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侨创业创新政策汇总2.0
附录6:浙江省新侨创业创新政策汇总
政策1: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2010)
发布机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7月
浙江历史悠久、经济繁荣、社会和谐,是中国最具发展潜力和活力的省份之一。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以人才集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实施海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和《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暂行办法》要求,今年我省将加大力度实施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省引才计划”)。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进对象和重点
围绕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面向海外引进从事创新创业,具有国际国内领先学术技术水平,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富有产业化发展潜力的科研成果,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重点学科等领域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学科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创业人才。重点引进新能源、生物医药、新材料、物联网、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海洋开发、核电关联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重大创新项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研发平台紧缺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二、遴选名额与人选条件
2010年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遴选总名额为200名左右,具体名额视申报情况确定。人选分创新人才和创业人才两类。创新人才是指在我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的海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创业人才是指来我省创(领)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具体申报条件为:
(一)基本条件。申报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55年1月1日后出生),引进后每年在我省工作时间一般应在6个月及以上。
(二)创新人才条件
1、2009年1月1日后来浙工作(服务),且在2010年9月30日前办妥引进手续,特别优秀的引进时间可以放宽到2005年1月1日之后;
2、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
3、在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一般担任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4、具备较高的科技创新能力,研发水平、成果为同行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的水平。
(三)创业人才条件
1、2005年11月1日后在我省创(领)办科技型企业,并于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2、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有海外创新创业工作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过中高层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
3、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带有成熟的创业项目与计划,且其技术成果国内领先,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要求,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能实施产业化;
4、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或本人投入企业的实际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特别优秀的申报人,可以在年龄、学历、职务、职称等方面破格,并在上报时说明破格理由。
(五)优先支持各地或用人单位提供相应配套支持政策的引进人才。
三、支持政策和相关待遇
对“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授予“浙江省特聘专家”称号,享受相应的工作条件和特定的生活待遇,主要有:一次性100万元的省政府科学技术人才奖励;优先推荐国家“千人计划”;可直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优先推荐参评有关荣誉称号和各类奖励;可根据需要聘请担任有关平台和载体的重要职务;根据有关规定享受永久居留或多次往返签证、落户、住房、医疗保健、社会保险、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优惠。
另外,已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引进人才作为“省特聘专家”的当然人选。
政策2:杭州全球引才“521”计划(2010)
发布机构: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0年3月
大力引进杭州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市和城市国际化战略,加快建设与世界名城相媲美的“东方品质之城”,杭州市委决定实施全球引才“521”计划。
“521”计划从2010年开始,用5年时间,面向全球引进20个以上海外高端创业创新团队,100名以上带着重大项目、带领关键技术、带动新兴学科的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同时,5年内全市引进1500名以上海外留学人员,500个左右的留学人员创业项目。
一、引才条件
杭州市全球引才“521”计划引进的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每年在杭州市工作一般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其技术成果国内先进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产业化前景的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海外优秀创业创新团队;
(二)适合我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具有创业经验的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海外优秀创业创新团队;
(三)在世界500强企业、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2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四)在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从事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或新兴学科的研究工作,并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高级专家学者;
(五)我市紧缺急需的其他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可采取个案研究的办法引进。业绩突出的紧缺特需人才,在引才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二、优惠政策
(一)在创业支持方面,创业项目经评审后,给予一定的项目资助资金,资助资金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分步落实到位。对特别突出的创业项目,实行“一事
一议、上不封顶”的政策。在财政扶持方面,对创办独立纳税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鼓励企业在杭继续投资发展。
(二)在科研条件方面,凡承担国家、浙江省、杭州市科技项目的,经评审,分别给予配套资助。
(三)在职称评定方面,可不受资历、工作年限等条件限制,破格评审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入选国家和浙江省“千人计划”人选的,可直接确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首次创业3年内失败的,经评估后再次创业的,可再给予一定数额的创业资助,鼓励创业失败者再次创业。
(四)在生活方面,给予居留落户、安家补助、社会保障、家属安置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政策3:宁波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3315计划”(2012)
发布机构:中共宁波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4月
为大力引进宁波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加快建设人才强市,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型城市建设,现就实施2012年宁波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3315计划”(以下简称“3315计划”)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3315个人计划”主要内容
