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的论文最终版
读《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有感
读书内容概要:本文主要根据一条线索展开论述,即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古代法)中,无个人、无私权、无私法、无对财产的尊重;而这一切都是为了服从文化的最高价值——和谐,人际关系的和谐、人与自然及宇宙(天道的)的和谐。并且在这一主线下阐述了和谐所代表的文化内涵,本土精神以及其所表现出来的几千年人们追求的趋势“无讼”。
作者梁治平曾经说:“法律应该首先根据它置身于其中的文化类型来把握。”因此本文主要采取了文化解释的方法从主观入手,注重法律制度的文化意义,追问制度安排后面的根据。
在这一研究方法的基础上,作者重点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三个与秩序相关的领域加以了阐述,包括“天下一家,家国合一”的族姓统治、以“孝”为基本原则而流行的“天下为公,化公为私”的义务本位观、礼法之中国法律文化与私法文化之自然法。
“天下一家,家国合一”的族姓统治 以“家与国”开篇,意味深长地开启了“窥见不同文明之核心的隐秘的特质”的求索之路,家国合一的中国社会秩序。作者首先论证了中国古代国家并非阶级对抗的产物,而是政治性亲族集团之间征服的结果,因此在旧的“家”的组织里面灌输以新的政权的内容。
首先,中国青铜时代大量出土的青铜礼器和青铜兵器表明,祭祀不仅是维系血族团体的纽带,更进而演变为国家组织的政治活动,青铜礼器在数量、式样、种类、花纹上的差别标示出祭祀者在血亲网络中的位置,同时指示出其在国家组织中的相应地位以及政治权力的大小。亲缘关系与政治权力,氏族组织与国家结构的密切结合,构成中国宗法制国家的基本特征。
其次,秦汉大一统国家的出现源自于深刻技术革命所带来的社会变革,一方面,亲缘关系最终让位于地域原则,另一方面,在家族变成基本社会单位的同时,治家原则被奉为治国的准绳。家与国的分离或者融合导致中西方文明的不同走向,不仅形构了二种不同的社会秩序模式,也催生二种风格迥异的文化格局。相比之下,中国古代采取家国合一的族姓统治形式,在旧有的“家”的组织里面灌注以新的政权的内容。
在这种模式下,人与人之间不以抽象的平等为其理想模型,而是一种以责任形式表现出来的角色模式,在融合型的文化格局中不追求那种普遍而绝对的个人自由,寻求的只是在社会和谐关系中生成的一份自在。以至于中国
传统文化中的“天人合一”、泛道德化、法律与道德合一、贤人政治等等许多堪称为特色的东西,或源于这一传统,或与它有密切关系,且都是这个“家国合一”秩序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天下为公,化公为私”的义务本位观
由于人己关系的不同形态是文化研究中的重要问题,作者从文化比较的立场出发首先指出,所谓西方文化的“权利本位”和中国传统文化的“义务本位”之观点严重混淆了一个重要的文化界限。一方面,义与利之间形成道德上的一种对应,“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另一方面,义利之间互为表里,相互转化,不仅《墨经上》中有“义,利也”之说,《大学》中也有“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此处之利已经转化为一种公利,而义则表达为公利的正当性。
“中国历史上关于义利的讨论延续了许多年,产生了形形色色的人物、流派和学说,但是所有的讨论都是在一个既定范围中,在一个不成问题的前提上进行的,这个范围或说前提可以用两个字来概括,那就是:去私。” 在用词上“去私”多少意味着消除“私”,隐含着公与私之间的对立,以及彼此之间确定的边界。因为子女在家中无独立人格、地位,亦无独立意志,更无私财,这种文化意味着抽去了“私法”赖以生长、发达的社会基础。同时中国历史上的商人从未作为一个独立的阶级出现过。家国合一决定了富贵合一,其核心是“因富而贵”,是使对财产的享用完全服从名分的要求。贱商、重农抑商贯穿中国古代社会始终。国家阻止了“市民社会”这样一个自主领域的出现,也就说明了何以在中国古代没有能产生私法。
不过“私”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固然没有地位,但并非根除的对象,或许可以视为一种文化的“悬置”。这种文化的格局以一种整体性为价值追求,是要把人们的眼光从一己之私导向更为阔达的“天下为公”,引导人们对于长远利益的重视。法律模式与道德模式的差异如文中概括的,“西方人创造了一种高度复杂的精细的技术体系,中国人却只有一套„义利之辩‟的哲学”,然而礼俗的确没有法律那样精细的行为规则,但在功能上同样可以满足中
国传统社会的秩序化需要。
几千年以来,中国人的生活自有自己的一套规矩,即使在严重的“礼失求诸野”情况下,礼俗仍以一种草根特性延续着中国的文化传统。不可否认近代以来的全球化进程对于中国文化传统的巨大冲击,在大量西方法律移植的本土化过程中,以权利为核心构建未来中国社会的基本秩序模式是否能够实现与传统文化的合理对接,仍然是一个重大问题。
中国法律文化与自然法 治平不仅驳斥了“礼就是自然法”的观点,更对中国的自然秩序与西方的自然法做了深刻剖析。自然法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既是实在法的准则或依据,也是评判实在法的一套价值标准,作为一种更高级和更具普遍意义的抽象体系,其抽象性使之能够适应历史变化,成为西方历史上最早、最持久和最有影响力的政治正义论,并一直以来成为社会变革中的活跃因素。
作者把中国的法律文化归纳为“礼法文化”,相对于西方的私法文化。汉代“以礼入法”,实现了道德的法律化。在法律领域贯彻道德原则,道德训诫具有了法的威势;而法律的道德化使法要执行道德的职能,决定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泛道德化倾向。自然法本质上是种正义论,礼则不同,礼在根本上是围绕着家族伦常推衍出来的规则体系。与自然法的革命性相比,礼法制度是一个封闭的体系,不能将“礼”与自然法划上等号。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礼法关系中,一方面礼对法具有某种指引性,另一方面在失礼入刑的礼法对立状态中,礼不仅不具有自然法那样的革命性,而且表现为一种封闭性、保守性的礼法一体。在法律领域贯彻道德原则,道德训诫具有了法的威势;而法律的道德化使法要执行道德的职能,决定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泛道德化倾向。
综上作者认为,19世纪西方列强的入侵打破了中国历史的循环,也带来了中国古代法最终完全为西方法律取而代之的悲剧性命运。对中国文化来说,这是一个重要的转捩点:她面临着价值的破碎与重构。而中国人试
图克服这场危机所作出的努力的命运在根本上取决于文化建设的成败。也许,我们不应再专注于某一项具体的改革方案及其成败,而是去更关心作为整体的文化格局、文化秩序,寄希望于一种崭新文化秩序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