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国际结算工具
第二节 国际结算工具
一、票据的概念
单据概念:单据是国际贸易及其结算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包括文件、证明、凭证。按照单据的性质划分,单据分为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
金融单据就是通常意义上的票据,即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可以自由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概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定义,票据是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或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票据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书面文件,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
三、票据法律关系
1、主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2、客体 票据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票据金额
3、内容 具体的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
四、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的概念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消灭的要式法律行为。
2、票据行为的内容
(1)出票
(2)背书
(3)承兑
(4)保证
(5)提示
(6)付款
(7)拒付
(8)追索
(9)贴现
五、票据的种类
1、汇票
(1)汇票的定义
(2)汇票的种类
2、本票
(1)本票的定义
(2)本票的种类
(3)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3、支票
(1)支票的定义
(2)支票种类
(3)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六、票据在国际结算中的应用
一、国际结算的基本工具
国际贸易是国与国之间的商品买卖,但在实际业务中主要表现为单据的买卖。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500号”)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这样,尽管在交易中买卖的是货物,但在国际结算中,单证是货物买卖的基础和依据。在以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的情况下,卖方凭以向客户收取货款的,不是实际货物而是与来证要求完全相符的一套单据。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有细小差别,开证银行就可以不负承付责任。在无证托收或协定贸易支付方式中,单据同样是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由于海运事业的日益发达,海运单证有的已从一般的货运收据,变为可以转让的货物所有权凭证,承担运输风险的保险单证也可转让。国际贸易货物的单据化,使得商品买卖可以通过单据买卖来实现。卖方交付单据,代表交出货物,买方付款赎取单据,代表买到货物。国际贸易结算,不以货物作为依据,而是完全以单据作为依据,特别是按照CIF贸易条件成交的合同,已由一些国际规则订明: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实行单据和付款对流的原则。
因此,在进出口业务中单证工作做得正确、齐全、迅速,可以保证安全及时收汇;反之,就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程度得经济损失,甚至影响国家的信誉。
在国内贸易中,合同的履行,一般是通过货品和货币的交换来实现。但在进出口贸易中,买卖双方分处不同国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商品和货币不能进行简单的交换,而只能以单证作为交换的媒介手段。正如国际贸易专家施米托夫在《出口贸易》一书中所述:“从商业观点来看,可以说CIF合同的目的不是货物本身,而是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的买卖。”这里的单据就是本书所说的出口单证。以上所指的虽是CIF合同,实际上我国对外贸易的CFR、FOB合同,极大部分通过银行采取跟单信用证或跟单托收的收汇方式,其性质同样也是单据买卖。在进出口贸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单证,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具有商品的属性。它们有的代表商品,有的表示商品的交换值,有的说明商品的包装内容,有的保证商品的质和量,有的为商品输入国提供必要的证明等;另一类具有货币的属性,它们有的直接代表货币,有的为货币的支付作出承诺或作出有条件的保证。各种单证都各有其特定的功能,它们的签发、组合、流转、交换和应用反映了合同履行的进程,也反映买卖双方权责的发生、转
移和终止。由此可见,单证是完成国际贸易程序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
+
国际结算工具:汇款
汇款简介
·接受客户的委托,通过自身建立的通汇网络,使用适当的支付凭证,将款项交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主要分为:信汇(mail transfer);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
·我行汇款业务分为:汇出汇款:预付款、货到付款、尾款;汇入汇款
汇出汇款——预付款
预付款时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和单据