从2011年开始,用5到10年时间,以各类开发区、科研机构和留创园、研发园、创意园等为载体,引进并重点支持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宁波创新创业,力争其中30名列入中央“千人计划”、300名列入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1000名列入宁波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新增海外创新创业人才5000名。到2020年,在宁波市创新创业的海外人才突破10000名。
二、引进对象
面向海外引进从事创业创新,具有国际国内领先的学术技术水平,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发展前景较好的科研成果或项目,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学科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创业人才。重点引进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装备、海洋高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创意设计等重点产业,金融、现代物流、国际商贸等现代服务业,
文艺创作、文化创意、现代传媒等文化产业,以及重大创新项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研发平台紧缺急需的高层次创业创新领军人才。
三、遴选类型
2012年“3315个人计划”创新创业个人申报分创新人才和创业人才两类。创新人才是指在宁波市高校、科研和医疗卫生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文化创意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人才是指来宁波市创(领)办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具体遴选名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申报条件
申报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57年1月1日后出生,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1955年1月1日)。优先支持各地或用人单位提供相应配套支持政策的引进人才。
(一)创新人才条件
1、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特别优秀的,可放宽为硕士学位);
2、在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文化企业担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重大项目、关键技术研究,以及人文社科、文化艺术等领域的研究工作,或在国际知名企业、高端服务业、金融业等机构担任中、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2年以上,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的专业技术人才、人文社科、文化艺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
3、具备较高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人文社科研究能力,其研究领域符合宁波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学术技术成果处于该领域前沿,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
4、2011年1月1日(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2009年1月1日)后来宁波工作(服务),且在2012年8月31日前办妥引进手续。引进后原则上应在宁波市连续工作5年以上,且每年在宁波市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创业人才条件
1、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硕士学位(特别优秀的,可放宽为学士学位);
2、一般应有海外创新创业工作经历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过中高层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或带有成熟的创业项目与计划,且其技术成果国内领先,符合宁波市产业发展要求,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能实施产业化;
4、2007年1月1日后在宁波市创业,并于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注册资金实际到位不低于50%,且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或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5、原则上1家企业只能申报1人。
五、支持政策
对“3315个人计划”创新人才和创业人才项目入选者,根据有关规定享受政策待遇,主要有: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创新创业经费资助;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千人计划”;优先推荐参评有关荣誉称号和各类奖励。
政策4:温州市“580海外精英引进计划”(2011)
发布机构: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
发布时间:2011年3月
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引进温州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以人才集聚推动转型发展、科学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 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的若干意见》、《温州市“580海外精英引进计划”实施办法》,现就温州市“580海外精英引进计划”(以下简称 “580计划”)2011年度人选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580”计划”主要内容
从2011年开始,利用5年时间,引进80名左右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推动创新发展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引才重点领域
1、在传统产业方面,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拥有具有市场开发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海外承担过与重大科技专项相关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人才。
2、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先进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海洋开发、现代服务业等新兴领域方面,拥有具有市场潜力、可以进行产业化生产的国际先进技术成果,带技术、带项目、带团队来温创业创新的人才。
三、遴选名额与申报类型
2011年度温州市“580海外精英引进计划”遴选总名额为20名左右,具体名额视申报情况确定。
人选分创新人才和创业人才两类。创新人才是指在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的海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创业 人才是指来我市创(领)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已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含青年“千人计划”、“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和浙江省“千人计划”(含 “海鸥计划”)的人选直接列入温州市“580海外精英引进计划”人选,创业类人才可通过申报申请科技创业资助。
四、申报条件
申报人选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特别优秀的,可以在年龄、学历、职务、职称、引进时间等方面申请破格。
1、创业类人才应具备的条件:
(1)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过中高层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内领先,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能实施产业化。
(3)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
(4)2008年1月1日后在我市创(领)办高新技术企业,已完成或承诺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2、创新类人才应具备的条件:
(1)在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一般应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层领导职务;
(2)具备较高的科技创新能力,研发水平、成果为同行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3)近5年在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过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国际科技奖项,能掌握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或实验技能;
