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地税合并可行性分析
毕业论文(设计) 盐 城 师 范 学 院
20 -20 学年度
继续教育 学院 财务管理 专业
班级 08财务管理 学号 080214
课题名称 国地税合并可行性分析 学生姓名 王平
指导教师 李光宇
2012 年 04月08 日
毕业论文(设计)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
1、本论文(设计)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查阅相关文献,进行分析研究,独立撰写而成的。
2、本论文(设计)中,所有实验、数据和有关材料均是真实的。
3、本论文(设计)中除引文和致谢的内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机构已经撰写发表过的研究成果。
4、本论文(设计)如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情况,一切后果自负。
学生(签名): 王平
2012 年 4 月4 日
继续教育学院财务管理专业 班级08财会 姓名 王平 学号0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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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论文题目:国地税合并可行性分析
论文内容:
一、 浅谈分税制改革
1、 分税制的定义
2、 分税制的体现范围
3、 分税制的真正涵义
4、 分税制的实质
5、 分税制成立的关键
6、 分税制建成的首要问题
7、 分税制的依据
8、 国际上常见的分税制类型
9、 税制改革的模式
10、 实行分税制的意义
二、 国地税合并
(一) 合并的原因
1、 冗官
2、 税收成本
3、 行政效率
4、 纳税人的不便
5、 两套体系员工待遇的差异
(二) 合并的好处
1、避免产生重复征税,有效减轻企业税负
2、促进服务业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转型
三、总结
国地税合并可行性分析
一、浅谈分税制改革
(一)分税制的定义
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作为一种财政管理体质,目前,已为西方国广泛采用。我国在清朝末期曾出现过分税制的萌芽。实行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惯例。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这种集中与分散的关系问题,反映到财政管理体制上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从历史上看,每个国家在其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都曾遇到过这个问题,都曾经过了反复的探讨和实践;从现状看,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的市场经济的国家,一般都是采用分税制的办法来解决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的。
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在新的形势下,我国一定要按照“财力和事权相一致”的方向完善我国的分税制体制,财力和财权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其带来的影响却是深远的,财权只是中央的行政形式划分,没有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而财力考虑到了我国二元经济的发展状况,正视了东、中、西部经济发展的差异。因此,在分税制改革进程中,要正确处理财权、财力和事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中央有效控制的前提下,给予地方必要税种立法权、税率变动权限等,在中央给予地方纵向转移支付的同时,可以考虑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给予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横向转移支付,以真正达到“财力和事权的一致”。
实行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惯例。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这种集中与分散的关系问题,反映到财政管理体制上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从历史上看,每个国家在其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都曾遇到过这个问题,都曾经过了反复的探讨和实践;从现状看,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的市场经济的国家,一般都是采用分税制的办法来解决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的。
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二)分税制的体现范围
分税制的实施,既是一国政府法制建设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是一国以法治税思想在财政、税收制度建设方面的体现,又是一个国家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在税收管理方面的体现,也是一国财政管理体制在税收方面的体现。
实行分税制后,税种和各税种形成的税收收入分别按照立法、管理和使用支配权,形成了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其中:中央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中央政府的一类税收,地方税是指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一类税收。税款收入按照管理体制分别入库,分别支配,分别管理。中央税归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地方税归地方政府管理的支配。在税收实践中,某些税种的收入并不一定完全归属于中央或地方政府,而且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收入共享,从而出现共享税类。一般来说,共享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归中央政府(或上级地方政府)、上下两级政府分别征收、管理,并各自享有一定比例使用权的一类税种。共享税的决定性划分标准不是立法权,也不是征收管理权,而是税款所有(支配)权,是按照税款归属标准进行的划分。
