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范围及录用.考核
公务员的范围及录用、考核
一、公务员的范围
大家好,今天我主要跟大家讲《公务员法》的范围、录用和考核,关于《公务员法》的范围,是在立法过程中间争论比较激烈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大家也很关注,因此今天我在讲这三个问题的时候,重点讲关于《公务员法》的范围,其次我也讲公务员的录用和考核。那么在管理学上有一个洛克的忠告,洛克的忠告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讲规则要少,但规则一旦确立,必须得到严格执行。那么今天我们讲的不是学术讨论,而是就法说法,我们主要讲规则和规则的执行,公务员范围是一个很严肃的话题,因此我们根据法律条文来凑巧地揭示关于《公务员法》的范围。
我想关于《公务员法》的范围,我重点讲三个问题。第一个就是讲条文,我们《公务员法》究竟在哪几条规定了公务员的范围,第二,讲条文释义,就是《公务员法》范围的条适范围究竟包括哪些类别,第三个我想跟大家讲一讲国外关于公务员范围划分的一般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范围的具体规定
现在我们先看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公务员法》的范围,我国《公务员法》中,关于《公务员法》范围的调整规定,主要有这么三条,第一条就是总则里面的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就是明确地从三个标准提出公务员的范围。那么第二条,就是第106条,在第106条里面也明确地规定了关于《公务员法》的这种范围,106条讲讲的公务员的主体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过批准参照本法管理”。这是第二条,《公务员法》里边比较明确地指出,公务员范围的第二条。第三条主要是14条,14条是讲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在分类里边就讲到根据公务员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那么公务员职位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三类,那么从公务员的性质和特点,我们也可以鉴定公务员的范围,那么在《公务员法》里边,比较明确地把公务员的范围提出来的就这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点我想一讲关于公务员的条适范围,实际条适范围,这是大家最关心的一个问题,也是《公务员法》出台以后,后续相关配套法律所重点解决的一个问题,但是根据《公务员
法》的第二条,第106条和第14条的规定,以及人事部有关领导的解释,我们把公务员的范围,条适范围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就是换句话说哪些人属于国家公务员呢?我们可以从这么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个,属于国家公务员事职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的所有工作人员,这是第一个规定,对于范围的第一个规定。那么第二个规定,法官、检察官在纳入公务员序列的同时,根据其职务特点,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配套、相衔接,换句话说,就是说根据公务员的条文规定,法官和检察官也纳入公务员序列。第三,就是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与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一样,也纳入公务员范围,这是比较明确的三点。还有第四和第五点,第四点就是说对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尤其以前也称为国家干部,那么规定对其参照公务员进行依法管理,换句话说就是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也可以经过批准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第五条,就是106条所规定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管理人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这是第二个大点,就是《公务员法》中有关公务员实际调整范围的一些具体的规定,我认为它主要应该包括这么五个方面,这是根据法律条文和人事部有关领导他们的一些解释,可以把这五个方面的人纳入公务员范围。那么前三个方面就是国家机关中除工勤人员的所有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和民主党派及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范围,那么第四、第五条是参照管理的,就是说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还有公共事务国立单位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这是公务员条适范围的五个方面。
