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反馈问题集锦
新三板反馈问题集锦
迪尔化工
一、重点问题:
公司主营业务为浓硝酸、稀硝酸的生产和销售。请律师和主办券商补充核查:
(1)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版)》规定的限制类或禁止类企业,就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2)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当地的产业规划,是否存在搬迁风险,建议公司作重大事项提示;
(3)公司是否属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
(4)依据《危险化学品环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环境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是否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公司及子公司各已建及在建生产线及日常生产经营包括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危险物、噪声等的处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缴纳排污费,环保设施稳定运行且达到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要求;
(5)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是否已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条件审查,日常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要求;
(6)公司披露的竞争优势包括可以采取多种运输方式包括水路、公路、铁路运输,上述运输方式是否为公司自主实施,公司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并配备合格人员。
二、重点问题:
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分别受到泰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宁阳县环保局、宁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处罚。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依据《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核查报告期公司及子公司是否曾发生其他安全生产及环境污染事故,公司是否为生产人员建立了劳动保护措施,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就是否构成挂牌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三、重点问题:
根据法律意见书,公司3万吨/年浓硝酸技术改造项目“系以飞达化工名义立项,飞达化工取得项目立项后,以该项目招商引资,并于2001年5月21日与省建第二安装公司以及其他36名自然人出资共同成立了宁阳迪尔,而后以宁阳迪尔的名义取得《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检测报告》以及其他文件”。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该项目程序的合规性发表意见。
四、重点问题:
公司法人股东华阳集团为国有独资公司。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华阳集团出资入股公司、以及公司改制履行的国有股备案、登记或批复程序,就其合规性发表意见。
五、重点问题:
公司报告期关联交易频繁,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中均存在关联方。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的关联方披露是否完整准确,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占用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并发表意见。
六、重点问题:
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存在大额应收票据。
(1)请公司补充披露各报告期末前五大应收票据出票人的名称、期限及公司对其销售内容,期后承兑情况,结合信用政策及变动情况分析应收账款余额
及其占营业收入比重波动原因,是否存在期末应收账款转应收票据情形,假设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对各期财务信息的具体影响;
(2)请公司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应收票据的各类发生额、背书转让、贴现、期末余额等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追索权纠纷及重大风险因素,应收票据的内控
制度,采用票据的结算方式是否符合销售合同的约定,报告期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
(3)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意见。
七、重点问题:
2012年、2013年末其他应收款分别为3457.33万元、1975.61万元,主要为对关联方山东万紫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拆借款。
请公司说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向关联方拆借资金的原因,履行的法律程序,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资金借贷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形成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说明截至目前的清偿情况,并发表意见。
八、重点问题:
为解决同业竞争,济南双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孙立辉已于4月8日与刘文利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山东润禾钾盐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生产经营范围部分重合,孙立辉承诺将于5月底前退出公司。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股权转让的真实性,以及同业竞争解决措施的有效性。
九、重点问题:
公司披露财富化工制定了《岗位风险金考核制度方案》,实行个人缴纳风险金的管理制度。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其合规性。
十、重点问题:
2001年有限公司设立,有山东宁阳县飞达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第二安装有限公司与郑秀红等共计38名股东。其中,山东宁阳县飞达化工有限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169.6万元。
请公司补充披露无形资产过户登记情况;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
