、法院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内容 从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观察,法院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核心内容集中在借款事实、合同效力、抵押权效力及对违约事实的认定四个方面。在担保物变现的裁定中,对于这四方面均有论述,但问题是,有些法院在审查查明中详细论述,有些法院只是简略说明。所有当事人在提交资料时,应当充分举证,对这四方面的证明予以完善,从而使法官内心确信。对于此类案件的分析,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种类包括他项权利证书办理违法,利息、律师费过高不应支持,主体资格问题,债权债务不明确,担保合同效力及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提出异议,受偿顺位存在异议,担保物的期限及诉讼时效,债权是否到期、债权转让有异议,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以上异议,以上13个案例中,只有3个裁定支持,只有对利息过高,在调整后裁定予以支持,其他均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驳回了申请。因此对于提起异议的审查,法院仍然是很慎重,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起诉讼。另在案例中有2个案件因为无法送达给当事人,直接驳回。目前,只有浙江省高院就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状况进行了明确,分成两种情况予以处理:其一,针对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登记手续和权利凭证齐备的案件,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直接作出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其二,对于事实和法律关系还有待于进一步查清,法官对担保物权的效力和范围等无法形成内心确信的案件,则应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当事人可另行提起诉讼。 对于担保物权的审查,一般有严格形式审查与一定程度的实体审查两种观点。目前司法解释已经对送达时间及异议时间做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提出异议的时间为5日,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但在裁判案例中,被告均未提供证据,仅提出了异议,法院一般都会要求申请人另行起诉。 法院对于担保物权实现案件的审查应属于“形式审查”,对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尤其是担保物权是否有效成立、主债务履行期是否届满、担保物权的实现是否受到限制等。若发现担保物权案件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告知其向人民法院起诉。若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同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在被申请人仅笼统提出异议,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驳回其异议;被申请人提出合理且成立的异议,则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 在实践操作中,法院对于异议的审查,会特别慎重,偏重于实质审查,故提起异议的案件裁定支持的数量很少,大部分案件均要求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大大削减了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功能。 参考文献: [1]李林启.形式审查抑或实质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标准探析.政治与法律.2014(11). [2]毋爱斌.《“解释论”语境下担保物权实现的非讼程序》――兼评《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97条.比较法研究.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