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流通领域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为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源头杜绝假冒伪劣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食品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其法定代表人活着市场开办者必须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主要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第二条 凡进入市场货超市的食品经营者,必须具备食品经营资格,证、照齐全,不得转借或出租证照,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食品质量查验责任,设立食品质量监督员,严格检验食品质量的真实性,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冒牌食品进入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 经营者应向初次交易的供货人索取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有效的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检验检疫报告、QS等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留存建档。
第五条 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要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责任,凡购进的食品必须索取票、证进行认真登记,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查验或索取食品的检疫证明、检验证明、销售证明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对购进的预包装食品,其标志必须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必须用中文标明: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存)期、配料或主要成分、使用方法等,对无票、无证、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施合法来源的食品予以退回、不予进货。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购货台账,准确记载所进食品的产地,如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人姓名。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要详细造册登记,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机关,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