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一最优税收理论
最优商品课税理论
一、最优商品课税理论的产生
理论上讲,凡是满足一次总付税特性的税制并不是最优税制,因为它不能在收入分配方面发挥调节作用,即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但从税收征收效率的角度看,一次总付税的课征效率最高。一次总付税有两个特性:税收数额固定和纳税人的任何行动(除了移居国外或自杀)都不能改变他或她的纳税义务。在历史上,具有一次总付税特性的例子是人头税,但人头税是非常不公平的税。所以,一次总付税性质的税不是最优课税理论所涉及的税。
然而,一次总付税理论在研究最优课税理论时是有用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人头税是一次总付税仅有的可行的形式,由于人头税不能与支付能力相匹配,或不能在有一次总付税的性质下用来实现财富收入的再分配,但一次总付税可以做一个参照物,依据它可以测度通常遇到的次于最优的税收,这是一次总付税理论的意义所在。正因为如此最优商品课税理论就是要阐明,应如何课征商品税,才能使税收额外负担最小。
以个人能力、财富、收入和支出为依据设计的税制显然不具有一次总付税的特性。因为能力被隐藏;财富被消费;收入和闲暇具有代替关系;储蓄和消费支出也同样具有代替关系。所以,当人们采取这些行为时,都会使税额发生变化或改变个人的纳税义务。现在假定财政支出一定,需要用税收收入来满足开支,再假定税收收入必须对不同的商品征税来筹集。
二、最优商品课税理论的发展
1、最优商品课税分析
假设个人A只消费两种私人物品:X和Y,此外A还享受闲暇。商品X的价格为Px,商品Y的价格为Py,工资率(也可看成闲暇的价格)为W,A的闲暇时间为I,最高工作时数为T-I,收入为工资率与工作时数之积W(T-I),再假设所有收入都是用来购买商品X和Y,没有储蓄。这样,A的预算约束线的代数式为:
W(T-I)= PxX+PyY
等号左边表示收入,右边为支出。若把式子变形,则有:
WT= PxX+PyY+WI
等号左边的WT表示,如果一个人除了睡觉之外,其他所有的时间都在工作,能够取得多少收入。
假定,政府对X和Y课征比例税,且税率相等,均为t。如果税额都可以通过提高价格转嫁的话,征税使X的实际价格提高到(1+t)Px,Y的价格提高到(1+t)Py,I的实际价格提高到(1+t)W。这样,个人的税后预算约束线的代数式为:
WTt=(1+t)PxX+(1+t)PyY+(1+t)WI
两边同除(1+t)得
WT/(1+t)= PxX+PyY+WI
可见,如果政府对闲暇在内的所有商品课以同一税率t征税,同时间的价值从WT减到WT/(1+t)是等价的。对任一工资率而言,个人无法改变其时间拥有量的价值。因此,一种降低时间价值的税,实际上是一次总付税。前面分析指出,一次总付税不带来额外负担。因此结论是:如对包括闲暇在内的所有商品按同一税率征税,与一次总付税是等价的,不产生额外负担。
当然,在现实中,无法对闲暇征税。只有对X和Y征税,才是可行的。所以,一般的税,有些额外负担是不可避免的。最优商品课税的目标是,选择对商品X和商品Y课以同一税率,使得政府征收税收收入所带来的额外负担尽可能少。
2、拉姆齐法则
上面分析说明,既然对商品X和商品Y不可避免地产生税收的额外负担,那么,就要寻求在税收额外负担尽可能小的情况下取得税收收入,如何确定对商品X和商品Y的课税税率。
拉姆齐在他关于最优税收开创性的论文中,证明了要使总体税收额外负担降低到最低水平,必须满足的条件是:从两种商品中课取最后一元税收收入的边际额外负担必须相等,否则,可以通过提高边际额外负担较小的商品的税率,来降低总体额外负担。
一般而言,商品课税的税率有两种:比例税率和固定税率,下面就从两个角度来求此税率。
首先,求对商品X和商品Y课税的固定税率。假设X和Y是两种相互无关的商品(既不是替代品,也不是互补品),这样,每种商品的价格变化,只是需求,而对另一种商品的需求没有影响。
如图,商品X的需求线为Dx。假定消费者在价格P0可以买到他想买的任意数量的X,因而供给曲线是水平的。
现对X开征小额的单位税Ux,那么,该税带来的额外负担为三角形abc的面积,而三角形abc的面积为:Ux△X/2=(△X= X0- X1)
财政收入为: Ux X1
要使额外负担最小,就必须知道最后一元财政收入的边际额外负担。
为推导边际额外负担的明确表达式,设想单位税率提高1元,这样,第一步,找出增税引起的边际额外负担的值。第二步,算出相应的财政收入的增加额。第三,以第二步的结果去除第一步的结果。根据定义,这就是增加一元财政收入带来的边际额外负担。
第一步,单位税从Ux →Ux+1,额外负担提高到约(Ux+1)△X/2。边际额外负担刚好是,税率提高前和提高后的额外负担的差额。这样,我们从(Ux+1)△X/2减去Ux△X/2,则得△X/2。即为梯形feab。
第二步,当Ux →Ux+1,财政收入约为Ux X1 →(Ux+1) X1,因此,边际收入刚好是(Ux+1) X1 与Ux X1的差,即:X1=边际财政收入。
第三步,每增加1元财政收入的边际额外负担为:△X/2 X1
同理可以证明,如果对Y开征单位税Uy,那么,每增加1元财政收入的边际额外负担为:△Y/2 Y1
由于额外负担降低到最低的条件是,每种商品的最后的1元财政收入带来的边际额外负担相等。因此,必须使:△X/2 X1 =△Y/2 Y1
即△X/ X1 =△Y/Y1。该式表达的含义是,为使总体额外负担降到最低,税率的确定应当使各种商品的需求量的下降的百分比相等。(严格说来,这一结论只有在税无穷小时才成立)这一结果称为拉姆齐法则。即使在X、I和Y是相关商品——替代或互补的情况下,它也成立。
但是,为什么有效率课税应当使商品的需求量发生同比例变动,而不是使商品的价格发
生同比例变动呢?这是因为,额外负担的数量扭曲的结果。为使总体额外负担降低到最低限度,就要求所有这些变动是同比例的。
其次,求对商品X和商品Y课税的比例税率。假定商品X的价格为Px,商品Y的价格为Py,tx和ty为对商品X和商品Y课税的比例税率。用代数法可以证明,对商品X征税的额外负担为1/2exPxXtx²,其中ex为商品X的需求弹性。同理,对商品Y征税的额外负担为1/2eyPyXty²,其中ey为商品Y的需求弹性。则总的税收额外负担为(1/2exPxXtx²+1/2eyPyXty²)。现假定税收额一定,用R表示。则有下面代数式成立。
PxXtx+PyXty=R
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PxXtx+PyXty-R=0的约束条件下,如何确定tx和ty,才能使(1/2exPxXtx²+1/2eyPyXty²)最小,可以建立拉格朗日函数来解决这一问题:
L=1/2exPxXtx²+1/2eyPyXty²+λ(PxXtx+PyXty-R),
求偏导∂L/∂tx=exPxXtx+λPxX, ∂L/∂ty= eyPyYty+λPyY,并令∂L/∂tx=0,∂L/∂ty=0,消掉λ,得到:tx/ty=ey/ex,此式表明,如果ey>ex,则tx>ty如果ey
也就是说,对于弹性大的商品征税,扭曲影响较大;而对于弹性小的商品征税,扭曲影响较小。所以,要使征税所产生的额外负担尽可能小,就应该对弹性相对小的商品征收较高的税,对弹性相对大的商品征收较低的税。
从效率的角度看,一次总付税不会产生任何额外负担,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次总付税是不可行的,所以,拉姆齐法则意指要使税收额外负担降到最低,对有互补关系商品课税的税率与商品的需求量下降的比例相等。对互不相关的商品课税,需求弹性大的商品适宜低税率征税,需求弹性小的商品适宜高税率征税。当然,用拉姆齐法则来确立税制,没有考虑公平原则问题,如果考虑到税制的公平,就必须降低税制效率方面的要求。因为对税制进行效率评价,仅仅是评价税制的一个标准,对税制进行公平评价也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因此,如果考虑公平因素,偏离有效率税制的做法,就是一种现实而可行的选择。
3、Corlett-Hague 研究
Corlett-Hague(1953)从另一个角度研究了税制优化问题,他们的假定条件与 Ramsey 基本一致,但他们假定商品之间存在交叉价格弹性,并通过交叉价格弹性,研究逆弹性命题;另外,他们还假定在课征商品税之前就已经课征了比例所得税,对两种商品(闲暇除外)以相同的税率课税,消费者用税后所得购买商品并达到均衡状态。基于上述假定条件,Corlett-Hague 研究在取得既定税收收入的目标下,通过降低所得税税率,并改变两种商品的相对税率对消费者工作时间的影响。
其结论是:在包括闲暇在内的三种商品的经济中,如果其他两种商品与闲暇的互补性和替代性存在差异,提高与闲暇互补性较强(替代性差)商品的税率而降低另一种商品的税率会使消费者的劳动供给增加,从而提高效率。即理想税制应当对包括闲暇在内的所有商品按照从价税率课税。但由于不能直接对闲暇课税,理想税制要求对与闲暇互补性强的商品以较高税率征税,而对与闲暇互补性差的商品课以较低税率,间接地降低对闲暇的消费,促进劳动供给,从而符合效率原则。
4、Diamond研究
Diamond(1975)将研究扩展到多种商品与不同收入水平以及消费模式的多人经济,突出强调追求公平的政策偏好怎样修正经典的 Ramsey 规则。Diamond 指出效率要求对闲暇的互补商品实行相对高税率,公平要求对在穷人预算支出中占较大比重的商品实行相对低税率,也就是说,对奢侈品则应以比较高的税率征税,对社会必需品应以较低的税率征税,从而兼顾公平和效率。
5、其他学者的研究
Atkinson-Stigliz(1976)证明如果消费者对闲暇和其它所有商品的偏好微弱可分时,
当政府实行非线性劳动所得税时,差别税率的商品税不是最优的选择。虽然Atkinson-Stigliz 为商品税确立了一个重要的标准,但 Browning-Meghi(r1991)的经验研究证明实际中闲暇和商品的偏好是不可分的,这一结论对实行差别税率的商品税也许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Christianse(1984)通过考查在一个包括不同外生劳动生产率水平的多人经济中,哪一种商品税(统一抑或差别)应该作为非线性所得税的补充,他发现如果一种商品与闲暇正(负)相关,该商品应征税(补贴)。这个结论与 Corlett-Hague规则具有相同的观点:间接税应降低闲暇互补商品的购买。Saze(2002)将 Christianse 的研究扩展到不同消费者偏好,证明最优的非线性劳动所得税需要被补充,不仅包括对闲暇互补商品征收的消费税,还包括高收入者偏好相对更强商品征收的消费税。
