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理 论 研 究 】
当代法学
年第
期
论 经 济 法 与 民商法 的关 系
吕艳 辉
经 济 法 与 民商 法 共 同扎根 于 市场经 济 市场经 济 既 不 是纯粹 的市 场 调节经 济 面 的 国 家干 预 经 济 切 结 合 的混 合经 济
、
,
现代
很大
“
,
其局 限性 明显暴 露
,
。
至 于垄 断行为
,
,
由于
,
也不 是片
在典 型 的市场 社 会 中 垄断是 以 所 有权 和 契 约 为
,
、 、
,
而是市场调节与 国 家 干 预 密 民商法与经 济 法 分别是这种
,
媒介而 自由形 成 的 这 并不受 民法 的谴责 但依效
益 公平 自由和 理 性 的价值 标准判断 过 度地 垄
,
。
混 合 经 济 的两个方 面 的必 然产物 和 表 现
,
因 此它
,
断 和 限 制竞争行 为 是低效 益 和 不 公 正 的
,
否定 了
。
们既 有差异性 不 可 替 代性 又 有 协 调性 互补性 二 者各有分工 又 互 相 配 合
,
。
、
自由竞争和 经 济 民 主
,
,
应 当予 以 禁 止 和 限制
,
’ ,
①
民商法是经 济 法产生
,
垄 断是 民商 法异 化 的产 物
是 一 个 依从 民商 法 规
。 、
的基 础 经 济 法对 民商法有校 正和 纠偏 作 用 二 者 在功能上互 补
一
、
。
则 所 导 致 的非 法 后 果 而 民 商 法 自身 又 无 法 克服
,
对 于 市场 机制 作 用 的局 限性 被 动 性 和 滞后性 民
商 法 更无法 完 全解 决
。
从 经 济 法 产 生 和 发 展的 经 济 根 由
世纪末
,
世纪初 以后
,
,
看 经 济法 与 民 商 法 的关 系
经 济 的发 展 与规 则 之 间存在着 一 种 内在 的联 系和 必 然的依 赖关 系 在 自由市 场经 济 阶段 占据 统 治地位 起 主导 作用 的经 济学理论 古典 自由主
,
。
民 商 法 为克 服 自身 局 限性作 了一 些 调 整
以 适应
生 产社会 化 和 社 会公共 利 益 的要 求
,
如在立 法和
,
,
司 法 实践 中对 契 约 神 圣 和 契 约 自身 原则 作 了 修 正 对 所 有 权 的绝对性 作 了必 要 的限制 增加 了无
“
义 学 说 认 为 从个 人 的 自利本性 出发 受 利 己 心 支配 的每个 人 在追 求个 人利 益时 为避 免 别 人 损 害 自己 的利益 就不 能不 考虑 别 人 的利益 即 自
,
,
”
,
,
“
过错责任 原 则 等
,
。
这 种 民商 法 的 自身调整虽有进
“
”
,
步意 义 但不 能从 根 本 上 解 决 由市场 缺 陷
”
,
”、 “
失
灵 所 造成 的严重 后 果 不能 满 足 市场 和 国 家调节
利 之人在市场这 只 无形 之 手 指 引下 通过 完全
,
“
”
机制变 化后 的要 求 世纪
。
的 自由竞争
。
,
能 够最 终 实现经 济 的有效
,
、
协调 发
”。
年代 以 来
,
,
随 着市 场 机制 隐性 弊
,
展 政府 应 奉行不干预 主义 只 充 当 守夜 人
“
在
端 的显 性
暴露
,
西方 社会在经 济上 放弃 了古典 自
”
,
这 种 思 想 指导 下
、
,
自由市 场 经 济时 期 的立 法 就 以
,
由主 义 而 普遍采 用 了 国 家 干预 的凯 恩 斯 主义 即 放 弃 市场万 能 的 信条 认 为依据 市场 本 身 的力
