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20100602
07-12
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
一、国家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1.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3)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4)区内加工企业生产销往国内的产品,按照产品所含境外料件的比例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区内企业货物、产品运往境外,免征出口关税;
3.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4.区内企业生产供区内销售或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区内加工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5.区内企业不受出口退税税率变动影响,在区外被限制的加工贸易产品区内仍可以生产。
(二)海关及外贸政策
1.区内检验24小时通关,享受一次性报关、一次性检验、一次性审单;
2.保税货物在综合保税区内仓储无时间限制;
3.境外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进出综合保税区免验许可证,免出口配额管理;
4.经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内企业具有在保税区内开展进出口贸易经营权,可以开展国际贸易和转口贸易;
5.区内企业为生产加工而进口的原材料不受数量限制,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经批准可以委托区外加工。
(三)外汇政策
1.区内企业可以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和资本项目外汇专用帐户,不实行外汇核销;
2.区内企业外汇收入可以全额留存;
3.区内企业外商投资者的利润、股息、红利可以汇出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