Natio(1999)证明即使 Atkinson-Stigliz 偏好微弱可分的假定条件满足,当生产技术是非线性的以及由此所导致的相对工资率和边际生产成本不是固定不变时,差别税率的商品税一般仍然是最佳选择。Natio 特别指出,通过对技术密集型商品课税和对劳动密集型商品进行补贴,政府能提高技术水平相对较低工人的工资水平,虽然这种通过工资结构变动的再分配工具对增进社会福利能产生一个积极的影响,但是差别税率的商品税成本却是巨大的。
Natio 分析的致命缺陷在于将劳动力的技术构成看成是外生给定的。Saze(2004)认为这仅仅在短期内是一个合理的假定。长期中,人们能够获得技术和改变职业,差别税率的商品税会导致技术水平相对较高工人的工资水平下降,从而减少技术供给。Saze(2004)在这一假定条件下,证明利用差别商品税控制相对工资率来配合劳动所得税进行再分配同样会产生扭曲效应。这一论点再次确立和巩固了 Atkinson-Stigliz 的结论:即使闲暇和商品的偏好微弱可分,统一的商品税仍是最优的。
三、最优商品课税理论的局限
Ramsey 关于最优税收理论的研究对于最优税收理论来说是开创性的,它为“理想”税制指明了发展方向,但由于它的假定条件过于理想化,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一是 Ramsey 规则的适用性较差。只有税收收入为无穷小时,Ramsey 规则的结论才成立。二是模型假定经济是单一消费者经济,并假设商品间不存在交叉影响,也就是说,所有的个人偏好完全相同,所有商品需求完全独立,而这一假定偏离实际情况甚远。三是没有把公平问题纳入研究的范围。
由于 Corlett-Hague 法则在推导过程中的假定条件与拉姆塞规则的假定条件基本一致,而其得出的结论也与 Ramsey 的结论类似,所以,Ram-sey 规则的缺陷也就是 Corlett-Hague 法则的缺陷。但是,Corlett-Hague 法则的假定中,考虑到商品与闲暇的替代与互补性,这一点较接近于现实情况,而且由此而得到的结论也比较接近现实的税制状况,从这个意义上说,Corlett-Hague 法则是最优税收理论研究的一大进展。Ramsey 和 Corlett-Hague 的研究仅仅包括家户消费品、服务和闲暇三种商品。
综上所述,Ramsey、Corlett-Hague 和现代经济学家所做的经典分析既对差别税率的商品税提供了一个非常强烈的证明,也为实行最优商品税指出了所存在的一个明显的实际障碍:没人知道闲暇和其它所有商品、服务的补偿交叉价格弹性数值的大小,甚至连符号也不清楚,因此,实行差别税率的商品税的经验基础非常脆弱。依据不充分原则,实际政策制定者只能认为所有商品对闲暇替代效应相同,正如 Atkinson-Stigliz 所主张的,实行统一的商品税。
四、最优商品课税理论的借鉴意义
长期以来对最优商品税理论的批评在于它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我们没有且现实中也不可能获得依据最优商品税理论实行差别税率所必需的信息,另外,管理和政治等方面的理由
也反对实行差别税率的商品税制。基于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许多政策专家和理论学者主张实行统一的增值税,并通过选择性的消费税进行补充以纠正明显的外部性。然而,最优商品税理论研究的最新进展指出实行合理差别税率的商品税所需信息至少比以前认为的相对容易获取,但同时由于实际中对一些商品和服务无法征税,因而完全意义的统一也是不可能实现的。
从这种意义上说,任何商品税都必定是非统一的,即使对所有应税商品实行同一税率。如果认为税收差别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我们就应主张政策制定者不妨根据最优税收理论尽可能地实行差别税,即便最优税收理论不能以完美的方式实行。尽管坚持间接税的高度统一有较好实际效果的原因,政策制定者只有在强烈的效率要求时,才可能偏离统一的间接税。
然而最优商品税理论研究的最新进展使区分属于特殊税收待遇的商品类别变得更加容易,特别是最优商品税理论研究的最新进展提出“能被家户部门自己提供的服务近似替代的某一服务应免税或至少应以优惠税率征税,同时消费时要求家户时间的数量特别大商品和服务应以相对高税率课税”等观点具有可操作性和非常重要的参考意义。
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忽视来自最优税收理论的深入见解不仅是不妥的,而且可能会导致一些本可避免的经济损失。虽然最优商品税理论的所有观点和结论都是在严格的假定前提下才成立,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中某些结论或观点作为中国税制改革的普遍原则,但我们可以基于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充分考虑改革的政治目的、经济发展情况、文化特征和社会机制,分析并借鉴从而推进中国税制的不断完善。我认为有以下可行的建议
1、统一税率与差别税率并存
根据西方经济学理论,如果对所有的商品按照统一税率进行课税,仅产生收入效应,不会产生替代效应,从而不会产生效率损失;如果课征选择性商品税,课税商品与不课税商品之间的相对价格就会发生变化,那么既会产生收入效应,也会产生替代效应,从而产生效率损失。根据拉姆齐规则,要想使商品税实现最优化,使税收超额负担最小,必须依据逆弹性规则,使商品之间税率的搭配与其各自的需求价格弹性成反比,因而必须课征选择性商品税。
但是,逆弹性规则又不符合注重公平原则,因为需求价格弹性小的商品往往都是生活必需品,需求价格弹性大的商品往往都是奢侈品。因此,单纯地依据拉姆齐规则进行商品税设计是不现实的。要想使税收超额负担最小,最优的商品税是统一税率与差别税率的结合。即:对同类商品实行比较统一(或者说税率差别不大)的比例税率,既体现税收的中性原则又使税率种类达到最少;对不同商品实行有条件的差别税率,以体现逆弹性规则。对生活必需品,如粮食、食品、食用油等,要实行较低的统一税率,必要时甚至要给予补贴;对奢侈品要课以重税;对介于生活必需品与奢侈品之间的其他商品要严格按照逆弹性规则课征商品税。
2、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提高税制效率,实现税负公平
加速增值税的扩围,使增值税链条更加完整。为了发展中小企业,应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根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无疑增加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目前,为了税制公平,可考虑允许小规模纳税人抵扣一定价格比例的进项税额,或是降低进行简易课征的征收率(可考虑由3% 降为2%)。
3、规范并扩大消费税课税范围
增值税对包括所有日用必需品在内的货物都征税,因而增值税的税负具有累退性,即高收入家庭实际消费水平的下降幅度小于低收入家庭,这显然不符合税制的纵向公平原则。通过提高现有部分消费品税率、开征新的消费税种,既可以抵补增值税的累退性、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还能配合国家政策,发挥消费税对消费结构的调节作用。对于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课征的税率可考虑从5%提高到7%;对于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高档消费品的税率也可提高2 到3 个百分点。此外对一些高档消费品、奢侈品还需要开征
也反对实行差别税率的商品税制。基于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许多政策专家和理论学者主张实行统一的增值税,并通过选择性的消费税进行补充以纠正明显的外部性。然而,最优商品税理论研究的最新进展指出实行合理差别税率的商品税所需信息至少比以前认为的相对容易获取,但同时由于实际中对一些商品和服务无法征税,因而完全意义的统一也是不可能实现的。
从这种意义上说,任何商品税都必定是非统一的,即使对所有应税商品实行同一税率。如果认为税收差别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我们就应主张政策制定者不妨根据最优税收理论尽可能地实行差别税,即便最优税收理论不能以完美的方式实行。尽管坚持间接税的高度统一有较好实际效果的原因,政策制定者只有在强烈的效率要求时,才可能偏离统一的间接税。
然而最优商品税理论研究的最新进展使区分属于特殊税收待遇的商品类别变得更加容易,特别是最优商品税理论研究的最新进展提出“能被家户部门自己提供的服务近似替代的某一服务应免税或至少应以优惠税率征税,同时消费时要求家户时间的数量特别大商品和服务应以相对高税率课税”等观点具有可操作性和非常重要的参考意义。
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忽视来自最优税收理论的深入见解不仅是不妥的,而且可能会导致一些本可避免的经济损失。虽然最优商品税理论的所有观点和结论都是在严格的假定前提下才成立,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中某些结论或观点作为中国税制改革的普遍原则,但我们可以基于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充分考虑改革的政治目的、经济发展情况、文化特征和社会机制,分析并借鉴从而推进中国税制的不断完善。我认为有以下可行的建议
1、统一税率与差别税率并存
根据西方经济学理论,如果对所有的商品按照统一税率进行课税,仅产生收入效应,不会产生替代效应,从而不会产生效率损失;如果课征选择性商品税,课税商品与不课税商品之间的相对价格就会发生变化,那么既会产生收入效应,也会产生替代效应,从而产生效率损失。根据拉姆齐规则,要想使商品税实现最优化,使税收超额负担最小,必须依据逆弹性规则,使商品之间税率的搭配与其各自的需求价格弹性成反比,因而必须课征选择性商品税。
但是,逆弹性规则又不符合注重公平原则,因为需求价格弹性小的商品往往都是生活必需品,需求价格弹性大的商品往往都是奢侈品。因此,单纯地依据拉姆齐规则进行商品税设计是不现实的。要想使税收超额负担最小,最优的商品税是统一税率与差别税率的结合。即:对同类商品实行比较统一(或者说税率差别不大)的比例税率,既体现税收的中性原则又使税率种类达到最少;对不同商品实行有条件的差别税率,以体现逆弹性规则。对生活必需品,如粮食、食品、食用油等,要实行较低的统一税率,必要时甚至要给予补贴;对奢侈品要课以重税;对介于生活必需品与奢侈品之间的其他商品要严格按照逆弹性规则课征商品税。
