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宁峰:"统治权"--被忽视的宪法关键词
“统治权”——被忽视的宪法关键词
发布时间:2012-04-29 08:07 作者:钱宁峰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788次
【摘要】“统治权”是近现代中国宪法史中被忽视的宪法关键词。该词汇在明治宪法制定过程中被创制,并影响了近现代中国。近现代中国宪法文本中“统治权”的含义可以类型化为“大权”、“国家权力”和“主权”。“统治权”在宪法史中的频繁出现,一方面表明了一个法律词汇的独立存在的价值,另一方面具有特殊的政治功能,即概念的政治化过程就是政权合法性论证的过程。从历史演变来看,“统治权”让位于“主权”,并逐渐被抛弃。
【关键词】统治权;宪法;关键词
按照宪法类型学{1}可将近现代中国出现的宪法文件区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和形式意义上的准宪法两大类。所谓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就是以“宪法”这一名词作为法典名称的根本法,如1923年10月10日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和1947年1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而所谓形式意义上的准宪法,在这里则指不以“宪法”这一名词作为法典名称的根本法,如1908年8月27日颁发的《钦定宪法大纲》、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和1931年6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后者基本上以“大纲”、“约法”、“条例”、“政纲”等形式出现,不具有完整意义上的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的宪法精神。一般来说,无论何种宪法形式,其结构大体由国家权力结构和基本权利体系两部分构成。若以孟德斯鸠所倡导的经典意义的权力三分学说{2}为尺度来看近现代中国宪法文件中的国家权力条款,可以发现,以“权”为构词基础形成的权力类型,除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还有“大权”、“主权”、“统治权”、“监察权”和“考试权”等。其中不少词汇可谓耳熟能详。然而,个别词汇虽然看似常见,但是在宪法中却极为少见,如“统治权”。以约法为例,三部约法不约而同地使用了“统治权”这个词汇。与之相类似的是,有些宪法文件使用了“统治”,如《钦定宪法大纲》,或者“统治全国之权”,如《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统治权”词汇的出现是历史的巧合还是人为的安排?对此,在研究中尚未引起重视。
本文首先通过既有的宪法文本分析“统治权”的分布情况;其次从“统治权”的语言变迁了解该词汇的生成和传播过程;再次界定“统治权”的含义及法政功能;最后简要分析“统治权”消亡和再次出现的过程。笔者试图重拾这个被遗忘了半个多世纪的词汇,以廓清其来龙去脉,彰显其独特的宪法价值,以探求近现代中国宪政道路的“另一面”,{3}希就教于方家。
一、“统治权”:一个视而不见的宪法关键词
在当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以“关键词”为标题的研究日益兴盛。{4}这种倾向亦不可避免地被引入至法律领域之中。{5}在宪政思想史研究中,以关键词为主线来勾勒宪法现象的做法也已经出现。{6}这种研究方法在学术领域中因其具有开拓性的特质尚处于起步阶段,因而在选择时往往难以涵盖数量规模巨大的关键词,必定存在挂一漏万的局限。以《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的关键词》和《观念史: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两本著述择取的关键词或术语来看,与“权”相连的词汇构成一大种类,前者如“民权”,{7}后者如“权利”、“权”、“利权”、“权力”、“自主之权”、“国权”、“民权”、“君权”、“主权”、“人权”、“公权”、“私权”等。{8}这些词汇基本上涵盖了以“权”为基础的所有词汇。有意思的是,唯独遗漏了前面所提到的宪法文件中的“统治权”。而对于近现代中国人来说,“统治权”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恰恰相反,其流行程度远远超出当代人的想象。