(三)国外对公务员范围划分的一般规定
公务员范围的第三个方面,我想一讲国外关于公务员划分的一般规定,那么关于公务员范围的划分,有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情况不一样,所以各国在划分公务员范围上也有很大的差别,那么一般来说就是关于世界各国划分公务员范围的情况,我想跟大家讲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世界一般对公务员范围的划分,那么这个划分主要从三个方面来看,一个方面叫范围比较小,这个以印度为代表,主要是指国家或者说是政府机构的工作人员,英国的模式在世界上的英属殖民地比较流行,一般的都是属于小范围的公务员划分方式,仅仅指政府机构的工作人员。第二种是属于中等的范围,中等范围以美国为代表,它的公务员范围主要是指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所以国家机构和政府机构是不一样的,政府机构仅仅是指政府系统,那么国家机构包括政府系统以外的一些人,也属于国家公务员。那么美国的代表性比较普遍,就是说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还是和美国的公务员范围划分方面极为相同,美国的公务员叫政府雇员,美国政府雇员现在大约有2800万人左右,是世界上比较庞大的公务员
队伍之一。第三种是以法国为代表,是范围比较大的,大公务员范围,那么这个范围主要是包括所有的财政执行人员,包括工薪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医疗单位、教育单位人员,那么这个范围现在主要的是在一些法属殖民地比较流行。这是公务员的范围,有大中小三种,那么小的是以英国为代表,指政府机构,中的是以美国为代表,指国家机构,大的是以法国为代表,指所有的财政执行人员。那么我们国家现在可以说,我们的公务员划分主要还是居中,就是中型的,我们公务员的范围比以前要扩大了,比公务员条例所规定的范围有所扩大,过去条例我们仅仅是指政府工作人员,换句话说在政府中工作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这次我们有所扩大,把法官、检察官,包括民主党派、共产党机关一些工作人员也纳入进来,并且我们把群众团体,把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也依照《公务员法》参照管理,所以这个范围也是比较大,这是第一点,就是关于世界公务员范围划分的一般特点,大、中、小三个,三种类型。
第二个,我们看看当前世界政府改革的一些发展趋势。大家可能都比较清楚,上世纪80年代以后,世界各国政府的改革进入到一个新公共管理主义阶段,这个阶段有两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政府的管理范围在缩小,而政府的服务范围在扩大,换句话说,80年代以后,世界各国的政府的公务员范围都有一种扩大的趋势,过去把服务类公务员、技术类公务员不纳入公务员范围,国家工作人员不纳入公务员范围,现在好多国家都在逐步地随着政府的改革,随着小政府的建立,随着政府管理职能的缩小,那么政府的服务功能的扩大,那么世界上好多国家都在逐步地扩大公务员范围,这是一个趋势,这是建立服务型政府和责任型政府的一个需要。第二个特点,就是说是80年代以后,上世纪80年代以后政府的这种公务员的中立性在逐步打破,过去就是强调公务员要政治中立,但是上世纪80年代以后,那么公共管理专家也好,世界各国的政治家也好,都认识到公务员必须要关心政治,公务员的工作必须要有价值取向,这个取向现在我们也叫服务取向,因此就是政治中立从上世纪80年代以后已经打破,那么中立主义打破以后就造成社会对于公务员服务需求的增长,这种增长就要求公务员队伍和公务员规模要有一定的扩大,政府才能满足社会提出的这种公共服务的要求。所以说我们认为,公务员的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代的发展,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那么公务员的范围也会适度地扩大,中国究竟有多少公务员,按照条例所规定的公务员范围,公务员的人数是637万,那么这些人数的分布,主要是中央47.5万,这47.5万包括中央机构的驻外和驻地方人员两部分,一共是47.5万人。那么还有省,省级是53.55万人,那么地级,地市级是144.6万人,县级是285.2万人,乡级是106.1万人,那么这些机构合起来,中国按照条例的公务员人数,是637万人。那么637万人这个数字究竟是大还