(4)2008年1月1日后来温工作(服务),且承诺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妥引进手续。引进后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应在6个月以上;
遴选工作将优先支持各县(市、区)或用人单位提供相应配套支持政策的引进人才和我市大企业、大项目、大平台的引进人才。
五、支持政策和相关待遇
入选“580计划”的人才,授予“温州市特聘专家”称号,享受相应的工作条件和特定的生活待遇,主要有: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人才专项奖励;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千人计划”;创业类人才可获50-500万元的科技创业补助资金;根据有关规定享受永久居留或多次往返签证、落户、住房、医疗待遇、社会保险、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优惠。
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浙江省“千人计划”人选的,在享受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确定的政策和待遇的同时,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人才专项奖励。
政策5:嘉兴市“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2009)
发布机构: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引进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进一步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人才国际化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的若干意见》(嘉委[2009]35号)精神,决定实施“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引进对象和条件
取得海内外硕士及以上学位,学成后在海内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三年(博士学位的在海内外工作一年)以上,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自带资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来嘉兴创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际、国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拥有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高技术含量科研成果;
2、拥有独立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可产业化生产;
3、能引领我市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生态高效都市农业等先导产业快速发展;
4、拥有可形成嘉兴新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产业的重大项目。
二、扶持政策
(一)重点推荐(A类)项目
1、公司(企业)注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给予创业创新领军人才1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一年后根据创业项目年度考核评估,企业运作正常且达到《创业项目计划书》标明的有关指标体系,发展势头良好的,再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创业奖励资金;对企业创办后三年内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或扩大生产。项目落户地在市辖区(含嘉兴经济开发区,下同)的,市、区各承担50%;项目落户地在县(市)及嘉兴港区的,由县(市)及嘉兴港区承担。项目落户地同时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周转房,对研发性项目,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工作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2、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或县(市、区)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可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创业风险投资。
3、对符合国家和省、市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可由有关担保公司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资金担保。
(二)优先推荐(B类)项目
1、公司(企业)注册后1个月内,一次性给予创业创新领军人才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一年后根据创业项目年度考核评估,企业运作正常且达到《创业项目计划书》标明的有关指标体系,发展势头良好的,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创业奖励资金;对企业创办后三年内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或扩大生产。项目落户地在市辖区的,市、区各承担50%;项目落户地在县(市)及嘉兴港区的,由县(市)及嘉兴港区承担。项目落户地同时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周转房,对研发性项目,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工作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2、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或县(市、区)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可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创业风险投资。
(三)一般推荐(C类)项目
1、公司(企业)注册后1个月内,一次性给予创业创新领军人才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一年后根据创业项目年度考核评估,企业运作正常且达到《创业项目计划书》标明的有关指标体系,发展势头良好的,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创业奖励资金;对企业创办后三年内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全额奖
励给企业用于研发或扩大生产。项目落户地在市辖区的,市、区各承担50%;项目落户地在县(市)及嘉兴港区的,由县(市)及嘉兴港区承担。项目落户地同时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周转房,对研发性项目,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工作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2、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或县(市、区)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可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创业风险投资。
在分别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同时,入选“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的A类、B类、C类项目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根据投资方的约定,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低于30%、最高不超过70%作价入股。
2、同时享受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
3、列入中央和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同时享受中央和省的相关政策。
政策6:湖州“南太湖精英”计划(2008)
发布机构:湖委办通[2008]23号
发布时间:2008年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促进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湖州市计划5年内选拔50名左右的领军人才,建设50个左右的优秀创新团队(简称南太湖精英计划),现就加快引进领军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提出以下意见:
一、引进对象和条件
在生物医药、环保节能、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和现代农业等产业中,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具有国外工作经历(学士学位的在国外工作5年以上,硕士学位的在国外工作3年以上,博士学位的在国外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留学归国创业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团队:
(一)在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拥有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高技术含量的科研成果;
(二)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领先、具有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
二、扶持政策
