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双重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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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权重护冲与调 标双保的突协
文 /国 鹏
没收、 销毁侵权商 品和专 门用 况 , 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 、 可 排 好 标最 诃 第五十三条规定 :有本 权行为 , “ 伪造 注册商标 标识 除妨碍 、 除危 险、 消 赔偿 损失 、 除影 消 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 于 制造侵权 商 品、 并可处 以罚款 ; 司法保护 的 响 等民事责任 , 而 还可以作出罚款 , 收缴 权行 为之一 , 引起纠纷的 , 由当事人协 的工具 ,
责令停止侵权 、 赔偿 侵权商 品、伪造 的商标标识和专 门用 商解 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 商 内容是认 定侵权 ,
进行 民事制裁 。 标注册 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可 以向人 民 损失 , 法 院起 诉 , 也可 以请 求工商行政 管理 于 生产 侵权 商 品 的材料 、 具 、 备 工 设 其 次 , 动方 式不 同。行 政保 护 等财物的 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 可 发
应当 积 以参照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商 标法实施 部 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处理时 , 是行 政执法 部 门的法 定职责 ,
当事人 的请求仅仅 是 条例》 的有关规 定确定 。工商行政 管 认 定侵权行 为成立 的, 责令 立 即停 止 极 主动地进 行 , 侵权行为 , 没收 、 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 行政执法部 门发现违法行为 的途径之 理部 门对 同一侵 犯 注 册商 标 专用 权 用于制造侵权 商 品、 造注册商标 标 伪
一
;
而司法保护则是一种被动的保 护 , 行 为 已经给予 行政处 罚的 , 民法 院 人 不再 予以 民事制裁 。” 这一规定 , 虽然 再次 , 行政保护更追求效率 , 序 承认 行政保 护 的并存性 , 程 但用 民事制
识的工 具 , 并可处 以罚款 。当事 人对 贯 彻 不 诉 不 理 原 则 。
处理决 定不服 的, 以 自收到处 理通 可
知之 日起十五 日内依照 中华人 民共 简洁速度快 , 且费用由国家承担 ; 司法 裁决定 代替 了行政 处 罚决定 , 司法 使 和 国行政诉讼{ 向人 民法 院起诉 ; ; 侵 保护更追求 公正 , 程序 复杂速 度慢 , 且 保护 不仅可 以解决 民事 赔偿 问题 , 也 权 人期满不 起诉 又不履 行的 , 工商行 当事 人需 承担 诉 讼 费 用 。 政管理部 门可 以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 可 以解 决行政保 护的 中的惩罚 问题 。 最后 , 救济途 径也不 同 。当事人 各 有利 弊 且方 式不 同本 是 两 种程 序
行 。进行处理 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根 不服具体 行政行 为 , 以通过行政 诉 并存 的前提 , 可 但这 一 司法
解释 , 使 却 据 当事 人的请求 , 以就侵犯商 标专 讼解决 ; 可 而司法保护贯彻两审终审制 。 当事 人在 司法 保 护 中达 到 了行政 保
用权 的赔偿数额进 行调解 ; 调解 不成
可见 , 两种保护程序各有利弊 , 当 护的 目的, 发动行政 保护程序 已经 再 第二 ,现行司法解释片面拔 高了 是否构成侵权 ,是两种保护都要
的, 当事人可 以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 国 事人可 以根据 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 意 义 不 大 。 民事诉讼{ 向人 民法 院起诉 。” j 由此 保护程序 。这里的选择究竟是单一选 式。这一模 式固然有 其优势 , 但必 须 保 护 内容 和方 式的不 同, 决定 了两种
还 或 确立 了我国的商标权“ 双轨制” 保护模 择 、 是 同 时 选 择 、 者 先 后选 择 呢 ? 司 法 认 定 的地 位 。
保 解 决如下两 个 问题 :、 1保护 内容和 方 程序不可 互相替 代 , 护 内容 上的相 首先认定 的问题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 又决 定了两种 程序 不可 重复使 的认 定,司法保护 是否可 以采用拿来 式的明晰问题 , 应当各有利弊 , 否则难 同性 , 因此三 种选择 的可能性 是都存在 主 义 的做 法 呢 ? 以共存 ; 、 2 共存的情况下选 择问题 , 应 用 , 当发挥各 自优势 , 否则没有必要 共存 。 的 。 该条对 于第一 个 问题做 了规定 , 并 但 不 明晰 , 对于第二 个 问题根本 没有解 置
决。
一
最高人 民法 院 关于审理商标案 举 第十条规定 :人 民法院受理 的侵 “
二. 现行 司法保护 程序存 在的 问 件 有关管辖和法律 适用范围问题 的解
现行 司法解释存在 的问题是片面 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已经过工商
.
