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贸基础知识与国际贸易实务
国际商贸基础知识与国际贸易实务
目录
序文
一、 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
(一) 交易磋商
(二)签订书面合同
二、 国际贸易合同条款
(一) 商品的名称或品名
(二) 商品的品质
(三) 商品的数量
(四) 商品的包装
(五)商品的价格
三、国际贸易方式
(一) 补偿贸易
(二) 加工贸易
1.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
2. 进料加工贸易
(三)一般贸易
四、国际贸易术语
(一)对几种主要贸易术语解释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分类对照表:
五、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一) 信用证支付方式
(二) 汇付支付方式
(三) 托收支付方式
六、海运货物保险
(一) 基本险
(二) 附加险
(三) 海洋运输货物专门保险
(四) 卖方利益险
七、出入境检验检疫程序
(一)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职责
(二) 检验检疫程序
八、进出口货物的基本通关程序
(一)海关的职责
(二)通关的定义
(三) 通关的基本程序
(四) 国家对进出口货物付收汇的管理
(五) 国家对出口退税的管理
九、附:单证
国际物流与国内物流
目前,物流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而言,物流应该由七种要素组成:运输、配送、包装、搬运、流通加工、信息、贮存等,在我国,物流活动还应该加上进出口业务。这主要是因为我国进出口的管理体制同内贸有着明显差别,并有其独特的业务特点和规律。同时,随着加入WTO的深化,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大潮的汹涌冲击下,国际物流与国内物流必将走向一体化。所以我们必须关注和重视进出口在物流中的作用,有必要了解、掌握有关进出口业务的知识。
一、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
(一)交易磋商
交易磋商是双方为买卖商品,对交易的各项条件进行协商以达成交易的过程,通常称为谈判。概括为四个环节:
1. 邀请发盘(Invitation to Offer)
是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品有关交易条件,或者就该项交易提出带有保留条件的建议。常见的形式是询盘,业务上常称作询价,内容涉及: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及索取样品等。
2. 发盘(Offer)
是指交易的一方¬——发盘人,向另一方——受盘人提出购买或售出某种商品及的各项交易条件,并表示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定立合同的行为。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由卖方发出的称作售货发盘(Selling Offer),由买方发出的称作购货发盘(Buing Offer)或递盘(Bid)。
3. 还盘(Counter-offer)
是指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来。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4. 接受(Acceptance)
是指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裔声明或行为向对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将接受称作承诺。接受和发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
(二)签订书面合同
经过交易磋商,一方的发盘或还盘被对方有效地接受后,就算达成了交易,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合同关系。在业务中,一般还要用书面形式将双方的权力、义务明文规定下来以便执行,这就是签订合同。
二、国际贸易合同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各种交易的商品,都有具体的名名称,并表现为一定的质量,每笔进出口商品交易,都要规定一定的数量,而交易的大多数商品,通常都需要有适当的包装。因此买卖双方洽谈交易和订立合同时,必须就成交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包装和价格这些主要交易条件商妥,并在买卖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商品的名称或品名
l.描述内容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
2.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而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的词句,都不应列入。
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含义取得共识,对于某些商品的定名及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
4.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以利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
(二)商品的品质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在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或者透明度等。
合同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如果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三)商品的数量
商品的数量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
(四)商品的包装
商品种类繁多,性质、特点和形状各异,因而它们对包装的要求也各不相同,除少数商品难以包装,不值得包装或根本没有包装的必要,而采取裸状或散装的形式外,其他绝大多数商品都需要有适当的包装。
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继续,凡需要包装的商品,只有通过包装,才算完成生产过程,商品才能进入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才能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这是因为,包装是保护商品在流通过程中完好和数量完整的重要措施,有些商品甚至根本离不开包装,它的包装成为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经过适当包装的商品不仅便于运输、装卸、搬运储存、保管、清点、陈列和携带,而且不易丢失或被盗,为各方面提供了便利。
根据包装在流通过程作用的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即外包装)和销售包装(即内包装)两种类型,前者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和防止出现货损货差;后者除起保护商品的作用外还有促销的功能。
(五) 商品的价格
三、国际贸易方式
(一)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指在信贷基础上进口设备,然后以回销产品或劳务的方式取得价款,并分期偿还进口设备的价款和利息。
1.补偿贸易的种类
在当前我国开展的补偿贸易中按照用来偿付的标的的不同,大体上可将补偿贸易分为三类。
(1)直接产品补偿:即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由设备供应方向设备进口方承诺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又该设备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直接产品补偿是补偿贸易最基本的做法,但是它有一定的局限性,那就是它要求生产出来的直接产品必须是对方所需要的,并且产品的质量符合对方的要求;或者该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可销性,否则这种贸易方式不易为对方接受。