2、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提高税制效率,实现税负公平
加速增值税的扩围,使增值税链条更加完整。为了发展中小企业,应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根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无疑增加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目前,为了税制公平,可考虑允许小规模纳税人抵扣一定价格比例的进项税额,或是降低进行简易课征的征收率(可考虑由3% 降为2%)。
3、规范并扩大消费税课税范围
增值税对包括所有日用必需品在内的货物都征税,因而增值税的税负具有累退性,即高收入家庭实际消费水平的下降幅度小于低收入家庭,这显然不符合税制的纵向公平原则。通过提高现有部分消费品税率、开征新的消费税种,既可以抵补增值税的累退性、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还能配合国家政策,发挥消费税对消费结构的调节作用。对于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课征的税率可考虑从5%提高到7%;对于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高档消费品的税率也可提高2 到3 个百分点。此外对一些高档消费品、奢侈品还需要开征
消费税。对于高档消费行为,如休闲(出国旅游)、娱乐(KTV)等也可考虑课征消费税。
4、改变消费税税收与价格关系,调整纳税环节
改变消费税税收与价格关系,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价外税的表现形式是价税分离,消费者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所负担的税款,没有任何隐蔽性,突出了消费税作为间接税的性质。这样既提高了透明度,突出了消费税税负转嫁的性质,强化了对消费行为的调节作用,有利于制约纳税人提价的动机,也便于消费者对价格进行监督。
从课征阶段来看,单阶段税种的纳税人人数少,征收管理比较方便,但只有在确定课税阶段后才能实行。而多阶段税种则无需确认课税阶段,并且税收冲击分散,纳税人的偷税逃税诱因较少。所以,可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和应税消费行为规定不同的纳税环节,把部分消费品的纳税环节向后推移到批发或零售环节,以扩大税基,加强对税源的控制,增加税收收入。比如,对某些奢侈消费品和奢侈消费行为,可选择在消费行为发生时征收消费税。这样做既能体现寓限于征原则,又能取得一部分税收收入。
最优所得税理论
一、 最优税收理论
20世纪80 年代和90 年代,西方两次大的税制改革,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对此较为一致的看法是,80 年代的税制改革是以供给学派的税收理论为基础,而90 年代的税制改革则是以最优税收理论为基础。两次大的税制改革,其理论依据的变化,反映了最优税收理论逐步取代供给学派的税收理论而成为西方税收理论的主流。
(一) 最优税收理论的涵义
简单来说,最优税收理论是研究如何以最经济合理的方法征收某些大宗税款的理论。站在税制结构的角度而言,即以怎样的方式、方法对应税行为和结果的合理征税。从课税原则上说,尽管有各种主张,但在公平与效率原则上存在着共识;最优税收理论就是以资源配置的效率性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为原则,对构建经济合理的税制体系进行分析的学说。
(二) 最优税收理论的研究对象
最优税收理论主要对如下二个问题进行了研究:一是寻找一组特定效率和公平基础上的最优商品税;二是假定收入体系是以所得课税而非商品课税为基础的,问题是确定最优累进(或累退)的程度,以便既实现公平又兼顾效率。可见,从现实情况出发,最优税研究的核心是如何实现税制的公平与效率兼顾。商品课税容易实现效率目标,而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其具有公平收入分配功能;所得课税容易实现公平收入分配目标,而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其促进经济效率。
在理想状态下,最优课税要求政府在建立税收制度和制定税收政策时,对纳税人的信息(包括纳税能力、偏好结构等等)无所不知,而且政府具有无限的征管能力。可是,在现实中,政府对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等的了解并不完全,同时,征管能力也有限。所以最优税收理论要研究的是在这种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政府如何征税才能既满足效率要求,又符合公平原则。
(三) 最优税收理论的评价标准
对当代经济学家来说,由于效率与公平问题已成为经济学探讨中的两大主题,因此,理想的税收政策通常都是在马斯格雷夫所提出的三大标准的框架内,即:
1.税收公平标准( 尽管公平对不同的人来说意义各不相同) ;
2.最小行政成本标准;
3.最小负激励效应标准,即税收效率标准
最优税收理论文献对最优税收评价的基本方法是,借助现代经济分析方法, 运用个人效用和社会福利的概念,在赋予各个标准不同权重的基础上, 将这些标准统一于惟一的标
准之中。在现代福利经济学中, 社会福利取决于个人效用的高低, 以及这些效用的平等分配程度。一般假定, 当效用的不平等程度递增时, 社会福利下降。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福利可以反映税收公平的思想,即导致不平等程度降低的税收是公平的。因此, 最大化社会福利蕴含了税收公平标准。就税收行政成本最小化标准来说,较高的税收行政成本意味着更多的税收收入用在政府服务方面,从而使个人效用和社会福利降低。同样, 就最小负效应激励标准来说,如负效应激励大, 工作积极性就会减弱,就会扭曲经济,使人们的效用水平和社会福利水平降低。于是,马斯格雷夫意义上的最优税制的三大标准就可以转化为社会福利的不同侧面,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用统一的标准加以比较和衡量,也就是说,能够带来最大社会福利水平的税收政策就是最好的政策。
(四)最优税收理论的发展历程及流派
1最优税收理论的发展历程
作为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税制设置及税制改革的主要理论依据,现代最优税收理论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前半期)以优化税收理论为代表。该理论实际上从20世纪20年代末就开始发展起,到20世纪70年代进入鼎盛时期,至今仍在西方最优税收理论中占正统地位。该理论作为一种规范税收理论,对公共部门可应用的税收工具、税收赖以生存的经济结构、以及税收政策的目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第二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至今)以优化税制理论为代表,该理论在优化税收的基础上,突破了该理论在实证方面的局限性,讲税收征管以及税收征管对税收政策的制约作用纳入了研究体系,其主要研究成果包括征税成本、效率与公平原则的权衡与协调、征税成本的确定、用于防范和打击偷税、避税的资源优化规模等。
2最优税收理论的流派
按照发展顺序、基本思想和政策主张,西方最优税收理论可以划分为三大流派:正统学派、供给学派和公共选择学派。由于正统学派对最优税收理论的影响比较大,这里着重介绍一下正统学派。正统学派的税收优化理论大量采用数学方法研究最优税收问题。主要代表人物有拉姆齐、阿特金森、斯蒂格利茨、米尔利斯、戴蒙德等。该学派的最优税收理论有三个最重要的假设前提:
(1)完全竞争市场假设。在这个市场上,不存在垄断、外部经济、公共品、优效品与劣效品、规模收益递增或其他导致市场失灵的因素,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地配置资源。
(2)行政管理能力假设。即任何税收工具的使用都不受政府行政管理能力的限制(总量税例外),并且行政管理费用是相当低廉的。
(3)标准福利函数假设。标准福利函数给定了衡量最优税制的目标,即实现福利极大化;这个福利标准既可以针对个人,也可以针对全社会。如果针对个人,是指个人的效用水平;如果针对社会,则是指对个人效用水平汇总得出的社会福利。标准福利函数用以对各个可供选择的税收工具进行择优,从而得出最优的税收工具。
在上述假设下,最优税收理论认为:政府不可能不费代价地征集到所需要的收入,这种代价集中地体现为税收干扰资源配置产生的经济效率损失,即所谓的超额负担;故政府和税收理论都应致力于寻找一种最优税收工具,这种税收工具在能够征集到既定收入量的前提下,产生最低限度的超额负担。
二、最优所得税理论
现代西方税收理论对所得税的优化主要集中于个人所得税的研究。一般认为,公司所得税( 我国目前类似的税种是“ 企业所得税”) 是对“ 法人”的课税,其财政收入的功能强一些,但在收入分配功能方面要劣于个人所得税。所以,旨在研究公平与效率关系的税制优化理论对所得税的关注点就定位于个人所得税这个税种上。而传统的最优税收理论对个人所得税的研究重点又集中在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方面。如果从纯粹公平角度分析个人所得税制
度的设计,从历史及各国目前的税收实践看,大多数都是通过累进程度不同的累进所得税来实现公平目标。
(一)埃奇沃斯模型
在拉姆齐的《对税收理论的一个贡献》 ( 1927) 这一开拓性论文发表之前,在经济学界占主流地位的是埃奇沃斯税收规则。埃奇沃斯与19世纪末英国著名的经济学家马歇尔属同时代的人,这一时期,边际分析方法和效用的概念被经济学家广泛应用,埃奇沃斯也不例外,他从纯粹公平角度( 采取全然忽略效率的态度),在边际均等牺牲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埃奇沃斯模型
1.基本假设
①在所需税收收入确定时,社会福利目标函数是使个人效用之和达到最大值。如果Ui表示第i个人的效用,W表示社会福利,社会福利就是社会个人效用之和,那么,最优所得税的设计应使W达到最大,即maxW=U1+U2+U3······+Un 其中n代表社会中的人数。