十一、重点问题:
2003年3月,有限公司进行第一次股权转让。
(1)请公司补充披露转让单价分别为1元和2元的原因;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进行核查,股权转让的合规性发表意见。
(2)公司披露有限公司设立时刘秀芹出资额为1万元,本次转让股权1.02万元,转让后出资额为0.49万元。有限公司设立股东张大涛、李婷的出资额分别为2万元、0.60万元,转让额分别为0.51万元、0.147万元,转让后出资额为0.98万元、0.294万元。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出现上述矛盾情形的原因。
(3)根据申报文件有限公司设立时朱卫东未出资,在本次股权转让中未受让股权,转让后的股权结构表中朱卫东出资额为5万元。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出现上述矛盾情形的原因。
(4)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全面核查公司历史上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就公司股权是否存在纠纷,股权是否清晰发表明确意见。 十二、重点问题:
2007年1月,飞达化工与孙立辉达成股权折抵借款的调解书,飞达化工以其持有的公司257.4801万元出资额折抵其所欠孙立辉的257.4801万元借款及利息。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上述股权折抵借款行为的合规性,公司股权是否存在争议。 十三、重点问题:
2011年8月,有限公司第六次股权转让。股东迪尔集团、孙立辉转让股权与上海兴迪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单价分别为1元、2.42元。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同次转让不同价格的原因。
十四、重点问题:
请律师对公司用电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丽明股份
一、《反馈意见》重点问题之:
基地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
(1)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历次股东出资及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履行国有资产相关程序,历次股权转让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2)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发表意见。
二、重点问题之:
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孵化公司目前的主要业务为实业投资、劳务派遣,但报告期内公司经常性向其采购存货。
(1)请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实际从事业务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2)请公司补充披露与孵化公司的合作模式,公司向其采购存货的原因;
(3)请公司补充披露对于潜在同业竞争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5)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判断依据及其合理性。
三、重点问题之: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经常性的关联交易,且金额较大。
(1)请公司补充披露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必要性、定价公允性,是否履行必要程序,公司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制度及具体落实情况;
(2)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并对上述情况发表意见。
四、重点问题之:
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公司依托一汽集团及国家级汽车电子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支持,获得了强有力的支撑,且公司业务发展规划为立足一汽车型开发产品。
(1)请公司补充披露与一汽集团及国家级汽车电子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合作方式;
(2)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五、重点问题之:
程传海及其配偶于桂芝目前分别持有孵化公司 49.55%、18.02%的股份,但公司仅认定程传海为实际控制人。
(1)请公司详细论述判断依据;
(2)若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请公司说明并披露: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原因,目前公司股权是否明晰,是否存在潜在的股权纠纷;对比公司管理团队的变化,说明实际控制人经营公司的持续性、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对比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公司业务的发展方向、业务具体内容的变化;对比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客户的变化情况;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公司收入、利润变化情况;
(3)请公司结合上述内容就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做重大事项提示;
(4)主办券商及律师就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实际控制人变更对公司业务经营、公司治理、董监高变动、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是否产生重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六、重点问题之:
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公司已经成功打入日本市场。
(1)请公司补充披露主要销售方式,是否具备相应经营资质;
(2)请公司说明是否具备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发表意见。
七、重点问题之:
区域协同医疗平台系统著作权由公司与长春博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享有。
(1)请公司补充披露是否与长春博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该著作权的权利与义务作明确约定,是否存在纠纷;
(2)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发表意见。
八、重点问题之:
请公司补充披露房屋租赁情况,包括出租人名称、租赁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房屋位置及面积、合同期限、租金价格及公允性等;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公司租赁房屋的合法合规性及是否存在纠纷发表意见。
九、重点问题之:
