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商品房契税的公告
关于缴纳商品房契税的公告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物业公司、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商品房买卖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契税收入及时入库,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范围:凡在我县境内购买商品房的个人或单位均为契税的纳税人,购房者在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既已发生契税纳税义务,购房者应积极主动按规定缴纳契税。
二、契税税率:商住房(门市房)税率一律3%;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税率3%;个人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税率1.5%;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个人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以下的普通住宅税率1%。2010年5月1日后购买第二套及二套以上的税率3%。
三、计税依据:已开具发票的以购房(包括主房、车库、储藏室、阁楼)发票金额为计税依据;未开具发票的代收代交时按购房合同总金额征收。政府拆迁的经征收部门核实后按购房与房屋补偿的差价征收。
四、纳税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拆迁的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货币补偿协议、拆迁指挥部证明、付款凭证等手续。
五、纳税时间:
1、对2010年7月1日以前开具购房销售发票的,购房者或开发公司应于2010年7月31日前要主动到财政部门缴纳或代缴契税,免收滞纳金;对2010年7月31日以后补交税款的,除补缴税款外还要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偷税抗税的处5倍以下罚款。
2、对2010年7月1日前已在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未开具销售发票的,由开发公司在开具销售发票后,根据发票金额及实际面积,实行开发公司统一代收代缴契税。没有足额缴纳契税的,开发公司不得交付商品房使用,否则,地税部门停止供应销售发票,严格执行“以票控税”制度。
3、对2010年7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先由开发公司根据合同向购房者代收契税,在开发公司向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时,将代收的契税上缴财政。征收部门核对后开具契税完税凭证,房管局部门凭契税完税证办理备案手续,没有契税完税证明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备案手续。对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在办理产权过程中,如出现契税计税价格、计税面积变动的,征收机关可依据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及销售发票,办理有关契税补缴或退付手续,房管部门凭清算后的完税凭证办理房产证,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
六、纳税地点:代收代缴时在各房地产开发公司;集中征收时在单县财政局四楼。 咨询电话:地税局------4637299; 房管局----4678605
本公告自2010年7月1日实施。
特此公告
单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