若检索近现代中国出现的宪法文件(含草案),便可以发现“统治权”这个词汇出现的频率并不亚于其它权力类型。以正式公布的文本来计算,从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含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说明)至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至少也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历经清末时期、辛亥革命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党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各政权。(见表1)
表1近现代中国宪法文件(含草案)关于统治权的规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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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以上条文参见缪全吉编著:《中国制宪史资料汇编》,国史馆1989年版和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②与“统治权”有关的法律文本均一一列举,个别法律文本并未采用“统治权”,但采用了“大权”、“统辖”、“统治全国之权”等词汇,这里亦列举一二。③若采用“统治权”规定的法律文本中有“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国权”、“自治权”、“政权”和“治权”词汇的,这里也进行了列举,以便说明“统治权”与其他权力类型的差异。
从法律用语来看,“统治权”的使用方式并不规范。除了“统治权”较为固定之外,与之相关并且意思相近的词汇还有“统治”、“大权”、“统治之大权”、“统辖”、“统治全国之权”。由于法律文本制定者所处历史语境之差异,因此,不难理解法律用语的不统一现象。但是,在这种不规范的背后,依然存在着某种统一性,这就是“统治权”始终被频繁地使用,反映了人们对该词汇的认同和语词的普遍性。
从法律规范表达方式上看,主要存在“统治”结构和“统治权”结构。若以“统治”形式出现时,那么,“统治”既可以作为一个动词,在表述上体现为“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统治全国”、“统治之”等;也可以作为一个名词,在表述上体现为“统治之大权”、“受鄂州政府之统治”、“受江苏军政府之统治”等。若以“统治权”形式出现时,则几乎被视为一种对象,如“君主总揽统治权”、“本军政府之统治权”、“行使其统治权”、“统治权主体”、“中华民国之统治权”、“各地方行政区之统治权”、“中央统治权”等。这两种结构并不意味着字义不同,而是基于不同的宪法语境而作出的不同表述。从时间上看,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出台之前往往以“统治”词汇为准,而此后则基本上均以“统治权”词汇为准。“统治”和“统治权”虽然差一个“权”字,但是只在句子结构上存在差异。{9}
从法律文本种类来看,“统治权”从不出现在正式的宪法之中。除了若干私拟宪法草案之外,规定“统治权”条款的正式法律文本基本上不以宪法作为正式的法律名称,如大纲、约法、条例、组织令。这些法律文件形式虽然被视为政权的根本法,但是始终无法与正式的宪法相提并论。这种联系反映了“统治权”与上述宪法形式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的联系。
从权力类型来看,“统治权”是一种独特的权力类型。这种独特性不仅反映在语词的表述上,而且反映在宪法文本中。不少宪法文本在规定“统治权”的同时,亦将“主权”、“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政权”、“治权”等权力类型或选择性地或一并列人。这样,不同权力类型之间的范围的界分就非常重要。这种法律制定技术再次凸显了“统治权”与其他权力类型之间的差异,也迫切需要人们去了解它,分析它。
正如前述,由于“统治权”并不为正式的宪法所接受,因此,其在宪法史中的历史命运显然是被抛弃。这一点体现在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之后,“统治权”仅仅停留于学者所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之中,再也没有出现在正式的宪法文本中,哪怕是官方的宪法草案之中。在采纳还是放弃的双重选择中,重新思考“统治权”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它毕竟是一个宪法关键词,并彰显了百余年来中国宪政史的独特性。
二、“统治权”的创制与传播