“
体现 平等 自由和 意 思 自治 的 民商 法 为 主 民商法
的 自治性质使 它很 容 易 为 市场经 济 活 动 主 体所 自 愿认可
,
量不可能克 服根 植 于 现 代资本 主 义 经 济 内部 的有
效 需 求 不 足 倾 向 为 确 保宏观经 济 的均衡 增长 必
,
,
其高 度的可预测性 为市场 活 动的有 序 化
。
提 供 了保 障
“
须引入 国家 的干 预 政 策
”
。
国家应是 宏观经 济的干
“
但 古 典 自由主 义 学 说 无法对 自由经 济中周
预 者 和 管理者
,
国 家对 于 不正 当竞争和 垄断行 业
”
。
期性 出现 的经 济衰退 现 象给予 令 人 满 意 的解 释
实际上
”
,
。
也 应 积极干 预 发 挥校正 市场 失灵 的能动作用
,
随 着经 济 的发 展
。
,
“
市场神话
”
已被
“
大
相应地
,
出现 了 国家干 预经 济 的社 会性 立 法
,
萧条 所打破 同样 民商 法关系的正 面 发 展 也 不
能 反 映其负面 效应的消除
,
,
经 济法 可 见 经济法是 在 先有 了市场经 济的私 有 利 益 主 体及 调 整 其关 系的 民商法 的基 础 之上 再 产
生的
。
。
—
其负面 效应 以 不正 当
竞 争和 垄 断为典 型 表现
控 制和 调整
,
,
。
对 于 不 正 当 竞争行 为的
。
、
传统 民商法所 使用的是 侵权 行为规
,
经 济法 的产 生正 逢 其时
, ,
,
它突破 了历 来 自由
、
则 采取的是 个 债追诉方 式 面对 日益 严重 花 样
放任的经 济原则 要 求整个 社会 的协调 互 利和整 体利益 的获 得 关 注经 济运行的实质 结 果 为政府
,
翻新的不正 当 竞争行为 这 种法 律 手 段 所 需 成本
‘
【 论研 究 】 理
当代 法学
。
年第 期
干 预经 济提供 了有效的法律调控机 制 但
,
世纪
明 法律 制度的产 生必 须 以 一 定 的法 律 观念 为基
础
。
,
年 代 以 后 国家全面干 预经 济 又 严重 阻 碍 了社
会 经 济 的发 展
,
“
从 发 生 上 看 法律 意 识 的形成 是法 的形成的
,
。
出现 了 政 府失灵
,
“
”。
人们开始 意
。
前 提条 件
在 法 的 创制 和 法 的实施 的过程 中都 不
。
识 到 凯 恩 斯主 义 不 能极端化 国家 的干预应适度
经 济学理论产 生 了 供给学 说
“
可 能 脱 离法律 意识 的作用 近代以 来
,
”
③
”。
该学 说 强 调政府
人 们曾经 认为个体效 益 与社会 整
。
对 经 济的干预 只能是 创造 一 个 能够保 证 市 场机制 充分发 挥作用 的环 境或条 件 机 制作
用 鼓励 自由竞争
,
、
体效益是 一 致 的 个体效益 的最 大 实 现 就 可促进
社 会整 体效益 的最 大化
,
、
,
仍要 充分发挥市场
。
适 应 资本 主义 自由竞争
自由贸易 与此 同时
,
,
经 济 的需要 个 人 本位 自由放 任的法观念一直占
经 济法也得 以 发 展
,
经 济立 法及其 内容又 逐渐 出 经济
、
据 主导 地位
,
以 此为 基 础 的 民商 法也 因而 统领经
。
现 了 同时体现 国家干 预和 市场调节的成分
,
济 生活
财产所有权绝对 和 契 约 自由的原 则 被认
,
,
、
法 促进 经 济和 社会发 展 的应然 目的也 日益 被公众
