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律共同体宣言
内容:《法律共同体宣言》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作者向我们介绍了法律共同体的背景、兴起、构成、特点,以及其重要性。第二部分则是向我们展示了法官、法学家、律师的古今比较和法律教育的目的。而第三部分是文章的中心---法律共同体的主张。最后一部分讲述了法律共同体的考验及其发展方向。
观点:以下观点属于个人的摘抄提炼。
第一部分:
卢梭--人生而自由,可是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为了自由而身戴枷锁,为了自由而逃避自由。
人必然生活在共同体中,个人自由必须在共同体的相互关系中实现。 法律共同体的形式理性、坚持主义、及其专业化。 法律共同体由律师、法官、法学家形成。
人们在情感上对其反感,但生活中已离不开他们。 第二部分:
法律共同体的兴起完全是现代社会的特有现象。
古代社会,无所谓共同体。彼此之间分工不明确,没有达成最低共识。 古代法官 法学家 律师之间缺乏共同的价值、思维方式、精神气质等 古代唯有文化道德或宗教能有效跨越地理而维持帝国统一。 古代法律的目的是通过维持社会共识(道德和宗教)来维持社会秩序。 古代法律要成为执行道德或宗教的工具。
法律共同体在古代没有滋生的土壤或存在的理由。 民主政治取代了贵族政治成为现代社会的治理方式。 现代社会的法律获得独立于宗教、道德、和政治的自主性。 现代技术进步发展导致分工,劳动分工导致了专业化的兴起。 现代社会必然要有一个专业化的法律职业阶层来操作法律。 法律教育不仅是传授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训练法律思维。 Thinking like a Lawyer(像法律人一样思考问题)
法律就是关于区分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法律共同体捍卫了现代法律的自主性。
法律自主性建立在法律共同体之上。
第三部分:文章中心
(一) 我们主张形式理性的道德不涉
法律是基于没有激情的理性,对道德问题,我们保持沉默。 要支持的道德情感是一个普遍的共同道德,我们称之为权利。 通过对权利的管理和分配来处理道德问题。
尊重的不是实质正义,而是形式理性和程序正义。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是自己的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 普遍主义的道德就是以权利为核心的道德
捍卫自己的利益的时候,对他人产生了有益的社会效果
法律是“看得见的手”,通过捍卫权利自发地形成社会和道德秩序。
(二) 我们主张“为权利而斗争”
人作为主体而不是客体是通过实践自己的权利与他人建立社会关系。 人的尊严,自由以及自主的个体。
通过诉讼来“惹是生非”, 主张权利,捍卫主体地位与自由。 革命者被革命。
人的尊严基于人的理性。
只有人会把我们当人看,物不会把我们当人看。
捍卫自己的权利,前提是要捍卫他人的权利。
只有在司法审判中,一个人才能具有自己的尊严。
人的尊严的自然正义。
(三)我们主张通过诉讼机制来创造规则
司法过程不仅是纠纷的解决过程,更是废旧规则、立新规则的过程。 法官为法条赋予了生命和灵魂。
法官并不能创造法律,他们仅仅在解释法律、选择法律和发现法律。 法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是生活中的保守力量。
司法诉讼是人民当家作主恰当的方式。
(四)我们主张基于法律自主性的法治
法律成为稳定的专业化知识体,具备与众不同的思维逻辑和法律技艺 法律的自主性就成了专断权力的天敌。
徒法不足以自行。
只有在诉讼实践中不断地加以具体化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活的法律。法律有了法官才具有了生命,法治有了法律共同体才具有了灵魂。 要捍卫法治,就要捍卫法律的自主性,捍卫法律共同体的自主性。 法律共同体的自主性意味着司法独立。
第四部分:
我们的社会已经不可能不重视法律共同体,她正在逐步形成。 法律堕落的时候,我们的希望在哪儿。
没有法律共同体又哪儿来的法治。
号召--所有的法律人,团结起来!
法律共同体,共同的知识语言、思维认同、理想目标、风格气质。 我们的主张建立在理性思维的反思和认识上。
道德的社会解体了,政治的社会正在衰落,法治的社会不会遥远。
感悟:文章一开始便引用卢梭《社会契约论》里的一句话,向我们陈述了当今的社会现实----人生而自由,可是无往不在枷锁中。人们希望从枷锁中获得解放和自由,殊不知,我们为了自由而自愿的加入了另一个群体,自愿的为另一个群体接受枷锁的束缚。读到此处,我不禁想到,人们真的有那么傻么?难道我们就没有为解放和自由奋斗到底的决心和勇气?就这么妥协了?如果这样,一开始我们又为什么那么积极地从原始的枷锁中挣脱出来呢?