(三)分税制的真正涵义
分税制的真正涵义在于中央与地方财政自收自支、自求平衡。当今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体质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一般都实行了分税制。至于实行什么模式的分税制,则取决于三个因素,即政治历史、经济体制、以及各自遵循的经济理论。我国正在推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尚不够彻底和完善,但是,把过去实行的财政大包干管理体制改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质,不仅初步理顺了国家与地方的关系,而且调整了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
(四)分税制的实质
分税制的实质主要表现为:按照税种划分税权,分级管理。其中,税权是政府管理涉税事宜的所有权利的统称,主要包括税法立法权、司法权和执法权。其中,执法权主要包括税收组织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支配权)。分税制就是要将这些税权(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在中央及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所以,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质,就是通过对不同税种的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进行分配,以求实现事权同财权的统一。 一般来说,完善的分税制要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事权自主地决定所辖的税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权根据自己的事权自主决定税法的立法、司法、执法事宜;划归地方政府征管的地方税税种,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决定立法、开征、停征、减税、免税,确定税率和征收范围。
(五)分税制的成立关键
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正确划分立法权是首要问题。换句话说,实行分税制,必须保证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享有一定的、独立的税收立法权。能否独立行使立法权,是确定分税制能否成立的关键。如果作为分税制一方的政府没
有税法的独立立法权限,分税制就不能确立。这是因为分税制要求不同级次的政府都具有立法主体地位和资格,如果不具备此种法律主体资格和地位,不能独立地进行税收立法,“分税制”就失去了真实内容,就变成了一种变相的收入分成办法和税收分级管理办法,成了一种与财政包干、超额分成和按照税种划分收入级次、分级入库的财政管理体制同类的财政管理体制,成了一种按照既定的财政管理权限分别指定有关部门(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没有实质内容的变化。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分税制如果不以立法权为核心标准,则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时期的税收管理体制均可称为分税制。所以,在确定分税制的完善程度时,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关键,司法权、征管权和归属权的划分和如何划分则是次要的;或者说税收立法权是决定分税制能否成立的决定因素,而司法权、征管权和归属权则是非决定因素。因此,立法权不下放的分税制所能解决的问题只是税收的征收管理问题,不属于需要设置两套机构才能实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管理范围。
(六)分税制建成的首要问题
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正确界定立法权的优先权也是首要问题。尽管实行分税制,要求中央和地方都有立法权。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央税收立法权的行使优先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必须服从于中央的税收立法权,地方税法不能同中央税法有相悖之处。这也是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所必须注意的一个方面。
(七)分税制的依据
分税制得以确立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以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为依据。
政府行使事权,必须有相应的财力保障和政策工具。实行分税制,应当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让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税权,拥有法定的固定收入来源和财力保障。因此,应当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制,中央税由中央立法,地方税由地方参照中央税立法,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中央税和地方税分别管理,分别征收,分别使用。
2、以各类税种的自身特征为依据。
分税制要以税种自身的特征为依据来划分税种的归属级次。在税种设置合理的前提下,原则上应把收入大、对国民经济调控功能较强、与维护国家主权关系紧密、宜于中央集中掌握和征收管理的税种或税源划为中央税,把宜于发挥地方优势、税源分散不宜统一征收管理的税种或税源划为地方税;把征收面宽、与生产和流通直接相联系、税源波动较大、征管难度大、收入弹性大的税种划为中央地方共享税。这种以税种特性为依据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方法,有利于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和强化税收功能。