(2)间接产品补偿:当进行交易的设备本身不生产物质产品,或设备所生产的直接产品菲对方所需或在国际市场上不好销时,可由双方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协商,用回购其他产品的方式来进行交易。
(3)劳务补偿:这种做法常见于同来料加工或来件装配相结合的中小型补偿贸易中。一般做法是双方很根据协议,由对方代我方购进所需得技术、设备,货款由对方垫付。我方按对方要求加工生产后,从应收的工缴费中分期扣还所欠款项。
在实践中,上述三种做法还可结合使用,即进行综合补偿。有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还可
以部分用以上任一方式,部分用现汇支付来进行补偿贸易。
2.补偿贸易的特征
(1)信贷是补偿贸易必不可缺的前提条件。在实际业条中,信贷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 但大量出现的是商品信贷,即设备的赊销。
(2)设备供应方必须同时承诺回购设备进口方的产品或劳务,这是构成补偿贸易的必备条件。
可见,构成补偿贸易不仅要求设备供应方提供信贷,同时还要求其承诺回购对方的产品或劳务以便对方用所得贷款来偿还贷款,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补偿贸易的作用
对设备进口来讲:补偿贸易是一种较好的利用外资的形式;可以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发展和提高本国的生产能力,加快企业的技术改造,使产品不断更新及多样化,增强出产品的竞争力;③通过补偿贸易,在扩大出口的同时,还能得到一个较稳定的销售市场和销售渠道等。
对设备出口方来讲:①有利于突破进口方支付能力不足,扩大出口;在当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通过承诺回购大义务加强自己的竞争地位,争取贸易伙伴;③在回购中得到较稳定的原材料来源,或从转售产品中获得利润等。
我国对于补偿贸易的有关规定和优惠政策。
(二)加工贸易
1.对外加工装配业务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我国企业开展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业务的总称。它是指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我方工厂按对方要求进行加工装配,将产成品交对方处置,我方按约定收取工缴费作为报酬。
(1)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性质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一种委托加工的贸易方式,外商将原材料等运交我方,并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我方只是作为受托人按照外商的要求。将原料加工成为成品。我方在加工过程中付出的劳动以获得工缴费收人作为报酬,因此可以说对外加工装配属于劳务贸易的一种形式,它是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务出口。
(2)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作用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不论是对于我方(承接方)还是别于外商(委托方)都有积极的作用。
对于承接方来讲,可以:①克服本国生产能力有余而原材料不足的矛盾,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②开发劳动力资源,增加就业机会并繁荣地方经济;③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对于委托方来讲,可以:①降低产品成本,进而增强其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②有利于委托方所在国的产业结构调整。这主要是指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委托加工方式,将一些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转移到发展中国家。
(3)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特点
对外加工装配贸易是目前国际上大量使用的专业化分工合作生产和销售的一种形式,具有简单易行、灵活多样和见效快等特点。相对于其他贸易方式来讲,它具有以下更具体的特点。承接方不占用自己的外汇资金;承接方不承担销售风险,也不提供销售市场;承接方仅收取工缴费和所提供得料件的费用;委托方提供设备的价款只能从工缴费中扣除。
2.进料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贸易(又称以进养出)是从国外进口原料加工成成品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它和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一样,也是利用我国的技术设备和劳动力,把国外提供的原材料、零
部件加工装配成为成品,在销到国外市场的“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方式。但是,两者又有明显的不同,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在进料加工中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是两笔不同的交易,均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而目原料供应者和成品购买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而在加工装配业务中,原料运进和成品运出均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它们均属于一笔交易,有关事项也在同一个合同中加以规定。由于加工装配业务属于委托加工,所以原料供应者又是成品接受者。第二,在进料加工业务中,我方从国外购进原料,由工厂加工成成品,销往国外市场后,赚取由原料到成品的附加价值,只是我方要承担市场销售的风险。而在加工装配业务中,由于成品交给外商自己销售,所以我方无须承担市场销售风险,但是我方得到的也仅是一部分劳动力的报酬,至于产生的附加值有多大,我方不得而知,所以加工装配业务的创汇率一般低于进料加工。
3.对外加工贸易在我国的地位和作用
改革开放之初,在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的基础上,我国承接了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转移出来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或某些中等技术产业,发展了“两头在外”的轻纺和机电等产业的加工贸易。 目前,加工贸易涉及到我国绝大部分产业,在促进区域经济繁荣、推动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加工贸易在对外经济贸易中的地位将进一步提高;加工贸易对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将越来越强。
(三)一般贸易
四、国际贸易术语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都以合同中规定的贸易术语来确定合同的性质。
贸易术语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简短的外文缩写的字母来表明货物的单价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与风险的划分界限。
为了减少纠纷和避免争议,有些国际商业集团便先后制定了一些统一解释贸易术语的规则,其中包括,