公司多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曾在启明信息任职。
(1)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软件著作权、专利、技术等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是否存在侵权风险;
(2)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发表意见。
十、 其他问题之:
请公司补充披露职工监事赵跃先生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情况,并核对公司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是否存在类似未披露的情况,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发表意见。
二、新三板股改中特殊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股权代持、股权转让瑕疵问题
股权不明晰比较常见的有股权代持、历次股权转让中可能存在的诉讼等等。
股权代持的核查首先要从公司股东入手,向股东说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股权代持对公司上新三板挂牌转让的法律障碍,说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阐述虚假信息披露被处罚的风险,说明诚信在资本市场的重要性。
如果股东能够自己向中介机构说明原因,一般情况下,中介机构可以根据股东的说明进一步核查,提出股权还原的解决方案。
核查中需要落实是否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代持股权时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银行流水,代持的原因说明,还原代持时应当由双方出具股权代持的原因,出资情况,以及还原后不存在任何其他股权纠纷、利益纠葛。如果股东未向中介机构说明,中介机构自行核查难度较高,但是还是可以通过专业的判断搜索到一些蛛丝马迹,如该股东是否在公司任职,是否参加股东会,是否参与分红,股东是否有资金缴纳出资,股东出资时是否是以自有资产出资,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访谈,了解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基本情况等。
二、职工持股会清理问题
1、职工持股会召开理事会,作出关于同意会员转让出资(清理或解散职工持股会)的决议;
2、职工持股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关于同意会员转让出资(清理或解散职工持股会)的决议;
3、转让出资的职工与受让出资的职工或投资人签署《出资转让协议》;
4、受让出资的职工或其他投资人支付款项。
职工持股会清理的难点
1、职工持股会人数众多,一一清理,逐一签署确认函或者进行公证,难度较大;
2、部分职工思想和认识不统一,不愿意转让出资;
3、部分职工对于出资转让价格期望值较高;
4、拟挂牌公司在历史上未按照公司章程发放红利,职工对公司的做法有意见,不愿意配合;
5、职工持股会人员因工作调动、辞退、死亡等原因变动较大,难以取得其对有关事项的确认或承诺;
6、部分职工与拟挂牌公司存在法律纠纷,不愿意配合职工持股会的清理。
案例:章丘鼓风机职工持股会清理、绿地集团职工持股会清理方案
职工持股会历次股权转让和职工持股会清理过程中,股权转让履行的决策程序,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职工持股会的清理过程是否合法合规,股权转让是否真实、自愿,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关联方披露(关联方的认定)
1、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1)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2)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2、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四、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处方式
a、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
b、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最近两年内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以及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发生所采取的具体安排。企业上市微信公众号TL[1**********]
c、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并说明相应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等。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最近两年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公开转让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五、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挂牌公司控制权:
1.为挂牌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重大违法违规的认定
《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中没有鉴定什么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违规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实践中律师需要自行判断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但是律师一般都比较谨慎,需要企业到相关行政机关开具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文件。行政机关在处理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比较谨慎,开具的文件也趋向规范化、格式化。
比如,企业因发票丢失、财务不规范等原因被税务部门处罚几百或者几千元,或者上万元,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重大处罚呢?在相关行政法规中有一个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一般在行政处罚中适用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即便是行政处罚机关出具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律师也要慎重做出判断。
对于相关行政处罚中,处罚金额不大,如低于10万元,未出现情节严重的事项,明确为一般行政处罚,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或者行政处罚并非针对公司主营业务做出的行政处罚,律师一般均可以自行做出判断。实践中相关行政处罚机关亦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具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或者情节轻微的处罚,该等情况下,律师基本上可以判断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行为。