使“ 行政 保护与 司法保护 程序 的 夸张 了司法保 护 的功 能 , 双 轨制 ” 行政管理部 门处理的 ,人 民法院仍应 在实际上 有变成单 轨制 的危险 。 当 就 当事人 民事争 议 的事 实进 行 审 是否构成侵权 的认定 ,因此这一解释 第一 , 现行 司法解释 不合理 地扩 查 。这里 的民事争议事实并没有排除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于 审 理 商 标 民 可以理 解为是存在反对倾 向的。估计 关
比较与选择
行政保护 与司法保护是两种性质 社会 公共秩序 , 司法保护重 在保护 而
不同 的保 护手段 , 行政保 护重在 维护 张 了司法保护的内容。
当事人 的私权 利 , 由此导致 了两者在 事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反对 的理 由存在 如下 :行政保护程序
发动方式 、 保护
内容 、 价值趋 向和救济 幂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人 民法 院在 审 中的认 定仅 仅属于民事诉讼程 序中的 “
途径等诸多方面的不同。 理 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 权纠纷 案件 中, 书 证 , 当然 可 以审 查 ; 赖 于行 政 保 护 有 首先 , 护 内容 不同 。行 政保护 依 据 民法通 则第一百 三十 四条 、 保 商标 程序认 定 , 司法保护 则无法独立进行 ; 的内容是认定 侵权 , 责令 立 即停止 侵 法第 五 十三 条的规 定 和 案件 具体 情 司 法 认 定 属 于 最 终 的 认 定 。
集团经济研 究 2 O ・0月下旬刊( O61 总第 2 0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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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制裁复 议程序几 个 问题 护程序 中认定 ,也应当在司法 保护程 关于 但笔者 以为只要未经行政诉讼程 庭 ( 指 “ 序 否定 , 在司法 保护程序 中也应 当予 的复 函》 出 : 民事制裁决定 与 民事 序 中认定 。对于行政保护 中的认 定重 以认定 , 这是 因为 : 判决的性质不 同。 民事制裁是人民法 新审查 的做法显然不利于提高执法效 最高人民法 院 《 关于审理商标案 对 也不利于执法权 威。 首先 , 当事 人未在法 定期 限内提 院在 审理 民事 案件 中 , 当事人 的违 率 , 起行政 诉讼 , 味着对 于侵权 事实 的 法行 为所采取 的制裁 措施 , 意 其本 身不 正 。如果提起 行政诉讼 以后被驳 回 , 不适用案件 两审终审 制 件有关管辖和 法律适 用范围问题 的解 认可 , 人民法院根 本无需 主动 予 以纠 是诉 讼程 序 , 原则 。第二审人 民法 院对上诉案件的 乖 第三条规定 :商标注册 人或者利 “ 5条 则表 明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 已经法院 处理应适 用 民诉法 第 1 1 的规定 。 害关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侵犯 生效法律 文书确认 。按照最高人 民法 重庆市中级人民法 院审理余献文诉郑 商标专用权行为请求处理 ,又向人民
以 院 于 民事证据若干规菇 第九条的 平德赔偿 上诉案 件 , 民事 制裁结案 法 院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请求损 规定 , 已为人 民法 院发生法律 效力的 是不正确的 。被制裁人对制裁决 定不 害赔偿 的, 民法院应当受理 。” 人 这一
裁判 所确认 的事实 , 除当事人 有相反 服 , 可以向上一级人 民法 院申请复议 , 规定 肯定司法保护 的内容和保护的并 证据 足 以推 翻的 以外 , 当事人无需举 但不必单就不服制裁决定再委托诉讼 存性 是正确 的 ,但没有规定两种保护
证证 明。
代理人 。第二审人 民法 院在
审理上诉 的共同部分 应当如何解决 ,究竟是各
