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风险防控研究―――从医务人员的角度
第8卷第3期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8,No.3
2010年6月
倡
医疗风险防控研究
———从医务人员的角度
周士逵,马雪梅
(川北医学院人文社科学院,四川南充 637007)
摘 要: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和医疗行为不规范是医疗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医务人员主动先行告知患者相关的医学知识和权利,缩短与患者的信息差距,同时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医疗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和技术规范,使其医疗行为规范化,是实现医疗风险防控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医疗风险;医患纠纷;信息对称;行为规范
中图分类号:R197;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
5379(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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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趋高涨的医疗风险让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
感觉到如履薄冰,他们为无以休止的纠纷所纠缠。国家应对医疗风险职能的重塑,医院对医疗风险因素防控对策的建立,仅是从较为宏观的层面出发。从微观层面看,要从根源上彻底预防医疗风险,处于风口浪尖的医务人员扮演着决定性的角色。医务人员应当具备何种理念方能远离医疗风险,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采取何种措施规范自己的行为,以让其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医疗事业的研究,这同样是无数学者孜孜寻求之道。
众多学者对医疗风险防控、医患关系改善提出了不少真知灼见,但大多研究都是从医院利益出发,集中在如何创建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如何进行现行法律制度的批判与完善,如何加强医院管理,如何提高医师的执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甚至公安、卫生等行政部门如何采取措施预防“医闹”行为进行管理等方面。而对如何建立一种以医务人员为主导的医疗风险防控体系等方面的探讨暂付阙如。
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残废或死亡,而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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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医疗意外造成的机体损伤。有的学者认为,医疗风险是指存在于医疗机构内部的、可能会导致损失和伤残的不确定性风险,主要包括医疗事故、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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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医疗纠纷。
笔者认为,医疗风险不仅仅指各种因素导致对患者生理及心理机能损害的可能性,还包括对医生本人、医院以及整个医疗行业、政府、社会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负面影响的可能性。造成医疗风险的因素主要有医源性因素和非医源性因素,医源性因素是医者的因素,是由医者在医疗技术、职业道德、医疗管理等方面存在过失而引起的医患纠葛。非医源性因素是患者的因素,表现为患者缺乏医疗风险知识、对医院制度不理解,患者有不良动机、对现行卫生体制改革措施不适应,医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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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价值观差异等问题引起的医患纠葛。为研究的需要,本文仅从医源性因素出发,探讨医疗风险的防控措施。
一、医疗风险的概念定位
二、医疗风险的成因分析
学界对医疗风险(MedicalRisk)的含义理解仍处于众说纷纭的状态。美国杜克大学对医疗风险的定义是“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这种损失可以是对病人的伤害,也可以是医疗为此付出索赔的代价,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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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到医院丢失市场份额。有的学者认为,医疗风险不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护人员诊疗
医疗风险从根本上说,起因于生命的复杂多变
性、生命科学发展的无限性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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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问题能力有限性的矛盾。医疗风险的产生存在诸多因素,如疾病本身发生、发展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医疗水平因素,患者个体差异性因素,社会心理、
倡收稿日期:20091011
基金项目:四川省教育厅青年基金资助项目“医疗风险的法律防控”(项目编号SB06010),项目负责人:周士逵。作者简介:周士逵(1973—),男,四川逢安人,川北医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医事法学。
第8卷第3期 周士逵等:医疗风险防控研究———从医务人员的角度医患沟通等。但从医务人员本身角度来看,医疗风险的产生主要还在于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医疗行为不规范。
(一)医患信息不对称是医疗风险产生的根源医疗纠纷本身是医患双方在医疗法律行为的需求、采取的手段、期望的结果及双方权利义务的认识上所产生的分歧,此种分歧得不到好的解决,对于医务人员就形成了医疗风险。因此,探索相应的措施,实现医患双方对权利和义务认识的趋同性,是预防和减少医疗风险的基本出发点。而事实上,分歧产敢公开治疗相关资料等,这就形成患方一味地“讨”,
医方一味地“逃”的局面,“打、砸、抢、围、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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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等现象不断升级。显然,医方对于医患信息对称化采取刻意回避甚至有意制造信息不对称的局面来预防医疗风险无异于抱薪救火,其对待信息对称化的态度是完全错位的。
(二)医疗行为不规范是医疗风险产生的作祟者规范的概念源于拉丁文“Norma”一词,含有模式、标准、规则、尺度的意思。从法律的角度,规范可以分为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社会规范是人与人相生的最主要原因还在于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究竟是何原因导致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呢?