(一)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二)从事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项目开发或产业化生产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在创业风险投资、资金担保等方面,给予配套支持;
(三)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根据投资方的约定,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低于30%、最高不超过70%作价入股;
(四)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湖委办[2008] 2号)中的相关财政补助奖励政策;
(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引进人才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市得部分奖励、子女入学、家属安置、人才开发资金资助、人才培养等方面优惠政策可同时享受。
政策7:绍兴“330英才”计划(2010)
发布机构: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3月
为进一步推进“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努力为我市“5+3”产业发展和“特色产业城市、文化休闲城市、生态宜居城市”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与智力支撑,根据中央《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实施海外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及《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暂行办法》(浙委办〔2009〕7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与重点
1.绍兴市“330海外英才计划”,是指从2010年开始,用3年时间,引进30名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培育高新产业、推动创新发展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争取有20名以上进入国家、省“千人计划”。
2.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重点为:
(1)在现代纺织、机械电子、节能环保、医药化工、食品饮料、特色农业等优势产业方面,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拥有具有市场开发
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海外承担过与重大科技专项相关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2)在清洁能源、新材料、生命健康等新兴领域方面,拥有具有市场潜力、可以进行产业化生产的国际先进技术成果,以及在IT和服务外包等产业带技术、带项目、带团队来绍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3)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管理职位2年以上,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50%以上的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科研成果,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4)具有国际研究水平,近5年在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过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获得过国际科技奖项,掌握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或实验技能的重点学科或实验室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引入条件
3.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每年在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一般应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知名企业或机构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备海外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具有特殊专才或为我市紧缺急需的其他创新创业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保障与待遇
5.对所带项目技术及科研成果的评审结果为A类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500万元的创新创业启动资金;B类给予100万元的创新创业启动资金;C类给予50万元的创新创业启动资金。当地政府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的三年免租工作场所,或者给予相当于200平方米办公场所的租金补贴。
6.建立和完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投资体系,鼓励金融机构、社会资金、国有资本等参与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投资,扩大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绍兴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规模,各地可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信用担保基金等,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创新创业提供风险投资及贷款担保。对从事科技开
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A类项目由风险投资基金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创业投资;B类项目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创业投资;C类项目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创业投资。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在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分别给予A、B、C类项目两年内最高500、300、200万元银行贷款的全额贴息。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不少于注册资本30%的比例作价入股。
7.选择一批重点企业、重点孵化器和重点园区,作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平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产学研结合,探索实行国际通行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创业机制,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在3年内,建立2至3家省级以上、10家左右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8.鼓励用人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等参与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每引进一名具有A、B、C类项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分别给予20、10、5万元的奖励。
9.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做大做强企业,企业所建研发机构被评为省级、国家级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30万、60万元资助;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共建分中心,建成后经考核成果明显的,给予30至60万元的补贴;科技计划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
10.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的产品市场化,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可优先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组织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参加广交会等国内外重要节会,设立海外高层次人才企业产品专场(专柜),帮助企业推介产品、开拓市场。
11.聘请市内外一批成功的企业家作为绍兴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创业导师,推进企业集团与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的合作,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在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等方面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
12.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集团中层以上领导职务,也可担任重大科技专项等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劳务费比例;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进行适当调整;有权决定团队成员