1.国际法协会修订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全文共21条,沿用至今。这一规则对CIF买卖合同的性质和特点,买卖双方所承担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多间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2.美国一些商业团体制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队》(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
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六种:(1)Ex Point of Origin(原产地交货)(2)Free On Board( 运输工具上交货)(3)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4)Cost and Freight(成不加运费)
(5)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在、保险费加运费)(6)Ex 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 除原产地交货(Ex Point of Origin)和目的港码头交货(Ex Dock)分别与INCOTERMS中的Ex Works和Delivered Ex Quay大体相近外,其他4种与INCOTERMS相应的贸艺术语的解释有很大不同。上述《定义》多被美国、加拿大以及其他一些美洲国家所采用,所以在同法美洲国家进行交易时应加以注意。
3.国际商会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INCOTERMS)
为了便于理解,《通则》将所有的术语分为4个基本不同的类型。第一组为E组(EXW),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第二组F组(FCA、FAS和FOB),指卖方需将货物交致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第三组C组(CFR、CIF、CPT和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产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第四
部件加工装配成为成品,在销到国外市场的“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方式。但是,两者又有明显的不同,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在进料加工中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是两笔不同的交易,均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而目原料供应者和成品购买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而在加工装配业务中,原料运进和成品运出均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它们均属于一笔交易,有关事项也在同一个合同中加以规定。由于加工装配业务属于委托加工,所以原料供应者又是成品接受者。第二,在进料加工业务中,我方从国外购进原料,由工厂加工成成品,销往国外市场后,赚取由原料到成品的附加价值,只是我方要承担市场销售的风险。而在加工装配业务中,由于成品交给外商自己销售,所以我方无须承担市场销售风险,但是我方得到的也仅是一部分劳动力的报酬,至于产生的附加值有多大,我方不得而知,所以加工装配业务的创汇率一般低于进料加工。
3.对外加工贸易在我国的地位和作用
改革开放之初,在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的基础上,我国承接了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转移出来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或某些中等技术产业,发展了“两头在外”的轻纺和机电等产业的加工贸易。 目前,加工贸易涉及到我国绝大部分产业,在促进区域经济繁荣、推动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加工贸易在对外经济贸易中的地位将进一步提高;加工贸易对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将越来越强。
(三)一般贸易
四、国际贸易术语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都以合同中规定的贸易术语来确定合同的性质。
贸易术语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简短的外文缩写的字母来表明货物的单价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与风险的划分界限。
为了减少纠纷和避免争议,有些国际商业集团便先后制定了一些统一解释贸易术语的规则,其中包括,
1.国际法协会修订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全文共21条,沿用至今。这一规则对CIF买卖合同的性质和特点,买卖双方所承担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多间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2.美国一些商业团体制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队》(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
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六种:(1)Ex Point of Origin(原产地交货)(2)Free On Board( 运输工具上交货)(3)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4)Cost and Freight(成不加运费)
(5)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在、保险费加运费)(6)Ex 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 除原产地交货(Ex Point of Origin)和目的港码头交货(Ex Dock)分别与INCOTERMS中的Ex Works和Delivered Ex Quay大体相近外,其他4种与INCOTERMS相应的贸艺术语的解释有很大不同。上述《定义》多被美国、加拿大以及其他一些美洲国家所采用,所以在同法美洲国家进行交易时应加以注意。
3.国际商会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INCOTERMS)
为了便于理解,《通则》将所有的术语分为4个基本不同的类型。第一组为E组(EXW),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第二组F组(FCA、FAS和FOB),指卖方需将货物交致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第三组C组(CFR、CIF、CPT和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产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第四
组D组(DAF、DES、DEQ、DDU和DDP),指卖方须负担将货物运往指定的进口国交货地点的一切风险。
在自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中,《通则》是包括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和影响最大的一种。
(一) 对几种主要贸易术语解释
1.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卖方承担的基本义务是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2.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3.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卖方的基本义务是负责按通常的条件租船订舱,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并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此外,卖方还要负责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海运货物保险,支付保险费。
