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及工资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及工资管理规定
为有效应对严峻经营形势,精简优化员工队伍,降低人工成本,规范工资管理,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作用,根据集团公司文件精神,结合矿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部分 人力资源
一、总量目标
1、年初在岗2662人,集团公司定员2300人,矿定员2415人。 2、年度减岗分流439人,轮流上岗70人。 3、科级机构压缩至22个。 二、实施原则
以聚焦双效为核心,按照“精干一线、优化二线、压减三线”核岗定员,按照“集约、精干、高效”设臵机构,实现减机构、减岗、减人。
三、实施办法 ㈠畅通减员出路
1、内部退养。管技人员、技能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
员工个人申请,单位同意,集团公司审批后,可以办理内部退养:
①井下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
②地面男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之内(含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或者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
③女技能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之内(含符合特殊工种提前
退休条件的)或者工作年限15年以上的;女管技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20年之内(含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或者工作年限15年以上的。
④工伤鉴定为7-8级的员工。
⑤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被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缴费及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员工以及被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含本企业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工);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年龄满40周岁或本企业工作年限满20周年不适合井下作业的男员工(含劳动合同工);精神病史2年以上的员工。
2、离岗待退。管技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管技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经个人书面申请、矿同意,可办理离岗待退。
3、协议中断劳动关系。在集团公司工作满3年以上的在册员工(全民固定工、全民合同制、劳动合同工、大集体及地面劳动合同工),经个人申请,矿同意,可办理协议中断劳动关系。
协议中断劳动关系期限为3~5年,具体按《关于职工协议中断劳动关系有关规定的通知》(淮矿劳„2011‟93号)、《关于职工协议中断劳动关系人员协议期满重新建立劳动关系有关规定的通知》(淮矿劳„2014‟186号)执行。
4、女管技转技能岗位办理退休。对自愿放弃管技岗位转技能岗位退休的女管技,经个人书面申请、矿同意,报集团公司审批,提前一年一次性补贴2万元(最多5年)。
5、劳务对接。积极主动做好对接工作,不断拓宽劳务输出范
围,实现创收提效。
㈡强化用工管理
1、严格考勤制度。职工地面出勤必须进行面部考勤,井下出勤必须进行面部、定位考勤。财务劳资部每月对出勤异常的员工通过预警、统计、分析,提出考核处理意见。
2、严肃劳动纪律。每月对连续或累计旷工超过规定等在册不在岗人员,严格考核处理。
矿不定期对职工出勤情况进行督查,对迟到、早退等违反出勤管理规定及劳动纪律人员每次罚款30元,并给予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罚款50元。
3、加强劳动合同及伤病人员管理。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集团公司《关于印发规范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加强试用期和首期劳动合同考核。定期组织伤病员工参加省、市劳动能力鉴定或集团公司病情鉴定,根据鉴定结论作出病退、退职、调整岗位等处理。
4、规范岗位管理。对非临时性调整职工工作岗位的,单位必须及时提交申请,经财劳部核实,报矿主要领导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㈢实行承包经营
1、对职工浴池、卫生保洁等后勤服务岗位实行公开竞价承包,降低人力成本。
2、利用矿井闲臵资源,鼓励职工自主承包经营。 3、对具有社会职能的幼儿园等实行承包经营。 ㈣优化劳动组织
各单位根据生产实际,合理安排工作,对工作量不饱满的三班作业岗位实施两班作业,提高效率。
㈤实施轮流上岗
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采取灵活方式,对富余人员按区、队、班组或岗位实行轮流上岗。管技、技能员工按同比例实施。
1、矿安排轮流上岗的,由矿统一安排。
2、单位安排轮流上岗的,要提前3天将人员名单(经分管矿领导签字)报送财劳部。
3、轮流上岗期间,单位应优先安排放假人员年休。 4、轮流上岗期满后,单位应根据规定及实际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复工前返岗培训;到期未按时返岗的,按旷工处理。
