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三无三消灭,一创建”,即无工伤死亡事故,无交通死亡事故,无火灾洪灾事故;消灭违章指挥,消灭违章作业,消灭惯性事故;创建全线安全文明工地。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组织文明施工,实现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则”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要负的安全责任,增强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心,做到安全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专管成线、群管成网、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通过教育和培训,让每位职工掌握安全知识,特种作业人员熟悉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二章 成立安全生产领导管理小组
第七条: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开展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过程中涉及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具体工作。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刑怀金
副组长:
组 员:
第三章 安全管理的目标
第四条:保证职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创建美好的幸福家园。
第五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三无三消灭、一创建”,即无工伤死亡事故,无交通死亡事故,无火灾洪灾事故;消灭违章指挥,消灭违章作业,消灭贯性事故,创建全线安全文明工地。
第六条:项目部对队、队对工班逐级签定安全包保责任状,分级管理,分级对安全生产负责,严格管理,一抓到底,最终达到企业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各个部门必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领导、专业人员及职能部门对安全所负责任,建立严密的保证体系,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项目部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施工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主持安全工作会议,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各种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并督促检查落实。
(2)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安全问题分析原因,落实改进措施,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责令其改正。
(3)主持重伤以下的事故处理,认真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
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4)协同组织调查处理职工重大伤亡事故,追查有关人员责任,制定预防事故的措施。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技术培训、考核和奖罚工作,总结交流经验,依靠科技发展,推动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十条:总工程师对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1)在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负责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和措施,并付诸实施。
(3)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4)审查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5)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施工队长对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
(2)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3)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4)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纪律教育。
(5)发生伤亡事故及时上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实现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员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1)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对施工现场搭设的架子和安装的电气、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都要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3)不违章指挥。
(4)组织工人学习操作规程,教育工人不违章作业
(5)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加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班组长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带领本班组安全作业。
(1)安排生产任务时要认真执行安全交底,严格执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2)班前要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品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组织班组开展安全活动,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做好收工前的安全检查,组织一周的安全讲评工作。
(4)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向项目部报告。 第十四条: 工人工作在生产第一线,是安全事故的第一受害人,掌握安全知识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非常关键,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1)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安全活动,认真执行安全交底,不违章作业,服从
安全人员的指挥。
(3)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到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对新工人要积极传授安全生产知识,维护一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具,做到正确使用,不准拆改。
(4)对不安全作业要敢于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5)发生伤亡和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
第十五条:安全员职责
(1)组织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收集整理后形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2)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局有关规定,监督、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并有效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现象,消除隐患,确保安全施工。
(3)安全员组织每月一次安全大检查,由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对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检查落实结果,并做好相关记录。
(4)会同技术、机械设备等部门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
(5)对上级下发的有关文件做好登记、保管工作,对安全教育培训做好计划,同时做好已培训人员的记录。
(6)每月25日前上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部伤亡事故月报表,内容准确,不得瞒报。
第十六条:有关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
(一)安全部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
规及标准,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组织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2)建立本项目安全管理网络,做好安全基础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安全工作,指导、帮助基层单位开展工作。
(3)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监督检查,负责安全评比表彰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竞赛活动,推广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和安全技术。
(4)组织制定或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制定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措施。
(5)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的申报、汇总、审查及验收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装备及设施的使用、维护和养护。