为是天经地 义 的 在 个 人 本位的观念下 社会 的基 本单位是 个 人 个 人彻 底解放 高度 自治 完全 自 由 私 利 至 上 社 会 依归于 个人 统领 于 个 人 服
, ,
、 、
认 同 并将 经 济 法 中国家干预成分 定 位 于 有 限 适
当干预
,
以 期 与市场 机 制保持 一 致
。
。
,
经 济法是适应 国家调 节机 制 和 国家 经 济职 能 的需要而 产 生和 发 展 的
用 是对市场缺 陷 的救 济 然 是 以 市场调节 为基础 国家调节 的 出现及 其作
,
务 于 个 人 让位 于 个人 奉行 个 人本位的 民商法 在
历 史上 是 促进社会进 步 的有 力 杠杆
, ,
,
。
它 对 于 促进
,
市场 经 济的调 节 机制 仍
国家调 节 必 须 同市场 调
社 会从 自然经 济到 商 品经 济 从人 治 到 法 治 从 身
份 到 契 约 都是 重 要 的法 律 武器
。
,
节密切配 合
准
,
。
市场 经 济 下 国家 干 预 的 合 理性与 正
,
在个人本位的法观 念 中
,
个 人 的行 为一 般 而
当性 应 以 市场 主 体 的意 志 自 由和 有 效竞 争为标 经 济法 不能取代 民商 法
,
、
言 是不应 受 限 制的
,
只要 当 事人 之 间所 为的法 律
,
而 是 以 民商 法 为 基
,
行 为是 以 合 意为基 础 的
,
法 律 应不作过多 区 别地
。
础 而且 经 济法通过确认 和 规范 国家对经 济的干
。
对 这 些法律行 为 的后 果予 以 一体 保 护
、 、
民商法 站
,
。
预 其任务不 仅在 于 预 防 克服 和 弥补市场缺 陷
,
,
、 、
在 社 会个体 的角度 信奉独立 平等 自由 但这 种抽象 的平 等并不 能 否 定 具 体 主 体 之 间 的差 异
更 主要 的是运 用 国 家强 制力 对 各 种非市 场 因素障 碍予 以 消除 建 立 公 平 自由 有效 的市场竞争 秩 序
,
事 实上
。
,
作为 民商 法基础 的平 等 自由并 不 是 现 实
,
从 而 为 民商法 奠 定和 维持存在的基 础
,
, ,
。
天然存在 的
民商 法 只 能 存 在 于 千 差 万 别 的人 们
、
总之 就 历 史进 程 而 言 经 济法 与 民商 法 有着 天然 的渊 源关 系 经 济法 是为解决传 统 民商法 不
,
之 间
在 优胜劣 汰 适 者 生 存 的 丛 林 法则 下
,
、 、
“
”
,
民商 法 只 能保 护 市场优胜 者 那些劣者 弱 者 败
足 以 解决 的经 济 问题 而 产生 的
, ,
它 与 民商法 同样
,
、
者不在 民商 法 视 野 之 内
“
民 商法最终 只 能蜕 变成
, ,
根植 于 市场经 济基 础 以 尊重市场机 制 为 前 提 是 在 新 的社会 历 史条 件下 对 民商法 的 延 伸 补充和
能人 法
” ,
极少数 人的特权 法 而 不能同情兼济 绝
不 足 以 维持每 一
。
大 多 数 市场 失败 者和 社 会 弱者
个 人 作为 人 的主 体资格
发展
。
民商 法 私 权 神圣原 则要
二
、
从经济法 产 生 的法 观念 基础 看 经
。
求的 只 是 消极 地不侵 害社 会 公共利益而 不是积 极
地 促 进 社 会 公共 利益
。
济法与民 商 法的关 系
任何一个法律均 有其 建立 的理 念基 础
经 济法 的产 生首先根源 于 社会经 济的变化
,
。
由于 许 多 社会 公共利 益 权
,
。
