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领域内的基础研究,重点支持围绕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性、共性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省科学基金经费主要来自省财政拨款,同时接受国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单位和个人捐赠的基金,可以单位名称或个人名字命名。
第四条 为调动受资助单位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鼓励受资助单位与省科学基金联合资助已通过同行评议专家评审的项目。
第五条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学基金委)根据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和我省科技发展规划,制订和发布《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提出资助的主要范围,鼓励研究领域和重点研究课题,指导科技人员申请。
第六条 省科学基金申请采用限项申请办法,各单位年度申报项目数与前两年获资助项目数挂钩。
第七条 为培养人才,鼓励中青年科技人员积极申请项目,各单位的40岁以下申请者不得少于1/3。
第八条 在条件相近时,省科学基金优先资助属下列情况的研究项目:
1. 优秀青年科学工作者的研究项目;
2. 利用国家、省部委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的条件开展工作的研究项目;
3. 申请者所在学科为国家重点建设学科;
4.近期从国外回来的科技人员的研究项目。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 省科学基金面向全省,凡在我省境内工作、户口在广东的科技人员均可按照本办法及指南申请省科学基金项目。
第十条 下列科研人员可作为项目组成员申请参加省科学基金项目研究:
1. 在我省境内工作、但户口仍在外省的科研人员;
2. 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和申请单位的兼职科研人员;
3. 外籍客座科研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科研人员。 第十一条 省科学基金自由申请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有重要科学意义,瞄准国际科学发展前沿,尤其是我省具有优势的基础研究;或有重要应用前景,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应用基础研究。
2. 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取得重要进展。
3. 有稳定的研究队伍,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能提供基本的研究条件。
第十二条 省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左右,除了应具备自由申请项目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有先进、明确的研究目标和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近期可望取得重大成果或突破性进展,能促进我省高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的研究。
2. 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稳定、团结、精干的研究队伍。
3. 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和良好的实验研究条件。
第十三条 省科学基金研究团队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左右,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广东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研究方向具体明确和目标先进。
2. 由 3~5 名对团队目标有共识、能独当一面的核心成员及若干
相关研究人员组成。团队核心成员中推举一位协调人,负责与管理机构沟通,并协调团队的工作。核心成员平均年龄应小于 40 周岁,最大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身体健康,有充足的时间参与研究工作。每一名核心成员相当于一个省科学基金项目的负责人,只能参加一个团队。在读研究生及在站博士后不能作为核心成员。
3. 核心成员对所从事学科领域的发展前沿有正确的把握。
4.核心成员之间有良好的合(协)作关系和成功的科研合(协)作历史 。
5. 核心成员具有和团队目标相匹配的组织管理能力、协作精神和科研能力 。
6. 具有良好的学术交流气氛和环境,开放、流动,并能有效保持研究骨干相对稳定的人才管理方式。
7. 具备必要的研究条件,以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为依托。 第十四条 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者(申请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
2.申请者(含申请研究团队项目核心成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连同在研的省科学基金项目数不超过两项。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3.已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或已列入国家、省级其它科技计划项目的不再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
4.自由申请项目的申请者的年龄不超过60岁;重点项目的申请者的年龄不超过55岁。
5. 申请者曾获省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均已按实施计划通过了鉴定、验收或结题。
申 请 与 评 审
第十五条 省科学基金委每年发布关于申请事宜的通告。 每年元月份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请者必须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和实事求是地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项目组所有成员应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
不得代签或冒签,合作者所在单位必须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负责对本单位的申请项目严格审查并保证申请书陈述内容的真实性,核对填写内容与简表录入内容的一致性。 申请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并遴选创新性强的优秀项目申报。 申请者所在单位(包括合作单位)领导,应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作出保证。
第十八条 申请者应将申请书简表内容通过省科学基金网络申报录入系统录入。
第十九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的受理时间,统一集中将申请书(一式八份)和本单位的申请项目清单,送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 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逾期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省科学基金委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和资助条件遴选资助项目。
第二十一条 省科学基金自由申请项目按形式审查、同行书面评议、省科学基金委审批的程序进行。省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研究团队项目在同行书面评议基础上按学科组进行答辩后再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坚持回避制度。 1.省科学基金项目同行评议专家、评审组成员回避本人参加申请的项目、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议、评审; 2.评审组成员当年是申请项目负责人时,不出席该项目所在评审组的评审会。
第二十三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 对违反保密规定、侵犯申请者知识产权和办事不公正的人员,省科学基金委将视情况予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对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项目,不送同行评议。
第二十五条 同行评议由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负责实施。一般采取通
讯书面评议。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评议结果的客观、公正,每个申请项目聘请5-7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评议意见应明确、具体。内容属多学科交叉的项目,尽可能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评议。
第二十七条 评议人应以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对被评项目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创新性、研究目标、技术路线和研究条件以及申请者负责的前一个已结题省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完成情况等提出具体分析意见,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同行评议意见表》。