一切的原因都可以概括为两个字—利益。没错,为了自己的权利,我们需要摆脱原始的枷锁,因为原始的枷锁涉及到了我们最切身的人权,谁都不希望生活在专制状况下毫无自由的奴隶般的生活。为了自己的利益,我们又进入了另一个枷锁的束缚中。但此时,我们的人权已不像之前那样被践踏得体无完肤,我们的很多权利已随着原始的枷锁的摆脱得以实现。而我们还想进一步实现自己权利。但由于力量过于分散,所以我们需要找一个平台,一个可以团结群众力量的平台,这个平台通常被叫做共同体(政党、教派、协会、俱乐部等)。在共同体中,我们的利益较之个人能最大化,即使会牺牲一小部分人的利益,我们还是义无反顾地拥护她,支持她。因为我们相信每个人最终都会获得自己的利益。然而,在我们寄希望于共同体的同时,共同体也无时无刻不在利用着我们。他们自有一套理论体系来同化我们的思想,甚至是腐化我们的价值观和权利观。以至于出现了这么一种现象:人们积极地加入新的共同体,为了自由而身戴枷锁,为了自由而逃避自由!
现代社会中,我们发现有那么一个共同体正在快速形成和发展。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这个群体的帮助,可以说,我们时刻都在与这个共同体打交道。没错,她就是我们这个时代最伟大的共同体--法律共同体,这些人我们称之为法律人!
法律共同体坚守形式理性、坚持主义、专业化的原则。他们刻板
冷峻,愚忠、保守,他们形成的一定的垄断性和封闭性,让外人看不清他们的面目。而在生活中,人们经常怀着矛盾的心理在情感上反感他们。但无论如何,我们必须承认,我们真的离不开他们,没有他们,我们连最基本的权利都无法维护,更不用说实现人们的公平和自由。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法律共同体是现代社会的必然产物,更是现代社会得以建立的基础。但他们在现代社会中却遭到如此多的嫉恨和恶名。这是为何?原因很是明显。结合文章,我们发现根源在于法律共同体的共同主张:形式理性的道德不涉、为权利而斗争、通过诉讼机制来创造规则、主张基于法律自主性的法治。以上四点主张,体现了法律人专门的知识体系、独特的法律思维和普遍的社会正义感。
从道德方面看,人们总是喜欢将法律道德化。本人觉得,这是一个很荒谬的想法。首先,道德是道德,法律为法律,二者是相互独立的个体,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将道德强加到法律上,无疑对法律的判案带来个人情感化的冲击,以至于偏离了审判过程中形式理性和逻辑理性的基本原则。再者,道德原本就是含糊不清的东西。你主张的道德不一定是社会的共同道德,那只是你喜欢的道德罢了,不一定符合众人的利益。所以,不要自以为是的把自己推崇的道德作为所以人的道德追求,法律只是基于没有激情的理性,不应该听从任何人的道德要求。最后,法律并不是无视道德,法律只考虑普遍的共同道德,即法律意义上的以权利为核心的道德。
法律人必须顾及所有人的权利,而不是为了迎合一小部分人的道德要求(即使此要求理直气壮)而背弃法律共同体的共同主张。因为对于任何一次的审判决定,我们不仅要考虑即时效应,还要考虑其对法律共同体本身的影响和作用。这是必须的!法治社会的进程离不开法律共同体,而法律共同体的整体质量又直接影响到法治的进程。
另一方面,法律人倡导的“为权利而斗争”或许会被人们误解为不可理喻的”惹是生非“。比如,大多数人不会为了几毛钱的利益纠纷而把对方告上法庭。因为道德主义告诉我们: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万事和为贵。纯利益者又告诉我们:几毛钱比起几千元的诉讼费,孰轻孰重,不是傻子都看的出来。结果,普通老百姓对法律人的”为权利而斗争到底“的观念很是反感,他们觉得你是在破坏社会的稳定性,你让贫穷的人们怎么支付巨额的诉讼费?他们情何以堪!
然而,即使法律人面临着很多现实的问题,他们还是坚决的认为:稳定性是必须经过权利的斗争才能长久的维系下去的。保守的防御只能带来一时的安定,无法保障未来永久的安稳。为此,我果断支持耶林的观点--为权利而斗争是自己的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
再者,“惹是生非”正是法治社会生气勃勃向前发展的标志。人们受到侵权时,通过“惹是生非”的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增强了自己的法律意识,给世人一个懂法维权的模范形象,何乐而不为!难道我们眼中只有纯物质利益的权衡,而没有考虑过精神价值的追求?难道我们容忍自己的合法权利一次又一次的被侵犯?如果是,那我们的作为人的尊严何在?尊严能用钱去衡量?
所以,法律共同体号召:所有法律人团结起来,让人们积极维权,主动维权,全面挺高国民的法律意识,推动法治社会的进程!
---11级2班罗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