现代
属 不 清 不为 人 们所 关 切 对其 侵害往 往 不易被察
,
,
即社
觉和 制止 往往成为 使个人利 益极大 化 的捷径 结
,
会 化大 生 产和 垄断 的生成 是 经 济法 产 生 的最根本 的原 因 前 面 已 有论述 但是 从 经 济到 法 律 制 度
,
果 公有财 产被 私 人免 费盗 用 公 共资 源被 私 人 贪
,
,
婪攫取 社 会 环 境被 私 人 任 意 破 坏 这 种 损人 利 己
,
,
并不是 自然 直通 的
。
“
经 济为法 律 之基 础 固 矣 但
,
,
行为破 社 会 的共 同基 础 危 及 到 了人 类 的生存 民 商 法视意 思 自治为 圭 桌 要 求 自己 为 自己 做 主 自
, ,
,
。
所谓 由经 济关 系产生法 律者
,
并 非谓 法律 由经 济
,
关 系之 自然 变化而 来 其发生与发 展 实为莫大 之
人 为努力参 与其 间
”“
己 为 自己立 法
、
由于 每个 民商法 主体 只 能从 自己
,
法 律 一面 为经 济 的产 生 同
。
的利益 认识能力 出发进 行 意 思 自治 其行 为难免
时 又 须 通 过 人 类 头 脑 而 为 人 类 的产 物
”
②
这说
狭 隘 片面 盲 目甚 至 失控 根本 不 能做 到 宏 观 调
,
・ ・
、
、
【 论研究 】 理
当 代法 学
,
。
年第 期
控
。
全 以求个 体利益 最 大化 但 对于超 出微观 交易秩 随着社会 生活和经 济的发 展 个 人 本位 个 人
,
、
序 以 外 的竞争秩 序
,
,
、
,
再分 配秩 序 以 及 部分特殊 的
。
、
自由主义 观念 已不 能适 应社 会 的实际需 要
纪末
,
。
。
世
交 易秩序 民商法则 鞭长莫及 这 也 是 自由资本 主
义 时代 垄 断 不 正 当竞争 社会分 配不 公等 问题 产生并 严 重 的原 因之一
,
。
世纪初
,
,
主 张社会 本 位 的社会 法 学 派兴
,
起 从根 本 上
说 这是社会经 济 的发 展在 哲 学上 的
反 映 西 方各 国 走过 自由资本 主 义道 路 此 时 已 纷
经 济法 站在社会整 体 的
,
,
角度 以社 会整 体利益 为首 位 从 外 部协调 和 内部
规 制 两 个方 面 规范市场 主 体行 为
纷进 入 了 垄 断资本 主 义 时期
,
垄 断 给 社会 生 活 带
“
平衡 协 调 社会
来 了 巨 大灾 难
。
,
而个人本位 实际 上是 对 垄 断 的支
,
个体 之间的利益 关 系
,
,
维 护 竞 争 秩 序 和 再分 配 秩
。
持 因此 以 社 会 法 学派为代 表 的哲 学群 体 以 社 会本位 为基 调 对法律 进 行 了新的观 察和 理 解 突
破 了近代 社 会传统的法 观 念 的局 限 理论和 实践 的范 围
,
。
,
序 以达 到 社 会整 体利 益最 大化 社 会整 体利益并 非外在 于社 会个体利益 的异端
。
”
,
而 是个别个 体利
, ,
,
扩 展 了法 律
、
益 合理 存在 的前提 和 界限 可 见 经济 法 与 民商法
为现 代经 济法的产生提供 了
,
是从 不 同角度 按不 同分工 相 辅 相成 内在协调
,
,
必 须 的新的法观念 注 重 社会 整 体功 利 的政 治 伦 理 意 识上升 为一种法 哲学 思 想
地作用于 同一 社会经 济关 系系统 的
,
,
。
便 导致 了 立法 对
总之 纵 向观 之 在法 制发 展 史 上 经 济 法 是
,
社会利益 的偏重