②假定整个社会每个人的效用函数相同。这样,整个社会效用的大小仅取决于人们的收入水平。并且人们收入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也就是说,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他获得的边际效用随着他增加的边际收入而降低。
③人们收入总额固定。为实现社会的最大福利,个人边际收入的边际效用必须相同。
2.基本结论
如果个人效用函数是相同的,那么,只有在收入水平相同的情况下,边际收入的边际效用才会相等。如果满足埃奇沃斯提出的三个假设,设计最优所得税就应当使人们税后收入分配相等,这样,就应当对富人的收入课以高税,因为富人损失的边际效用比穷人的要小。如果在收入分配已达到完全平等的情况下,政府还要增加税收收入,那么,追加的税负就应在人们之间平均分配。埃奇沃斯模型表明,最优所得税是累进程度非常高的税制结构。也就是说,应从最高收入一端开始消减收入,直到达到完全平等为止。由此得出了激进的边际税率应当为100%的结论。
3.局限性
埃奇沃斯假定累进税对产出( 效率) 没有影响,从而其所研究的中心问题是在产出水平一定并取得一定的税收收入的约束条件下,使功利主义的社会福利函数取得最大值的问题。实际上,对纯粹的功利主义者来说,如果所得税不会影响到劳动者的劳动———闲暇( 劳动供给) 选择的话,那么按照埃奇沃斯的结论去设计的所得税制就是理想的税制。这种税制既可以满足公平目标,又符合效率原则。但是,如果所得税会影响到劳动供给,进而影响到产出( 经济效率),那么应如何设置所得税的税率才能满足税制的公平和效率目标?这就是20 世纪70 年代发展起来的最优所得税理论所研究的主要内容。
(二)斯特恩模型
在各种最优所得税模型中,斯特恩( Stern,1976)的线性所得税模型是颇具代表性的一个模型。最优线性所得税是最优所得税的一个特例,在这种模型中,边际税率保持不变。由于在很大程度上,所得税是作为减少收入不公平和筹措税收收入的手段,这样,政府可能希望通过所得税来把收入从富人手中转移给穷人。方法之一就是在税收理论中经常提到的负所得税计划。斯特恩利用负所得税计划这一工具,提出了一种线性所得税模型。
1.基本模型
1967年斯特恩在《论最优所得税模型》一文中,把个人的工作积极性纳入最优所得税模型进行分析,即假设在所得与闲暇之间具有替代关系,并在此假设前提下,研究所得税的累进程度,他提出了一种具有固定的斜率( 边际税率) 和固定截距( 补助) 的线性税收( flat tax) 模型:T=-G+Y×t
其中,T、G、Y 和t 分别代表税收收入、政府一次性总额补助、个人的全部收入和边际税率,G>0,t>0。当收入为零时,个人从政府获得收入为G;随着收入增加,G 逐渐减少;当收入为G/t时,既不纳税也不获得补助;当收入超过G/t时,纳税人每获得1 元,必须向政府支付t 元税收。这一模型的几何图形是一条直线,见图1,点b 是一个临界点,在该点处,纳税人支付的税收等于他所获得的一次总付支付。尽管线性所得税边际税率是固定的,但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平均税率是递增的,从这个意义上看,线性所得税实际上也是累进所得税。其累进程度取决于G 和t 的大小。t 越高,税制越具有累进性。最优线性所得税就是要寻找G 和t
的最佳结合,以便在取得一定税收收入的前提下,使税收额外负担最小,从而社会福利
最大。
斯特恩研究了不同的效用函数和社会福利函数下的最优税收问题,并对社会福利函数的灵敏度和政府收入水平进行了研究,特别研究了替代弹性为常数的效用函数( CES) 下的最优税收问题。替代弹性为常数的效用函数可以写成如下形式:
其中,L 为时间禀赋,l 为工作时数,消费和闲暇之间的替代弹性为 目标函数为:
其中,W为税前工资率;v 为所得的社会边际效用的弹性模拟值,是利用阿特金森( Atkinson) 指数对不平等进行计量分析时经常用到的参数,v 的值代表着对分配状况的价值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表示对不公平的厌恶程度。v=0,大致上可以认为对不公平没有什么反感,v=∞,则是罗尔斯( John Rawls) 主义的最大最小原则。由于假定税收函数是线性的,所以边际税率保持不变,从而个人的预算约束为:
t 为边际税率,g 为一次性总额人头补助,n 为衡量工作时数中的有效时数,政府收入为:
f (W) 是工资分布函数,由于
就是全社会的收入总额,计为Y,上式变为:
2.斯特恩模型的粗略估计
斯特恩按其模型进行估计,数据估计结果显示:( 1) 最优税率与平等偏好强度v 的关系:若v=0,符合边沁的功利主义目标,大体上相当于没有对所得不平等的反感;当v 值较高时,最优税率对所有σ值而言都显著上升;若v→∞,符合罗尔斯社会福利目标,这时税率都超过60%,平均为80%的税率。( 2) 最优税率与替代弹性σ 的关系:斯特恩偏爱值σ=0.4,最优税率高于σ=1 时的最优税率( 只有一个例外),而且除表1 第一栏外,差别是相当大的。如当v=3,R=0,则σ=1 时,税率为33.4%;σ=0.4 时,税率为52.7%。可见,不必在罗尔斯目标下就会达到很高的税率水平。( 3) 考虑财政收入目标,会使最优税率提高。如当要求政府收入达到国民生产总值20%时,税率会提高5%左右。这些数据估计还可通过图2 加以说明。
、
斯特恩用v 来表示对平等的偏好程度,对应于变量v 有四个最优税率组合。其中,两种极端情形:假如不偏好平等,v=0,而且可以看出由于替代弹性上升,最优线性所得税率急剧下降;有着罗尔斯的偏好,v=∞,最优税率下降的速度相对较慢。通过图2 可看出,最优所得税率对替代弹性和平等观是相当敏感的。其他计算表明,最优税率对要求政府收入用于产品和劳务的支出也相当敏感。尽管斯特恩估计这些因素的敏感性,但非常高的税率仅仅在替代弹性非常低的时候出现。这意味着非常高的边际税率是没有理由的,也不可作为极端平均主义观或政府以非常高的比重用于产品和服务的支出的理由。
斯特恩依据经验数据估计了,并对不同v 值、替代弹性σ、政府收入R 下的最优税率t 和最优补助G进行了计算。结论是:认为消费和闲暇之间的替代弹性σ、对不公平的关注程度v 和政府收入需求规模R三个要素都会影响到最优税率。对于给定的R 和σ,最优税率和最优补助随着v 的增加而增加;对于给定的σ 和v,最优税率和最优补助随着政府收入需求R的
增加而增加;对于给定的R 和v,最优税率和最优补助却不一定随着σ 的增加而增加。总起来说,最优税率和最优补助随着对不公平的厌恶程度v 值的增加而增加,随政府收入需求R 的增加而增加,但随替代弹性的增加而降低。斯特恩以现实的数据为依据,采用合适的方法测出最优税率,并在不同的参数值下,确定出了与实际税制大致一致的税率,这是一大进步。
3.局限性
斯特恩的研究结论无疑是有用的,斯特恩模型比埃奇沃斯模型要接近现实,但不能认为经济学家对最优所得税制的实际了解精确程度已经很高。事实上,对最优所得税制的研究,依旧存在着许多有争议的价值判断。比如说,在现实中很难寻找精确的社会福利函数,人们对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认识,分歧较大。再者,有关各种行为的弹性测度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而这些弹性对衡量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置换关系, 有着重要的影响。
斯特恩模型的局限还在于严格限制在单一边际税率的讨论。西方学者对含有不同边际税率的一般的课税方式进行了分析,即t可以随收入变动而升降,但得出非常有趣的结论:为实现最大社会福利,高收入的人们所适用的边际税率应当比低收入的人们要低。这与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却恰好相反。
(三)米尔利斯模型
米尔利斯最优税收理论在埃奇沃斯规则和拉姆齐规则的基础之上,吸收了两种规则的部分假设,如个人效用的函数是收入的增函数而边际效用递减等,并吸收前两个优秀理论规则的精华部分,在自己独特假设条件下,以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为有效支撑,认真总结了税收理论的最优性问题。
1.理论假设
①整个社会中,不止存在一个家庭,社会中存在的每个家庭应该适用不同的效用函数。很显然,米尔利斯抛弃了拉姆齐等人的假定,考虑到社会是由更多的不同的家庭组成的,这种更一般的情况自然而然地把公平因素考虑到其中了。
②收入不再是给定的外生变量。在拉姆齐规则中, 由于经济中只存在一个家庭, 家庭的工资全用于自身的消费,实际上就是社会总收入等于社会总产出。所以, 收入为零。但在米尔利斯最优税收理论中, 由于存在多个家庭, 就个体家庭而言, 其收入就不一定为零了。通常认为, 它与工资率和工作时间有关。
③生产不一定是规模报酬不变的,即生产的技术条件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2.基本模型与结论
米尔利斯模型是要选择一个g( · )
函数,从而把税后收入和税前收入联系起来,以便:
由于米尔利斯1971 年发表《最优税收理论探讨》
一文高度数学化,米尔利斯最终的税收公式为
米尔利斯模型得出的重要结论是:边际税率在0~1 之间;拥有最高收入的个人使用的边际税率应该是0;如果有最低w的个人是按最优条件工作的,则他面临的边际税率应是0。
米尔利斯模型说明了所得税税率与劳动供给之间的关系,如果劳动供给不变,政府就可以任意选择一个所得税函数,在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之间分配收入,在收入边际递减条件下,完全可以像埃奇沃斯模型那样来决定税率,最高可达到100%。但是,现实中的问题是,所得税是影响劳动供给的。这样,所得税就不能实现人们所希望的那种完全平等。因为如果边际税率是100%,谁也不会去工作,税前收入会变为0。所以,最优边际税率一定小于100%。在可以选择边际税率的非线性所得税制下,对最高收入课征的最优边际税率是0( 见图3)。其原因在于: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最高收入者在取得Y0 收入之前,其适用的边际税率随收入的增加而提高,而当他的收入超过Y0 之后,如果增加的收入适用的税率为0,那么,最高收入者就可能决定要更多工作。倘若如此,他的境况就更好,而政府的税收收入并未减少,因为对Y 收入征的税额没有发生变化。就是说,最高收入者的效用增加了,其他人的效用没有降低,因而实现了满足其约束条件的帕累托改善。
实际上,最优非线性所得税理论
研究的问题主要还是累进所得税
税率如何确定的问题,出于兼顾
公平与效率的考虑,总体上说,
该理论提出的结论是:不但反对
将最高的边际税率定为100%,反
而甚至主张将其定为0%。该结论
可以进一步加以解释入下:
考虑高收入个人的税前预