是小,那么从世界各国的公务员来比较,我们国家的公务员从官民比值的角度里讲并不是很大,是197:1左右。那么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国的公务员队伍,不论是从哪个指标来看都不是很大,比如说我们先从每千人口中间财政供养人员的比例来看,那么中国每千人里边财政供养人员是28人,这就是包括事业单位人员,包括教师,包括医生,就是我刚才给大家讲的,按照法国那种大范围来划分,把所有的财政资金人员都包括在内,那么中国是每千人里边是28个人,财政供养人员。这个数字美国是70个人,欧洲国家平均是60个以上,日本是35个人,新加坡是31个人,中国只有28个人,所以从公务员的大的范围来看,就是按大的范围来划,中国并不是很大。那么按小的范围来划的话,中国就更小了。所以我们不能盲目地讲,说中国公务员数量太大,事实上中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人员的总规模,在世界上比较小,所以我们这一次公务员范围的适当扩大,是有利于中国社会的管理,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效率,也有利于防止腐败,所以这是我们要注意的一个方面,就是说从范围数量上来分析,我们要对中国政府的这种大小,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第二个是从劳动力比率来看,换句话说就是从政府雇佣占劳动力的比率来看,中国政府也是比较小的,政府部门就是说在公共部门的工作人员,就是为政府服务的这些人员,就是为政府工作的这些人员,那么这个比例中国政府也不是很大,那么有一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一个数字,关于世界各国政府雇佣的情况,政府公用占劳动力比例的情况来看,那么日本是每100个劳动力里边有8个是政府雇佣,这受到联合国的表扬,就是说日本政府比较小,政府花费比较小,是一个比较有效的、精干的这么一个政府,因为它从劳动力的比率来看它必须小。美国是15.5%,美国的政府雇佣占每100个劳动力里边占15.5个,是属于中等的,还有像德国,是15.2%,也是属于中等的,那么比较大的像瑞典,31.8%,法国22.6%,英国11.1%,那么中国是多少呢?中国现在政府雇佣按国家财政开支的范围来看,就是按大范围里看,政府雇佣仅仅只占劳动力的6%左右。换句话说,中国政府雇佣,就是在世界各国政府里边是最小的,甚至比日本政府还小。那么有人讲说中国政府规模太大,那么究竟大与小,那么也有几个指标,那么从指标来看,就是说从每千人里边的财政执行人员的数量来看,从每百个劳动力里边政府雇佣的数量来看,中国政府都不是很大。那么现在中国政府的问题不是大与小的问题,而是关于有效性问题,而是政府的责任心到不到位的问题,这是一个大问题,就是按我们同学的话讲,就是现在中国政府还存在错位和缺位现象,就是说有事没人干、有活没人干,有人没活干,这种现象比较严重。所以我们在公务员制度《公务员法》出台以后,在公务员的条适范围内,我们在公务员结构、公务员运行机制、公务员活动、公务员干部实职等各个方面都会加大科学化和规范化力度,使中国政府的工作更有效。所以说我的观点认为,我们在考
虑公务员范围的时候,就是大与小这个角度来考虑的时候,也应该有一个量化概念,不要盲目地讲说中国公务员人数太多。所以说关于公务员的范围,我想我主要讲这么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条文,就《公务员法》里边的条文怎么规定公务员范围的,主要有三条,就是
第二条、第106条和第14条。第二个我想一讲我们国家公务员的条适范围,这个条适范围,就是我刚才给大家讲了5条,这5条,前3条是依法纳入公务员管理的,后两条是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那么第三个我讲了国外公务员的一般状况,那么这个一般状况里边,我强调了一个原则,就是任何公务员的制度、任何公务员的范围,都是依据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状况来使力的。那么我同时讲了两点,就是说从世界范围来看,公务员的范围有大、中、小三种,大的以法国为代表,那么中的以美国为代表,小的以英国为代表。那么第二点,我讲了公务员的发展趋势,随着新公共主义管理的这种发展,公务员的发展趋势要求公务员的范围可能逐步扩大,因此我国的公务员为也会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随时有可能变动。
二、公务员的录用
第二个大点,我主要讲一讲关于公务员的录用,公务员的录用在我国,就是在公务员管理条例里边已经讲得非常详细,但是录用这一块,在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是非常重要的一块,也是《公务员法》里边重点要落实的部分。那么关于公务员录用,在《公务员法》里边主要是在第4章里面讲的,第4章的第21条到第23条都讲公务员的录用,那么从法律条文来看,国家安全录用已经讲得非常清楚.
