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调解为离婚被告争取50万过错赔偿
01-30
通过调解为离婚被告争取50万“过错赔偿”!
来源:大律师网
案子简述:
经过为争夺50万“差错补偿”!
经过调停为离婚被告争夺 差错补偿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07)长民初字第XX 号
董某,男,(基本情况略)
托付代理人----
被告郝某,女,(基本情况略)
托付代理人卢海国,河北三和年代律师
本院于2007年3月19日受理了原告董某诉被告郝某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4月15日挂号,均系初婚,1993年12月16日生一子董某。现原告请求离婚,被告表示赞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停,两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董某、被告郝某均赞同离婚;
二、婚生子董某随原告日子,原告自愿担负小孩悉数费;
三、坐落石家庄市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号房屋一套归被告一切;
四、某有限公司原告名下的70000股职工股归被告一切;
五、原告付出被告500000元,自2007年起每年6月30日前付30000元,12月31日前付30000元,至付清日止。如原告不能如期实行,被告可以请求强行原告一次性付清余款。
六、别的无纠葛;
七、诉讼费2800元,由原告担负,保全费420元,由被告担负。
两边当事人一致赞同,本调停协议经两边当事人在调停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员:苏维艳
二零零七年五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刘育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