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不受单位现有编制、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
13.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薪酬,由用人单位与其本人协商确定。对到企业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可采取股权、期权、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进行奖励。
14.根据个人意愿,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既可以落户在浙江大学,也可以落户在我市。其住房通过购买专家楼、提供房租补贴及免费住房等途径予以解决,其中专家楼以经济适用房组成价格购买,房租补贴不超过3万元/年·人,免费住房面积一般不少于100平方米,使用期一般不超过3年,以上三项政策不重复享受。
15.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配偶,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其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16.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绍兴市高级专家医疗待遇,并由市卫生部门为其发放医疗绿卡。在绍期间的所需医疗费用按照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执行。
17.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无论是否拥有中国国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可按照本人意愿让其在相应的公办学校就读;属于高中阶段适龄青少年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学业状况帮助选择相应学校就读,相关收费与本校学生等同。选择绍兴市范围内公办学校国际班就读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入学问题,相关收费与本校学生等同,用人单位应提供一定数量的子女教育补贴。
18.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参加我市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用人单位在为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还可为其购买商业补充保险,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保险等。
19.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3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安家费、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其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3年内全额奖励给个人。
20.已列入国家、省“千人计划”并来我市工作的人员,直接纳入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队伍管理,并享受我市相关优惠政策。引进到县(市)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相关优惠政策由所在县(市)落实。
政策8:金华市海内外英才引进计划(2012)
发布机构:金华市海内外英才引进计划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2年2月
为认真做好2012年金华市海内外英才引进计划,引进一批海内外优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根据《关于实施海内外英才引进计划的意见》(金市委〔2010〕10号)文件精神,特发布2012年金华市海内外英才引进计划公告: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有在海内外大中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经历(在海内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学成后在海内外工作5年以上;在海内外学习并取得硕士学位,学成后在海内外工作3年以上;在海内外学习并取得博士学位,学成后在海内外工作1年以上),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自带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来金华创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开发前景广阔、高技术含量的科研成果;
(二)拥有在国内领先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项目的核心技术,并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可进行产业化生产;
(三)能引领我市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我市市区优先发展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生态高效都市农业等先导产业快速发展;
(四)拥有可形成金华市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重大项目。
二、优惠政策
(一)启动资金支持。引进人才(团队)实施创新创业项目,经评审,给予50~500万元的创业资助资金。
(二)科技经费资助。引进人才(团队)实施的重点重大科技项目,经评审,给予10~8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
(三)生活安置补助。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经审核,由财政给于最高50万元的安家补助,5年内由财政每人每月享受1000-1万的工资性津贴。
(四)产业化奖励。引进人才(团队)的创业项目实施产业化生产后,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首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其创业人才(团队)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五)其他配套扶持。金华市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基金(筹)可给予不少于风险投资基金首次投资总额10~15%的配套投资;提供100-200平方米创业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住房公寓,3年内免收租金;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千人计划”,同时享受中央、省、市有关政策。
政策9:舟山领军人才暨群岛“千人计划”(2010)
发布机构:舟委办〔2010〕76号
发布时间:2010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以更开放的政策,更灵活的机制,广泛吸引各类海洋经济人才,加快构筑海洋经济人才高地,现根据《舟山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舟委发〔2010〕65号)和《关于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构筑海洋经济人才高地的若干意见》(舟委办〔2010〕7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要坚持科学人才观,遵循服务发展、以用为本、高端引领的指导方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范围内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不包括部省属在舟单位。
第二章 引进范围
第四条 人才引进重点。重点引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并引导和鼓励向重点行业、产业及地区集聚。
(一)高层次人才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国家级重点人才;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省部级重点人才;
4、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人员;
5、具有副高职称且40周岁以下人员。
(二)紧缺人才
6、曾担任过国内本行业重点骨干企业领导职务,且实绩明显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7、与我市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高新技术产业、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领域急需的“211工程”重点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8、高级技师。
第五条 人才引进方式。人才引进既可采取调入(迁入)方式,也可采取柔性引进、团队引进等方式。条件成熟的,也可以通过“雇员制”的形式引进。
第六条 人才引进编制。引进第1-4类高层次人才,原则上不受单位性质、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其中引进到党政机关的,允许其先进后出。
第三章 住房保障
第七条 提供周转住房。应根据引进人才的不同层次,多形式、多渠道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
(一)对第1类高层次人才到舟山工作的,由政府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的周转住房;