(一)强调“凡进必考”的录用制度,并细化了录用程序和操作办法。
但是我们这次《公务员法》也有几个新亮点,我想在录用方面,我们的新亮点就是与公务员条例比较的新亮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那么第一,强调“凡进必考”的录用制度,并细化了录用程序和操作办法。大家都知道考试,通过考试录用公务员,这是现代世界的一个必然趋势,也是工业文明的产物,也是现在政治发展的一种产物,事实上考试录用制度在我国的隋唐开始,已经在我国逐步地发展起来。我国是世界上实行考试录用国家工作人员制度的最早的国家,后来英国吸收了我国关于考试录用的这种制度,把它纳入英国文官制度的一个中心环节。关于考试录用,《公务员法》里边也说得很详细,强调凡进必考的录用制度,并细化了录用程序和操作办法,在《公务员法》里边,从26条到30条,都是讲公务员录用的具体操作办法,这个操作办法说得非常详细,几乎占了录用的一半。第26条强调,“录用
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那么第26条就规定了具体的操作办法,第一个操作办法就是报考。第27条就讲,“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这是讲报考机关和个人申请材料的,也是非常具有可操作性。第28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这是公务员考试的两种方式,笔试和面试,
第28条主要讲了三个要点,第一个就是笔试,第二个就是面试,第三个就是职位分类分别考试。第29条讲体检,第30条讲考试成绩的公布,就换句话说说,就是说基于对公务员的录用,这一次在《公务员法》里边在操作程序上和操作方法上做了详细的规定,几乎用了一半篇幅,这是一个亮点,就是强调凡进必考。
(二)体现了公务员分类管理的要求,强调了考试内容要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个亮点体现了分类管理的要求,就体现了公务员分类管理的要求,强调考试内容要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这是第28条,我刚才给大家念了。那么这一条是与条例有很大差别的,这次就强调职位类别不同,那么考试也不同,过去我们公务员统一考试,现在就要分,司法类,像党务机关类、党政机关类,政府机关类等等,根据各个不的职业类别来分别设置考试项目,这是一个很大的亮点,和过去不同的地方。
(三)适当下放录用考试的组织权限
第三点就是也很重要,就是这次和条例不同的地方,强调了适当下放录用考试的组织权限,大家可以看看第22条,第22条规定,“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这就是进一步下放了跟适当下放了录用考试的组织权限。所以关于录用有这么三大亮点,第一个就是强调了凡进必考,第二个就强调了分类考试,第三个就是适当下放了考试录用的组织权限,这三点是有别于条例的三大亮点。所以关于录用,《公务员法》已经说得非常清楚,那么我就简单地讲这么三个要点,这是关于录用。
三、公务员的考核
第三个问题,关于考核,考核是一个大问题,为什么这么讲?那么根据现在人事制度管
理的一些经验,考核是任何对人的管理制度的核心,你只要管人,管你是企业还是事业还是政府机构,都需要有一种考核制度,英国的管理学家叫赫勒的,他有一个赫勒法则,他讲当人知道自己的工作有人检查的时候,就会加倍努力,这在管理学上叫赫勒法则。赫勒法则就强调考核的重要性、检查监督的重要性,考核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我们要建立一个服务型政府,建立一个责任型政府,建立一个绩效政府,那么首先就必须把政府工作的人员的绩效抓起来,这在任何国家都有两种考核体系,一种就是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另一种就是公务员的绩效,个人绩效考核体系,我们公务员法所讲的考核,主要是讲公务员的绩效,那么公务员的绩效当然大家都知道,与政府绩效是紧密相连的。如果说一个政府的公务员没有竞争力,那么这个政府本身也就没有竞争力,如果公务员的绩效不到位,那么政府的绩效也同样不到位,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特别重视关于公务员个人的考核,作为晋升晋级的基本依据,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也在逐步的完善之中。
(一)全面考核原则,即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的原则
那么从《公务员法》的角度来看,里面内容《公务员法》关于考核这一章也有几个新亮点,第一个就是全面考核的原则,就强调德、能、勤、绩、廉,注重实际的原则,这是一个很大的一个变化,也是我们公务员考核的一个基本原则。
(二)强调首长负责制原则
第二点就是强调首长负责制的这么一个重点,这是在过去公务员条例里边所没有体现出来的一点。我们可以看看第五章考核,考核里边的第35条就强调,“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大家注意这里强调属于主管在听取群众意见以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那么这点就强调,首长负责制和委员会制,换句话说就是在考核过程中间,要强调首长负责制,这是35条所讲的重要原则,这和条例是有一些区别的,这是大家注意的第二点。
(三)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将考核等次由三个上升为四个
第三点,也是和条例有很大区别的一点,就是说条例将考核档次分为三等,即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那么为了更好地发挥考核的积极作用,《公务员法》在总结以往经验
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四个档次,就进一步区分和细化了公务员考核,哪四个档次?就是说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那么增加了基本称职这一条,大家都知道就是过去我们根据条例进行公务员考核的时候,那么称职的占86%,这个数字是相当大的,就是说基本上大部分人都属于称职的范围,没有细化,区分档次很小,那么这一次增加基本称职就加大了区分档次,随之称职和基本称职成为区分公务员工作绩效的一个重要标准。所以第三个,这也是比条例所增加的一个方面。
(四)吸取《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经验教训,加强了对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四个,就是吸取了条例实行以来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强化了考核的结果的运用,这是一个亮点。大家可以看一看,第37条讲,“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那么换句话说,《公务员法》进一步强调了考核结果的运用,就是说要把考核结果和公务员的一些晋级、奖励等等,包括辞退联系起来,尤其是这次《公务员法》规定了两点很重要,一个就是一年不几个的降职,两年不几个的辞退,这是一个刚性法律.