算线为图4 中的AB,征累进所得税后预算线变为AC,税后个人均衡点为E1,税前收入为BTY1, 税后收入为ATY1, 税额等于( BTY1- ATY1)。个人税后在点E1 实现效用最大化,他将不会继续增加工作去挣更多的收入。可以使高收入个人得到更多激励而又不损害公平的理想征税机制是:可以考虑从E1 点出发,不再征收更高的边际税率,即对新增收入不再提高税率,这将导致个人预算线变为AE1D,新均衡点为E2,实现效用最大化。与E1 点相比,个人将更多地选择工作而不是闲暇,以挣得更多的收入,而政府的税额可以丝毫不受损失( 与在E1 点时相同,BTY2- ATY2= BTY1- ATY1)。这种做法可以说是一种帕累托改善,因为使高收入个人达到更高的无差异曲线并没有使任何人受损。但这样的累进税制并不满足收入再分配的要求,尤其是罗尔斯主义。如果经过优化设计的税制,最高边际税率为零的政策也可能更好地满足收入再分配和罗尔斯主义的要求。
如果实行最高边际税率为
零的税制,使个人预算线变为图
5 中的AEFG,其中,FG 段与税
前预算线平行,表明边际税率为
零。如果设法设计出这样一种税
制:能够保持高收入个人的税后
无差异曲线不变,仍为I1,但高
收入个人还是得到了更多的工
作激励,个人在E3 点实现效用
最大化,
其个人税前收入提高到
BTY3,税后收入提高到ATY3,纳税数额也有增加,(BTY3- ATY3>BTY1- ATY1),增加的税收收入可以用来进一步改善收入分配状况。这样的税制关键是要准确确定收入在何水平时边际税率定为零。如果开始过早,则会加重收入分配不公平,可征得的税额反而会下降。如图5 中若采取最高边际税率为零政策后使个人预算线变为AHIJ,IJ 平行于AB,位于E1 点右边,则税后改变了无差异曲线上升到I4,在E4 点实现效用最大化。这时,虽然个人收入增加(税前低于BTY1,税后高于ATY1),但纳税数额( E4K)却下降了,小于原来的税额(BTY1- ATYl)。
上面的分析体现了
米尔利斯提出的最优所
得税率应当呈倒“ U”
型的论点,即从社会公
平与效率的总体角度来
看,中等收入者的边际
税率适当高些,而低收
入者和高收入者应适用
相对较低的税率,拥有
最高所得的个人适用的
边际税率甚至应当为
零。
3.局限性
米尔利斯模型研究了在政府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最优所得税问题,这一结论满足个人激励相容约束,诱使有能力的人说实话,使纳税人说实话时的收益不小于说假话的收益。这种激励相容机制有助于政府收入的增加,也有助于纳税人税后收益的增加,这是“ 双赢”结果。该理论继承和发展了前人的研究成果, 将公平与效率共同纳入研究的范畴, 建立起一个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 成为公共财政理论, 特别是公共收入理论的主流。当然,米尔利斯最优税收理论并非无懈可击, 它的一些假设条件本身就不太牢靠而容易遭受攻击。比方说,市场完全竞争的假设、税收征管成本为零的假设等都是不符合经济现实的。同时它的政策结论如最高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应为零, 也常被攻击为仅有学术性而没有实际应用的价值。
三、应用斯特恩模型对所得税最优税率的估计
根据斯特恩模型可对我国及其他国家的最优所得税税率进行估计,并与目前正在实行的税率作比较,
表中所列的国家现行所得税制度的最高边际税率都高于v=0 时的斯特恩最优税率,说明这些国家都对不平等存在或多或少的厌恶。其他国家的实际最高边际税率都低于v=2 时的斯特恩最优税率,更是低于v=3,v=∞ 时的斯特恩最优税率。这足以说明,目前实践中,只要不是刻意偏好收入不平等,那么,各国提高边际税率以进一步实现收入公平目标就还存在很大的空间。
从美国情况分析看,2004-2008 年税收占GDP 的比重为27.16%,介于R=0.05 和R=0.10 之间,取斯特恩偏爱值σ=0.4,假定v=3 时,按斯特恩模型估计最优税率应介58.8%~65.1%之间,即60.60%;取v=∞,按斯特恩模型估计最优税率应介于86.7%~89.3%之间,即87.44%。美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为35%,大约低于斯特恩模型估计结果的25.60%或52.44%。从我国情况看,税收占GDP 的比重2004-2008年算术平均数为16.24%,介于R0=0 和R0=0.05 之间。按斯特恩模型的估计方法,取斯特恩偏爱值σ=0.4,假定v=3时,按斯特恩模型估计最优税率应介于52.7%~58.8%之间,经计算,我国应该为57.65%;取v=∞,按斯特恩模型估计最优税率应介于83.9%~86.7%之间,我国应该为86.17%
。说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边际
税率低于斯特恩模型估计的结果,大约低于斯特恩模型估计结果的12.65%或41.17%。
当然我国的闲暇和消费之间的替代弹性σ值取多少合适,没有定论,但鉴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化程度较低,个人自己根据税后工资率决定工作时数的余地很小,尤其在收入和劳动合同较固定的行业更没有劳动供给的决策自主权和动力。而且我国劳动人口多的特点,导致劳动供给在绝对量上几乎没有瓶颈。所以凭直觉判断,我国劳动供给的收入效应大于替代效应,闲暇在我国目前应该被假定为吉芬商品是合乎实际的推断。所以,闲暇和消费之间的替代弹性的值还可以假定得更小,如0.2 或更小。这样推断的话,最优税率还可以更高,尤其是如果在偏好罗尔斯社会福利函数时更是如此。
四、最优所得税理论的借鉴意义
西方最优所得税理论的模型虽然给各个国家提供了非常完美的理论框架,但是这一模型是在许许多多的假定条件下得出的结论,在指导各国具体实践时要结合各国的具体情况,而不能把它当做一般规则来普遍使用。西方最优所得税理论可以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完善提供如下政策借鉴:
(一)必须批判地借鉴最优所得税理论。最优所得税理论标准必须适应特定国家的经济、政治、管理、文化、历史等各方面的实际条件;而且最优所得税理论也有不足之处。例如,作为其理论基础的福利经济学过多地考虑了个人主义,因而没有考虑其他可能的社会目标;另外,它也忽略了政治、制度及管理能力因素,我国在进行税制改革借鉴西方最优所得税理论时要加以注意。
(二)最优所得税理论体现了选择一定的社会福利函数和对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进行权衡的内涵,却从未考虑税收制度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而对公平原则的考虑,必然会提高宏观税负;对效率原则的考虑,必然会降低宏观税负。我们认为,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原则。
(三)科学借鉴斯特恩模型的结果。我国借鉴吸收斯特恩模型及其估计结果时,首先必须考虑劳动与闲暇之间的效应,同时也要考虑工作努力程度、工作性质的选择、劳动环境的选择以及劳动效应在性别方面之间的差异等。过高的边际税率可能会刺激纳税人的税收不遵从行为。因此,较高的税率不一定就能获得较高的税收收入。所以,在普遍征税的前提下,对低收入者课以相对较低的税率,以保证社会收入的公平分配;对较高的收入者也要课以相对较低的税率,以保证经济以较高的效率运行。
(四)我们需要重新认识所得税的公平功能,并且重新探讨累进性所得税制的合理性。米尔利斯基于其理论模型所做的数值分析表明,所得税在改善收入不平等方面的功能并不像人们设想得那么好。那么出于公平的更多考虑,我们是否应该把目光更多地投向那些小税种,如财产税、遗产税与赠与税等。
对累进个人所得税制,不仅在微观方面被寄予公平分配的厚望,而且在克服宏观经济波动方面也被委以重任。但最优所得税的理论探讨和数值分析都表明:最优税收函数不可能是累进的。最高收入者的边际税率不应最高而应为零;除端点外,最优税收结构应当近似于线性。
公共选择学派的税收选择理论
一、公共选择学派的产生及发展
公共选择学派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是美国的一个新自由主义学派。20世纪50-60年代发达国家长期推行凯恩斯主义国家干预政策,导致了资本主义经济结构和经济生活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强,公共部门在经济结构中的比重上升,政府支出规模不断扩大,政府债务和政府赤字不断增加,以及60年代后期开始的通货膨胀。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共选择学派是作为反凯恩斯主义的一个学派出现的,同时它也因此被西方经济学界归入非主流派的阵营。
一、公共选择学派的产生及发展
1、产生背景
(1)当时政府经济理论的缺乏
传统经济理论很少论及国家与政府的行为,没有分析经济政策的制定过程——政治决策过程。在传统的理论中,政治过程与经济过程是截然分开的。作为政策制定者的国家与政府,被看成是经济体系的一个外生变量,且政府经济管理活动是以促进公共利益为目的的。
(2)新福利经济学的影响
20世纪30年代以来逐渐形成的新福利经济学,至少在两个方面刺激了公共选择理论的诞生。一是社会福利函数理论探讨了将个人偏好次序加总归纳成为社会偏好次序,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问题,刺激了人们对于不同投票规则下的集体决策机制的关注。二是20世纪40、50年代论述政策失误的著作关于在公共产品和外部性存在的情况下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问题,刺激了公共选择理论对资源配置的非市场决策过程的关注。
(3)国家干预的加强与失误
二战以来,国家干预经济所引发的各种弊病,如通货膨胀、失业等,促使人们关注其原因。在这种背景下,公共选择理论开始关注经济政策的制定过程——政治决策过程,并从实证与规范两个角度用市场机制的特点去理解与塑造政治过程,从而促成公共选择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2、发展过程
公共选择学派发源于20世纪60年代初期,位于美国弗吉尼亚州弗吉尼亚大学的托马斯·杰斐逊中心。美国学者沃伦·纳特与詹姆斯·布坎南在1957年创办该中心的最初目的,是为了研究政治经济学与社会哲学,特别注重对以个人为基础的社会秩序的研究。