3、以加强和方便税收征管为依据。
分税制作为一种税收管理制度,其税种的划分,应方便税务机关进行征管和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八)国际上常见的分税制类型、
从世界各国分税制的情况来看,目前国际上常见的分税制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分税级次为两级及以上的分税制类型
根据分配级次的不同,分税制类型常见的有两种,一种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两级分税制,一种是中央政府、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县(府、郡、自治州、盟、旗)政府三级分税制。
2、完善程度为彻底型和不彻底型的类型
在各国税收实践中,实行分税制的国家基本上可划分为彻底分税制与不彻底分税制两种形式。彻底分税制(亦称“完全分税制”)是指:彻底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不设置中央地方共享税的一种分税制制度。采取这种分税制的,大多是联邦制国家,如美国等。它具有如下特点:政府首脑由民众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政府事权明晰,民众意愿对政府行为有较大的影响,税权和事权对应密切,税收管理权限划分清楚,中央与地方税务机构分设。一般来说,实行这种制度需要有良好的法制环境作为支撑。如果民众没有对立法、执法的有效建设和监督权力,实行彻底分税制只会带来官本位下的腐化和短期行为,使地方经济受到损害。因此,在法制建设不太完善的国家和时期,设想实行彻底分税制,是行不通的。不彻底分税制(亦称“不完全分税制”)是指:税收管理权限交叉,设置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一种分税制制度。它既具有固定性的特点又具有灵活性的特征。采用这种分税制的,大多是管理权限比较集中的国家,如英国、日本等。
3、税权分配程度为集权为主的、分权为主的、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分税制的类型
目前世界上实行的分税制主要有3种类型:其一,集权为主的分税制。这种类型以英国、法国、瑞典为代表。它们的共同特点是:
(1)政治集权、经济干预。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的国家,法国也是一个具有200年历史传统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瑞典也不例外;这类国家在经济管理上的共同点就是推行国家干预的经济政策。
(2)税权集中。国家干预经济政策决定了税收管理体制的高度集中,如英国、法国、瑞典的法律都明确规定,税收立法权归议会,税收条例、法令由财政部制定,地方政府负责执行。
(3)中央税收为主体。这些国家的中央税收占绝对优势,如在英国,以所得税、公司税为主要税种的中央税收占税收总额的75%以上,以财产税为主要税种的地方税收仅占税收总额的25%以下,而且近些年来地方税收入比重仍在下降,最低时竟下降到不足1%。在法国,以增值税、所得税为主要税种的中央税收占税收总额的85%左右,而以财产税为主要税种的地方税收仅占税收总额的15%以下。由于地方政府的税种小、收入少,对中央政府的依赖性很大。例如,法国在一般年份,中央补助占地方预算收入的50%以上。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体制,虽然有利于集中财力实现预期经济目标,有利于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但却较严重地压抑了地方政府组织收入和促进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九)分税制改革的模式
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在近几年的税制改革中也大多采用了这种模式。
1.分权为主的分税制
这种类型以德国、原南斯拉夫为代表,其特点是:
(1)三级政府,三级预算,相对独立。中央(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各有一定税权、分税分管。税法由联邦议会统一立法,具体条例、法令由财政部制定,但地方政府有一定的机动权,如规定起征点、加成减税、开征某些捐税等。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税务机构只有工作关系,没有统属领导责任。
(2)共享税是主体,税种分为各级政府的固定税和共享税两大类。作为共享税的是几个大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共享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总额的70%。固定税都是一些小税种。联邦征服的固定税种主要是关税,州政府的固定税种主要是财产税,地方政府的固定税种主要是土地税等。各级政府的固定税加上分得的共享税,占全部税收总额的比例分别是:联邦48%,州34%,地方13.6%,欧共体抽3%。在这些国家,虽然联邦政府规定,经济发达的州要支援经济条件较差的州,以求平衡,经过支援和协调仍感财源不足的,联邦可从增值税分成比例中拿出1.5%给予补助,但主要还是要求严格贯彻“一级政府、一级财政”,自求平衡的原则。这种分成分税制能较充分地发挥各级政府理财办事和推动市场自由竞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宏观管理。
2.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分税制
这种类型以美国、日本为代表。此类国家在沿袭各自历史传统和信奉的经济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大致相同的分税制特点。主要包括:
(1)有比较完善的中央和地方两个税收管理体系。美国建立了联邦、州、地方三级税收管理体系。联邦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公司所得税为主,各项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60%左右;州以销售税等为主,各项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25%;地方以财产税等为主,各项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15%左右。日本建立了中