4.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卖方承担的基本义务是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
5.CPT运费付至(……目的地指定地点)
卖方要自负费用订立将货物运至目的地指定地点的运输契约,并且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在多式联运情况下,交给第一承运人)处置之下,即完成交货任务。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分类对照表:
国际代码 全称及中文翻译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界限 出口报关责任费用由谁负担 进口报关责任费用由谁负担 适用运输方式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 商品产地所在地 买方处理货物后 买方 买方 任何方式
E组—发货
FCA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出口国内地、港口 承运人处理货物后 卖方 买方 任何方式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口 货交船边后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
FOB 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装运港口 货物越过船舷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
F组—主要运费未付
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装运港口 货物越过船舷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装运港口 货物越过船舷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 CPT Carriage and Paid To
运费付至 出口国内地、港口 承运人处理货物后 卖方 买方 任何方式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 出口国内地、港口 承运人处理货物后 卖方 买方 任何方式
C组—主要运费已付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 两国边境指定地点 买方处理货物后 卖方 买方 任何方式 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口 买方在码头收货后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 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 目的港口 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后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 进口国内 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后 卖方 买方 任何方式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交货 进口国内 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后 卖方 卖方 任何方式 D组—到达
五、国际贸易三种基本支付方式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
1.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又称信用状,是指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或为其自身需要,向第三者开立的载有确定金额在规定期限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根据这个定义,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第三者(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其条件是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付款人既可是开证银行自己,也可以是它所指定的其它银行。收款人既可是受益人本人也可以是它的指定人,例如议付行或其往来银行。
2.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进出口贸易中使用的跟单信用证,其业务流程用图所示:
3.信用证的一般内容
大致包括以下项目:
①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信用证的编号、种类、金额、开证日期、有效期限和到期地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使用不信用证的权利、是否可以转让等。
②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Tenor)和出票条款(Drawn Clause)。
③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运输标志等要求。
④货物的单价。
⑤对运输的要求:如装运期限、装运港和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费支付方式以及关于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的规定等。
⑥对单据的要求:包括单据的名称、内容和份数等。
⑦其他事项。
(二) 汇付支付方式
1. 汇付的含义
汇付(Remittance)是指在订立贸易合同之后,进口人(汇款人)主动将货款交给进口地银行(汇出行),要求银行用一定的结算工具(可以是电讯方式发出的、航空信件寄出的汇款通知书或是汇票及其票根)通过一家出口地银行(汇入行)把款项交付出口人(收款人)的行为。
2. 汇款的三种方式
①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是指汇出行以电讯方式将委托付款的指令发送给汇入行,指示其支付汇款资金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电汇业务的流程如图:
②信汇(Mail Transfer,简称M/T)
信汇是指汇出行签发信汇委托书(M/T Advice),或付款委托书(Payment Order),并以航空信邮寄给汇入行,指示后者向收款人支付资金的汇款方式。信汇业务的流程与电汇极其相似,区别之处仅在于付款指令的传递方式,即前者用航空信,后者用电讯方式。 ③票汇(Remittance by a Banker’s Demand Draft,简称D/D)
票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要求签发即期银行汇票,交由汇款人转交收款人以向汇入行提示领款的汇款方式。票汇业务中使用的付款指令是一张即期银行汇票,由汇出行做出票人,由汇入行作付款人,由收款人作汇票的收款人。
(三) 托收支付方式
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商(债权人)将开具的汇票(随附或不随附货运单据)交给所在地的银行,委托该行通过它在进口商(债务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人向进口商收取货款。像这种结算工具的传输方向与资金的流向相反结算方法称作“逆汇”,又叫“出票法”。按照托收单据的不同,托收可分为两种方式:
1.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是指资金单据的托收,既不附有商业单据,或仅附有发票等不包括运输单据的一般商业单据,即所谓“非货运单据”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是指汇票连同所附货运单据一起交银行委托其代收款项。主要流程如图:
