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广西自治区纪委原副书记姚琢之
我对广西自治区纪委原副书记姚琢之,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践踏党章,对批评人、控告人打击报复和现任纪委有关领导违反党章党纪严重失职、渎职的控告。并要求追究他们党纪和涉嫌滥用职权罪、渎职罪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赵洪祝、广西区党委书记彭清华、副书记危朝安、新任广西区党委常委、区纪委书记邓卫平并报广西高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王岐山书记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作工作报告强调:各级纪委“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徇私枉法、失职、渎职案件。”“严肃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按程序送司法机关。”广西自治区纪委原副书记姚琢之就是徇私枉法一例。他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践踏党章,对批评人、举报人打击报复,制造冤假错案。差点把批评人、控告人整死。自治区纪委前任书记石生龙和分管查办案件及案件审理领导,对我长期向其控告姚琢之的上述违纪犯罪行为,不理、不查、不答复。对我长期向其申诉冤假错案不理、不纠、不答复。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事实证据如下:
一、姚琢之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践踏党章。对批评人、控告人打击报复,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差点把批评人、控告人、遵守党章和维护共产党形象的人整死、害死。仅举如下三条事实和证据。 (一)1983年上半年,我在中央党校学习,提高了维护党的形象和威信重要性的认识。8月回机关,听说并证实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长
区济文污蔑共产党的言论。我很气愤,便遵照邓小平同志1979年2月30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讲话中讲的“对极少数人所散布的诽谤党中央的反动言论给予痛击”的讲话。我在1983年10月24日下午,在新任区纪委副书记徐江平面前,有根据地反映并批评区济文(兼区党委“处遗”——处理文革遗留问题和整党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在1983年5月,在组织部干部会议上,公开散布诬陷共产党是“杀人党”、“法西斯党”言论(有证据)。徐向区(区与徐是帮派)“汇报”后。区很恼火,说我是“藐视新区党委领导”。就为此,后来,由姚琢之(区济文的帮派下级、纪委机关“处遗”、整党领导小组长)用明知是捏造我在文革中有“严重错误”的假材料,为对批评人打击报复,报经区济文批准,由姚琢之先同我谈话。由纪委副书记陈泳于1984年8月7日,在纪委机关全体干部大会上,宣布对我立案审查。他宣布说:“贾峰藐视新区党委领导,文革中犯了严重错误。他不承认,还说有人诬陷他。经我们上报区济文部长批准,对他立案审查。”并宣布对我“四不要”(即不要到机关,不要参加机关整党学习,不要在党的会议上发表意见,不要活动)。我一一遵守。由于8年时间不能到机关领工资,中断家庭生活来源,逼得我上大街——人民路口和大板三区干部宿舍要饭吃。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和对我个人名义、利益严重损失。严重侵犯了我的民主权利。
(二)后来,我听一位知内情的同志私下对我说:“姚琢之他们正凑材料要处分你。”我于1986年7月30日上午,到共和路邮电局向中纪委发电报说:“广西自治区纪委原副书记陈泳和现任副书记姚琢之,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正搞我冤假错案,请派人查处。”不料,举报姚琢之的电报竟转到他手。他很恼火,当我面对我追查、压制、打击说:“你
为什么发电报向中纪委告我?你敢向中纪委发电报告我,我敢加重处分你,敢开除你的党籍。”(有发电报记录为证)。就为这事,姚琢之为对批评人(我)、控告人(我)打击报复。滥用分管案件审理副书记和机关“处遗”、整党领导小组长的职权,没有事实依据,诬陷我文革中犯严重错误。违反党章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有任何人同我谈话,更没“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我)见面。”用暗箱操作、行政命令的手段,滥用自治区纪委的名义,于1986年9月21日对我作出错误的处分决定,撤职处长,取消一级工资的处分。当时我15级工资。被错误处分后至今,我先后20多次找姚琢之和原任及现任纪委领导,以及原区党委领导,要定我犯“严重错误”的事实依据材料。他们都说“我没有,我也没看到”。我再找姚琢之要,他说“我不是给你讲过了吗?我没有定你犯严重错误的事实依据材料。是区党委区济文定的,你去找他。”我再找区济文,区济文拿不出定我犯严重错误的事实依据材料。他说“处分你是纪委姚琢之他们提的意见。我哪懂,看来对你处分有误。”并立即写条子给我,条子是这样写的:“核查组并区纪委:贾峰同志来找我反映过去处分他的事实,不符合实际。请复核,实事求事,有错必纠的原则予以解决。扣发他本人的工资请能发给过好春节。此致 敬礼 区济文,1991.1.13”。我把条子交给时任区党委常委、区纪委书记李恩朝,他指派干部处苏上贵等同志复查后,作出纠正决定,并印发了纠正文件(我看到了纠正文件)。但当时分管核查工作的组织部副部长孙屺(桂林老多“造反派骨干” )从派性出发,借口巩固“处遗”、整党成果为名,顶着不纠。因李恩朝犯有尚未暴露的受贿行为(后被开除党籍),不敢刚正不阿,不敢秉公执纪,不敢按制度办事,为此就拖下来了。对于这件有错不纠的真实
原因,和有关申诉材料和证据以及区济文写的条子,都报给石生龙及分管常委了。至今不纠,也不答复。年年催,年年不理。至于扣发我的工资,至今不补发。