七、历史上存在集体企业改制、清理挂靠问题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小组)
(1)进行产权界定
(2)依法审计、资产评估
(3)产权交易所交易
(4)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5)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三、新三板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之道
一、新三板重要资讯:
1.2015年4月9日晚间,中科招商发布股票发行认购公告,共有32名投资人已向该公司表达了认购意向,部分投资人已与该公司签署有关协议。此次50.4亿元的股票发行方案,刷新了新三板定增总额纪录。
2.2015年4月3日,新三板迎来一家特殊公司——合全药业(832159)——纽交所上市公司药明康德(NYSE:WX)的全资子公司,其主办券商为中金公司。而合全药业的挂牌给海外上市企业的子公司回归国内资本市场,甚至是海外上市公司主体登陆国内资本市场提供一条参考路径。
二、新三板专题:
新三板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之道
(一)同业竞争的含义及影响
所谓同业竞争,是指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的业务,从而使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存在同业竞争的公司有可能出现控股股东利用控制与从属关系进行各种内部活动和安排,从而做出有损于上市公司利益的决定,并进而侵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基于此,证监会对于A股上市公司一般要求其上市时不得存在同业竞争,同业竞争问题也是A股上市公司上市时不得触碰的一根红线。
(二)新三板挂牌对同业竞争的审核原则
从目前已经挂牌的公司来看,股转公司对于同业竞争的态度比较宽容,不会因为公司存在同业竞争问题而否决公司挂牌。但宽容并不表示不重视,相反目前股转公司十分关注同业竞争问题的披露和解决。目前股转公司对同业竞争的审核尺度为:拟挂牌公司新三板挂牌的相关申报材料应对公司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进行完全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以达到对投
资人的风险警示效果。在具体的反馈意见中,股转公司会经常问到拟挂牌公司对同业竞争问题具体的解决措施以及上述措施是否合理有效。
(三)新三板挂牌同业竞争的解决思路
综合上述审核尺度,我们认为,如果您的公司计划在新三板挂牌且存在同业竞争问题,我们建议您及早咨询专业的律师对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进行判断并进行合理的规范。根据我们的项目经验,我们在辅助公司进行新三板挂牌时,对于同业竞争问题一般遵循着下列的解决思路与原则:(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广深港法律智库,该团队在新三板挂牌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1.对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进行判断
我们在判断拟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时,通常会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①考察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区域或销售对象。若存在销售区域地理距离远、销售对象不同等因素,即使同一种产品或者服务,也可能不发生业务竞争及利益冲突。
②如存在细分产品,可考察产品生产工艺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若拟挂牌公司与竞争方的产品同属于某一大类行业,但又存在产品细分情形,则两者之间的生产工艺也将可以成为考察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重要方面。
③考察拟挂牌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方式。有时在具体个案中,股转公司也会结合拟挂牌公司所在行业的行业特点和业务运作模式来具体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2.对公司存在的同业竞争进行分步规范
由于股转公司对同业竞争问题的审核并不是采用像证监会那样一刀切的方式,在具体的新三板挂牌项目中,我们一般建议拟挂牌公司从易到难分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第一,对于那些容易解决的同业竞争,我们建议企业在挂牌前尽力解决。
(1) 所谓“容易解决”是指 解决 该同业竞争问题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企业解决该问题亦不会支付巨大的财务成本 ,当然,同业竞争是否“容易解决”届时还需要根据企业的基本情况来判断。
(2) 解决同业竞争大致有以下办法:
解决方式
具体操作办法
“拿进来”
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将同业竞争公司转为拟挂牌企业的子公司;或拟挂牌企业回购同业竞争公司的业务和资产。
“转出去”
注销同业竞争公司,或将公司项下存在同业竞争的公司或资产转让给独立第三方。 其他方式
根据具体企业情况,以协议买断销售、以市场分割协议解决和充分论证同业但不竞争等方式也可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第二,对于那些短期内难以解决的同业竞争,我们需要企业在挂牌时由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函》,在该承诺函中,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对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办法、时间以及届期未能解决同业竞争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承诺。
四、新三板实务之联动设计特殊出资方式处理
虽然《公司法》对公司出资方式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实务中仍然有企业的出资方式与公司法规定不符(由于特殊原因得以设立),这些情况对新三板挂牌产生重大影响,必须及时予以规范。
一、案例回顾【代码:430266,名称:联动设计】
2003 年 6 月 8 日,武汉联动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决议通过了《武汉联动电力有限公司章程》,决议武汉联动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人力资源出资 340 万元,人力资源出资部分分配:黄万良 230 万元、任德才 50 万元、朱桂兰 40 万元、黄玉娇 20 万元;留学生创业园以管理资源出资 10 万元。选举唐衍发、黄万良、刘智达、任德才、龚祥桂为公司董事,选举朱桂兰、黄玉娇、唐晓庆为公司监事。