(二)对第2?4类高层次人才来舟山工作的,可申请市人才公寓作为周转性住房,租期一般为2年。在市人才公寓不能满足需求时,由用人单位安排临时住房或给予租房补贴,也可优先申请公共租赁房。租房补贴每人每年参考标准为:第2-3类高层次人才2.5万元,第4类高层次人才1.5万元,其他人才1万元,租房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实行购房补贴。对引进的人才在舟山购买首套住房的,可由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在舟山工作满五年后,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具体补助标准为:第1类高层次人才可免费获赠一套面积为2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第2类高层次人才80万元,第3类高层次人才60万元,第4类高层次人才30
万元,第5-8类引进人才20万元。引进人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表彰激励
第九条 建立政府津贴。对与用人单位签约五年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五年内可享受政府津贴。具体标准每人每月为:第1类高层次人才1万元,第2类高层次人才5000元,第3类高层次人才1000元,第4类高层次人才500元。
第十条 建立奖补制度。对企业引进的高级技术、管理人才,其年缴个人所得税在3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按纳税额的40%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实行科研资助。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所承担科研项目的实际,可申请专项科研基金资助,经有关部门论证后,可优先进行资助。
第十二条 注重荣誉激励。引进人才可参加本市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的评选。 第十三条 鼓励参政议政。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推选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设立服务窗口。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专门设立市人才引进交流服务窗口,负责引进人才的政策咨询和社会保险、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各职能部门在办理引进人才的社会保险、户口迁移、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手续时,应主动配合,限时办结。
第十五条 解决子女就学。引进人才的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就近入学原则,由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到居住地或父母工作地学区内公办学校就读,并享受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就读的同等待遇。子女系普通高中学生的,可根据个人意愿和原有基础,由教育主管部门按对等原则安排到相应的高中就读。
第十六条 妥善安排家属就业。对引进的第1-4类高层次人才的随调配偶,其工作安排列入本市政策性安置,由组织人事部门原则上按照其原工作单位性质和所从事专业岗位进行对口安置,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接收。其他人才的随调配偶,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推荐就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配偶暂无工作的,其人事档案关系可挂靠市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七条 简化落户手续。没有设立集体户的用人单位,引进人才按属地管理原则可落户在单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街道)集体户,也可落户在有家庭户口的亲戚和朋友处。对户籍关系一时难以迁入或本人不愿意迁入本市的
高层次人才,由市公安部门或委托机构办理居住证。持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在工作、生活等方面享受本市常住人口同等待遇。引进人才落户后,须向户口所在的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提供原户籍所在地的计生证明及材料,及时移交计生关系,接受属地化服务与管理。市计生部门要切实做好引进人才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理顺社会保险。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来我市工作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按有关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对因辞职、离职等方式来我市工作的引进人才,如出现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入的情况,可比照同类人员标准,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双方协商后补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九条 加强政策衔接。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如正常调动有困难,本人愿意以辞职、离职等方式来我市工作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承认其原有身份、学历、工龄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办理档案掉转或重新建档手续,并由用人单位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政策10:台州“500精英”计划(2011)
发布机构:台市委发〔2011〕48号
发布时间:2011年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集聚具有较强创业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引领台州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科学发展,根据《台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台市委发〔2010〕96号)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构筑比较完善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到2016年扶持500名以上高层次人才在台州创业创新。
本意见所指高层次人才包括: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属国内外领先、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能够引领我市产业发展走在前沿;国内外相关领域中居领先地位及在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或团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紧缺急需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前款所述高层次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期协议,并确保每年在台州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方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二条 创业人才创(领)办企业,符合我市优先发展产业需求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可申报市政府高层次人才创业资金资助,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择优给予重点扶持。项目实际投入资金2000万元以下的,资助额度不超过400万元;项目实际投入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不同层次给予不超过投入资金20%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根据创业项目层次和实际需要,提供50~5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3年内免除租金,或者给予同等面积的租金补贴。
创业人才创(领)办的企业向定点银行贷款的,在项目实施的连续3年内,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同期利息进行贴息。
创业人才创(领)办的企业自生产销售起5年内,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50%的奖励。企业在5年内每增加引进1名创业人才或创新人才,按人才层次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对创新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其项目在我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给予10~10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
第四条 对我市重点扶持的创新团队,其创新成果经专家评估能够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并产生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给予30~100万元的创新奖励。
