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分权与税制改革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中国财政分权与税制改革
作者:赵洁如
来源:《商情》2013年第51期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经济体制也随之有了巨大的变化,本文围绕中国财政分权及税制改革这个主题,对财政分权及税制改革进行了简要介绍和分析。
【关键词】财政分权 经济体制 税制改革 资源配置
近几年来,财政分权问题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发达国家对其政府间财政结构加以改进,以期更符合“后福利国家”的现状。转轨国家则忙于建立新的地方和政府间财政体制。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希望通过各种形式的财政分权摆脱或改变无效的政府、宏观经济的不稳定以及不够理想的经济增长。
集权化的收入分配格局与分权化的支出模式一方面使政府间转移支付面临着巨大压力,另一方面也导致了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政府财政困难,并由此引发出显性与隐性债务不断累积、公共产品特别是农村基本公共产品供给不足、非正式收入规模扩张和土地财政格局强化等诸多问题。这种情况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的战略举措,明确了“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的改革方向。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201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再次强调“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在合理界定事权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特别是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调减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
中国财政分权的特征:中国的财政分权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分权”。按照地方政府决策的独立程度,财政分权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分散化、授权和权力下放。分散化意味着中央政府将自身内部的责任分散给地区分支机构或地方行政部门。在这种形势下,地方行政单位(或中央部门的分支)承担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责任,但人员仍受中央的管理和控制;或者地方行政单位对政策执行和项目实施承担责任,但这些单位仍处于中央部门的技术监督之下。这种类型的分权更多的表现为中央对以下各级政府的行政约束;中国的财政分权是“自上而下”的。从目标和动力上看,传统理论中的财政分权是“需求驱动”(自下而上)的。自下而上的财政分权一般强调政治价值以及用资源配置效率衡量的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自下而上的分权具有提高居民参与程度,增强地方政府责任感,以及改善公共服务有效性等优点,但不可能总是与中央政府选择实施的支出模式相一致,尤其是在一个地理上具有多样性的国家里,这一点更是难以实现;中国的财政分权缺乏宪法和法律保障。在中国,有效的财政分权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