2004 年 7 月 1 日,武汉联动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未到位的注册资本本次全部以实物出资的方式出资到位,本次出资到位后:黄万良出资额为 360万元,其中现金出资 91 万元,人力资源出资 230 万元,实物出资 39 万元;衍新电力出资额 60 万元,全部为现金出资;镇江鑫德物资有限公司出资额为 25万元,全部为现金出资;留学生创业园出资额为 10 万元,以管理资源出资;龚祥桂出资额 303 万元,全部以实物出资;黄玉娇出资额为 50 万元,其中现金出资 10 万元,人力资源出资 20 万元,实物出资 20 万元;朱桂兰出资额为 100 万元,其中现金出资 55 万元,人力资源出资 40 万元,实物出资 5 万元;任德才出资额为 75 万元,其中现金出资 25 万元,人力资源出资 50 万元;赖明云出资额为15 万元,全部以实物出资;尧弘出资额为 2 万元,全部以现金出资。同意将公司经营期限变更为 60 年;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12 年 11 月 3 日,武汉联动通过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股东黄万良以货币人民币 280 万元填实其在公司的 280 万元人力资源出资,以货币 342 万元填实其在公司的实物出资;股东黄玉娇以货币人民币 20 万元填实其在公司的 20万元人力资源出资,以货币 20 万元填实其在公司的 20 万元实物出资;股东朱桂兰以货币人民币 40 万元填实其在公司的 40 万元人力资源出资,以货币 5 万元填实其在公司的 5 万元实物出资;股东赖明云以货币 15 万元填实其在公司的15 万元实物出资;股东武汉留学生创业园以货币人民币 10 万元填实其在公司的10 万元管理资源出资。
二、处理方式
1、关于以货币资金填实人力资源出资及管理资源出资
2001 年 2 月 19 日,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武汉东湖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支持武汉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武汉·中国光谷)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新管综
[2001]10 号)(“通知”),根据该通知第七条的规定,股东以人力资源入股的,经全体股东约定,可以占注册资本的 35%(含35%)以内。2000 年 4 月 12 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步伐的通知》(武政办[2000]63 号),该通知第七条之规定:“鼓励创业中心通过投资、提供优质服务等方式持有在孵企业的一定股权。”依据上述通知,2003 年武汉联动设立时,股东黄万良、黄玉娇、朱桂兰、任德才分别以人力资源向公司出资共计 340 万元;股东留学生创业园以管理资源向公司出资 10 万元。2005 年 3 月任德才将其持有的上述人力资源管理出资 50 万元转让给黄万良。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方式,原《公司法》(1999 年 12 月生效并实施,2006 年 1 月 1 日新《公司法》实施后失效)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下省略)”。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企业上市微信公众号TL[1**********]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因此,武汉联动上述人力资源出资及管理资源出资虽然符合《武汉东湖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支持武汉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武汉·中国光谷)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及《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步伐的通知》,但不符合原《公司法》及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出资方式的规定。 为规范上述出资问题,2012年11 月,武汉联动股东黄万良、黄玉娇、朱桂兰及留学生创业园将各自在公司的人力资源出资、管理资源出资分别以货币出资的方式予以填实。根据武汉中天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2 年12 月 1 日出具的武奇会验字[2012]第 004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止 2012 年 12月 1 日武汉联动已收到用于填实人力资源出资和管理资源出资的货币资金 350万元。
2、关于以货币资金填实实物出资
2004 年 7 月,武汉联动股东黄万良、龚祥桂、朱桂兰、赖明云分别将其认缴的部分货币出资 382 万元变更为实物出资,该部分实物出资主要为型钢、螺纹钢筋、仪表仪器,2011 年 10 月 31 日,股东龚祥桂将其持有的上述 303 万元实物出资转让给黄万良。该部分实物出资与公司经营关联性不大,并且,根据2012年10月22日武汉中天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武奇会专审字[2012]第 001 号《关于武汉联动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截止 2012 年 10 月 19 日止历次出资验资复核报告》,由于时间久远,无法获取相关原始资料证明出资实物所有权已转移至公司。
为规范上述出资瑕疵,股东黄万良、朱桂兰、赖明云及黄玉娇将各自在公司的实物出资分别以货币出资的方式予以填实。根据武汉中天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1 日出具的武奇会验字[2012]第 004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止 2012 年 12 月 1 日,股东黄万良以货币 342 万元填实其在公司的实物出资;股东黄玉娇以货币 20 万元填实其在公司的 20 万元实物出资;股东朱桂兰以货币 5 万元填实其在公司的 5 万元实物出资;股东赖明云以货币 15 万元填实其在公司的 15 万元实物出资。
3、关于上述以货币填实方式进行出资变更的法律程序
2012 年 10 月 18 日,武汉联动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交了《关于解决历史出资问题的请示》,就人力资源、管理资源及实物出资瑕疵进行规范事宜进行请示。 2012 年 10 月 19 日,武汉联动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提交了《武汉联动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说明》,拟以 350万元现金填实人力资源出资和管理资源出资,以 382 万元现金填实实物出资。
2012 年 10 月 20 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关于指定武汉中天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武汉联动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实收资本进行验资的函》,指定武汉中天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武汉联动实收资本进行验资。
2012 年 10 月 22 日,武汉中天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武汉联动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截止 2012 年 10 月 19 日止历次出资验资复核报告》(武奇会专审字[2012]第 001 号),验证:2003年 7 月 8 日股东第一次出资中,管理资源出资 10 万元、人力资源出资 340 万元,共计 350 万元是依照武汉东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武新管综[2001]10 号文件出资;2004 年 7 月 5 日股东第二次出资中实物出资 382 万元,由于时间久远,无法获取相关原始资料证明出资实物所有权已转移至公司。