1963年,布坎南与另一位学者戈登·塔洛克在弗吉尼亚州的夏洛茨维尔又创立了“非市场决策制度委员会”,以促进人们对非市场决策经济理论的研究。随后出版了《非市场决策论文集》。最初该文集的发表并未在社会上产生任何反响。1966年至1968年,“非市场决策制定委员会”改名为“公共选择协会”,并正式编辑出版了该协会的机关刊物《公共选择》杂志。这时,有关的研究成果才开始受到经济学与政治学学术界的关注。
整个20世纪60年代,正是凯恩斯理论处于支配地位的时期。由于与当时经济学界的主流观念差异太大,布坎南与塔洛克的学术研究活动受到所在的弗吉尼亚大学校方的干预,托马斯·杰斐逊中心及布坎南、塔洛克所任教的经济学系被校方批评为带有“19世纪极端保守主义的僵硬单一观点”。1968年,布坎南与图洛克被迫离开弗吉尼亚大学,分别转往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矾分校与赖斯大学担任经济学教授与政治学教授,托马斯·杰斐逊研究中心因而自动解散。
尽管被迫出走,中断了布坎南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但是,1957--1968年这段时间,公共选择理论已经获得了很大的成功。在这一基础上,1969年,布坎南与塔洛克重聚于弗吉尼亚州的弗吉尼亚理工学院,在公共选择研究协会的基础上,又创建了公共选择研究中心。此后的10年,公共选择理论作为新兴的政治经济学不仅得到美国学术界的重视,而且还相继出现在欧洲和日本等地,公共选择研究中心所在地布莱克斯堡,也因此成为世界各地研究公共选择理论的学者们云集的圣地--“麦加”。1983年,布坎南转任弗吉尼亚州乔治·梅森大学的经济学教授,同年公共选择研究中心也随之迁往该校。目前,美国乔治·梅森大学被称为云集公共选择学派的经济学家的大本营,公共选择理论不仅得到西方各国经济学家的关注,也引起了处于改革发展中的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重视。
二、公共选择学派的主要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方法论特征使公共选择理论区别于传统的政治理论,只有准确地理解公共选择理论的方法论,才能真正理解公共选择理论,才能运用公共选择理论来分析现实
社会问题。
公共选择理论采用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和方法来分析政治,是“政治的经济学”。它在方法论上有三个基本特征:个人主义的方法论;理性经济人假设;作为交易的政治。
(1)个人主义的方法论
这种方法论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不论是政治行为还是经济行为,都应从个体的角度去寻找原因,因为个体是组成群体的基本细胞,个体行为的集合构成了集体行为。
所谓个人主义的分析方法是指,经济学以分析单个消费者的自利性动机,个人偏好和个人预算约束为出发点,考察这这些因素对消费者活动的影响。
(2)理性经济人假设
经济学认为,作为一个人,无论他处于什么地位,人的本性都是一样的,都以追求个人利益、极大化个人的满足程度为最基本的动机。
布坎南认为,通过类似的行为假设,也能够对集体选择的结构特征进行一些基本的预测。它的理论价值在于:
①保证对人类行为分析的一致性。在此之前,政治学家与经济学家对人类行为的分析,采取的是两个完全相反的标准,市场选择领域,经济学家假定人人都是自利的;而政治选择领域,同样的人又变成了“慈善、博爱”的利他主义者。
②进行制度的比较分析。制度比较分析的目的,是考察在什么情况下,在什么体制下可能产生最坏的政策结果?如何避免?并且探讨什么样的体制会是最好的。
(3)作为交易的政治
布坎南认为经济学中的基本命题不是“选择”,而是交换,即不同经济个体(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换。在政治活动领域也一样,重要的命题并不是社团、党派与国家,而是这些集团之间与组成集团的个体之间,出于自利动机而进行的一系列交易过程。
把以交换为核心的分析扩展到政治活动与政治决策过程之中,随之便产生了两个重要变化:①政治活动的目的发生了改变。在公共选择学派看来,人们参与政治活动并不是为了追求真、善、美等超个人主义的社会目标,而是追求个人利益;②政治活动的自愿合作性。交易的前提与经济市场一样,是交易者之间的自愿合作关系,人们也能通过政治交易相互获益,尽管在政治市场上存在某种强制性,特别是采用多数规则时集体决策结果所具有强制性,但是只要每个人都有选择、合作与不合作的自由,政治选择的强制性也不会影响交易各方的相互获益。
二、公共选择学派的主要理论
(一)投票理论
这是公共选择学派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理论,这个理论开创了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经济人”的假设研究政治理论的先河。简单来说,该理论是研究公共产品的需求决策的,即政府通过何种方式了解社会公众的集体偏好以及选择,以提高公共产品的生产效率,提供最适宜的公共产品数量。
1.理论渊源
公共选择学派对投票理论的关注发端于肯尼斯·阿罗在1951年出版的《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中提出的所谓“阿罗不可能定理”(该定理以序数效用论为基础,证明了不存在一个理想的规则,能使社会或任何一个集体,从个人序数偏好得出社会的偏好和选择)。这两个观点促使布坎南深入分析了各种投票规则的优劣。
二、公共选择学派的主要理论
2.不同投票规则的比较
(1)一致同意原则
维克塞尔(1896年)提出了著名的全体一致同意原则,即关于公共物品及其成本分割
的决策只有在全体一致同意时才能做出。在直接民主制或特定的集体决策方法下,每个投票人都拥有否决权。而根据这一规则做出的集体决策,将满足所有投票人的偏好;因为如果该决策导致任何一个人的利益受损,都会招致反对票,进而不获通过。因此,一致同意规则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恰好对应帕累托效率状态。
布坎南和图洛克的“赞同的计
算”
纵轴衡量个人预期的收益与
成本,横轴衡量做出决策所需的人
数,总人数为N*,Bi表示典型个人
接受强制的受益,Cdm表示决策成
本,Cpe表示外部成本,Ct= Cdm+ Cpe
表示个人接受强制的成本。
林达尔均衡
E点即为林达尔均衡,最优公共品
数量G*,A为公共品提供所做的贡献份
额为t*,B为公共品提供所做的贡献份
额为(1-t*),AA和BB分别为A和B在
各自的不同份额下对公共品的需求曲
线。
(2)多数票原则
公共选择中的多数同意规则显示一种有关公共物品的方案,必须由只有在所有利益相关者中有超过半数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即一半以上的利益相关者表示同意或者不反对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批准。这里的“多数”可以是简单多数(1/2以上),特定多数(如3/4多数、4/5多数等)。
投票悖论
由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孔多塞在18世纪80年代发现,所以又称孔多塞悖论。指在通过“多数原则”实现个人选择到集体选择的转换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或非传递性。
个人的偏好顺序在几
何图形上表现为多峰,不能
保证集体的传递性,导致投
票悖论。而单峰能够保证集
体的传递性,投票悖论不会
发生。
(二)政党(政治家)理论
政党(政治家)和选民
是政治市场上的两个行为
主体,他们是政治市场上的
供给者和需求者。在公共选择理论中,政党是指通过合法的方式在大选中获得政权、统治政府的人的联合体,政治家是他所在的那个政党的领袖或代表(议员、总统或首相等),政治家的动机和行为与他所代表的那个政党的动机和行为是一致的。
1.政党的动机:唐斯假说
1957年,唐斯(Anthony Downs)在他的《民主的经济理论》一书中提出这样的假说:政治家或政党也是理性的经济人,他和消费者、生产者具有同样的行为动机。“民主政治中的政党与追求利润经济中的企业家是类似的。为了达到他们的个人目的,他们制定他们相信将能获得最多选票的政策,
唐斯认为,政党所追求的目标不是某种真理或理想,而是当选执政,“政党是为了赢得选举而制定政策,而不是为了制定政策而赢得选举”。
2.两党竞争模型
假定每个选民对于他的候选人或政党
所持的态度都有一个表现在这个维度范围
内的他最偏好的位置,也就是假定选民的偏
好是单峰值的。候选人离这个位置越远,这
个投票者就越不愿意对他投赞成票。
两党竞争的结果必将是两党都把政策
调整到X点。这时,虽然两党各自失去了横
轴两端的那部分选民的支持,但是这种政策
定位使两党各自失去的选票最少,符合最小差别原则。
(三)官员理论
官员理论提供了一种较准确测算政府规模的微观经济学方法,使官僚行为得到了较严格的证明。着重分析尼斯卡宁模型,他的官僚经济理论是在综合塔洛克与唐斯成果的基础上发展的,是全面而又有广泛影响力的。
1.理论假设
尼斯卡宁关注的中心是效率问题,其研究目的是为了分析官僚机构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和比较官僚组织与其他市场经济组织的相对效率。在尼斯卡宁看来,官僚的目的不是公共利益,也不是最大效率,而是同一般“经济人”
一样地追求个人效用的最大化,官僚的目标是追
求其预算的最大化。
2.理论模型
横轴测度官僚的产出,记为Q
,纵轴表示美
元数。曲线V代表由控制预算的立法上的资助者对于每个产出Q的水平赋予的价值,V线的斜率是产出的边际社会效益,它是根据边际效率递减的假定画出的。曲线C 是提供每一产出的总成本线,C线的斜率测定每一单位产出的边际成本,它是根据边际成本递增的假定画出的。
效率要求,只有当从产出中所获得的效益增量超过其成本增量时,才应进行生产。从而,有
*效产量是在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的那一点,即有效产出水平为Q,在该点V线的斜率与
C线的斜率相等。尼斯卡宁还测算出实际产量通常比有效产量大一倍的结论。因而,官僚们追求预算规模最大化的同时产生了一个无效率的庞大的官僚机构。
(四)寻租理论
公共选择学派认为,“租金是支付给资源所有者的款项中超过那些资源在任何可替代的用途中所能得到的款项的那一部分,是超过机会成本的收入”,寻租则是为这样的干预而进行的游说活动,“是用较低的贿赂成本获得较高的收益或超额利润”。该理论的主要内容有:
1.寻租的成因
