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YX/AQ-ZD-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新平云新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事故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的伤亡事故管理。
第二章 事故的分类和报告
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条款,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重伤事故,是指事故中造成人员伤害达到重伤等级的事故。
(六)轻伤事故,是指事故中造成人员伤害没有达到重伤等级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
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公司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发生事故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十条 公司安全部是伤亡事故的业务管理部门,公司生产技术计划部、工会、公司办公室、公司保卫部、公司环保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三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拔打应急电话号码0877-7881182(0877-7881107)向公司报警求救,报告本部门领导,同时报分厂安全科,接到重伤、死亡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司安全部。公司安全部按照权限应当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公司领导启动相应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六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一)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重伤事故、或者一次轻伤3人以上轻伤事故,事故发生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轻伤3人以下事故轻伤事故由各分厂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三条 公司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主持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一)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公司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公司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七条 公司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公司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基本情况、伤亡人员的自然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
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相关部门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公司根据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的批复,对公司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公司安全部和公司生产技术计划部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公司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
(一)公司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处理。
(二)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职业病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或者职业病的,由公司事故调查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轻伤事故、重伤事故由本公司结案,并备案;死亡事故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记录 、表格
1.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4)《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制度》;
(5)《安全检查制度》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7)《消防设施、救护器材管理制度》 (8)《生产值班管理制度》
(9)《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10)《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11)《安全应急预案》 (12)《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13)《禁烟禁火管理制度》 (1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相关安全记录表
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器材台账
消防设施、器材台账
应急救援器材、消防设施及器材检查维护记录
防护救护器材管理台账
防护救护器材检查维护记录
应急救援预案培训记录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评价报告
应急救援预案评审记录
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回执
应急协作单位收到预案的回执
事故台账和调查报告
事故或事件后,对预案评审的报告
发生有害物大量泄漏事故或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