关于公务员考核,就是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非常重视的问题,因为公务员考核的这种公平与否,直接决定着公务员的工作效率,决定着公务员的积极性。那么一般来说,就是世界各国公务员的这种考核,尽量地强调一种客观性,就是说从具体的工作绩效,就是我们《公务员法》强调的就是注重实际和实效。
那么我和大家介绍一个一般的世界各国关于公务员考核的一些情况,那么从公务员的这种职级来看,考核的结果在世界上各个国家都直接把考核结果运用于公务员的这种晋级和晋升,那么一般来说,在世界上公务员的划分有低、中、高三级,低级公务员、中级公务员和高级公务员,由于各国的公务员的范围不同,这种低级、中级和高级的这种划分也不一样,但是一般来说,比如说从法国的角度来看,从大公务员范围的角度来看,它能够把医生,把教师,把清查工都包括在公务员范围之内,就从这种划分来看,就低级公务员就属于这种清查工,像政府雇佣的一些司机,一些秘书,一些卫生部门等等,这都属于低级公务员范围,因为他们这些人是为政府服务的,也是属于用纳税人的钱,或者是用财政支出来执行的这些人,都属于低级公务员。中级公务员在国外,像日本,主要包括小学教师,包括中学教师,医务人员,还有一些相应的技术人员,这一部分在国外叫技术官僚,这一部分在国外是一个大众,大部分公务员都属于技术官僚这一部分,就是我们在公务员的分类里面,所强调的专业技术类,这类公务员则是大数,比如说美国,美国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占美国的整个专业
技术人员的36%,换句话说,美国的专业技术人员有1/3以上是为政府机构工作的,所以美国政府的这种工作人员,基本上都属于专业人员像医生、科学家、教授,还有这种就是技术人员等等,这一部分在美国政府是大数。
在随着现代化的发展,随着社会的这种进步,随着经济的这种发展,那么政府对于技术人员的雇佣,还是有扩大的趋势,所以我们这次《公务员法》把专业技术作为公务员的一个类,是确实是有积极和进步意义的。
第三类属于高级公务员,高级公务员就属于我们的综合管理类了。那么这三类公务员都要经过考试,你低级公务员有分类考试,低级公务员考适合于录用低级公务员的试题,中级公务员考适合录用中级公务员的试题,比如说在日本,你大学毕业以后你要想进入,想当小学教师,或者说是中学教师,必须要根据教师类别的这类要求来进行考试,不是说你大学毕业了,你就可以当小学教师,不行,你必须通过小学教师这个职位要求的考试以后你才能够被录用。那么低级、中级和高级公务员这三款,每一个大级里边又分20小级,比如说低级公务员,他也有20小级,20小级,一个小级管两年,那么20小级就40年。那么一个人从工作到退休,大约有效工作时间就是40年,因此在国外,是一种自然晋升制度,就是说每两年自动晋升一级,只要你的工作不出错,只要你不被辞职辞退,那么你基本上两年自然递升一级,这是国外所强调的把考核结果自然地运用用你的晋级和晋升中间。考核结果不是说你能不能晋级、能不能递升,不是说你是靠领导或是靠上级来提拔你,来给你面子,或者是我们说走后门,那么主要是靠你的考核结果,你的考核结果只要合格,就自然晋升。所以说两年递升一级,两年自然递升一级,这个递升是客观的。