公共选择学派把寻租的产生归因为政府对自由市场经济的干预,认为只要政府行动主要限于保护个人权利、人身和财产并实施自愿议定的私人合同,那么,市场过程就支配经济行为,并且保证出现的任何经济租金将因竞争性的进入而消失。但是,如果政府行为大大超出由最低的或保护性的状态所规定的限度,逐渐干预市场调节过程,那么,租金以及寻租活动必将继续存在。
2.寻租的缺陷
寻租赖以生存的前提是政府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介入,这被看成是“看不见的脚”对市场的践踏,寻租扭曲了正常的市场行为,其缺陷主要有:寻租造成的社会成本很大,寻租所引起的社会成本包括三方面:一是寻租活动中浪费掉的资源(用于贿赂政府官员的经济资源,本来可以在经济中别的地方用来生产受重视的货物和服务,而寻租却没有生产出纯粹价值);二是由经济寻租导致政治寻租而浪费掉的资源;三是寻租成功后形成垄断所损失掉的经济效率,即传统微观经济理论分析的福利净损失。
寻租活动形成的收入还会引起收入再分配。这种再分配有利于成功的寻租者,也可能有利于政府官员或律师等人,而不利于消费者、不成功的寻租者、寻租的受害厂商,导致经济的进一步扭曲。
(五)政府失灵理论
政府失灵(government failure)是指政府行动不能增进效率或政府把收入再分配给那些不应当获得这种收入的人。萨缪尔森给政府失灵下的定义是:“当国家行动不能改善经济效率或当政府把收入再分配给不恰当的人时,政府失灵就产生了。”
斯蒂格利茨把政府失灵的原因归结为三个方面:
1.信息不完全
如同私部门的决策面临信息不完全一样,公共部门制定和实施决策时也有信息不完全的问题。例如,政府难以确定把公共福利给予那些真正需要关怀或帮助的人。如果要把真正应该享受福利的人与不应该享受福利的人区分开来,其成本可能是很高的。这就使得政府有时候把福利给了那些不该享受这种福利的人。
2.政府官员的动机
政府官员是为自己的利益工作的,而政府政策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这就使得政府官员没有足够的动力去设计符合公共利益的政策。
政府官员是在一套既定的公务员规则下工作。这种规则往往不够灵活,它很难给好的官员相当于私部门中做类似工作的人的那种工资水平,或者很难给他们提供迅速提升的机会;更为困难是难以解雇能力低下的官员或将他们降职。因此,难以给政府官员提供有效的激励。
立法者对选票和连任的关心会导致有利于利益集团的立法和政策出台。
3.难以预期私部门对政府计划的反应,从而使政府行为的后果具有不确定性
政府行动的成败不仅取决于政府官员的动机,而且取决于私人部门的反应。私人部门对政府行动的意外反应有时候使政府计划南辕北辙。例如,政府给老年人提供足够的养老金会导致老年人与他们的子女分灶吃饭,这或者是因为老年人现在有独立生活的经济能力,或者是因为子女想卸掉养老的包袱。其结果是,养老金的真正受益者是养老金领取者的子女,因为他们现在无需花费养老支出。
二、公共选择学派的主要理论
政府失灵的重要表现有:
1.没有代表性的政府
在现代民主社会,民主应当是“一人一票”。但事实上却是金钱赢得选举政治家需要金钱来资助选举,因而能够在政治说话的是金钱而不是选民的偏好。因此,在西方民主制度下,通过政治程序做出的公共选择,如立法、政策方案往往体现的是财力雄厚的极少数人的利益和偏好,并不能代表广大选民的利益和愿望。
2.政府目光短浅和行为短期化
在西方民主制下,当选的政治领袖们必须经常面临着选举——每隔2、4或者6年,而且他们是在竞争十分激烈的选区争取再度当选的。政治竞争是间断的,某种政策只适用于某个政治家当政的那个时期;政治家即便可以连选连任,他也不可以终身当政,他要受法律规定的最高连任次数的限制。竞选的压力和政治竞争的间断性必然导致政治决策上的近视眼或目光短浅,政治家往往重视的是眼前的地位和未来的选票,很少看重国民的未来利益。
3.政府规模不断膨胀
政府规模不断膨胀表现在政府规模增长上。政府规模增长既可以表现为绝对规模增长,也可以表现为相对规模增长,前者用税收和政府支出绝对量的扩大来刻画,后者用人均纳税额和人均公共支出额或税收和公共支出分别在GDP中所占的比例来表示。
自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结束以来,发达国家的税收和政府支出(从而政府规模)有了令人瞩目的增长。在18世纪和19世纪,一般美国人所交纳的税收不到他的收入的5%,20世纪初年这个比例也不到10%,但是今天这个比例已经上升到35%左右。
4.政府活动的低效率
政府介入经济活动的理由是市场失灵,但是事实说明,政府干预往往并不能矫正市场失灵。例如失业、经济波动、通货膨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收入和财富分配不平等。 政治家为了扩大其权力范围和政府开支,往往有意夸大市场失灵,甚至创造市场不完全,这就使得“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和政府规模呈此消彼长的变化,其结果是政府干预愈多,效率损失愈大。
三、公共选择学派的税收选择理论
(一)税收选择理论与财政立宪紧紧相连
财政立宪是指要在立宪阶段就制定出近乎永久性的、基本的、稳定的财政制度,使个人能够有长期的预期,并以此作出行为选择。公共选择学派认为,要通过财政立宪,以宪法的形式确保预算平衡,并规定财政体制的税收和支出采取不同的决策方法。财政支出的构成与规模决策要在财政决策的日常运行过程中做出,而税收结构与水平的决策要在立宪阶段就做出,且一旦确定就就应相对稳定,为以后所有公共支出筹资。
1.财政立宪主义理论产生的背景
(1)现代税收与西方宪政制度的关系
13-17 世纪,由于社会发展对政府扩大职能的需要以及战争等因素,西方国家传统的以财产收入( 王室土地收入) 为主要形式的财政收入结构,已不能满足政府支出需要,不得不
开始大量地、经常地征税。若不能控制政府的征税权力,就将对纳税人财产造成最大侵害,因此纳税人自然产生制约政府征税权力、约束政府支出的强烈要求。这样,纳税人以缴纳税款为代价,获得政府提供的秩序和权利保护,并能够监督和制约政府的征税行为,现代税收就此产生了。为了配合纳税人控制政府征税权而产生的一系列制度,形成了西方宪政制度。正如达尔所指出的,“统治者需要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这一理念,一开始是作为一个征税问题的主张而提出的, 这一主张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有关一切法律问题上的主张。”
因此,西方国家现代税收与宪政制度是紧密相连的:没有现代税收,没有征税权受纳税人控制的税收制度,也就无所谓宪政制度;破坏现代税收制度,也就是破坏宪政制度。
(2)二战后西方国家政府公债的增长
20 世纪,西方国家政府规模急剧扩大,特别是在二战以后,由于凯恩斯主义经济干预思想的盛行、社会福利的扩大,西方国家政府的支出普遍占到了国内生产总值的1/2至1/3。同时,由于税收受国会的控制收入不能随之大规模增长,政府赤字就此不断增长,公债也随之增加。
(3)赤字、公债对宪政制度的威胁
公债作为弥补赤字的手段,有一个特点就是可以通过发新债还旧债,将还债日期无限期向后拖延。这就会产生两个后果:后果之一是,政府( 任期有限的政府) 没有还债和平衡预算的压力,可以将还债负担转移给以后的政府;后果之二是,纳税人由于财政幻觉等原因,不但不会去约束政府扩大开支的计划,反而支持其扩大,最终赋予政府过大的开支和过多的权力,使政府的财政赤字倾向合法化。
然而,债务财政并不因为财政幻觉就改变其经济和政治上的后果,避开宪政制度约束的财政预算必然会使公民通过正常的宪政程序控制政府行为(规模和范围) 的能力越来越小,最终公民就不能防止拥有强权的政府对私人权利的肆意干涉,宪政制度的作用将遭到破坏。正如布坎南所说:“关于公债的基本逻辑以及关于民主决策过程的基本分析告诉我们,如果道德的与(或) 体制上的约束条件受到干预,那么政府与社会就会产生公债,而公债一旦出现,就从来不会偿还”。
2.政策主张
(1)财政立宪
以立宪的形式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做出明确的规定,政府收入将更多地依赖于税收而不是其他收入来源,政府支出将更集中于公共物品的提供,而不是过多进入市场能够有效运作的领域。这样政府将获得充足稳定的收入,同时节约并规范支出,缩小收支差距,最终摆脱财政压力。
(2)平衡预算
布坎南强烈反对周期平衡和“充分就业平衡”的凯恩斯主义政策,主张保持预算平衡。为此,必须设立能起到特殊调节作用的具体细致的规则。一旦支出与税收的变化超出平衡界限,这个机制便自动反应促使预算恢复平衡。所谓的规则,包括调节税率、调节支出,或同时调节这两者。调节税率以适应支出,会导致公共部门扩大,所以更可取的是调节支出以适应既定税收结构,即预算支出超过收入一定界限时,支出就会自动削减,以控制赤字。
(3)税制选择
税制在立宪阶段的确立,既可以使纳税人有较准确的预期,又可以防止特殊利益集团操纵利用决策程序而剥削他人。公正合理的税制,其选择必须在个人对未来无知的立宪阶段确定。在这一阶段,纳税人会公正地支持一个最佳税收结构方案,即使税制引起再分配效应也会被充分认可。
(4)税收和支出的限制
布坎南认为,现在的财政制度未能做到税收和支出的适度和反映选民意愿,反而导致了
政府的失误和增长;税收与支出缺乏必要的限制,并导致了税收方面财政剥削的可能;支出获益不能遍及各阶层,使得支出与税收缺乏对称性——这为公共部门的扩大创造了条件。因此,财政收支的限制是必要的,但不应是具体的逐一限制,而应是立宪限制。布坎南详细分析了程序限制(通过决策过程间接限制财政结果) 和数量限制(直接限制财政结果) 两种方法。在程序限制中,他提出特殊的多数决策规则、税收—支出的通行性、支出与税收的同时决策、预算平衡、各级政府税收来源和政府功能的划分等方法,来避免财政剥削、减弱政府过度支出倾向。
(二)公共选择学派的最优税制理论
1.最优税制的概念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最优的税种就是参与公共选择的个体能够至少在理论上获得一致同意的税种。只有当所有纳税人预计到他们从政府那里获得公共服务的收益,大于其通过税收转移给政府的成本时,才会一致同意纳税。公共选择理论特别强调,要建立最优税制决不是一个简单的税制问题,还必须联系公共支出。凡不考虑公共支出的税制,决不是优化的税制。
2.最优税制的条件: 真实偏好显示机制的建立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要建立上述能获得一致同意的最优税制,需要解决一个关键的间题,这就是个人真实偏好强度的显示问题。如果偏好显示失真,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将提高,就会有人为了少缴税而少报受益,从而无法建立最优税制。所以,没有真实偏好显示机制就没有最优税制。公共选择理论认为, 某种特定的税制可以建立真实偏好的显示机制。这一机制最早被认为由维克里提出,后来经由克拉克等人的发展而逐渐完善,故又称为克拉克税。