六、我国海运货物保险险别及其条款
按照能否单独投保,我国海运货物保险险别可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基本险也称主险可以单独投保,承保的主要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基本险后加保,其承保的主要是其他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一)基本险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险别同国际保险市场的做法一样,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其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义务及索赔期限都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l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分节予以明确规定,三种基本险除了在责任范围方面有所不同外后四部分的内容都相同_-
(1)责任范围
Ⅰ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
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
①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②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水流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钱、触确、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上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⑦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⑧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仅不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在三个基本险别中,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最窄,多用于大宗、低值的散装或裸装货,如矿石、非金属等。
Ⅱ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A或WPA)
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
①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②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水渍险不包括锈损、碰损、破碎、以及散装货物的部分损失,故常用于不易损坏的货物或生锈并不影响使用价值的货物,如钢管、铁材等。
Ⅲ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的承包责任范围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应用于价值较高、致损原因较多的货物,如棉毛及其制品等。
(2)除外责任
即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
①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②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③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和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④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价格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⑤ 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3)责任起讫
责任起讫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与终止实现,也称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限。出于运输险的特点,保险业务中对责任起讫不规定具体的日期,而是采用“仓至仓”(Warehouse to Warehouse,简称W/W)原则,即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运离保险单所载
明的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时开始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继续有效,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以先发生者为准。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4)索赔期限
也称索赔时效,是被保险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与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的有效期。逾期则被保险人丧失索赔的权力。我国海商法规定,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二)附加险
为了满足国际贸易中有关关系人的保险要求,保险人在基本险险别之外又制定了各种附加险。目前,《中国保险条款》中的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类。
(1)一般附加险
(A) 偷窃、体或不着险
(B) 淡水雨淋险
(C) 短量险
(D) 混杂、玷污险
(E) 渗漏险
(F) 碰损、破碎险
(G) 串味险
(H) 钩损险
(I) 受潮受热险
(J) 包装破裂险
(K) 锈损险
(2)特别附加险
(A) 交货不到险
(B) 进口关税险
(C) 舱面险
(D) 拒收险
(E) 黄曲霉素险
(F) 出口货物到香港、九龙或澳门存仓扩展条款
(3)特殊附加险
(A) 海运战争险
(B) 海运战争险的附加费用险
(C) 罢工险
(三)海洋运输货物专门保险
(1)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2)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险
(四)卖方利益险
七、出入境检验检疫程序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职责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是国家重要的涉外行政执法机关,是国家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
(二)检验检疫程序
检验检疫程序是指: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人员及其携带物,从报检/申报、采样/抽样、检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计/收费到签证放行的全过程。
1.报检
报检是指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请检验检疫工作的手续,检验检疫机构接受申请人报检,是检验检疫工作的开始。报检单位是入境货物收货人、出境货物生产企业或出口企业以及其代理人,报检范围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以及其他业务的相关规定的应检对象。必须提供的单证有,合同、箱单、发票、信用证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还应填写出、入境货物报检单。
2.抽样及制样
凡需检验检疫并出具结果的出入境货物,均需检验检疫人员到现场抽取样品,凡需对所抽取样品经过加工方能进行检验的就要制样,也就是样品制备。