1.知识权力化必然产生信息不对称在医患关系中,一方是掌握着常人所不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医生,而另一方则是缺乏医学知识的患者,这就意味着在医疗活动中,医生往往并不需要按照患者的要求和指示去履行义务,而患者对于医生应该履行的义务以及结果等往往也是一无所知,只能期待医生出于良心和道德来实施医学上最为适当的诊疗行为。这实质上就表现出医生专业知识的权力化,要求患者绝对服从或配合他们的医疗活动,而患者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则处于迷惘、期待等状态中。因此,医生知识权力化必然产生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6。
2.医方的逐利化成为信息对称化的壁垒在医患关系中,作为性命受托者的医方,在以开放姿态主动适应社会的需求,了解外界医疗技术水平发展现状,接受新的医学知识的同时,还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权利,充分与患者进行沟通和交流,让患者本人对疾病本身、诊疗手段及诊疗结果能够充分了解,以便他们对诊疗方案作出自己的选择。但由于医疗体制改革,医疗机构被放逐市场进行自由搏击,让医生从救死扶伤的天使演变成为一个赤裸裸的市场逐利者。他们在进行诊疗时,为了能够从对医疗知识一无所知的患者中获取更多的利润,往往利用其知识权力,刻意保持着这种信息不对称的优势。一旦最终的医疗效果没有达到患者所期望的程度,作为同时付出了健康甚至生命和金钱代价的患者就必然会去拷问医疗过程中的细枝末节,医疗风险产生也就成为必然。
3.医方对信息对称化的态度错位在实践中,众多医疗机构为了防控医疗纠纷,对于一些关键性的知识、信息往往刻意对患者进行隐瞒,害怕患者知道后会采取对医方不利的行为。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往往也缺乏法律意识和理性思考,采取“怕”、“躲”的方式藏匿医疗证据,不处的准则,是一个在社会化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共同价值体系,包括了法律规范、道德规范以及其他如习惯、宗教等规范。技术规范则是人们对如何合理利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所规定的行为规则,如操作规范、技术规范等。
医疗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方式,理当在其特定的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和技术规范的框架下实施。对于医务人员来说,抛开医疗技术因素,医疗风险很大程度上是医疗行为超越了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和技术规范的界限所致。
1.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是医疗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
虽然当前医事法律尚不尽完善,但如果医务人员严格按照目前诸如枟执业医师法枠、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枠等诸多的法规规定的行为规范进行执业,医疗风险也绝不会有今天的猖獗。在当前,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已成为医疗风险的重要诱因,主要表现在,无视法律赋予的执业规则,对危急患者强制缔约义务不履行;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不保障;对患者隐私权的漠视;对医疗文书的书写不全面、不规范;对临床医学技术规范不遵守等等。而出现这些行为之后,患者表现出的是对医疗行为以及整个医疗过程的怀疑性、无奈性、愤慨性、追责性等,当他们通过常规的途径不能实现权利救济时,恶性的医疗纠纷、冲突甚至流血事件就随之产生。
2.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的缺失是医疗风险产生的又一重要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受市场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在逐渐丧失。主要表现为:责任心不强,视患者的生命为儿戏;为追求经济利益进行过度医疗;接待病人漫不经心,态度冷淡,语言生硬;收受、索要患者财物,按红包大小定服务档次等等。患者花钱就医本是为了接受良好的医疗服务,结果获得的却是与之并不对等的服务甚至欺骗,医患关系随之紧张,医疗风险犹在弦之箭,一触即发。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投稿网址http://xbgjxt畅swu畅cn 2010年6月
三、以医患之间信息对称化实现医疗风
险防控的路径
