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业发展优惠政策
(一)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1、凡在我县落户新成立的物流企业新发展的货车,以物流企业为单位,按运输营业额的6.6%依法全额纳税后(其中: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合并征收,征收标准为每月每吨96元。车船使用税按每年每吨60元一次性征收),由县财政给予该物流企业纳税额50%的奖励,并做到按季度及时兑现。
2、新引进物流运输企业办理各种证件及年检表格费均按工本费收取,新增货运车辆、个籍车辆或车辆交易的减免进户交易费。
3、新引进物流运输企业贷款用于购置运输车辆需进行房产评估、土地评估的,评估费用根据国家规定标准收费在5000元(含)以下的,按50%收取,5000元以上的按30%收取;
4、各县直部门、各乡镇政府引进的物流企业货运车辆按每吨位抵10万元招商引资任务,凡超额完成本地、本部门招商引资任务的,将按县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予以奖励。
5、对投资新建集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网上交易、资源统一配置和其他支撑辅助功能为一体的电子商务网站,商贸物流企业实行信息化管理、电子交易等信息化建设和改造,其软件及配套硬件设施实际投资额50万元以上,且运行正常的,由受益财政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物流用地优惠政策
1、在县域内开发建设物流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项目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优先调整土地利用规划;物流项目用地一律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供地,按相关规定从低确定出让土地底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涉及的相关收费按低限标准
收取;项目涉及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旧城改造费、渣土费、墙改费予以免交。
2、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的物流项目,待项目开工后县政府分别给予企业相当于土地出让净收益的30%、50%的奖励,用于项目区的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不含土地使用权投资)以上或有辐射带动作用的物流项目,按国家规定投资强度供应土地,经审验核实,给予相当于全部地价100%的奖励。
3、企业新建或扩建用地发展商贸物流业,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可通过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租赁、入股和流转等方式取得。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按程序依法报批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年限最高为40年,属专业市场经营用地且达20亩以上的,县级财政按照土地出让总价的8%给予补助;属于政府规划审批的商贸物流中心,县级财政按照土地出让总价的10%给予补助。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通过租赁、入股和流转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或乡镇规划)要求,占用农用地的按程序依法报批。
4、对商贸物流企业新增仓储用地或现代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的新增用地,按仓储用地的价格实行有偿使用,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企业引进资金合作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用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用地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出资;企业也可用划拨的商服用地自行改造为物流配送中心。
(三)新引进物流企业入驻肃宁省级工业园区的优惠政策
新引进物流企业入驻我县省级工业园区的优惠政策参照??文件执行,如与本文所述优惠政策重复或冲突,均参照??文件执行,严格确保优惠奖励不冲突、不重复。
(四)人才培养优惠政策
通过多种形式招录聚集、重点培养一批电子商务专业和物流专业的人才,与大专院校和外地专家合作,用智力投资方式帮助解决肃宁现代物流领域运筹组织、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短缺的问题。制订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吸引电子商务和物流人才加盟我县现代物流行业。
(五)部门支持优惠政策。
1、县地税、财政部门要从方便货运物流企业、运输企业的角度出发,密切协作,安排专人专管并实行联合办公,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出一套扶持发展的可行操作办法,确保财政奖励资金及时、足额兑付。
2、县公安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为货运物流业发展保驾护航,严厉打击物流运输市场欺行霸市、黑恶势力垄断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全县物流业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等上路执法部门要对入驻我县物流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放宽处理,对运输车辆一般性违法违章行为,首次查实免于处罚,教育警告后放行。
4、县工商部门要为货运物流企业注册登记开通专项绿色通道,在最短的时间内为其办理好一切所需手续。
5、县司法部门要将货运物流企业作为法律服务的重点,在企业承包同委托代运方发生纠纷以及发生货车车主盗卖货物等情况
时,要及时、主动提供各方面法律援助,以维护货运物流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
6、各金融机构要用足用活现有国家政策,加大物流产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向上争取贷款计划,优先办好物流企业购置运输车辆的贷款,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物流企业提供信贷担保。
7、县财保公司要积极为货运物流企业做好财产保险、货物保险和信用保险等工作,在不违反上级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尽量给予保费优惠;要主动抓好投保后续服务,特别在赔付环节,要确保赔偿及时、足额到位。
8、县监察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强化对货运物流业管理职能部门工作的监督,及时查处扰乱货运物流产业发展环境的人和事,切实加强对货运物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9、县宣传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介大造舆论声势,重点宣传县政府加快货运物业发展的措施及优惠政策,动员鼓励广大群众在县内开办货运物流企业,并到全国设立分公司或代办点。
10、县交通部门要充分立足实际,科学规划全县交通运输路网,不断改善和提高现有公路的质量和等级,运政、路政执法部门要给予物流运输企业运输车辆最大便利。
11、各货运物流企业要抓住机遇,广筹资金,积极拓展流通业务,不断做大公司规模,增强自身实力;要强化内部科学管理,加强同县有关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所处地管理单位的联系,争取支持;要同上游货物供应单位、下游汽车运输队伍搞好协调,为企业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同时,要讲求信用,诚实经营,
遵守行业自律规定及相关从业道德标准。
(六)参照政策。
以上优惠政策均参照以下文件制定。
1、肃发【2008】25号、肃政字【2008】85号、肃政字【2008】89号文件。
2、《崇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货运物流业的实施意见》
3、《萧山区加快物流业发展实施意见》
4、《文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商贸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5、《遂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县商贸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市场开放优惠政策。
放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和经营场所限制,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扩大物流市场准入及合作范围,倡导多元化投资主体进入物流服务市场;放宽企业注册资金和出资比例,对新建的物流企业一律取消最低注册资金限制,且无需审验注册资本(金),投资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公司法人,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出资人可用非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比例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
(二)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对企业贷款需进行房产评估、土地评估的,评估费用根据国家规定标准收费在5000元(含)以下的,按50%收取,5000元以上的按30%收取;新建物流企业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业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额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再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对具有发展潜力的成长型物流企业,金融部门在信贷、结算等方面给予支持,担保机构优先提供融资担保。
(三)物流用地优惠政策。
在县域内开发建设物流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项目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优先调整土地利用规划;物流项目用地一律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供地,按相关规定从低确定出让土地底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涉及的相关收费按低限标准收取;项目涉及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旧城改造费、渣土费、墙改费予以免交;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待项目开工后,县政府分别给予企业相当于土地出让净收益的30%、
50%的奖励,用于项目区的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不含土地使用权投资)以上或有辐射带动作用的物流项目,按国家规定投资强度供应土地,经审验核实,给予相当于全部地价100%的奖励。
(四)人才培养优惠政策。
通过多种形式招录聚集、重点培养一批电子商务专业和物流专业的人才,与大专院校和外地专家合作,用智力投资方式帮助解决肃宁现代物流领域运筹组织、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短缺的问题。制订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吸引电子商务和物流人才加盟我县现代物流行业。
(五)部门支持优惠政策。
由县政府挂帅,发改局牵头规划,组织商务局、支铁办、工促局、土地局、交通局等相关单位参加或者比照皮草行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相应的临时机构对全县物流产业进行统一管理,并制订详细的行业管理规范,加强行业咨询、调研、培训和物流项目引进等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行业监管和服务,为政府提供物流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六)参照政策。
以上所有优惠政策均参照肃发【2008】25号、肃政字【2008】85号和肃政字【2008】89号文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