第五条 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青年千人计划”、“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和省“千人计划”等重点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由人才工作地政府财政按其获得的奖励数额分别给予1:1的配套奖励,并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次20~50万元的引进资助。对被确定为省级、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分别给予基地依托单位200万元、500万元基地建设资助。
第六条 对在台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企业和研发机构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除享受本意见相关优惠政策外,给予两年期内200万元贷款额度以内的贷款贴息补助;对开始产业化、规模化生产的盈利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且每年递增的,从当年起给予三年期内500万元贷款额度以内的贷款贴息补助。
第七条 支持和鼓励用人单位引进外国专家智力项目,经国家、省外国专家局批准并实施的引智项目,按国家、省提供的资助额给予1:1配套经费补助。
经台州市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引智项目,或企业自聘国外专家(不含文教类)在台州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3万元以内的经费资助。
第八条 对用人单位新获得省级以上科技重大专项、重大工程项目或建成市级以上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的,同级财政给予10~100万元资助,不重复资助。对新增的市级以上行业专业和区域创新平台,或引进大院名校联合共建创新载体,经考核确认并保持正常运作的,给予10~5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市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给予5~20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省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对新获批并运行正常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的建站经费补助。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进站两年研究期间,给予8万元科研经费资助。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后或期满出站后留在设站单位的博士后,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的,由工作地政府财政在其工作满1年后给予总额10万元的安家补助费(不再享受租房补贴),并给予企事业单位每人1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第十条 建立国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驿站。对拥有良好前景的项目、产品、专利和研究成果的国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若无接受单位或暂不具备创业条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在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的国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驿站设立特聘岗位。在站期限一般为5年,期间作为高校、科研院所的专职研究人员,为其提供事业编制,纳入高校、科研院所人事管理序列。在合同期内参照同类人员标准正常晋升档案工资,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占设站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对批准设立国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驿站的单位,根据其工作成效,给予50~100万元的驿站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 设立在外引才工作平台。经批准在国外设立台州市引才工作站,每成功引荐一名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台州工作的给予5~20万元的引才工作经费;经批准在国内知名高校设立台州市引才工作站,每站每年给予3万元的引才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协会(联合会)、猎头公司等参与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推介工作,对在推介中取得成效的组织或个人给予3~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对到我市省级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和经国家、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认定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发(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科技创新孵化器、科技中介机构等企业科技创新平台从事专职技术研发、成果转让工作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经本单位同意,报人事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同时允许其回原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并享受本意见创业创新资助和生活津贴。给予派出事业单位每人每年1万元的经费补助,用于其他人员增加工作量的奖励。允许事业单位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到企业工作。
第十四条 对入选省级以上各类人才培养工程、获得省级以上各类人才荣誉称号或各类科学技术奖项的,按其获得奖金或培养经费数额给予1:1的配套奖励(科学技术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的获奖金额不低于配套奖励总额的50%)。对获得“台州市杰出人才奖”和“台州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荣誉称号的,给予重奖;对获得“台州市拔尖人才”荣誉称号和入选台州市“21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给予奖励或资助。
第十五条 设立培训进修专项资金,每年重点资助一批高层次人才参加著名高校或培训机构举办的短期培训或进修。设立学术交流专项资金,每年重点资助一批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内外较高级别的学术交流。设立学术著作出版专项资金,每年重点资助一批高层次人才出版高质量、有影响的学术著作。
第十六条 加强企业创业创新后备人才培养。对在职获得国民教育系列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新增正高、副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新增高级技师、技师资格人员,并属于紧缺人才开发目录范围的,同级财政分别给予所在企业每人次1万元、0.5万元的补助。
第十七条 加强人才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整合优化部门优质资源,积极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公积金、出入境、通关、疗休养等服务,努力为高层次人才解决子女就学、配偶就业、医疗、社保等后顾之忧。大规模建设人才专项住房、
租赁住房,加快改善人才居住环境。建设全市联网的人才服务平台,加快改善人才工作、生活服务环境。
对具有引进性质并已在台州工作3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购房的,按各类人才层次分别给予10~200万元的购房补助费;或当地政府提供有人才专项用房的,可优先购买。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临时租房的,先给予每月1000~3000元的租房补贴;或当地政府提供有人才租赁住房的,可优先申请,前3年内免收租金。购买商品房时应冲减已享受的安家补助费和租房补贴。购房补助费和租房补贴由人才工作地政府财政按50%的标准对用人单位进行补助。
对高层次创业人才、创新人才、紧缺人才,按不同类别的人才层次给予每月1000~3000元的生活津贴,享受时间为3年。
高层次创业人才、创新人才、紧缺人才年薪10万元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在台州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以工作津贴的方式由工作地政府财政给予等量补助,为期5年。
第十八条 涉及奖励资助经费原职能部门已有的项目按现标准原渠道执行,没有具体指明资金出处的条款,由市、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相应的比例,在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其他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意见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市相关部门依据本意见出台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原印发的《关于加快培养引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09〕85号)自行废止。本意见所指的市级以上包含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本意见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不同层级奖项(资助)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资助)。同一奖项(资助)在低等次已作奖励(资助)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资助)差额部分。其它我市已发布的各项人才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政策11:丽水市“绿谷精英和创业创新团队引领计划”(2011)