·保函(金额在等值3万美元以上、保函由外方银行开出、受益人为买方)
·合同正本(或加盖法人章的复印件) ·形式发票正本(或同上)
·进口批件正本(银行专用联) ·代理协议或内贸合同(代理业务) ·备案表(超银行审批权限、90天以上到货) ·买汇申请书(人民币支付)
·支取凭条(现汇支付) ·境外电汇申请书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汇出汇款——预付款
货到付款时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和单据
外汇管理局对银行汇出货款的特殊规定: 负责办理货到付汇的核销手续。
客户付款时应提供的单据:
·外贸合同 ·提单
·发票 ·报关单正本及企业IC卡
·代理协议或内贸合同(若有) ·进口批件(银行专用联)
·合同中列明付款需要的其它单据 ·买汇申请书(人民币支付)
·支取凭条(现汇支付)
·境外电汇申请书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报关单审核中出现的常见问题
·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不是汇款人(若不是,凭外管局备案表)
·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货物重量未与客户出示的运输单据内容一致
·批准文号或许可证号未与公司提供的进口批件登记编号一致
·合同协议号与外贸合同号不一致
·成交方式未与实际支付条款一致
·运输方式是保税,但未提供关税税单或免税证明
·报关单上未盖有“验讫章”
·报关单在报关单核查系统网络上未有信息或虽有信息但内容不一致
汇出汇款——尾款
·买方按合同规定验收后,凭验收合格证明支付给卖方的款项。通常低于合同总额的15% ·公司应提供的单据:合同;发票;进口批件(银行专用联);代理协议(若有);验收合格证明;
合同规定的其他单据
汇入汇款
·款到即入账,并及时通知公司
·为公司代填涉外收入申报单
·结汇审批手续简单易行(合同和发票;正本出口核销单;正本出口报关单等三套单据中公司可任选
其中之一)
国际结算工具:托收
托收简介
·托收是指由出口商(或债权人)开立汇票或者连同货运单据,委托其当地银行,通过在进口商当地的联
行、代理行或其他某一银行,向进口商(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的主要当事人包括:委托人(PRINCIPAL)、 托收行(REMITTING BANK)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付款人(DRAWEE)
托收业务流程
托收业务风险
托收业务虽然由出口商委托银行办理,但决定是否赎单付款完全由进口商选择。若进口商由于某种原因,不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出口商就将蒙受损失。
出口商在跟单托收中,可能承担如下风险:
·发货后进口地的货价下跌进口商不愿意付款。
·因政治经济原因,进口国家改变进口政策,进口商没有领到进口许可证,或者申请不到所需外汇,不能
付款或进口商倒闭破产。
主要分类
·出口托收业务
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单单一致及贸易本身的要求审核单据后,向国外代收行寄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按委托人的指示,向国外查询催收。
·进口代收业务
接受国外委托行的托收单据和指示,按托收指示向国内付款人交单并负责买汇和向托收行付汇。
国际结算工具:信用证 信用证含义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买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付款承诺。简单地说信用证就是开证行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信用证结算流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目前信用证业务普遍遵循《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ICC PUBLICATION NO.500)简称UCP500。
·UCP500不是法律而是一种惯例,但各国的法庭在审理涉外有关内容时,大多数是遵守这一惯例的。
·信用证可能是基于合同开立,但它是独立文件,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
服务及合同的执行行为,银行对于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负责任。
信用证及主要单据的审核
审核单据的原则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单据种数、份数齐全 ·单据名称与信用证相符
·单据的内容与信用证一致 ·单据与单据之间无抵触
进口商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是否需要转让或保兑 ·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即期或远期)
·信用证的币种和金额 ·信用证的有效期
·最迟装运日及交单期 ·是否可以分批装运或转运
·在信用证中货物如何描述 ·采用何种价格条款
·信用证要求提供何种单据 ·是否有特殊要求需列入信用证
出口商在使用信用证结算中应注意的问题
·要求由资信良好的银行开立信用证 ·谨慎接受自身作为受让人的转让信用证 ·要求信用证的效期和效地在国内 ·不接受存在软条款的信用证注
·意审核信用证条款,要求信用证条款严谨,无前后矛盾 www.sinotf.com 中国贸易金融网
第八章 国际结算
第一节 国际结算概述
一、国际结算的概念
国际结算是指为结清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由于贸易和非贸易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的货币收付活动。其具体内容表现为国际结算工具、国际结算方式和国际结算中涉及的单证。
二、国际结算的演进