2012 年 11 月,武汉联动股东黄万良、黄玉娇、朱桂兰、赖明云及留学生创业园将各自在公司的人力资源出资、管理资源出资及实物出资共计 732 万元人民币分别以货币出资的方式予以填实。2012 年 12 月 1 日,武汉中天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武奇会验字[2012]第 004 号《验资报告》,确认武汉联动已收到上述 732 万元资金。其中,股东黄万良以货币人民币 280 万元填实其在公司的 280 万元人力资源出资,以货币 342 万元填实其在公司的实物出资;股东黄玉娇以货币人民币 20 万元填实其在公司的 20 万元人力资源出资,以货币 20 万元填实其在公司的 20 万元实物出资;股东朱桂兰以货币人民币 40万元填实其在公司的 40 万元人力资源出资,以货币 5 万元填实其在公司的 5 万元实物出资;股东赖明云以货币 15 万元填实其在公司的 15 万元实物出资;股东武汉留学生创业园以货币人民币 10 万元填实其在公司的 10 万元管理资源出资。
三、中介总结
中介律师认为,虽然武汉联动历史沿革中以人力资源及管理资源出资的出资方式不符合原《公司法》及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实物出资与公司关联性不大且无法核实所有权转移情况,但武汉联动已通过以货币资金填实人力资源出资、管理资源出资以及实物出资的方式将出资方式变更为货币出资,规范了出资行为,且该出资填实履行了适当的法律程序,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不侵害债权人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不存在纠纷、潜在纠纷或行政处罚,因此,该次出资方式变更不会对本次挂牌申请构成实质性影响。
四、笔者点评
由于地方政策与法律的冲突或者历史遗留问题,导致部分公司的出资存在瑕疵。但新三板挂牌要求公司在出资方面不能存在重大瑕疵,所以必须要对出资方式进行规范。
在规范出资瑕疵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三点:
1、严格按照最新的公司法要求规范出资。如果涉及外资以及国有资产,还需按照有关法律规范执行。
2、通过出资填实的方式需要履行适当的法律程序(含验资程序)。
3、规范过程中,不得损害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任何纠纷。
4、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如果因为出资等问题以及规范出资等问题产生行政处罚、纠纷、侵权,由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新三板出资常见法律瑕疵及案例分析
(一)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违反《公司法》规定
解决方案:
1、披露地方性法规的要求;
2、控股股东出具确认函。
披露信息(铜牛信息430243):
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应当出具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该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由企业的全体出资人一致确认,并应当在章程中写明。经全体出资人确认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注册资本(金)登记注册。”第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应当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的最后项下注明作为非货币出资的技术成果的价值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是否办理了财产转移手续的情况。”根据当时有效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4年2月6日颁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对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缴付方式进行改革的规定,“投资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应当出具经全体投资人一致确认的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2005年9月21日,由铜牛针织集团、高鸿波等9方共同签署了《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及确认书》,共同确认该非专利技术为高新技术成果,同意以该高新技术成果投入到有限公司中。同时,用于出资的此项非专利技术亦由北京新京联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书确认该项非专利技术的评估值为78万元。
2005年10月10日,公司所有股东签订了《财产转让协议》,将该非专利技术转移给有限公司,且经北京中万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该非专利技术已完成转移手续。有限公司也于2005年10月10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非专利技术出资78万元。该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亦明确载有该项无形资产出资的内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公司的设立登记,并在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栏的最后项下注明了作为非货币出资的技术成果的价值金额。
因此有限公司成立时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符合当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出资形式合法,出资有效到位。
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的事项,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在其为本次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发表了如下意见:铜牛信息有限设立时,注册资本中非专利技术占比达到78%是符合当时相关规定的;并且取得了北京市工商局核准登记,铜牛信息有限的非专利技术出资合法、有效。
北京纺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铜牛集团及铜牛信息的控股股东,于2013年5月24日出具了《关于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问题的报告》,确认“上述非专利技术出资虽未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上存有瑕疵,但国有产权明晰,不存在纠纷,并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亦未损害国有权益。”
(二)技术出资超比例且未评估
解决方案:
1、出资超比例问题:寻找法律依据,不符合旧公司法,但符合当时的地方法规(在旧公司法后出台);