发布机构:丽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8月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建设,鼓励海内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和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带成果来丽水创业创新,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决定实施丽水市“绿谷精英和创业创新团队引领计划”。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通过技术项目开发、核心任务带动、团队集体引进等方式,5年内从海内外引进50名(个)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推动创新发展的领军人才和创业创新团队。
二、重点领域
机械装备、不锈钢、新材料、生物医药、鞋革羽绒制品、日用化工、农林产品加工、文化产品制造业等传统优势产业;节能环保、信息技术、新能源、新能源汽车以及现代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对象条件
引进的领军人才和团队分为创业和创新两类。
(一) 创业类。指从市外到我市创(领)办高新技术企业的领军人才和团队,创业领军人才或团队带头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创业创新经验或曾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过中、高级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和规则。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或带有成熟的创业项目和计划,且其技术成果国内领先,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能实施产业化。
3、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或本人(团队)投入企业的实收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二) 创新类。指从市外引进到我市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经营管理的领军人才和团队,创新领军人才或团队带头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2、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务,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
3、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研发水平、成果为同行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引进的领军人才和团队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每年在丽水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特别优秀的或紧缺急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支持政策
1、引进的领军人才和团队带头人确定为“绿谷精英和创业创新团队引领计划”对象,按《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享受相应的政府岗位津贴、人才专项奖励、人才购房补贴、人才安家补助等。
2、对入选“绿谷精英和创业创新团队引领计划”的创业类领军人才或团队给予创业资助,其所带项目技术及研究成果经评审为“重点支持”类的,给予500万元的科技创业扶持资金,“优先支持”类的给予300万元,“一般支持”类的给予150万元。由各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提供100至300平方米的三年免租金工作场所。项目实施产业化生产后,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首次超过1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特别重大的项目,扶持和奖励资金上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决定。
3、对人选“绿谷精英和创业创新团队引领计划”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引进的领军人才和团队的成员按《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享受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编制、职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政策12:衢州市关于引进海内外领军型创业人才的意见(2008)
发布机构:衢州市引进海内外领军型创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9月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扎实推进“创业创新、富民强市”,促进自主创新和科技创新,进一步推进工业经济新飞跃,实现衢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大力引进海内外领军型创业人才。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按照大力推进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体系建设的要求,着力推进“主导产业高端化、特色产业规模化、传统产业高新化”,提升区域优势主导产业竞争力,积极引进一批海内外领军型创业人才和创新团队,争取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壮大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打造一批快速发展和竞争优势明显的高新技术产品,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衢的产业化,力争通过5年努力,形成一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产业集群。
二、对象条件
本意见所指的引进对象是:具有在海内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学士学位在海外工作5年以上,硕士学位在海外或国内工作3年以上,博士学位在海外或国内工作1年以上)经历,在氟硅新型材料、装备制造业、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产业中,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自带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来衢州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并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个条件:
(一)拥有在国内外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高新科研成果,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广阔的市场开发前景;
(二)拥有在国际领先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项目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潜力,可进行产业化生产;
(三)拥有可形成衢州市新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产业的重大项目;
(四)能引领衢州市优先发展产业和重点产业的快速发展。
三、扶持政策
对上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评审、洽谈、签约,引进并落户衢州的项目给予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对A类、B类、C类项目的海内外领军型创业人才或团队分别给予300万、200万、100万元人民币的创业启动资金奖励。
(二)对落户衢州创业的海内外领军型创业人才或团队,给予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创业场所和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一套,三年内免费使用。
(三)对注册落地企业,给予享受开发区入园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引进并落户衢州的A、B、C类项目,实施产业化生产后,年地方税收首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其领军型人才或团队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五)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根据投资方的约定,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低于30%、最高不超过70%作价入股。
(六)对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生产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在创业风险投资、资金担保等方面,给予配套支持。
(七)对引进并落户衢州的A、B、C类项目,市级科技计划予以立项,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八)对引进落户衢州创业的人才同时给予享受衢委发[2006]37号文件规定的子女入学、家属安置、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