国际结算大体上经历了现金结算、非现金结算和电划结算的演进过程。当今的国际结算的特点表现为:以票据为基础、单据为条件、银行为中枢,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非现金结算。
三、国际结算与国内结算的区别
1、货币的活动范围不同
2、所使用的货币不同
3、所遵循的法律不同
四、国际商会统一惯例
1、国际商会与国际惯例的含义
2、具体的国际惯例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
(2)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第二节 国际结算工具
一、票据的概念
单据概念:单据是国际贸易及其结算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包括文件、证明、凭证。按照单据的性质划分,单据分为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
金融单据就是通常意义上的票据,即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可以自由流通转让的有价
证券。
票据的概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定义,票据是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或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票据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书面文件,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
三、票据法律关系
1、主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2、客体 票据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票据金额
3、内容 具体的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
四、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的概念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消灭的要式法律行为。
2、票据行为的内容
(1)出票
(2)背书
(3)承兑
(4)保证
(5)提示
(6)付款
(7)拒付
(8)追索
(9)贴现
五、票据的种类
1、汇票
(1)汇票的定义
(2)汇票的种类
2、本票
(1)本票的定义
(2)本票的种类
(3)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3、支票
(1)支票的定义
(2)支票种类
(3)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六、票据在国际结算中的应用
第三节 国际结算方式
国际结算方式,是指资金在国际间从付款一方转移到收款一方的方式。具体分为基本方式和派生方式两类。其中基本方式包括:汇款、托收、信用证。
一、汇款
1、汇款的定义 也称汇付,是债务人或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
2、汇款方式的当事人
3、汇款的类型 按照汇款使用的传递工具不同
(1)电汇 流程图
(2)信汇 流程图
(3)票汇 流程图
4、汇款方式的特点
(1)手续简便费用低
(2)商业信用,风险大
(3)属于顺汇法
二、托收
1、托收的定义 是出口商为向国外进口商收取销售货款或劳务价款,开具汇票并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代自己向进口商收款的结算方式。
2、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3、托收的种类
(1)光票托收与跟单托收
(2)承兑交单和付款交单
4、托收方式的特点
三、信用证
1、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向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文件。
2、信用证方式的当事人
3、信用证的内容
4、信用证方式的业务流程 图
5、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
6、信用证的种类
四、派生结算方式
1、银行保函
2、备用信用证
3、国际保理
4、票据包买
第四节 国际结算单据
一、概述
1、单据的概念
单据(documents),是指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过程中直接反映货物特征及说明交易情况的一系列证明文件或商业凭证。单据通常指出口货运单据,但是在实务中,单据的内涵包括所有的出口单证,甚至作为结算支付工具的票据也被归入单据的范畴。
2、单据的作用
(1)单据是卖方收汇的基础
(2)单据是买方付款的依据
(3)单据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的证明
3、单据的种类
(1)按照单据的性质划分
(2)按照单据的用途划分
(3)按照国际贸易的环节划分
(4)按照单据在国际结算中的地位划分
4、单据的制作原则及要求
单据的制作原则及要求可以概括为“三个一致,四个要求”。
5、单据的操作与流转
(1)出口单证的流转与操作
(2)进口单证的流转与操作
二、商业发票
1、商业发票的定义
通常称为发票,是卖方开立的凭以向买方索取货款的价目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
2、商业发票的作用
(1)卖方履约情况的书面证明
(2)买方核对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依据
(3)买卖双方收付款记账的依据
(4)进出口商进出口报关、纳税的重要依据
(5)出口商缮制其他单据的依据
(6)出口商计算和支付佣金的依据
3、商业发票的内容
(1)首文部分
首文部分包括签发人(卖方)名称和地址,“发票”字样,抬头人(买方)名称和地址,发票号码和日期、买卖合同号、船名航次及装运港、卸货港等。
(2)本文部分
发票的本文部分是对货物与货价进行描述并说明履约情况的部分,它是发票最中心的内容。本文部分包括唛头、货物名称与规格、货物数量、单价与总金额、包装