医患之间的信息对称从本质上说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必然要求,知情同意权作为患者就医过程中的基本权利之一,其法理基础源于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及人格尊严权利等人权,体现了对患者生命和人格尊严的尊重。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是尊重和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应然内容,是医学伦理的基价;相应的治疗效果及预后处理;治疗措施的成功
率、可能的危险、并发症、副作用及由此产生的后果;预后、出院须知;特殊治疗、特殊检查、实验性临床医疗、输血的特殊准备和注意事项等;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医院环境、诊疗收费标准、医疗程序、健康知识[8]
等。还应当告知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所享有的诸如基本医疗权、疾病认知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请求赔偿权等相关的权利。这样不仅可以让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了解与疾病相关的知识,增加对疾病的认知性,发生医疗意外的时候对医务人员能够采取理解本原则———不伤害(Non‐maleficence)、尊重自主(RespectforAutonomy)、行善(Beneficence)和公平正义(Justice)的必然要求。也就是说,医疗行为必须得到病患同意,否则构成对身体的不法接触(AssaultandBattery),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即使未对身体造成具体损害,也可以因为对于人格尊严(HumanDignity)造成伤害,而应负损害赔偿责任[7]
Scholoendorfv(美国在20E.N世纪初就确立了告知同意原则.YHospital211N.Y.125,105,N在健全的人都有决定处置自己的身体.92(1914)一案中,法院认为每一个成年人和心智.。)但在医患关系中,患方的弱势地位是明显的,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能否得到保障完全取决于医方的行为。
要实现医患之间的信息对称,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就必须主动采取相应措施来克服知识权力化所形成的强势地位,缩短与患者之间的信息差距。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应当事先履行告知义务,以使患者获得更多的医学、法律、人文、心理等方面的知识,有效保障知识权力结构中等级结构的均衡,增加患者认同感,增进和谐的医患关系。因此,建立一套以先行告知为基础实现医患之间信息对称化的机制对于医疗风险的防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中,医务人员的先行告知义务的情形仅仅限于枟执业医师法枠第26条,枟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枠第26条、第33条,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枠第11条。这些规定对于患者诸多的权利的保障存在疏漏,远不能实现医患之间的信息对称化。因此,我们必须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原则的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先行告知的内容及方式重新进行系统的界定。
(一)先行告知的内容
要缩短医患之间的信息差距,实现医疗风险的防控,不仅应当向患者告知与疾病相关的所有信息,主要包括对患者目前病情的诊断情况;该疾病目前的治疗方法和可供选择的方案;医师拟施方法的评
和信任的态度,而且能够增进医患之间的情感沟通,让已经紧张的医患关系趋于和谐。
(二)先行告知的方式
由于先行告知的内容涉及面大,要让患者全方位了解这些内容,实现其和医务人员的信息对称,就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来进行告知。医务人员除了在患者就医过程中对其进行口头告知相关的内容外,还可以合理利用挂号单背面、电子屏幕、触摸屏、宣传栏、报刊、公共书架等公示的方式为患者提供医学、法律、健康知识等信息,让患者充分利用待诊的时间和闲暇时间。同时,针对目前医院所进行的手术风险告知书等形式化的问题,医务人员应当结合各项疾病的情况,将告知的内容进一步明晰化,在对患者进行告知的时候,应当耐心细致地对患者进行讲解,而不是基于形式纯粹让患者签字同意。
四、以医疗行为规范化实现医疗风险防控的路径
医疗行为规范化,是指医疗行为本身应当在既定的模式、标准、规则、尺度下运行,而这些模式、标准、规则、尺度的外在表现形式则是医疗法律规范、医疗技术规范和医学伦理道德规范的总和。因此,对于医务人员而言,遵守医疗行为规范对于医疗风险的防控具有重要的价值。
(一)医疗法律规范的运用
医疗法律规范作为国家法律规范体系的一个分支,以其强制力要求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医疗法律规范体系的建构是国家的职能,其本身的缺陷并不是医务人员所能够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医务人员来说,在执业过程中,如果能够按照现有的医疗法律规范严格地行使相应的行为,医疗风险的发生率会绝对降低很多。因此,本文仅涉及医疗法律规范的遵守与运用,对于医疗法律规范的完善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