“统治权”的出现并不是空穴来风,而是历史变迁的产物。要理解该词汇,就必须从语言人手,因为“语言是联系自我和世界的中介”。{10}“统治权”何以成为近现代中国的宪法关键词?在比较宪法研究中,王世杰、钱端升两位先生曾经指出,“统治权”是德国公法学者所创立的法律名词,其德语词汇有“Herrschaftsrecht”和“Hoheitsrecht”等表述形式。但德国学者对其意义存在分歧,一般解释此种权力为一种对人的命令权,即强制个人与团体服从命令之权。同时,大多数论者认为“统治权”为可分的权力,而主权则否。{11}从其描述来看,一方面,“统治权”在德语中的表述形式是多样的,另一方面,其是从德语法律名词中翻译过来的。不过,其也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要用“统治权”去对译上述德语法律名词?要理解语言的跨国交际过程,显然需要对该词的生成和传播进行一番考察。有意思的是,若将统治权予以拆分,则为三字,即“统”、“治”和“权”。这些字在古典汉语中并不少见,但若将其组合运用,则大致可以组成“统治”、“统治权”、“统权”、“治权”、“权统”、“权治”、“治统”等词汇。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词汇在中国古代汉语中并不常见,甚至可以说并不存在。{12}唯一的例外就是在有限的文献中存在着“统治”词汇。{13}在这些文献中,“统治”的含义主要是代表君主自上而下的治理。这就意味着“统治”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就具有较为强烈的君权色彩。不过,与古代文献中屈指可数的“统治”词汇运用情况相比,现代汉语文献中“统治”词汇的普遍性是有目共睹的。从词典来看,以“统”为构词单位的词汇非常普遍,{14}其中耳熟能详的词汇就是“统治”、“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古代辞典还是现代词典,均未收录“统治权”这一词汇。联想到“统治权”在近现代中国宪法文本中的存在,就不能不让人产生一种联想:“统治权”是否是近现代社会仅有的词汇?从近现代汉语新词研究来看,“统治权”始终未受到重视。{15}这一方面可能与人们认为“统治权”并不是近现代汉语新词的认识有关,另一方面也可能与人们认为“统治权”是中国汉语自身所固有的认识有关。然而,这种想象从前面古今词典的对比来看显然是不可靠的。这就进一步引申出一个问题:谁创制了“统治权”这个汉语词汇?事实上,要寻找“统治权”的语言变迁过程,需要大量资料进行辅助。{16}不过,从清末立宪情况来看,《钦定宪法大纲》受日本明治宪法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17}而明治宪法对“统治”、“统治权”、“大权”等词汇的使用很明显地对清末宪法词汇产生了示范效应。因此,就宪法文本概念变迁来看,“统治权”显然直接受到日本明治宪法的影响。既然日本明治宪法明确采用了“统治权”这样的词汇,那么为什么日本明治宪法会采用这样的词汇呢?笔者以为,正是由于明治宪法首先创制了这一词汇,才使得“统治权”在近现代中国得以广泛流行。
首先,近代汉语早期并不存在“统治权”词汇。从现有资料来看,1889年明治宪法公布以前,“统治权”并没有被创制出来。这里可以大概考察一下近代中国1840年至1889年近五十年期间的“统治权”翻译情况。从历史来看,虽然近代中国早期在翻译西方著作中常常提到“统”、“治”和“权”三字,但是似乎始终没有出现“统治”和“统治权”连用的情况。以《万国公法》为例,美国人丁题良(W. A. P. Martin,1827-1916)于1863年完成了《万国公法》的翻译工作,并予以出版。在该书中,“统”、“治”和“权”三字的频繁出现,表明这些字汇已经为当时人们所熟知。根据该书,可以发现大致有如下组合词汇:“统其事”、“统领”、“统权”、“统理”、“统带”、“统辖”、“统于一”、“统一”、“统之”、“统行之”、“统主”。其中,与“统治权”最为接近的词汇就是“统权”。{18}从表达意思来看,“统权”似与“君”联系在一起。同时,该词虽然又缺了“治”字,但是,其意义却与“统治权”相同,强调权力的统一。此外,在该书中,为近代日本所广泛使用的词汇,如“主权”、“国权”、“大权”、“君权”、“国体”、“国法”等词汇已经出现。当然,该书也提到了“治外法权”,这是“治”和“权”连接的通常用法,而尚未出现“治权”的词汇。有意思的是,“统”和“治”与“治外法权”一样也被置于类似的做法。1884年丁韪良曾经写过一篇文章谈论中国古代公法,原标题为“International Law in Ancient China”,其中提到“一统之治”。{19}这可能是近代中国早期“统”与“治”连接的通常用法。由于丁韪良《万国公法》在刊刻之后即于1864年传入日本,并且广为流传,为幕府后期政界和学界所熟悉,因此,我们也有理由推断,上述词汇的用法对于近代日本来说并不是陌生的。这一点可以从这些词汇的日语表述与汉语表述基本上相同可以得知。而“统权”是一个例外,从目前材料来看,日语几乎不采用这种用法,所以,“统治权”的生成别有所源。当然,“统治权”在近代中国早期并不存在似无疑义。
来源: 《中外法学》 | 来源日期:2012年第1期 | 责任编辑:王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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