(3)结文部分
结文部分是商业发票的一些说明性事项。包括各类许可证号、税则号等参考号,对发票使用的说明,对发票真实性的声明,再有就是卖方的签章等。
4、对发票的审核要点
商业发票是全部单据中的中心单据,对它的审核要特别详尽。
三、运输单据
1、运输单据的概念
运输单据是指标明货物的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已将货物发运或者接管货物待运的单据。它反映了与货物有关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运输单据的种类
由于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多样化,如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以及联合运输等等,运输单据也相应的有不同的种类。
3、运输单据的作用
(1)作为承运人收到托运货物的书面收据
(2)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
(3)作为货物所有权证书(不同的运输单据不一定有这一作用)
4、海运提单
(1)海运提单的定义
(2)海运提单的作用
(3)海运提单的内容
正面记载和背面条款
5、其他运输单据
四、保险单据
1、保险单据的概念
保险单据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有关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和受益人等)权利、义务、责任关系的证明书。由于国际货物运输80%以上都采用海洋运输方式,因此,海洋运输保险单成为了货物运输保险单的主要形式。
2、保险单据的性质
3、保险单据的种类
(1)保险单
(2)保险凭证
(3)预保单
4、保险单据的内容
保险单据的主要内容有:(1)发票号码和保险单号码。(2)投保人(被保险人)。(2)货物描述:唛头和件数。(4)承保货币及金额。(5)船名和起迄地。(6)承保险别。(7)理赔代理人,检验理赔地点。(8)出单日期。(9)保险公司签章等。
五、附属单据
1、其他发票
出商业发票外,在实际业务中,还会有一些其他名称的发票。
(1)海关发票 是进口国海关当局规定的进口报关必须提供的特定格式的发票,有出
口商填制,供进口商凭以报关。
(2)形式发票 是出口商应进口商要求,签发的列有出售货物的名称、规格、单价等非正式的参考性发票,供进口商向其本国贸易管理当局或外汇管理当局等申请进口许可证或外汇的用途。
(3)领事发票 是由进口国在出口国的领事签发的商业发票,目的是证实商品的确实产地、收取认证费。通常的操作方法是由领事在出口商签发的发票上认证,也有些国家要求的领事发票必须符合固定格式,这种格式可以从领事馆获得。
(4)样品发票 出口商为了说明推销商品的品质、规格、价格等,在交易之前发送实样,以便客户挑选,这种发送样品时出具的发票就是样品发票。
2、包装单据
(1)包装单据的定义 包装单据是指一切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情况及数量等的单据,是商业发票的补充单据,也是需要提交的一项重要单据。
(2)包装单据的作用 进口地海关验货,公证行检验,进口商核对货物时,都是以包装单据结合商业发票作为依据,用以了解商品包装及数量的具体内容。
(3)包装单据的种类 根据不同商品及不同客户的要求,包装单据有不同的种类,主要有两种:装箱单;重量单
3、检验证明书
(1)检验证明书的概念
检验证明书是指为了适应进口方的需要或进口国海关的需要或进出口国国家法规的需要,由政府商检机构或公证行或制造厂商等对商品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关于商品品质、规格、重量、数量、包装、检疫等各方面或其他某方面鉴定的书面证明文件。
(2)检验证明书的作用
(3)检验证明书的种类
(4)检验证明书的审核
4、产地证明书
产地证明书是由政府或公证机构或出口厂商出具的证明货物生产地的证书。
(1)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概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3)商务部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
5、其他附属单据
(1)出口许可证
(2)受益人声明
(3)装运通知
(4)船籍证明
第一节 单据概述
一、单据的作用
国际贸易是国与国之间的商品买卖,但是在实际业务当中主要表现为单据的买卖。
单据有如下作用:
1、单据是国际贸易结算的基本工具;
在国际结算中,单据是基础和依据。单据代表了物权,单据的转移就代表了物权的转移。
2、单据是履行合同的证明;
卖方用单据来证明他是否履行了合约的义务,单据就是他提供的履行证明。
二、单据缮制的基本要求
1、准确。这是单据的第一要求。
单据应与合同规定完全相符。若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要求做到“单证一致”即所有的单据都与信用证一致,“单单一致”即单据与单据之间的相同内容都要一致。
2、完整。包括内容完整、份数完整、种类完整。
3、及时。在信用证项下交单必须掌握装运期、交单期和信用证有效期。
4、简明。单据文字内容力求简单明了。
5、整洁。单据的缮打必须力求表面整洁。个别错误可以更正,但必须在更正处加以签署或加盖更正章,不能遗漏。
三、单据的种类
根据单据的性质,单据可以分为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金融单据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获得货币付款的相似票据;商业单据主要指非金融单据的其他所有单据,包括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它相似单据等等。
第二节 发票
一、发票及其作用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简称发票(Invoice),是记账单据,也是卖方凭以向买方索取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价款的依据。
商业发票是全套单据的中心。其他单据如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包装单等都是支持商业发票的货物而开立的。
发票的作用:
发票是全套单据的中心。