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税收管理体系。中央税有所得税、法人税等26种,各项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63%;都道府县税有居民税、事业税等15种,各项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16%;市町村税有居民税、固定资产税等17种,各项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21%。这种税收体系,既能使中央有较强的宏观调控能力,又保证了地方政府的经济自主权。
(2)有比较灵活的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调控措施。美、日两国地方政府虽然都有自己的税收来源,但由于社会公益事业等支出庞大,仍然入不敷出,需要中央政府给予补贴。对此,美国是通过转移支付进行弥补的。美国的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补助和非专项补助,与此相应,地方得到的补助金包括联邦补助金和州补助金,一般来说,联邦和州补助金占地方预算收入的76.5%。日本实行的是包括下拨税、让与税和国库支出金的分税制。从性质上看,下拨税类似非专项补助,让与税类似专项补助,国库支出金则类似委托支付。一般情况下,通过接受补助,地方政府的收入反而占税收总额的60%以上。综合上述,两国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将中央和地方三级财政联结成了一个共同的利益整体,补助金制度是中央政府监督和调控地方政府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
(3)有比较健全的税收管理体系。美国三级财政体制中、联邦、州、地方政府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征税制度。联邦税法由国会制定和修改,州和地方政府也都有独立的课税权。三级政府三 套税务机构,各司其职,互不干预,没有领导关系,只有业务联系。日本也实行三级征管制度,税收立法权归国会,地方税收,原则上只限“地方税法”中所列的法定税种,但经过自治区大臣批准,地方政府也可以新设法定以外的普通税。在机构上设有国税厅、国税局和税务署,三级税收分别征管,但上下有监督和指挥的关系。可见,美、日两国因国情的差异,分税制也各具特色。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发展中国家也多采取这种模式。
(十)实行分税制的意义
分税制的精髓在于运用商品经济的原则处理中央与地方收支权限的划分,把中央与地方的预算严格分开,实行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的“一级财政、一级事权、一级预算”的财政管理体制。为了加强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体现利益分配原则,各国政府都看到了分税制的好处。这是因为分税制可以为政府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提供方便而有利的前提条件和伸缩灵活的活动场所。其一,分税制是中央实施宏观管理政策的财力保证。建立两个税收管理体系,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从而奠定了财力分配的基本格局。中央税收占主导地位,国家容易集中财力,解决重大社会经济问题,稳定全局。中央对地方实行不同形式的补助金制度,既可以掌握地方政府的支出范围和财力配置方向的主动权,保证中央经济调控政策的贯彻,又可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办一些实事。其二,分税制可以充分发挥税收杠杆调节经济配置资源的独特作用。中央可以运用属于自身的税种、税收进行全面性调节,地方也可以运用属于自身的税种、税收进行局部调节。这样的多层次的税收调节,更便于掌握调节的力度和幅度,实现预期
调控目标。
1.实行分税制,能够充分发挥利益的效率
在现代社会,美国经济学家和日本财政专家,用商品交换原则作为分税制的理论基础,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财政经费分担的利益分配原则。美国专家认为,财政支出的受益范围如果是全国性的(如国防),需由中央政府出面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带有地方受益的劳务供给(如路灯、治安),则应由地方政府提供。但是,受益并不完全是在任一空间内分配的,因为由某一特定辖区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受益会外溢到另一个辖区去(如教育),即其他辖区不提供财政支出即可受益,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一个提供补助金的中央体制,以使这类外在性内在化”。在日本,中央政府独立进行的事业费原则上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公共团体及其机构所需的业务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负担;对中央和地方都有利害关系的特定业务经费,中央和地方各承担一部分,比例大小根据国家的财政管理制度、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经济发展状况及实际财源大小等具体情况来确定。但不管各国的作法有多么不同,但谁受益谁提供经费、谁收税谁办事、谁办事谁收税的做法,即“取之于纳税人,用之于纳税人”,各级政府在征税之后必须给辖区居民以回报,纳税人则在支付政府经费的同时也得到了接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福利和个人社会保障福利以及监督政府工作的权力的做法,已成为一种国际共识。由此可见,税收对个别纳税人而言是无偿的,但对受益区域的纳税人整体而言,则是有偿的。因此,受益原则可以说是交换原则在分配领域的转化形式。正是这种由交换原则转化来的受益原则,决定了实施分税制的经济基础和理论前提。即使有些时候不一定完全符合这一原则,但受益原则为分税制的理论渊源和设计原则这一点仍然是存在的。