2、出资未评估问题:追溯评估,股东会确认。
披露信息(风格信息430216):
(1)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设立时有效的《公司法》(1999 年修正)第24 条第2 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 年出台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1]第97 号)第2 条规定“科技型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的生产企业可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1.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投资入股可占注册资本的35.00%,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2.无形资产可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全体股东协商认可并出具协议书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或经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办公室鉴证后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工商注[2001]第334 号)同样就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可占到注册资本的35.00%进行明确规定。
(2) 公司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情况
2004 年8 月6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惠新标以高新技术成果-嵌入式数字电视ASI 码流监视设备作价70.00 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5.00%。2004 年8 月11 日,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关于批准嵌入式数字电视ASI 码流监测设备项目评估合格的函》(沪张江园区办项评字[2004]012 号)认定为上海市高科技园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有者为惠新标。2004 年8 月11 日,上海申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沪申洲[2004]验字第552 号)验证,截至2004 年8 月10 日止,有限公司以高新技术成果—嵌入式数字电视ASI 码流监视设备出资的70.00 万元已完成转移手续。 2005 年3 月18 日,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认定“嵌入式数字电视ASI 码流监测设备”评估价值为210.00 万元。2005 年4 月20 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颁发证书认定“嵌入式数字电视ASI 码流监测设备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权属单位为上海风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项目可享受《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的若干规定》有关优惠政策。2012 年11 月9 日,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惠新标个人所拥有的部分资产追溯性评估报告》(沪众评报字[2012]第357 号),确认“嵌入式数字电视ASI 码流监视设备于评估基准日2004 年8 月11 日的市场价值为71.6059万元。” 2012 年11 月15 日,股份公司召开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上海风格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以高新技术成果、人力资源出资的议案》,确认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真实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况,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出资或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 结论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鼓励软件企业发展设置了宽松的企业出资和注册登记政策。有限公司设立时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比例和程序虽不符合当时《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但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 号)的精神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 年出台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1]第97 号)的规定,同时也符合现行《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要求。另外,上述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经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追溯评估,其价值并未被高估,并已全部转移至公司。因此,该部分出资真实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况。
(三)抽逃注册资本的处理
背景:这是一个经典永恒的话题,在新三板的民营企业中大量存在,股东出资涉及拟挂牌主体的身家清白,如果存在资金的抽逃或者非法占用,其股东的诚信将大打折扣。从法律规范角度说,抽逃注册资本要负民事和刑事责任,无论是在国内资本市场哪一层,都是难以逾越的红线,很多企业往往带着抽逃的影子,而律师如何解释和认定就凸显出其思路和水平。 抽逃出资也是导致法人资本充足性不足的问题,是指股东把钱投入公司后通过各种手段又把钱拿出去了。例如通过与股东的虚假交易将钱转走、或通过借款等形式转走、或虚构利润分配将钱转走等等情形不一而足,解决的思路通常是承认出资不实,但不承认抽逃出资,当然补足出资是最基本的。
案例参考:430708 广东铂亚——公司实际控制人曾向公司拆借过资金,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是否属于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需及时核实并披露,以免日后成为影响公司挂牌的因素。公司2011年12月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2012年未实际经营业务,但2012年底货币资金为13.61万元,而同期公司对实际控制人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应收款达727.25万元。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付款凭证以及公司的确认,报告期内,因临时资金周转需要,公司实际控制人顾亚红及陈敬隆向公司拆借过资金,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法律意见:根据公司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铂亚有限与顾亚红、陈敬隆发生上述资金往来时为有限责任公司,当时的内部治理制度不够规范,后顾亚红和陈敬隆已在铂亚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将所占用资金全部偿清。根据公司及顾亚红、陈敬隆的确认,上述资金占用是顾亚红、陈敬隆与铂亚有限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均已收取资金占用费或利息,并且已清偿完毕,顾亚红、陈敬隆与铂亚有限之间就上述资金往来之形成和偿还无任何现时或潜在的争议或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