1、是出口商装运货物并表明是否履约的总说明;
2、便于进口商核对已发货物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
3、发票可以作为出口商和进口商记帐的依据;
4、在出口地和进口地发票作为报关缴税的计算依据;
5、在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发票可以替代汇票作为付款的依据;
第三节 海运提单
一、海运提单及其作用
海洋运输提单 (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或港至港运输提单(port to port B/L),简称海运提单。海运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货的单据。 海运提单的作用:
1.货物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前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
2.运输契约证明。
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
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
3.货权凭证。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
二、海运提单的关系人
海运提单的关系人可有四种: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
1.基本关系人
(1)承运人:负责运输货物的当事人,有时被称为船方。
(2)托运人:也成为货方。可能是发货人(卖方)或者是收货人(买方)
2.其他关系人
(1)收货人:通常被称为提单的抬头人,可以是托运人本身,也可以是第三人。
(2)被通知人:不是提单的当事人。只是收货人的代理人。是被承运人通知人。
三、海运提单的种类
1.按是否有批注区分: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或船方在收到货物或装载货物时,货物或外包装没有某种缺陷或不良情况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货船放在收到货物或装载货物时,发现货物或外包装有不良情况,在提单上给予相应的批注。
对于不清洁提单,银行将拒绝接受,无法议付。
2.按是否已装船时签发提单分:已装船提单和收讫备运提单。
前者指的是,提单上记载的货物已经装上提单所指明的船只后签发的提单,提单上明确记载装船的日期;后者是指托运人将或交给承运人接管,因船公司船期关系,或船只尚未到港,暂存仓库由其保管,而凭仓库收据签发的备运提单。
3.按运输方式分:直达提单和联运提单。
前者是指装货船只自装货港直接到达最终目的港,中途不转船的提单。
后者是指货物从装运港装船后,中途转换另一条船,或中途改换其他的运输方式才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提单。
4.按提单的抬头分: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提示提单。
记名提单,具体填写特定的人或公司。
不记名提单,指不填具体收货人名称,即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提单的持有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
提示提单,是按记名人指示或不记名人指示而交货的提单。
5.按航运的经营方式不同分:租船契约提单和班轮提单。
6.按运费支付方法不同分: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倒付提单。
7.按提单的格式和条款是否全面分: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
前者是指提单的正面和背面都有内容,全面记载了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等方面的条款;后者只有正面有条款,而背面没有任何记载内容。
四、海运提单的背书转让
提单是货物的权利凭证,具有可以流通转让的性能。
海运提单按收货人的表示分为不可流通形式和可流通形式。
(一)不可流通形式提单
不可流通形式提单多指不可流通的记名抬头人提单,又称直交提单。在收货人格内载明托运给一个特定的收货人,只能由特定的收货人提货,不得转让流通,该收货人经证明其身份,即可提取货物。
(二)可流通形式提单
可流通提单收货人抬头:
1、可流通的来人抬头提单。
2、可流通的指示抬头提单。
其表示方法又分为三种:
(1)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作为抬头人(To Order of Issuing Bank)。
(2)以申请人的指定人为抬头人(To Order of Applicant)。
(3)以托运人的指定人为抬头人(To Order of Shipper)。
3、可流通的记名抬头提单(Negotiable Named Consignee B/L)。
(1)出口商(XX X Co.)以发货人的身份作成空白背书。
(2)出口商(XX X Co.)以发货人的身份作成开证行的记名背书。
(3)信用证规定提单收货人是议付行,在寄单前,议付行作成记名背书给开证行。
(4)进口商付款赎单时,若提单抬头人或被背书人是开证行,由开证行背书给进口商。
第四节 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
一、概念
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交来货物而签发的收据。 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记名收货人是唯一的收货人,承运人负责把货物交给收货人,不须收回该项单据。
它的基本作用是:
1、承运人收到由它照管的货物收据。
2、运输合约的证明。
3、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
二、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特点(与提单相比)
1、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背书转让。