2.实行分税制能够满足市场经济能够满足市场经济对财税管理体制的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主经济和市场竞争是其主要特征,这类特征的区域性及趋利性,要求政府能够自主理财,建立相对独立的分级财政管理体系。其理由是:自主经营、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客观上要求各级政府都必须承担两项基本职能:一是服务于市场,即为市场经济创造安定的政治环境,实行稳定的经济政策,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较健全的服务体系;二是调控市场,即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有效地对市场活动进行调控,保证社会经济有序而均衡地发展。这种调节和服务,应该是多元化的、多层次的、全面的。国有国情、省有省情,区域之间有差异,财政和税收政策、措施不能“一刀切”,中央政府不可能对各地具体情况做出符合各地具体情况的详尽的规定,不可能包揽一切事务,因此,只能采用分税制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全国性的社会再生产活动及统一市场由中央负责建设、管理和调节,区域性的社会再生产活动及局部市场由地方负责建设、管理和调节。各级政府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根据事权确定财权、划分收支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相应的各自独立运用的税收制度。
3.实行分税制,能够充分体现财政制衡原则
所谓财政制衡,就是中央财政通过一定的财力再分配形式,实施收入援助和支出监督,以制约和平衡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维护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社会经济的稳定。为了体现财政制衡原则,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必须按照分税制原则,保证中央能够集中和掌握较多的财力。
4.便于进行收入援助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收入援助,主要包括扶持性财力援助、一般性财力援助和开发性财力援助。中央政府如果不能集中较多的财力,就无力进行这些收入性援助。包括:提供扶持性财力援助:在下级政府无法成功地执行稳定的经济政策时,中央政府能够担负起稳定经济、社会的政治责任,对下级政府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援。提供一般性财力援助: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通过分税制管理体制在不同辖区之间通过提供一般性财力援助,实行财力再分配,实行从低需求高能力辖区到低能力高需求地区的财力转移,能够促使提供地方性公共劳务的条件趋向均等化。提供开发性财力援助:由于经济发展的波浪式突进,中央政府通过提供开发性财力,在某个地区特定时期需要通过开发性的重大举措实施经济阶段性发展、上一个台阶时,对其预期目标给予财力援助。
5.便于进行监控支出
采取分税制管理体制,中央政府通过财力援助,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行政作为本身,就是对地方政府财力分配方向的调控作为。与此同时,中央政府还要监督地方政府的财力分配方向,控制地方的投资和消费规模,在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的基础上,把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联结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有利于实现整个国家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产品政策。实行分税制,有利于宏观经济调控措施的实施。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无论是凯恩斯学派还是供应学派,无论是国家干预的市场经济还是自有市场经济,无论是联邦制还是中央集权制的国家,都很重视运用货币政策和财税政策进行宏观管理,调节总供给与总需要的平衡。为了保证税收调控的效率,首要的是实行分税制来调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将该应由地方政府负责的事宜交给地方政府实施调控,保证中央政府从全国“一盘棋”角度出发的宏观税收调控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同时,分税制实施后,为中央政府做好全国性宏观调控腾出了可用资金、时间、精力,便于中央政府做好宏观调控工作,发挥中央政府对全国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二、国地税合并
(一)合并的原因
1.冗官
在全国各地,税务系统十分的庞杂,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冗官”现象。一个省的省税务局长就有两个,一个国税和一个地税的。遇上关键时刻极易出现相互扯皮,客观上降低了工作效率。从全国范围来看,2007年,我国的税务人员总数为748218人,其中国税人数为395522,地税人数为352696(来自《中国税务年鉴》),人员的重复由此可见一斑。人员过多就无法避免的造成素质的良莠不齐及分布不均等问题,又影响了我国税收的发展。
2.税收成本
数据显示,美国1992年税收征收成本65亿美元,占税收收入总额11207亿美元的0.58%,新加坡的征收成本率为0.95%,澳大利亚为1.07%,日本为1.13%,英国为1.76%。而在我国,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测算,1994年税制改革前,我国税收征收成本率为3.12%,1994年税制改革和税务机构分设后,1996年的征收成本率约为4.73%。据相关专家估算,到上世纪末,中国的税收成本率约为5%~8%。其中东部及沿海地区较低,为4%~5%,西部欠发达地区较高,为10%左右,中部地区大致为7%~8%。从中不难看出我国的税收成本之高,其中有经济总量、纳税人经济规模等因素,但国地税两套机构也是税收成本居高不下的重要因素。因为同一纳税人因国地税同时管理造成了诸多重复劳动,诸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纳税检查等,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同时两套机构的重复设立,在办公场所、交通工具、人员等方面均有重复设置。这些都使得我国的征税成本极高。
3、行政效率
由于目前国地税之间的信息共享不够及时,特别是对于税务检查,对于流转税和所得税分属于国地税管理的纳税人,单一的国税或地税的检查很难保证检查结论的真实准确,影响了行政效率,也极易形成管理上的空白。
4、纳税人的不便