(6)做好职工(含外用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管理与劳动保护有关的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各种宣传活动,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7)根据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按事故的管理权限,组织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建立事故档案,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
(8)搞好工业卫生工作,做好尘毒检测分级,防止职业危害,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9)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办法,统一管理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并检查监督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10)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及时做好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现场机动车辆、避雷措施等)的安全管理及检测工作。
(11)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督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及时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危急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项目部主管领导。
(12)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严禁其从事禁忌作业范围内的作业。
(13)督促企业合理组织生产,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做好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二)经营部
(1)在编制下达生产计划时,要考虑工程特点和季节气候条件,合理安排,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相应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安排月旬作业计划时,要将拆、搭脚手架等列为正式工作,给予时间保证。
(2)在检查月生产计划的同时,要检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3)在排除生产障碍时,要贯彻“安全第一”的思想,同时消除不安全隐患,遇到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不得冒险违章作业。
(4)对改善劳动条件的工程项目必须纳入生产计划,视同生产任务并优先安排,在检查生产计划完成情况时,一并检查。
(5)加强对现场的场容场貌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三)技术部
(1)对施工生产中的有关技术问题负安全责任。
(2)对改善劳动条件、减轻笨重体力劳动、消除噪音、治理尘毒危害等情况,负责制定技术措施。
(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编制、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等技术文件,使安全措施贯穿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艺的内容里。负责解决施工中的疑难问题,从技术措施上保证安全生产。
(4)对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施工方法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5)参加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因素提出技术改进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6)参加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针对事故原因提出技术措施。
(四)物资设备部
(1)制定安全措施,保证机、电、起重设备等安全运行,对所有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装置及一切附件,经常检查是否齐全、灵敏、有效,并督促操作人员进行日常维护。
(2)对严重危急职工安全的机械设备,要会同技术部门提出技术改进措施,并付诸实施。
(3)新购进的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出场合格证及技术资料必须完整,并制定安全措施。
(4)负责对机、电、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定期培训、考核并签发作业合格证。制止无证上岗。
(5)认真贯彻执行机、电等的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制度,对违章作业人员要严肃处理,发生机、电设备事故要认真调查分析。
(6)负责汽车运输和施工过程的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经常对驾驶员进行运输安全教育,参加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施工生产使用的一切机具和附件等,购入时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发放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回收后必须检修。
(8)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规格标准。
(9)负责采购、保管、发放和回收劳动保护用品,并向本单位劳动部门提供使用情况。
(10)对批准的安全设施所用材料应纳入计划,及时供应。
(五)卫生保护部门负责制定劳动保护规则和有关规定,贯彻和制定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标准,组织指导防毒和女工保护等工作。
(六)人事部门负责职工日常管理工作,加强职工劳动纪律教育,对严重违章、违纪危及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职工,提出处理意见。
(七)财务部门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提取项目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其他劳保费用,监督专款专用。
(八)党委宣传部门负责把安全教育列入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全员意识。
第十七条:制定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在本企业行使的权利:
(一)安全监督检查权,可随时进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了解有关情况,遇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紧急情
况,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撤离作业人员,并立即上报。
(二)事故调查处理权,在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调阅有关资料,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隐患整理监督权,对于事故隐患,下达隐患限期整改书,必要时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上报上级。
(四)安措经费使用权,按照国家规定,掌握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分配,把经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提高企业的安全程度。
(五)安全奖惩费用管理权,对拨给的安全生产奖励费用和违章违纪事故处理罚款,安全部集中管理使用,用于安全生产。
(六)向上级反映情况权,对队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现象,有权向上级领导和劳动保护监督部门反应并督促整改。
第五章: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十八条:坚持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做好教育培训登记,建立安全教育档案,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新进场工人和调换工种的职工,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证书方得上岗。
(二)电工、焊工、架工、机械工及起重工,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培训和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四)项目部每季、队每旬要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做到真实、及时、严肃、具体形式如下:施工现场的安全纪律牌、办安全保护黑板报、宣传栏、书写安全标志和口号、张挂安全保护挂图和宣传画、安全常识、安全标准、制度的组织学习、冬雨季施工安全教育及突击赶任务的安全教育。
(五)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登记由安全员负责,班组的安全教育由队、班组的安全员负责,教育和培训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
第六章:安全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开工前由副经理组织各部门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工前检查,内容主要是:
(一)进场职工的安全教育情况,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情况,工人变换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情况及教育记录和安全教育卡。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件、人员名册。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是否编有专项安全工作方案和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五)各工种、各分部(分项)工程,要有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六)“三宝,四口”要有生产许可证;质量检测证;产品合格证及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安全检查由副经理牵头组织各部门有关人员,定期不定期的对施工中易发生伤亡事故的主要环节部分和工艺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下发整改通知单,有整改措施和落实结果,