2、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除单据上写明的收货人以外,他人不能提货。提单可以转让给任何一个受让人凭以提货。
3、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需提示该单据即可提货。
4、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条件下,银行不能取得货物控制权。
另外,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是近年来一种新兴的海运单据,它尚未纳入国际法范畴。
三、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提货程序
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按下列条件和程序提货:
1、签发一份正本给托运人。
2、在船抵卸货港前,船公司向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单。
3、收货人在目的港出示身份证明,并将已签署的到货通知单交给船公司的代理机构。
4、船公司代理据以签发取货单交给收货人。
5、船方查明收货人已将运费结清,办妥海关的结关手续,就可放货。
第五节 租船合约提单
一、定义
租船合约提单(Charter Party B/L)是指在租船运输业务中,在货物装船后由船长或船东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提单内容和条款与租船契约有冲突时,以租船契约为准。租船合约提单上应该有类似这样一些文字:“此提单受到租船合约的约束”。
二、关于租船合约提单的特别处理
1、即使信用证要求提交与租船合约提单有关的租船合约,银行对该租船合约不予审核,但将予以照转而不承担责任。
2、如果信用证不要求或不允许提交租船合约提单,银行将不接受租船合约提单。
3、如由货物托运人作为船舶承租人时不可能产生承运人;由船舶承租人承运第三人作为托运人的货物,成为承租人时,提单注明“运输费用及其他条款和条件根据×××租船合同办理”。
第一节 单据概述
一、单据的作用
国际贸易是国与国之间的商品买卖,但是在实际业务当中主要表现为单据的买卖。 单据有如下作用:
1、单据是国际贸易结算的基本工具;
在国际结算中,单据是基础和依据。单据代表了物权,单据的转移就代表了物权的转移。
2、单据是履行合同的证明;
卖方用单据来证明他是否履行了合约的义务,单据就是他提供的履行证明。
二、单据缮制的基本要求
1、准确。这是单据的第一要求。
单据应与合同规定完全相符。若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要求做到“单证一致”即所有的单据都与信用证一致,“单单一致”即单据与单据之间的相同内容都要一致。
2、完整。包括内容完整、份数完整、种类完整。
3、及时。在信用证项下交单必须掌握装运期、交单期和信用证有效期。
4、简明。单据文字内容力求简单明了。
5、整洁。单据的缮打必须力求表面整洁。个别错误可以更正,但必须在更正处加以签署或加盖更正章,不能遗漏。
三、单据的种类
根据单据的性质,单据可以分为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金融单据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获得货币付款的相似票据;商业单据主要指非金融单据的其他所有单据,包括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它相似单据等等。
第二节 发票
一、发票及其作用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简称发票(Invoice),是记账单据,也是卖方凭以向买方索取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价款的依据。
商业发票是全套单据的中心。其他单据如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包装单等都是支持商业发票的货物而开立的。
发票的作用:
发票是全套单据的中心。
1、是出口商装运货物并表明是否履约的总说明;
2、便于进口商核对已发货物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
3、发票可以作为出口商和进口商记帐的依据;
4、在出口地和进口地发票作为报关缴税的计算依据;
5、在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发票可以替代汇票作为付款的依据;
第三节 海运提单
一、海运提单及其作用
海洋运输提单 (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或港至港运输提单(port to port B/L),简称海运提单。海运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货的单据。
海运提单的作用:
1.货物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前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
2.运输契约证明。
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
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
3.货权凭证。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
二、海运提单的关系人
海运提单的关系人可有四种: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
1.基本关系人
(1)承运人:负责运输货物的当事人,有时被称为船方。
(2)托运人:也成为货方。可能是发货人(卖方)或者是收货人(买方)
2.其他关系人
(1)收货人:通常被称为提单的抬头人,可以是托运人本身,也可以是第三人。
(2)被通知人:不是提单的当事人。只是收货人的代理人。是被承运人通知人。
三、海运提单的种类
1.按是否有批注区分: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或船方在收到货物或装载货物时,货物或外包装没有某种缺陷或