㈥建立劳务市场
各单位通过内部市场化分配收入促进富余人员转岗分流。矿建立劳务市场,对分流的富余人员实行内部待岗并组织培训,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符合内退条件的建议办理内退。
四、考核及奖罚 1、减员考核
①对辅助及地面机关单位超定员人员工资实行阶梯递减政策,1~4季度分别按岗绩工资的80%、50%、20%、0%核定;低于定员的按定员人数核定工资。
②下达分单位月度减岗分流计划(见附表)。完成月度减员指标,给予单位正职市场化工资各增加300元,否则每少减1人扣减单位正职市场化工资各200元,其他管技按比例执行;连续3个月未完成减员指标,给予单位正职诫勉谈话。减岗分流计划累
计考核,月度兑现。
2、内退补助:对辅助(不含修护)、地面及机关单位自愿申请并办理内退的在岗职工(不含内退前6个月平均出勤低于18班的人员)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5000元/人,自2月份起逐月递减500元。
3、转岗分流:对辅助及地面机关自愿申请转岗至采掘直接工岗位的职工给予增加市场化工资,其中由地面岗转至采掘直接工岗位的一次性增加3000元/人,由井下辅助岗转至采掘直接工岗位的一次性增加2000元/人。
4、对接输出:对接人员在原岗位工资基础上,有关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员工补助:按对接人数与月度劳务费用兑现情况挂钩考核:劳务费用兑现100%,按200元/人·月执行;96%(含)~100%之间的,按150元/人·月执行;93%(含)~96%之间的按100元/人·月执行,90%(含)~93%之间的不予兑现;低于90%的按100元/人·月扣减市场化工资。兑现的补助要实行二次分配,不准截留。
②管技人员:按原职级提高一个级别执行待遇,同时与劳务费用兑现情况挂钩。
第二部分 工资管理
一、年功工资、加班工资:按淮矿劳[2013]70号文执行。 二、各项津补贴
下井津贴、夜班津贴、班中餐、交通费等津贴纳入单位浮动工资基数,不再单独支付。
班队长津贴、技能津贴按矿文件规定执行。 三、工资分配
1、分配原则:采掘、井下辅助、地面各系统之间技能岗位分配比例关系控制在2.5: 1.4:1。采掘系统管技人员和技能工人,以及生产、机关、后勤各系统之间管技人员要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具体按照《关于印发规范员工工资收入分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淮矿劳[2015]112号)执行。
2、分配公开:各单位上个圆班市场化分配结果必须于次日上午报矿结算中心,录入精益系统。职工通过终端查询分配情况。
3、分配监督:纪委、经营管理部、财劳部、党群工作部等部门,对各单位三、四级市场单价制定、执行及克扣、截留职工工资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格按集团公司及矿规定处理。
四、安全市场化工资
1、安全效果、质量标准化:按朱煤安[2016]1号文规定考核发放。
2、季度体系建设:根据集团公司考核奖罚情况,按矿相关文件单独考核兑现。
3、考核条件
①当月实际班数采掘工、井下辅助工、地面工分别低于18、19、20个班的不予奖励。除年休假外其它有资假均不计实际班数。
②井下岗位职工井下出勤班数按规定标准考核,没有规定的必须达到8个及以上,否则按地面标准考核。
③技能员工按考核期末岗位(工种)、管技人员以党群工作部
认定的岗位核定得奖标准。
五、工伤待遇及工伤事故责任赔偿
1、工伤待遇:按淮矿劳[2013]70号文规定执行。 2、工伤事故责任赔偿:按朱煤安[2016]1号文规定执行。 3、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责任赔偿:职工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找到肇事者的,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肇事方赔付工资时间段之外,经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尚需继续治疗的,由矿支付工伤工资;找不到肇事者的,在认定工伤之前支付病假工资,工伤认定后自受伤之日起支付工伤工资,并补齐工伤与病假工资差额。工伤事故责任赔偿比照朱煤安[2016]1号文规定执行。
六、其它
1、受处分职工的待遇:按集团公司《职工惩处暂行规定》等文件执行。
2、脱产学习人员的待遇:按照淮矿劳„2013‟70号文规定支付工资。组织或安排学习的主管部门须将各类短期脱产学习人员名单于每月3日前以书面形式报财劳部,并附学习期间出勤记录,否则不予支付工资。
3、离岗待退员工待遇:
自愿离岗待退员工月待遇:1200元×80%×个人岗位系数+年功工资+交通费。自愿离岗的员工按本政策执行到退休。
政策性离岗员工月待遇:按集团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4、内部退养人员月待遇:内退的大集体和地面劳动合同工待遇:560元+年功工资+交通费;其他员工内退待遇:800元+年功工资+交通费。
5、内部待岗人员月待遇:按固定工资(800元)的80%加上本人年功工资和交通费支付。不出勤不支付待岗工资。
6、带薪年休假补助:对自愿放弃年休假人员,根据个人享受天数给予补助。标准为采掘50元/天、辅助30元/天,地面15元/天。
7、放假员工待遇:当年没有休年休假的,先冲抵年休假并执行年休假待遇;年休假休完后,执行放假待遇:1000元+年功工资。 放假员工月应得工资扣除应交纳的社保费用及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淮北市最低生活保障费460元/月的给予补齐。
2016年定员及减岗分流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