的批复》(法释[一九九九]三号)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铂亚有限与顾亚红、陈敬隆之间的资金往来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顾亚红和陈敬隆已在申请本次挂牌前将上述所占用资金全部归还,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第三条第三款中“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的要求。
解决方案:解释借款的参考思路为:①明确公司提供借款的原因;②借款提供以及偿还的过程,要保证程序上的合规,如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同意提供借款;③该种行为对于发行人、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利益的影响分析,如借款增资是否能有利润分配权?是否有表决权?如果全体股东确认没有异议的话一般也会通过;④补救措施,包括补收股东的资金占用费、建立有关制度防止再次发生、股东承诺等;⑤如果公司进行了多次增资,还需关注到底是哪次增资使用了公司借款;⑥关键是中介机构认定这不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以及是否会影响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
(四)减资程序存在瑕疵
葵花药业(002737)
主要法律问题一: 2002年12月,五常葵花决定减少注册资本的原因;该次减资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和条件。
(一)基本事实概述
1、关于五常葵花于2002年12月减少注册资本的原因以及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和条件。
(1)五常葵花2002年12月减少注册资本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确认,五常葵花股东认为五常葵花的注册资本应以关彦斌等46名股东购买五常制药资产时支付的1,100万元货币现金为准,注册资本应为1,100万元,因此决定进行减资。
(2)五常葵花本次减资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和条件。
经核查,五常葵花本次减资已经取得五常葵花股东会审议通过,制定了章程修正案,聘请专业验资机构对减资后的注册资本进行审验,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并未履行通知债权人以及报纸公告程序。
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未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发行人确认及发行人律师核查,五常葵花减资当时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程序,其减资程序存在瑕疵。
2012年2月1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关于对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减少注册资本事项予以确认的函》,确认五常葵花自完成减资行为至今未因减资程序存在瑕疵而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同意不会对五常葵花减资程序瑕疵进行行政处罚。 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彦斌先生已出具书面承诺,如五常葵花因减资程序瑕疵而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关彦斌先生同意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律师意见
根据上述,发行人律师认为,虽然五常葵花本次减资程序存在瑕疵,但减资行为发生时已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因此,不会对五常葵花的主体资格和股权结构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实物出资一次作价分拆认缴增资的问题
伊之密(300415)
伊之密国际以作价 395 万元的机 器设备,分别作价 199.83 199.83 万元、 195.17 万元,分两次对伊之密有限增资。
一、基本事实概述
2004年发行人前身伊之密有限经批准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增至800万港元,其中港币377.36万元出资由原内资公司股东实缴资本400万元人民币折算,新增资本422.64万港元。该新增资本422.64万港元由外方股东伊之密国际分四期分别以实物和港元货币认缴,其中199.83万港元出资为由伊之密国际以进口实物资产“卧式加工中心设备”作价395万港元中的199.83万港元作为其对伊之密有限的出资,剩余195.17万港元作为伊之密国际对伊之密有限2004年第二次增资500万港元的首期出资,2004年第二次增资中尚余304.83港元未缴;2006年9月18日,伊之密国际以进口实物资产“卧式加工中心设备”评估作价中的304.83万港元出资作为2004年第二次增资剩余部分,剩余290.17万港元作为2005年第三次增资的首期出资。发行人历次出资中存在两次将出资作价分拆认缴增资的情形。
二、发行人律师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出资中存在的两次将出资设备作价分拆认缴增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理由如下:
1、根据我国2004年修订于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及2005年修订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伊之密国际以设备作价出资符合我国当时适用的《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合法、合规。
2、伊之密国际以设备一次作价、分拆认缴出资仅涉及实物资产价值分割及分次记入实收资本,不涉及实物资产物的分割、转让,伊之密国际以设备作价首次认缴出资时已将出资设备一次性整体交付伊之密有限所有、占有和使用,不存在出资设备交付予伊之密有限后与伊之密国际共有出资设备所有权的情形,伊之密国际出资设备交付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的规定,合法、合规。
3、伊之密国际以设备一次作价、分拆认缴出资未违反当时适用的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河北大卓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