不良情况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货船放在收到货物或装载货物时,发现货物或外包装有不良情况,在提单上给予相应的批注。
对于不清洁提单,银行将拒绝接受,无法议付。
2.按是否已装船时签发提单分:已装船提单和收讫备运提单。
前者指的是,提单上记载的货物已经装上提单所指明的船只后签发的提单,提单上明确记载装船的日期;后者是指托运人将或交给承运人接管,因船公司船期关系,或船只尚未到港,暂存仓库由其保管,而凭仓库收据签发的备运提单。
3.按运输方式分:直达提单和联运提单。
前者是指装货船只自装货港直接到达最终目的港,中途不转船的提单。
后者是指货物从装运港装船后,中途转换另一条船,或中途改换其他的运输方式才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提单。
4.按提单的抬头分: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提示提单。
记名提单,具体填写特定的人或公司。
不记名提单,指不填具体收货人名称,即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提单的持有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
提示提单,是按记名人指示或不记名人指示而交货的提单。
5.按航运的经营方式不同分:租船契约提单和班轮提单。
6.按运费支付方法不同分: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倒付提单。
7.按提单的格式和条款是否全面分: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
前者是指提单的正面和背面都有内容,全面记载了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等方面的条款;后者只有正面有条款,而背面没有任何记载内容。
四、海运提单的背书转让
提单是货物的权利凭证,具有可以流通转让的性能。
海运提单按收货人的表示分为不可流通形式和可流通形式。
(一)不可流通形式提单
不可流通形式提单多指不可流通的记名抬头人提单,又称直交提单。在收货人格内载明托运给一个特定的收货人,只能由特定的收货人提货,不得转让流通,该收货人经证明其身份,即可提取货物。
(二)可流通形式提单
可流通提单收货人抬头:
1、可流通的来人抬头提单。
2、可流通的指示抬头提单。
其表示方法又分为三种:
(1)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作为抬头人(To Order of Issuing Bank)。
(2)以申请人的指定人为抬头人(To Order of Applicant)。
(3)以托运人的指定人为抬头人(To Order of Shipper)。
3、可流通的记名抬头提单(Negotiable Named Consignee B/L)。
(1)出口商(XX X Co.)以发货人的身份作成空白背书。
(2)出口商(XX X Co.)以发货人的身份作成开证行的记名背书。
(3)信用证规定提单收货人是议付行,在寄单前,议付行作成记名背书给开证行。
(4)进口商付款赎单时,若提单抬头人或被背书人是开证行,由开证行背书给进口商。
第四节 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
一、概念
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交来货物而签发的收据。
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记名收货人是唯一的收货人,承运人负责把货物交给收货人,不须收回该项单据。
它的基本作用是:
1、承运人收到由它照管的货物收据。
2、运输合约的证明。
3、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
二、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特点(与提单相比)
1、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背书转让。
2、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除单据上写明的收货人以外,他人不能提货。提单可以转让给任何一个受让人凭以提货。
3、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需提示该单据即可提货。
4、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条件下,银行不能取得货物控制权。
另外,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是近年来一种新兴的海运单据,它尚未纳入国际法范畴。
三、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提货程序
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按下列条件和程序提货:
1、签发一份正本给托运人。
2、在船抵卸货港前,船公司向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单。
3、收货人在目的港出示身份证明,并将已签署的到货通知单交给船公司的代理机构。
4、船公司代理据以签发取货单交给收货人。
5、船方查明收货人已将运费结清,办妥海关的结关手续,就可放货。
第五节 租船合约提单
一、定义
租船合约提单(Charter Party B/L)是指在租船运输业务中,在货物装船后由船长或船东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提单内容和条款与租船契约有冲突时,以租船契约为准。租船合约提单上应该有类似这样一些文字:“此提单受到租船合约的约束”。
二、关于租船合约提单的特别处理
1、即使信用证要求提交与租船合约提单有关的租船合约,银行对该租船合约不予审核,但将予以照转而不承担责任。
2、如果信用证不要求或不允许提交租船合约提单,银行将不接受租船合约提单。
3、如由货物托运人作为船舶承租人时不可能产生承运人;由船舶承租人承运第三人作为托运人的货物,成为承租人时,提单注明“运输费用及其他条款和条件根据×××租船合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