我们这一次公务员的关于考核这一章里边,我们也强调了考核的首长负责制和委员会负责制,那么这种考核结果就比较具有客观性,一个是首长,一个是集中评议,比较具有客观性,然后就作为你晋级晋升的结果。所以考核的结果的运用是非常关键,你考核不考核,这是一个档次,你考核的客观性与非客观性这又是一个档次,第三个就是你考核的结果运用合适不合适,也是一个档次,所以考核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考核能不能真正起到作用,也有一个科学的、规范的、制度化的一个安排过程。那么中级公务员,你是低级公务员,想考中级公务员也一样,就是说也有一个大的档次。低级公务员不可能变为中级公务员,中级公务员也不可能变为高级公务员,为什么呢?就是说他的工作性质、工作要求、知识素质、能力素质、管理素质、服务速度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说一个低级公务员,你想考中级公务员,也可以考,所有部门都可以考,但是你必须通过中级公务员考试,你才能进入中级公务员队伍。所以一个低级公务员不可能通过自然递升进入中级公务员队伍,你是工人,你是政府部
门里边雇佣的低级公务员,那么你就可能这一辈子永远是低级公务员,你不可能上升到领导岗位,你比如说你是中专毕业,你是高中毕业,你是大专毕业,那么你考的是低级公务员岗位,那么你不可能上升到领导岗位,为什么?因为低级公务员的职位要求和中级公务员的职位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在世界上发达国家或者是世界上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一般来说低级公务员就是低级公务员,你要进入高级公务员,你要进入领导职位,你要进入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那么你必须经过考试才能进入。同样,中级公务员不可能进入中级公务员,为什么?职位要求不一样,因此你要进入高级公务员,你必须通过考试。比如说像日本,进入高级公务员需要的基本上都是东京大学毕业的,据日本的这种公务员方面的资料显示,日本的高级公务员基本上都出自于东京大学、早稲田大学、千叶大学,就说是在一些发达国家,你要进入高级公务员队伍,高级公务员队伍一般是决策层的,就是说国家的好多法律法规、条文都是通过这些人来制定的,因此这些人不论是在知识视野,在道德素质,在民族责任心方面,都要有很高的这种修养和素养,因此对高级公务员的进入考试是非常严格的,当然高级公务员待遇也比较好,所以在国外一般来说,尤其像日本这样的国家,都是一些名牌的、重点大学的一些学生,才能考进高级公务员。高级公务员主要是决定国家政策方向的,因此高级公务员的素质,将决定着整个公务员的素质,也决定着国家的那种发展水平。因此关于公务员的考试、考核,考核结果的运用,对于公务员的这种晋升有很大关系,当然这种晋升还有层次划分,有低级、中级和高级这种划分。
所以我们国家在考核里边,也强调了考核的结果的这种运用,这些运用重点就在于在考核过程的客观性和责任性,因此在后续还要出台一些相关配套的这种关于公务员考核的这种条文,配套条文和法规,那么这些法规和条文将给我们国家形成一套完整的公务员考核体系客观的、科学的、完整的这种公务员考核体系有很大的意义,也对我们国家政府工作效率和公务员工作效率的提升有很大意义。
所以关于考核有这么四大亮点,第一个就是坚持全面考核的原则,第二个就是在考核过程中间实行首长负责制,第三条就是进一步区分了、增加了公务员的档次,由原来的三个考试档次变为四个,原来我们强调优秀、称职和不称职,那么现在我们强调在《公务员法》里边区分有四个档次,强调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第四个就是强调了对于考核结果的运用,进一步强化了考核结果的运用,尤其是统筹地提出一年考核不及格的降职,两年考核不几个的辞退。
以上四点就是关于公务员考核的亮点,将对我国公务员的绩效和公务员的工作起一定的激励作用,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