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预决算工作委员会章程(草案)
复旦大学预决算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预决算管理水平,鼓励广大师生员工参与、监督预决算管理工作,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科学、协调发展,设立复旦大学预决算委员会。
第二条 预决算委员会是学校预决算管理工作的专家咨询机构。委员会受校长办公会议委托,负责对学校预决算的编制、调整、执行等方面情况提出专家咨询意见。
第三条 预决算委员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以及本章程开展工作。预决算委员会在工作中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构成与职能
第四条 预决算委员会委员由校内教师代表和财务处处长组成,委员人数为9-15人的单数。
第五条 预决算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
第六条 预决算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1)审议学校预决算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以及年度预算编制指导思想和原则,形成相关咨询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
(2)审议学校、院(系)、部门年度预算草案,形成相关咨询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
(3)审议学校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预算调整方案,形成相关意见和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
(4)审议学校、院(系)、部门的年度决算报告,形成相关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
(5)受校长办公会议委托,对学校、部门、院(系)预决算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
第七条 预决算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财务处。财务处负责预决算委员会会议的具体组织准备工作,并负责收集学校预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交预决算委员会审议。财务处将预决算委员会提出的咨询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八条 预决算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以专项经费的形式,纳入学校预算单独安排。
第三章 工作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九条 预决算委员会根据学校预决算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召开工作会议。
第十条 预决算委员会审议预决算管理问题时,可提前要求财务处准备相关资料,或者提出初步的建议方案,交委员会审议;也可邀请学校相关领导、校内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就相关议案的审议进行解释和沟通。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有义务认真配合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工作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请假并说明事由。1年内累计4次以上缺席工作会议,或累计3次以上无故缺席工作会议的委员,将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二条 预决算委员会会议资料中属学校未公开文件的,委员应妥善保管,会后将会议资料全部交回,由财务处按密级要求统一管理;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财务处负责受理。
第四章 委员的聘任资格、程序与责任
第十三条 预决算委员会委员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通过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校长聘任,任期四年。
第十四条 预决算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
(1)爱国爱校、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勇于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学校利益,能认真履行委员职责,有一定的财务管理知识,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3)学校正式在编人员,关心学校建设与发展,熟悉学校实际情况;
(4)承认并遵守预决算委员会章程以及相关实施办法与细则,能积极参加预决算委员会各项会议与活动。
第十五条 委员产生的程序:
(1)财务处根据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启动委员产生程序,公布委员的任职资格、产生办法及工作日期安排;
(2)委员候选人可由校长提名、所在单位推荐或自我推荐。财务处汇总推荐材料后,进行资格审查,由校长按照公平分配的原则进行遴选,初步拟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其中校长提名的人数不能超过委员会人数的30%;
(3)委员由校长颁发聘书,并在校内予以公布;
(4)预决算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
(5)预决算委员会委员因辞职或被取消资格等原因出现的空缺,应在3个月内进行增补,增补委员任期至该届委员会任期届满。
第十六条 预决算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因工作调动、自动放弃资格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由预决算委员会提出免去该委员资格的建议和人员增补名单,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委员的权利:
(1)参加预决算委员会工作会议;
(2)因审议预决算方案,委员需获取相关资料,可通过财务处要求相关院系、部处提供;
(3)预决算委员会或委员因工作需要,可进行必要的调研。调研经费由预决算委员会的专项经费支出;
(4)预决算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建议聘请校内或校外审计单位对预决算进行必要的审计,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委员的责任:
(1)委员必须向学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目标负责,尽心尽力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努力提升自身的知识水平与工作能力,正直、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
(2)委员向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提供的咨询意见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委员发表的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不得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
(3)委员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发表意见的钱财或物品;
(4)委员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授权任何其他非预决算委员会成员的人士代理职责;
(5)委员应承担保密责任,对在担任委员期间所取得的资料,未经学校许可,不得用于自身课题研究、课堂教学或对外公开,学校已经主动公开的资料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如需修改,应经预决算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预决算委员会根据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与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