设有甲、乙两个备选的公共支出方案,有a、b、c、d、e5个投票者通过独立投票
表决来确定究竟采用方案甲还是方案乙,每个投票者独
自给出他建议通过的方案
(即偏好的方案)带给自己的利益(即偏好强度)。投票结
果可列表如下: 在这样的税收结构中,
投票者不论是有意夸张或隐瞒其真实的偏好强度,其结果都将对他不利。有意隐瞒
时,需要冒他偏好的方案不
被通过的风险;若有意夸张偏好,可能使投票者本来不喜欢的方案获得通过,真正喜欢的方案反而可能被否决,税负也不会因此而减少。
3.最优税制的建立
公共选择学派认为税收结构是政治程序的产物,故最优税制的建立一方面是政治家在政治成本最小化目标下确立最优税制,另一方面是选民在社会公共品最优供给量上确立最优税制。
(1)政治成本最小化下的最优税制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最优税制的制定不能不考虑政治机制。公共选择理论特别强调税收的政治成本即政府制定税收政策的立法成本和那些想对税收立法施加影响的人所引起的寻租成本,并认为它是非常大的,远远超过税收的缴付成本与征管成本。由此认为,在某种民
主制度下,政治家为保证自己在选举中获胜,必将制定有利于自己获得最多选票(政治成本最小)的税收制度。赫蒂奇和温纳根据上述假定在1984年建立了一种税制选择模型,解释政治家在追求政治成本最小化的目标下确定的最优税收结构。设政治成本C取决于从不同来源筹集的收入,Ri在总收入R中所占的比例Ri/R,其中i为第i种税收来源。这一比例越高则来自这一来源的政治反对的成本就越高。因此,最优问题为: minC=C(R1/R,R2/R, ⋯ ,Rn/R,X) s.t.∑(Ri/R)=1
其中n表示一共有n种可能的收入来源;X表示决定政治成本的外生变量。则政治成本最小化的一阶条件为:
(əC/əRj)= λ 和s.t.∑(Ri/R)=1
即在既定税收收入总额一定的约束下从不同税收来源征得的最后一单位税收引起的政治成本的增加(或称边际政治成本)应该做到完全相等,即(əC/əRi)=(əC/əRj)=λ(i≠j)。因此,理性的政治家(或政党)将会选择使各种税收来源的边际政治成本相等的税收制度。
(2)最优公共品供给量下的最优税制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最优税制应将政府的实际公共支出水平限定在公众所愿意的水平之上即社会最优的公共品供给量,这一最优量由个人通过公共选择确定。当公共支出仅以税收形式筹集时,这一税制产生的最佳公共品供给量占其所能提供的最大税收的比重应限制在预先规定的某一水平上(用K 表示)。可用如下公式表示:
Ge/Tm ( t,Y)=K
其中Ge为公共支出的最优量;Tm (t,y)为既定税制所产生的最大税收收入,它是税率(t) 和税基(y)的函数;K 为最优公共支出量占最大税收收入的比重,由反映公众偏好的政治程序预先规定,所以是一外生变量。上式的经济含义是:公众通过选择税率结构和税基两个基本要素而构成的税制,把政府的公共支出限制在公众的意愿之内。
4.公共选择理论的税收政策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 税收政策的制定不能不考虑设计税收制度的政治环境, 税收政策是政治决策的产物。该学派根据政治成本最小化理论, 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政策主张。
(1)最优消费税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对所有商品征收统一税率才能使政治成本最小化。拉姆齐定理认为商品税的税率与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成反比, 这样才能使税收额外负担最小化。但税率是根据各利益集团政治力量的均衡来制定的, 如果允许不同消费税的税率有差别, 将会提高税收的政治成本。而各利益集团对税收结构的影响能力显然大于对各种商品需求弹性的影响, 导致政治决策的最终结果是统一税率。
(2)最优所得税
关于所得税, 布坎南主张实行比例税率。他认为如果比例所得税被接受为财政制度的一部分, 所得税的政治成本将会大大降低。因为实行累进所得税时, 各利益集团为尽可能减少它们的高额税负进行寻租活动, 这将意味着巨额的寻租成本。
四、公共选择学派的税收选择理论评价
只有正确认识公共选择学派的税收选择理论,才能从中得到有益的启示。下面将从正反两个方面来浅议该理论。
(一)公共选择学派最优税制理论的合理性
1.运用政治决策机制来研究最优税制。最适课税理论在论述税收的成本时,不研究政治对税收的影响,只考虑税收的超额负担。公共选择学派明确地提出政治成本也是税收的福利成本。
现实中,税制的决定决不是单纯的市场行为,它必定受政治决策机制的影响。最优的税收制度是在政治家追求政治成本最小化的目标下确定的。
2.联系财政支出研究最优税制。财政活动是一个过程,它包括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最优税制的设计不能不考虑税收是如何支出的。公共选择学派深入地研究了税收制度如何设计才能实现支出的最优水平和结构。该理论认为,政治家和官员从各自最大化动机出发,在扩大政府预算规模上不谋而合,最终导致政府支出规模不断膨胀。公共选择学派的税收理论阐述了这种现象的根源和解决办法,从而为遏止巨额财政赤字和规避财政风险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理论依据。
(二)公共选择学派最优税制理论的局限性
1.无法解释用于收入再分配的税收收入。公共选择理论根据受益原则确定个人税额,这一方面忽视了最初的收入分配状况;另一方面,依据受益原则,一个人受益多少就应缴纳多少税额,不存在受益而不纳税的现象。但是,由于市场的缺陷,如果居民的收入任由市场调节, 其差距将会越来越大,导致社会不公,影响经济稳定。所以政府应该进行类似于转移支付这样的收入再分配措施,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而转移支付是不需要受益者缴纳对等的税额。所以公共选择学派的最优税制理论就无法解释用于收入再分配的这部分税收收入。
2.税制缺乏实际操作性。根据公共选择理论,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同时决定最优的公共支出和人们各自应交的税额,而且这样决定的税额正好等于个人受益的大小。但是,现实中,一方面受益多少的确定在技术上存在困难:另一方面税收从来都不是自愿的,在缺乏激励相容机制的情况下,由于公共品的非排它性,“ 搭便车” 将无法避免,必然会有人为了少缴税而少报受益,故这样的税制在实践中很难操作。
3.忽视了经济对税制的决定作用。公共选择学派认为,税收制度是政治体制的产物。实际上对税制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经济因素。我们知道税收属于分配领域,所以可供政府征收的数额决定于生产的数额,生产的方式最终决定了征税的方式。政治家和官员的“ 经济人” 假设并不符合现实,她们在政治活动中对自身行为所产生的成本并不能全部承担,受益也不能全部享受,难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故政治家和官员将会从经济增长和社会公平的角度来设计税制。
五、公共选择学派的税收选择理论的现实借鉴意义
公共选择理论用经济学的思维方法对政府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为研究政府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新研究途径。同时,它也深刻揭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之间存在的一些共同特征,指出了政府干预经济的限度和政府干预失败的根本原因。因此,我国当前处于重要发展时期,可以从公共选择理论中得到一些启发。
1.政府必须把握好在干预经济活动中的适度原则,在政府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架构起一套激励共容机制。由于市场存在着一定的自发性,注定了会在有的时候失灵,所以政府就有必要对市场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但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既要发挥好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又要把握好政府干预经济行为的限度,使政府能够有效地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而不是取代它;但我们也不能完全照搬公共选择理论的结论。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在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建立起一整套激励共容机制,这样政府利益不仅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反而更能促进公共利益。
2.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要进行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逐步转变政府职能。经济市场与政治市场具有相似性,经济过程和政治过程也有密切的联系。政治过程的缺点会对经济过程产生不良的影响。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已初见成效,但政治体制改革却相对滞后,特别是政府机构改革、政府职能与效率改革等方面还存在许多理论上与实践上的障碍。公共选择理论的政府观,为我们对政府、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对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所以,为了早日建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进行相应的政治体制改革,并依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转变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