尽管诸多学者、医务人员对于当前的医疗法律
第8卷第3期 周士逵等:医疗风险防控研究———从医务人员的角度规范的不完善提出了诸多批判和建议,但枟执业医师法枠以及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枠等相关的法规中规定的诸如危急病人的强制缔约规则;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则;保障患者隐私权的规则;医学文书的书写规则;药品使用规则;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的义务;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义务;发生医疗事故后的处理规则等等内容,对于医疗风险的防控已经具有重要的作用。面对日益高涨的医疗风险,医务人员本身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采职责就是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在当前,受市场经济
以及体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医生的行为已远离了传统的道德规范,医生在患者心目中的“白衣天使”形象已逐步在向“白狼天使”演变,融洽、和谐的医患关系变得紧张、对立。当医疗行为与患者的预期值稍存差距时,医患纠纷随之产生,医务人员不得不接受因此而带来的医疗风险。
因此,要防控医疗风险,作为医务人员必须要重塑传统医疗道德行为规范,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将病人视为自己衣食父母般的尊重,而不能为了各取相应的措施去应对而不是消极回避,积极地认真体会和自觉遵守枟执业医师法枠和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枠等相关法规中赋予他们的执业规则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这些,正是医务人员执业过程中远离医疗风险的护身符。
(二)医疗技术规范的遵守
医疗技术规范是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的医学专家,对在长期医疗临床实践中形成的通用医疗行为规则进行系统的整理和编撰,并向社会发布,对所有医务人员皆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医疗实践中一般通称为诊疗常规,例如,诊疗常规、护理常规等。医疗技术规范对于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控医疗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目前尚有大量的医疗技术规范没有出台,医疗行业内部存在一些技术性规范或操作指南等,但这在各地并不完全统一,往往是医疗机构或者当地医学会自己制定,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这无疑给医务人员的执业带来了诸多不便。医务人员在严格遵守现行医疗技术规范的情况下,遇到一些疑难病例、手术而又尚未由技术规范指导的情形时,采取严谨态度的同时还应当量力而行,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进行会诊,必要的时候,耐心地和患者及家属进行沟通,安排病人转诊。
(三)医疗道德规范重塑
唐代药王孙思邈在其枟备急千金要方・大医精诚枠中写到:“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若有疾厄来求救者,不得问其贵贱贫富,长幼妍媸,怨亲善友,华夷智愚,普同一等,皆如至亲之想;亦不得瞻前顾后,自虑凶吉,护惜身命。见彼苦恼,若己有之,深心凄伧,勿避艰险、昼夜、寒暑、饥渴、疲劳,一心赴救,无作功夫形迹之心,如此可谓苍生大医,反之则为含灵巨贼。”可见,医生自古就有相关的医疗行为道德规范,他要求医生在对待病人时必须具有同情心,其
种非正当利益而为有损患者利益的行为。只有如此,医生“白衣天使”、“悬壶济世”的美誉才能回归,医患关系才能融洽,对于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才能降低。
五、结语
医疗风险无处不在,要彻底消除医疗风险本身是一个不现实的问题,但我们不能因为其不可消除性而任其发展。作为医务人员,严格遵守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去尊重患者、保护患者,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去落实法律赋予他们的职责和义务,在很大程度上至少可以预防和降低医疗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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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