适 应经 济 的社会 化 发 展 的客观 需 要
,
,
为 弥 补 民商
“
在现 代市场 经 济条 件 下
, , ,
为 了 扶 持市场 失 败
。
法 等 传统 法 律部 门对社 会 经 济关 系调整
。
失 灵 ,’
者 救 济社会 弱 者 必须 实行 一 套 与 民商法有所 不
同的法 律 这种 法律就 是 经 济法 经 济 法 通 过扶持
冲破 公 私法界限应 运 而 生 的 一 方 面 民商 法的基
础 性 调 整给 经 济 法 有 效 发 挥 作 用 提 供 了 微 观 基
,
市场失败者 培植他们的竞争力 救济社 会弱者
,
,
础 另 一 方 面 经 济法 弥补 了民商 法 的不足 并 为
,
,
维 护 他们的基 本 人 权
。
,
让 他们重新 获得均 等 的机
, ,
恢复 和 维 护 其正 常有效 运 作而营 造 良好 的宏观 环 境 和 秩 序 空 间 横 向观之 经 济 法 与 民商 法 作 为一
国法律体 系 的组成部分
,
。
会参与 自由竞争 经 济法 是 社会 本 位法 只 有 经 济
法 才 能确 立每个 人作为人的 主 体 地 位 人 作为人 的应有 权 利
,
,
保 护 每个
,
共 同作 用 于 同 一社 会经
从 而真正 解放人
、 。
解放 社
济关 系系统
,
它 们负有 的 共 同使 命 是解 决 现 代 市
,
会 法
。
民商 法 意 思 自治存 在的狭 隘性
盲 目性的弊
场 经 济 的几大矛 盾
盾
,
即社 会个体 经 济利益与 社会
,
端 必 须依靠 经 济法解决 经 济法 是一 种宏观
调 控
, ,
整 体经 济利 益的矛盾
。
经 济 自由与 经济 秩序 的矛
,
它 由作 为整 个社 会 总 代表 的 国家站在 全社会
、
经 济 民主 与 经 济集 中 的矛盾 以 及 效率与公 平
,
的高度进行 总体规 划 宏观 调控 为在 世界 中无 知
,
的矛 盾等 经 济法 与 民商 法 互为 补充 相 辅 相 成并
协 同作 战 中
。
的市场 主 体提 供各 种科学 权威 的信息参考 只 有
,
、
偶 合于对市场 经济 的 法 律调 整 活 动 之
在这 种情 况下
,
民商法 的意 思 自治才 有 意 义
,
。
从个 人 本位转 向对 社 会 本位的 偏重
法 的出现 正 是这 种 变化在 规范上 的表 现
,
是 西方
,
法 哲学 或立 法指 导 思 想在 当代 的重大变化
经济
年版
社
,
注释
社会本
“
①曹士 兵著《垄断法研究
。
》
,
页 法律 出版 社
,
,
,
,
位作为一 种法哲学原 则 并不是 对个 人私 权本位的
否 定 或绝对 替代 而 只是 将 传统 民商法 中的 公序 良俗 原则 延 伸到 更为广 泛 的社 会生活 中 用 以 制
,
②张 知本著
《社会 法 律学 》
页 上 海法 学 编译
”
年版
③沈宗灵 主编
《法 理 学 》
,
约 权利行 使过 程 中的某些 非理性行 为
,
如市场 经
。
页 高等教 育 出版社
,
,
济 中的 外部不经 济 行为等
商法站在社 会个 体的 角度
、
“
”
。
年版
对 单独个人 有 利 的未必对 社会 整 体 有 利
,
,
民
作者 邮编
中共大庆 市 委 党校讲 师 吉 林 大 学 法 学 院研 究 生
保证 每个市场 主 体 自
由 自主地进行 经 济 活 动 维护交 易 秩序和 交 易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