3.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是对出入境应检对象,通过感官的,物理的、化学的、微生物的、方法进行检验检疫,以判定所检对象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合同及买方所在国官方机构的有关规定。除此之外,检验检疫机构还可根据委托或指定,进行鉴定业务。
4.卫生除害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利国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所涉及的卫生除害处理的范围和对象是非常广泛的,它包括:出入境的货物、动植物、运输工具、交通工具的卫生除害处理以及公共场所、病源地和疫源地的卫生除害处理等。卫生除害处理的方法主要包括,①④⑤⑥物理方法:超声波、紫外线照射、加热处理、冷冻处理、捕杀、焚烧、深埋等;②化学方法:药物熏蒸除害、药物表面喷洒;③另外,人为措施禁止出入境、过境和封存等。
5.收费
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是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收费对象是向出入境捡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鉴定等业务的货主及其代理人。检验检疫收费包括: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审核、注册、认可认证、签证、审批、查验等费用,出入境动植物实验室检疫项目费、鉴定业务费、检疫处理费等。
6.签证与放行
检验检疫的签证与放行,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际公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入境货物通关单,作为海关核放货物的依据;同时,国外又要求签发有关检验检疫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出入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或检验检疫证书。
八、进出口货物的基本通关程序
(一)海关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其职责具体有四项:
1.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包括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2.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
3.查缉走私;
4.编制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新《海关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1.健全缉私体制,明确缉私警察地位,完善行政执法手段及法律责任,加大打击违法走私力度。
2.完善海关监管制度和加强税收征管。
3.维护海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以及体现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4.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强调违法、不当行政的法律责任。
(二)通关的定义
所谓通关,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物品的所有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手续,海关对其呈交的单证和申请进出口的货物依法进行审核、查验、征缴税费,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全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法办理海关手续。
(三)通关的基本程序
进出口货物的通关,一般可分为四个基本环节,即:
1. 申报—2.查验—3.征税—4.放行
加工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的减免税或缓期缴纳进出口税费的进出口货物,以及,其他在放行后一定期限内仍须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的通关,可以划分为五个基本环节:
1. 申报—2.查验—3.征税—4.放行—5.结关
1.申报
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
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
海关在接受申报时,要对进出口报关单位申报的内容及递交的随附申报单证,依据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的有关政策、法规进行认真审核。通过审核有关单证,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合法性,申报的内容是否正确,申报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进出口货物的征免性质是否属于特殊监管范围,以及决定是否需要实际查验货物等。 因此,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的报关单位必须如实向海关申报,这是区别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是走私与非走私、违规与非违规的重要因素之一。
2.查验
进出口货物在通过申报环节后.即进入查验环节。 进出口货物除按照国家规定、国际惯例以及经海关总署特准的可予以免验以外,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均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查验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一种具体行为。即通过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核查,确定单货、证货是否相符、有无瞒报、伪报和申报不实等走私违规行为,并为征税、统计和后续管理等提供可靠的监管依据
3.税费计征
税费计征是指海关根据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的税费。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进出口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应征收关税。关税由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
我国对进口货物除征收关税外,还要征收进口环节,少数商品要征收消费税。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上述两种税款应由税务机关征收。为简化征税手续,方便货物进出口,同时又可有效地避免货物进口后另行征收可能漏征,国家规定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由海关在进口节代税务机关征收。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又常常称为海关代征税。
海关税费计征的一般程序是:
(1)税则归类
税则归类就是将进出口货物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归类总规则归入适当的税则编号,以确定其适用的税率。
(2)税率的运用
①关税税率
《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关税进口税率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栏。出口税率只有一种。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规定,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反之,则按照优惠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岐视性待遇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机,可以征收特别关税。