两个税收系统给纳税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惑。对于大多数纳税人而言,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事项都需分别到国地税办理,也分别接受来自国地税各级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加之国地税管理方式上的差异等因素,给纳税人纳税造成极大不便。如果企业纳税人聘请专业的税收人员来处理税收事务,将会增加企业成本,也是不切实际的。
5、两套体系员工待遇的差异
国税与地税两套系统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均有差别,不同地方的税务员心里不平衡,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二)合并的好处
1、避免产生重复征税,有效减轻企业税负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等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2009年,我国对增值税进行改革,允许企业缴纳增值税时抵扣其购进项目所含增值税,相关企业税负有效降低,但这项改革主要涉及制造业,服务业仍然征收营业税。然而,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不存在抵扣,也就不可避免会产生重复征税问题。从国际经验来看,绝大多数征收增值税的国家都是对货物和劳务共同征收增值税,可以说,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个方向,有利于税制完善。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营业税是比较便于征收的税种,但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只要有流转环节就要征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这不利于分工细化。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抵扣,将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北京鑫峰物流公司财务经理荆建仑告诉记者:“这次增值税改革试点细分了服务类企业所缴纳的税项,一些不产生利润和利润率较低的营业额可以转化为增值税,这可以起到降低企业税负、增加企业利润的作用,对于流通企业影响明显。”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刘尚希指出,此次试点税率比以前有所降低,这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也是减税。上海服务业比较发达,而且是全国交通运输的枢纽和中心,因此在上海试点增值税“扩围”具有典型性,有利于总结经验并向全国推行。
2、促进服务业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转型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随着深化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逐步开展,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也将逐步改为征收增值税。相关专家也表示,这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无疑会促进相关行业发展。目前我国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主要集中在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专家指出,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不利于服务业发展。另一方面,企业外购服务所含营业税无法得到抵扣,企业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服务而非外购服务,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和服务外包的发展。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同时表示:“我国的服务贸易适用于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进行退税,导致服务含税出口。而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这使得我国的服务出口贸易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完善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此次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的设计也体现出我国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决心。”张斌指出。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常务副秘书长易中舸说:“此次试点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与民生息息相关。产业升级要依靠服务业,增值税改革试点能够更好地提升服务水准,吸引更多有经验的机构进入服务行业,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值得一提的是,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中大多数都是中小企业,深化增值税改革无疑也会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快经济结构转型。
三、总结
综上所述,我认为国地税合并还是有很多好处的,也许现在国地税合并的时机还不成熟,但国地税合并不失为解决我国目前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不均,降低我国税收成本,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一种不错的方法。
主要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局网
2、盐都区国税局内部网
3、南方都市报
4、《注册税务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