(三)1987年5月,在机关整党对党员登记时,党支书陈绍光给党员登记表叫我填。我在登记表上填写“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切实维护党规党法,敢于向违反党章的人作最坚决斗争。即使受到诬陷迫害和打击报复,也决不动摇,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上。”这样填写这些文字,完全符合党章,符合党员条件,符合纪检干部条件。我把党员登记表交党支书陈绍光。他给支部党员看后,党支部于1987年5月19日召开支部大会。8名党员全部到会。经过充分民主讨论,一致认为我完全符合党员登记条件,一致举手表决通过了对我的党员登记。党支书陈绍光在登记表上签字“同意给予贾峰同志登记。”我也参加党支部过了生活会。但过月余之后,姚琢之做贼心虚,说我填写那几句话是“有问题”(有证据),不符合上级要求,是针对他的。他指使党总支副书记王清发和支书陈绍光及支委覃朗秋和郭金宏,他们4人先后3次到我家,叫我删掉那些文字。我坚决不删。他就滥用党总支书记的职权,践踏党章和《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指使党支书陈绍光,背着我于1987年7月7日(对我党员登记过两个月)再召开党支部大会,违反党章规定,改为“不予登记”。党总支下文不予登记的时间是1987年7月28日,实际上把我开除了党籍,至今27年还不恢复我党员权利,差点把我害死,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这不仅是姚琢之对我打击报复的再一个事实和证据,也是他对我再次制造冤假错案的事实和证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进行阻挠、压制、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姚琢之对我打击报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特别严重。主要证据有两条:第一,没有定性处分的事实依据同我见面,也没有处分决定同我见面。知纪违纪,为对我打击报复,故意制造我的冤假错案,主要证据是:①处分决定;②党章;③中央纪委案件审理条例;④中共中央整党决定。第二,在对我党员登记时借机又一次对我打击报复。证据有:①党员登记表;②党支部给予我党员登记的决定;③党支书陈绍光对我说,王清发、姚琢之压他对我改为不予登记的那些话的记录;④陈绍光说我党员登记表“有问题”,并召开支部大会对我批评的信条;⑤党支部背着我召开支部大会,违反党章改为“不予登记”的支部大会决议;⑥党总支不予登记的决定文件;⑦党章规定;⑧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文件及不符合党员条件,不予登记的具体规定;⑨中央整党决定文件规定,“决不允许乘整党之机煸动派性,决不允许利用派性整人,决不允许诬告陷害,挟嫌报复,违者一经发现,即予严惩”的文件;⑩中央整党文件规定“对党组织的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对人的处理,必须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这些都是确凿证据。
根据以上事实、证据、党章、党纪规定,我要求对姚琢之开除党籍处分,构成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广西自治区纪委分管查办案件和案件审理领导违反党章、党纪、失职、渎职的事实和证据
(一)分管查办案件领导违反党章、党纪、失职、渎职的事实和
证据。仅从2008年以来,即石生龙任区纪委书记以来,关于姚琢之对批评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事实材料,我年年向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及常委报送和寄发。他们不查、不理、不答复,不履行党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岐视、习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此,他们拒不履行党章、党纪条规对批评人、控告人打击报复查处的职责,而不作为。给党的形象和我个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对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章失职、渎职章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据此,我要求给不履行职责的直接领导者予以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涉嫌犯渎职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开除党籍。
(二)分管案件审理领导违反党章、党纪、失职、渎职的事实和证据
近30年来,也是我从53岁到今年84岁,年年甚至月月向自治区纪委喊冤。冤就在三条:1、我是因为遵照邓小平的讲话,批评区济文诬陷共产党、和向中纪委发电报控告姚琢之违反党章、对批评人打击
报复被故意制造的冤假错案;2、我是因为受姚琢之诬陷、没有定性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材料同我见面,用暗箱操作手段错误处分我的;3‘我在党员登记表上填写那些文字,完全符合党章。姚琢之为了再次对我打击报复,说填写那些字“有问题”,就滥用职权,践踏党章,改为“不予登记”。这是典型的冤假借案。也是典型的打击报复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借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广西自治区纪委,从来没任何人对我说过你不是冤假错案的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据此,我要求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构成渎职罪的,追究其渎职刑事责任。
关于上述突出问题,在纪委机关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瞒着、捂着、盖着、压着不整改,只半开小门紧关大门不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这是顶风违纪的表现。有关涉及石生龙的责任,我把此材料寄给他所在单位领导,坚决追究他应负的责任。
最后,提两条强烈要求:
第一,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十
六条规定:对我这件冤假错案,应由自治区纪委(原决定、批准处分的本机关)转变作风,尽快纠正。不准再失职、渎职拖延不纠。还我一个清白,给我一个公平。给我落实政策,让我安度晚年。我是因为遵守党章、维护共产党形象遭受打击报复被处分的,应该站在坚决维护党章的立场上予以纠正。再违章不纠,实际上就是背叛制度,背叛党章行为。
第二,请邓卫平书记约我谈话,或者指派公道正派的领导约我面谈。做做我的思想工作,解解难题,办件实事,关心下遭打击报复的老纪检干部。我现在思想情绪都很抵触,很想拉姚琢之找邓书记讲理。我是广西区纪委在职和离退休干部中,从事纪检工作时间最早,也是时间较长的老处长。区纪委对我太不公,欠我的账太多。在同我谈话时,最重要的是给我一个纠正我冤案的时间表。
广西自治区纪委84岁南下离休老纪检干部
(从1952年底从事纪检工作至离休)
原案件检查处处长 贾 峰
201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