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维修工程管理办法6
西南大学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维修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统一维修标准,节约建设投资,更好的发挥维修工程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维修工程是指全校范围内的维修、改造、装饰装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扩建工程及小型新建工程。
本办法适用范围: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房及学生宿舍、食堂、道路、广场等公共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公共水电及绿化等维修工程。
第三条 学校维修工程按照量力而行、计划优先、保障重点、超标自负的原则,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四条 维修工程分为零星维修工程和立项维修工程。 零星维修工程,原则上指投资额在2万元人民币以下,即保障房屋及设施的日常正常使用的维修工程。
立项维修工程,指投资额在2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维修工程。分为年度集中预算立项维修工程、临时立项维修工程以及排危抢险立项工程。
第五条 需立项的维修工程必须经过立项审批、合同签
订、施工管理、结算审计等规定程序。
第六条 基建后勤处是学校维修工程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全校维修工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公共房屋及设施进行维修改造。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维修工程,必须将维修方案报基建后勤处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七条 零星维修工程实行随时报修、快速勘查、及时实施的管理程序。
第八条 立项维修工程分别采取年度集中预算立项、临时立项以及排危抢险立项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年度集中预算立项管理
每年10月底之前(与学校财务预算申报同步),各单位根据需要,书面提出下一年度维修工程立项申请(申请表见附件一),报基建后勤处。
基建后勤处实地踏勘后提出意见,对同意维修的工程做出方案及投资概算(见附件二),汇总形成下年度维修计划,经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同意后,在12月底之前报财务处。
财务处将基建后勤处提供的维修计划作为学校下年度维
修经费预算的依据,报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作为年度集中预算立项维修工程项目。
学校向教育部申报的下一年度修购专项在各单位申报的
项目中筛选,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按教育部管理规定申报。
经学校讨论,不予或延缓实施的维修工程,基建后勤处及时向申报单位通报。
第十条 临时立项管理
(一)使用或管理单位需学校安排资金进行临时维修的项目,由使用或管理单位向学校提出书面维修工程立项申请。
校领导批示拟维修的项目,基建后勤处实地踏勘后,编制维修初步方案和估算。
使用或管理单位依据基建后勤处编制的维修初步方案和
估算向学校申请维修经费。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审签,校长签批立项。总投资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经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校长办公会审核,校长签批立项。
(二)使用或管理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维修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该单位经费负责人签批立项;总投资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经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校长办公会审核,校长签批立项。
第十一条 排危抢险立项管理
突发安全事故的排危抢险工程由基建后勤处核实情况后报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进行相应应急处置。事后,经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确认立项。
第十二条 维修工程立项申请需对拟维修房屋或设施的现状、存在问题、维修必要性和可行性,维修内容、时间、经费来源、工程估算、详细地址、维修后的用途及申请单位联系人信息等进行说明(详附件一)。
第十三条 工程估算、概(预)算要按重庆市现行相关定额规范编制,对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及定额子目套用、工程类别、取费标准等均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凡改变房屋原有用途的维修工程,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
第十五条 维修经费筹集:
学校公共设施(广场、道路、环境)、公共教学楼、学生宿舍、图书馆、食堂等的维修经费由学校预算安排。
由学校安排经费维修的各单位使用的房屋,按本办法第三章“维修标准”控制造价,各单位提出的超标准的费用由提出单位落实经费来源。
第十六条 维修工程设计费及概(预)算编制费管理
概(预)算总投资在2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维修工程,由基建后勤处委托方案编制单位设计维修图纸和编制概(预)算,设计费及概(预)算编制费按照不超过概(预)算工程费用的5%收取。
概(预)算总投资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维修工程,由基建后勤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并编制概(预)算。属教育部修购专项的,设计费及概
(预)算编制费按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收取;属校内立项的维修工程,设计费及概(预)算编制费按照不超过概(预)算工程费用的3%收取。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费的预算与管理
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文件规定,维修项目概(预)算编制单位在编制项目概(预)算时,按照工程项目投资额的1%编制项目管理费,该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计划。
项目管理费由财务处在下达维修经费的同时,下达到基建后勤处,作为全校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开支。
第十八条 维修工程施工单位的确定
零星维修工程及预算总投资在2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立项维修工程,由基建后勤处依据有关程序选择具有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预算总投资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立项维修工程由基建后勤处会同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拟定施工单位建议名单,报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确定。
预算总投资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由学校基建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校建设工程招标相应办法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服务单位的确定
预算总投资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维修工程,须
实行工程监理。
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基建后勤处报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同意后,直接委托具有良好信誉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学校基建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校建设工程招标相应办法,确定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第二十条 维修工程实施流程:
零星维修工程实施流程图(详见附件三)
立项维修工程实施流程图(详见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而擅自安排实施的维修工程,财务部门不得支付相应工程款项,审计部门不得进行工程审计。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责任追究制度,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 维修标准
第二十二条 屋面防漏项目为年度预算优先安排项目。若超过5年未进行过防水处理,则采用局部修复或全面防水处理;若近5年内进行过防水处理而漏水的房屋,则按有关保修规定由原施工单位进行免费保修。
第二十三条 立项维修工程(修购专项除外)的材料选用标准按附件五《普通维修工程材料选用标准》执行。
确需进行装饰装修的房间原则上只能选用附件六《装饰装修工程材料选用Ⅰ级标准》执行。
如果使用单位选用附件六《装饰装修工程材料选用Ⅱ级标准》的,按照“Ⅱ级标准”预算与“Ⅰ级标准”预算相比,费用超出部分由使用单位负责落实,且需在装修方案确定之后,施工之前将经费划拨至项目专用账户。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维修工程经过批准立项后,基建后勤处与使用或管理单位进一步细化维修方案,经使用或管理单位、基建后勤处审查确认后,按确认的维修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若使用单位提高维修选材标准,或在确认的维修方案基础上增加维修内容的,则增加的经费由使用单位落实,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损失等责任。当使用单位将增加的维修费用划拨到该工程项目专用专户后,基建后勤处方可按使用单位要求实施。
第二十六条 房屋维修过程中,使用单位不得要求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
第二十七条 基建后勤处委派甲方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方案对施工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进行控制管理,对关键工序、隐蔽性部位进行检查验收。在隐蔽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检查,经检
查合格后才能进行隐蔽施工,否则该隐蔽施工不予确认。
第二十八条 项目开工前,由基建后勤处书面列出工程须进行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施工停止点)。在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单位、基建后勤处对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内容的更改和新增的,须按学校相应文件执行。凡擅自施工的,一律不予办理该部分结算。
第三十条 进场材料或设备必须选自《西南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货物使用品牌目录》内,且必须经过基建后勤处书面认质、认价、认品牌后才能采购,否则,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或设备,学校不予认可或按零元结算。材料进场应及时通知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检,并出示完整的质量证明材料,复检合格后才能用于工程施工。
第三十一条 通过基建招标的维修项目于每周固定时间召开现场例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向基建后勤处书面汇报工程实施及工程监理情况。例会内容包括:上周进度完成情况、上周实际进度与计划比较分析、本周计划以及需要协商和解决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须编制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并经审核确认和验收合格后方能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对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三十三条 涉及签证计时工时,施工单位应在实施前先
与现场代表商定计时工数量后,再予以实施。单次计时工5个以内的,由现场代表确定;计时工5个以上的,须现场管理科室科长参加共同确定;计时工20个以上的,须报经分管副处长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加强工程项目工程量签证管理。工程量的验收签证,现场验收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是现场验收并当场签字后送现场管理科室备案,事后不得补签。
第三十五条 施工方案或图纸由基建后勤处现场管理科室初审后报总工办审核,总工办主任签批后报分管处长审查签字后实施。工程款的支付须报处长签字审批。
第三十六条 维修工程项目总投资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计划,并经基建后勤处审查同意后实施。施工计划的调整,仍按本条规定签批。
第五章 验收与结算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所有维修工程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由施工单位先全面自检,自检合格后,再通知现场管理科室进行工程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再通知基建后勤处进行验收。由基建后勤处、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商定的施工单位实施的项目,由五个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招标项目的由学
校基建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验收。
第三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及其相关的签证等资料必须经现场代表—现场管理科室负责人—总工办负责人—分管处长等逐级签证完善。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一同验收。
第四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基建后勤处,经现场管理科室现场代表审查、造价人员审核,报送现场管理科室科长复审、分管处长签字后,由现场管理科室造价人员造册登记。
2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由基建后勤处审计结算,基建后勤处处长签字后支付工程结算款。
2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送交审计处进行审计结算。经审计处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后支付工程结算款。审计报告由审计处转发至基建后勤处,由现场管理科室造价人员造册登记。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报送完整竣工结算资料的,按施工合同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维修工程施工资料由施工单位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交现场管理科室。
现场管理科室负责将维修工程资料收集、分类、归档、整理并及时移交校档案馆。
第四十二条 维修工程审计结算完毕后,由现场管理科室造价人员对维修工程进行必要的造价分析和统计,为新项目的
投资控制和决策提供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十月11
日
附件一:
西南大学维修工程项目年度集中预算立项申请表
----------------------------以上由申报单位填写---------------------------------
西南大学维修工程项目总投资概(预)算表
项目名称:
编制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零星维修工程实施流程图
附件四:
立项维修工程实施流程图
附件五:
普通维修工程材料选用标准
幅度对本表“材料单价标准上限”作相应调整。
附件六:
装饰装修工程材料选用标准
注:每年年初由基建后勤处根据《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上年度工程造价指数涨跌幅度对本表“材料单价标准上限”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