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合同(空白)
委 托 律 师 服 务 合 同
(2013)星邦合诉字第36号
委托方(甲方):长沙丰升置业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 胡志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一案,现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根据我国《合同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平等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本案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律师应当认真依法办事,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为甲方保密。
三、甲方必须真实、详尽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客观真实的全部证据和资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形时,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合同项下所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四、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全权 (详见授权委托书)。
五、法律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结合本案的工作难易程度,甲方同意按如下第 1 种方式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
1、计件(计时)方式收费:本案法律服务费用为元,甲方自本合同签订后付清。
2、风险代理方式收费:本案甲方首付元,自本合同签订后效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数额的 / 予以计付,甲方必须在每一笔案款到帐时即时按比例支付。逾期付款按日承担应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旅差费由
六、补充约定: 。
七、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应当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务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对所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机构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以保险机构赔偿为限,不属于保险机构理赔范围或超出保险机构理赔数额之外的部分,乙方以本合同实际收取的律师费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八、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审理终结 时终止。
九、其他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2013年6月15日 201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