②进口环节税税率
目前,海关在进口环节代国家其他部门征收的进口环节税有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3)完税价格的审定
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应征关税的进出口货物的价格。
(4)税费的计算
(5)税费的缴纳
4.放行
放行是口岸海关监管现场作业的最后一个环节。口岸海关在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经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依法办理进出口税费计征手续并收缴税款后,在有关签盖放行章,意味着海关监管行为结束,在这种情况下,放行即为结关。进口货物收货人凭以提取、发运,出口货物发货人凭以装船、启运。
5.结关
结关是指经口岸放行后仍需继续实施后续管理的货物,海关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查,对需要补证、补税货物做出处理,直至完全结束海关监管的工作程序。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结关是指海关在加工贸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其进口、复出口及余料情况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已申请办理了批准内销货物的补证、补税手续,对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于以销案。
(四)国家对进出口货物付收汇的管理
根据《外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制度的要求结汇、用汇,银行对企业的收付汇实行结汇、售汇制。企业的外汇收入应按当日汇价卖给指定银行,银行收取外汇,兑给人民币;企业需要使用外汇时,需持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进口证明、进口合同或协议等有效凭证到银行用人民币兑换。国家为了保障银行结汇、售汇制度的执行,保证充足外汇来源,满足用汇需要,在货物的进出口过程中,实行较为严格的收付汇和销制度。
1.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所谓出口的收汇核销制度是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同家外汇管制的要求,通过海关对出口货物的监管,对出口单位收汇是否结售给国家进行监督的一种管理制度。
(1)出口收汇核销的凭证
出口收汇核销的凭证是“出口收汇核销单”它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它是出口收汇管理中最主要、最重要的一份单据,也是海关直接审核并签章的单据。
(2)出口收汇核销的程序
有出口收汇货物的单位,应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经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核销单;在货物出口时,海关凭核销单放行;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将有关单据送银行办理收汇手续,银行收汇后,出口单位将海关签章退回的核销单、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有关证明文件送外汇管理部门,由其核销该笔收汇。为了简化手续,对于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自寄单据(指不通过银行交单索汇)项下的出口,向银行结汇时不必提交核销单,但须多提供一联注有核销单编号的发票。
(3)出口收汇核销的范围
按规定,对于一般贸易、易货贸易、租赁、寄售、展销等一切出口贸易方式,只要涉及到出口收汇,都必须进行出口收汇核销。
援外项目物资、捐赠、暂时出口、样品、广告品等非贸易型的货物出口,无须凭核销单办理报关手续。
2.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国家为了防止汇出外汇而不进口商品的逃汇行为,通过梅关加强对进口货物的监管,实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目前,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由外汇管理局委托各外汇银行代为办理。企业进口汇付前,需向付汇银行申领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凭此办理付汇。货物进口时,需多填写一联供付汇核销用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单位凭盖有海关“放行”章或“验讫”章的报关单和“进口付汇核销单”向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受委托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外汇银行将进口付汇核销情况按月逐笔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核,由当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四) 国家对出口退税的管理
1.出口退税的涵义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增强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鼓励出
口创汇,而实行的由国内税务机关退还出口商品国内税的措施。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本国的出口商品都退还国内税。对于进口商品,进口国一般都要对其征收国内税,因此如果商品出口国不对本国出口商品退还国内税,势必影响其商品的出口成本,不利于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
2.出口退税的凭证和范围
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必须提供“两单两票”。即海关盖有“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银行的出口结汇水单、出口销售发票、出口产品购进发票。另外,出口企业还须每半年提供一次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已核销”证明。
在规定的范为内有权申请出口退税的包括:
(1)有出口经营权并承担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出口货物;
(2)工业企业委托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
3.通关手续及要求
申请出口产品退税的出口企业,在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除应按规定填制出回报关单和随附单证外,还应填制一份与普通出口报关单的格式一致的浅黄色“出口退税报关”。由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是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的主要凭证。
4.其他情况的处理
(1)货物退关处理
出口货物,如遇特殊情况发生退关或退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应向原报关出口地海关交验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证明,证明该批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者所退税款已退回税务机关,海关才准予办理退关手续。
(2)遗失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处理
应向海关交验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该批货物尚未办理出口产品的证明,经海关查核该批货物确已出口,由海关给予补签“出口退税报关单”,并在其上签注“补办”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