其次, 构成侵权 不仅是 事实认定 案件 中, 对一审人民法院未作 制裁 , 二 自进行还是 进行避让 ,但第 十条 的规 问题 , 还是法律 适用 问题 。即时存在 审认 为应 当制裁 的, 可提 出制裁意 见, 定 显 然 是 不 予 考 虑 。 错误 , 也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 求, 通过 建议 一审法院采取 制裁措施 。如一审 19 9 4年 1 月 2 1 2日, 国家工商行 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对于 已经解决的 法 院仍 不同意制 裁的 , 二审 人民法院 政管理局在 ( ( 关于执行 <商 标法 > 及 问题 , 民事诉讼再来审查违反了“ 一事 可直接作出 民事制裁决定。上级 法院 其 < 实施细则 >若 干问题 的通矢 中 吩
不 再 理 原 则 。
经复议后 , 应作 出“ 民事制裁决定书” 规定 :当事人就商标侵权 纠纷 ,可 以 , “
最后 , 尊重在先 的行政认定 , 并没 在编号上用复制字。复议后的制裁决 自愿选择 向人 民法 院起诉 ,或 向工商 有否 定司法保 护的独立性 , 而且提高 定 , 既可以维持 也可 以撤销 , 或者部分 行 政管理机 关投诉 。如果 当事人先 向 了司法保护 的效率 、 维护 了法律 的权 变 更 。” 威; 尊重在先的行政认定 , 也没有动摇 人 民法 院起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 虽 然《 民法通贝 第一百三十四条 再就同一 当事人提 出的同一商标纠纷
司法 认定 的最终性 , 司法认 定的最 终 规定 :人 民法院审理 民事案 件 , “ 除适 控告立案受理 。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性 的前提是 当事人主动发动 了司法审 用上述 规定外 , 还可 以予以训诫 、 责令 可 以受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先于 1 查程序 , 于行政程序 的审查应 当是 具结悔 过、 缴进行 非法活动 的财物 人 民法 院立案的 ;、行为人对社 会经 对 收 2 行政诉讼 而不是 民事诉讼。
平
和非法所得 , 并可 以依 照法律 规定处 济秩序造成损害而没有受到任何相 应 18 9 6年 , 行政法 制 的不健 全 , 致惩 权 人 双 方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进 行 审 理 导
三 种保护程 序的价值 理念衡 以罚款 、 留。” 《 两 拘 但 民法通贝 制定于 处罚 ,或人 民法院仅就侵权人和被侵
构建合理的价值体 系是构建理想 罚性措 施难 以到位 , 仅仅 民事赔偿 又 的 。” 国家 工 商 总 局 的规 定 显 然 比司
模 式的前提 , 如下价值 理念 是两 种保 不足 以防止 民事违法行 为 , 出上述 法解释 的规定更合理
。 做
护程序协调运作中应当考虑 的 : 规定是可 以理解的。但随着行政法 制 基于上述价值理念的衡平 ,建议 1行政处罚或惩罚只能通过行政 、 第一 、 保护 商标权 人合法权 益与 的不断健全 , 惩罚 与保 障价值 理念 应 构建如下冲 突解决模 式:
保障受惩罚人的合法权 益两种价值理 当衡平 , 已有 文章 建议 民法典》 中取
念的衡平。
消 民事制裁 , 现行 司法 实践应 当慎用 途 径解决 ,民事诉讼 中可 以提 出行政
以 民事 制 裁代 替行 政 处 罚 的做 民事制裁 , 以移送行政机 关为 宜, 由 理 处罚的司法 建议 , 但不可进行惩罚 ; 、 2 法, 虽然提高 了保护效率 , 但显然很不 是 民事 制裁性质上与 民事责任的补偿 民事赔偿 只能通过 民事途径 解决 , 行 利于受惩罚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民事 性原则不相 符 ; 民法 院实施 民事 制 政程序 中可 以对 民事赔偿进 行调解 , 人 制裁的决定并不需要复杂的专门的程 裁 与其被动地 位不相符 ; 民事制裁 制 但不可裁决 。、对 于是否 构成侵权 的 3
序, 而且救 济途径仅仅是 申请复议 , 与 度 不利于 当事人权益 的保 障。
行政处罚的严格程序和严谨 的司法救
0 4月 1 日,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事 审 判 3
集团经济研究 20 ・o 0 6 1 月下旬刊( 总第 2 o 1 期)
认定 ,后发动的应当尊重在先 的认定
第 二、 执法公正与执法 效率、 效益 权和认定结 果 ,后发动的保护 程序 应
济 程序 显然 不可 同 日而 语 。1 9 9 0年 理 念的衡平 。
当 中止 ( 作者单位 : 山东理工大学法学
是否构成侵 权 , 应当在行政 保 I 既 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