安全员做好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安全管理检查: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活动、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工伤事故处理和安全标志。
(二)文明施工检查包括现场围档、封闭管理、施工现场、材料堆放、现场宿舍、现场防火、治安综合治理、施工现场标牌、生活设施、保健急救及社区服务。
(三)脚手架检查包括施工方案、临边防护、制作组装、安全装置、脚手板、升降操作、交底验收、防护、防护顶板、架体稳定、荷栽。
(四)模板工程安全检查包括施工方案、支撑系统、立柱稳定、施工荷载、模板存放、支拆模板、模板验收及作业环境。
(五)“三宝”“四口”防护检查包括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竖井口、预留洞口、坑井口及通道口。
(六)施工用电安全检查包括外电防护、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开关箱、现场照明、配电线路、电器装置、变配电装置和用电档案的检查。
(九)施工机具检查是对施工中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翻斗车、潜水泵等施工机具安全状况的检查。
第七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的管理能直接体现一个企业的整体形象,是企业的窗口,施工现场的好坏对企业的声誉有直接影响,故现场安
全管理是一项关键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施工现场的基础工程、脚手架工程,高处作业以及临时用电,必须符合建筑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三)建立防火管理制度,施工现场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使其保持完好的状态,在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
(四)班组制定班前“三上岗”制度,即上岗交底(根据当天的作业环境,气候情况,主要工作内容和各个环节的操作安全以及特殊工种的配合)上岗检查(查上岗人员的劳动防护情况,每个岗位周围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无患,机械设备的安全保险装置是否完好有效)上岗记录和下岗讲评的安全活动,并有考核措施和记录。
(五)施工现场的容貌和卫生情况符合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八章 : 安全现场值班制度
现场值班安全员对值班当天的安全员直接负责。值班安全员要对当天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是否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一些不安全因素等安全隐患,针对查处的安全隐患,制定防护及改进措施。并检查处理记录,对现场无法处理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队长、项目部安全部及与隐患有关的部门,及时制定防护措施,及整改方案,防止安全事故得发生。
第九章:安全奖励和处罚制度
第二十二条:对在施工安全管理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工程完工无安全事故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管理部门及个人200~500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在施工中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或减轻事故的;不服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启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的;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给肇事者及有关人员予以100~2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单位处以2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1)人的行为准则: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不戴胸卡,安全员不带红色袖标,施工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每次每人罚款10元;施工人员穿拖鞋、塑料底鞋、高跟鞋或赤脚,高处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每次每人罚款10元;施工人员患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而从事特种作业,每次每人罚款20元;施工人员酒后进行施工作业,每次每人罚款50元,并责令其停止工作;严禁在施工现场区域内抽烟或用火,违者每次每人罚款20元;严禁在不安全地区停留和休息,违者每次每人罚款10元;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和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空作业,称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使用脚手架,必须铺设固定脚手板和1米高的护身栏及安全网,脚手板宽度不小于60厘米,违者罚主要负责人50元;高处作业必须设警戒,严禁人员通行,必要时采取
可靠的防护措施,以免掉物伤人,走道、脚手架要清除干净,采取防滑措施,不得骑坐脚手架栏杆。
(2)施工用电行为准则:非电工从事电器作业,无证上岗,罚主要负责人20元;未经领导许可,任意调换工作操纵机械设备,不是电工私自接闸刀、拉闸、推闸,罚主要负责人30元;除实验室使用电器养护外,其它单位严禁使用电炉、高压碘钨灯、取暖。照明电灯、电线、电闸箱要符合要求,外线线头要用绝缘胶布包好,违者罚主要负责人30元;在脚手架上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脚手架上要加绝缘材料,金属脚手架上木横担。违者罚主要负责人20元;电源线路不得破损、裸露等,不得接触潮湿地面以及接近电源和直接绑在金属构件上,或电源线芯弯成裸钩,钩在电源线路和电源开关上通电使用,违者罚主要负责人30元;照明拆除设备,不得留有带电部分,如必须保留时,则要切断电源,线头以绝缘固定距地面2.5米以上的适当处,违者罚主要负责人30元。
(3)脚手架的行为准则:属构筑物的脚手架,在使用前,要测算承重部分的强度,必须经过设计和技术部门负责人批准,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使用,不得出现悬空现象,违者罚主要负责人50元;钢脚手架的材料必须符合要求,钢管外径不得小于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长度2.1-2.8米为宜,有严重锈蚀、弯曲或裂纹的不得使用,扣件要有出厂合格证,脆裂、变形、滑丝,不得使用。违者罚主要负责人50元;竹编脚手板厚不得小于5厘米,螺栓孔不得大于1厘米,螺栓必须拧紧,其两边竹杆直径不得小于4.5厘米,长度
一般为2-3米,宽度40厘米为宜,违者罚主要负责人20元。
(4)施工作业其它管理规定:现场材料堆放混乱、废料不及时清理、道路不畅通,罚主要负责人50元;对发生事故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推拖责任,致使事态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罚主要负责人500元;施工人员的个人行为违反规定由个人负责,每检查发现一次问题,处罚一次。属外界环境的单位行为,检查一次,下发“指令书”,提出警告;检查两次,罚主要负责人30元;检查三次,罚主要负责人50元,安全员30元,责任人10元,并取消该项目施工资格;属上述规定未涉及到,一经检查发现,不论何种情况,已危及人的生命和国家财产受损失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安全部门当即做出决定,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5)安全生产的奖罚,统一归安全部门承办,奖励来源,按此项目全部投资的0.5%作为安全生产奖励挂钩系数和受罚单位的资金。罚款由本单位自有资金支出,并收缴并入有关科目,以用于安全奖励,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和改善劳动条件。被罚单位要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十五天内,到项目部财务部办理拨款手续,不得拒付或故意拖延,不得摊到生产成本。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领导和安全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监控,认真进行考核,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骗取奖金的单位,一经查出,除追回奖金外,并处以通报批评及3倍奖金额的罚款,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从严处理。
第十章: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事故月报表应按国家统一的表格形式填写,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出。
第二十七条: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必须在一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职称、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及直接原因等用电话或其他快速办法报告给项目部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事故现场必须保护。
第二十九条:对事故的调查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第三十条:伤亡事故原因调查清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分清并明确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进行必要的处理,不得用“集体承担责任”来代替个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写出事故总结报告,学习经验,吸取教训,杜绝同类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项目部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新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