第二十八条 重点项目和研究团队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参加项目答辩。不参加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九条 对创新性很强的探索项目,评审会议上如不能取得共识,由评审组写明情况,组长签署意见,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在评审会后进一步征求同行专家意见,如需资助,列入当年资助项目。
第三十条 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进行综合审核后,提出年度计划资助项目、资助金额意见,报请省科学基金委领导审查批准。
第三十一条 计划资助项目批准后,省科学基金委书面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对未获资助的项目反馈不资助的原因。
第三十二条 对申请项目评审的公正性有异议的,可向省科学基金委员会提出书面投诉。
实 施 与 管 理
第三十三条 省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包括计划实施、经费管理、验收或结题评议等)是省科学基金管理的重要环节。受资助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按照基础研究的特点,共同做好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
1. 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科学基金办)是管理科学基金项目的办事机构,负责检查项目的实施、完成情况和项目的跟踪管理、审批有关重要事项;以及根据各类有关办法的规定对计划、财
务、成果、信息等进行综合管理。
2. 受资助单位应将省科学基金项目列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管理,严格遵守省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保证科学基金项目研究队伍的稳定、条件的落实、计划的实施,做好财务管理和结题评议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档案管理。
3.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科学基金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省科学基金项目批准通知后,需根据批准通知规定的研究年限和资助经费,一个月内与省科学基金委签订承担项目合同,并按批准通知中的修改意见对原研究方案进行修改(如无修改意见,按原研究方案执行、检查),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按规定时间一式三份报送省科学基金委,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或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作自动放弃处理。 省科学基金委如对原研究方案的修改说明有不同意见,应于一个半月内通知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
第三十五条 省科学基金委鼓励项目组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涉及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中止计划实施等情况,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学基金委审批。
第三十六条 受资助单位必须保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确需变更的,按下列规定报送省基金委审批:
1. 项目负责人在省内工作调动,调出、调入单位应根据有利于项目顺利实施、结题的原则进行协商。如调入单位具备保证基金资助项目计划实施的条件,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将项目转调入单位执行,经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省科学基金委审批。如调入单位不具备条件,项目负责人可在原所在单位完成项目研究或由原所在单位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报省科学基金委审批(附更换者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及申请书简表所列内容等材料)。如项目负责人调出外省的,只能在原所在单位完成项目研究或更换项目负责人,如
无合适的人选更换,应办理中止手续。
2.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所在单位及省科学基金委备案;超过一年的,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报省科学基金委审批(附更换者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及申请书简表所列内容等材料)。如无合适人选更换,须办理中止手续。
第三十七条 研究计划执行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执行报告》(包括当年应结题的课题)(统计时间由上年十一月三十日至当年十一月三十日)上报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由科研主管部门统一汇总。重点项目和研究团队项目填写的《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执行报告》在上报所在单位的同时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一份。项目负责人在上报《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执行报告》的同时,应随附所有填报成果的证明材料,包括论文、论著的首页、按规定标注了"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字样的页、成果评议或鉴定证明、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推广应用证明、论文引用情况、以及收录到四大索引的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第三十八条 各在研项目的《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执行报告》的有关内容,由各项目负责人或科研主管部门负责,在因特网以下网址:http://gdsf.gdstc.gov.cn 的"网上申报"模块,按要求录入到省科学基金委的成果管理数据库,经科研主管部门及省科学基金办确认后,将这些成果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受资助单位每年应根据项目负责人填报的《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执行报告》,对本单位承担的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执行情况综合报告》(简称《综合报告》)。
第四十条 科学基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导致课题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的,应向省科学基金办提交《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
项目申请中止执行报告》,经省科学基金办核准后,该课题中止执行。
第四十一条 科学基金项目在研究计划实施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结题报告》,并由单位审查、签署意见。省科学基金办经审查后,对结题项目给予确认。
第四十二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结题的科学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继续报送《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执行报告》,并说明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研究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期限(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核准后生效。在项目延期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四十三条 受资助单位必须在每年十二月一日至十五日报送本单位《综合报告》和《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结题报告》。否则,不受理该单位新项目的申请。
第四十四条 研究团队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滚动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省基金办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资助的依据,项目实施完成后进行验收。
第四十五条 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人应积极申请后续项目和积极进行成果转化,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为广东省的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十六条 科学基金项目结题后,省科学基金委将对结题课题进行二年的跟踪。结题课题应在结题后的二年内,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向省科学基金办提交《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结题课题跟踪年度报告》以及课题结题后取得的与该课题相关的论文、论著、专利及成果的推广应用证明等材料。该报告填写内容的日期跨度及填报要求,参照年度执行报告的有关规定。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的,如此课题负责人已有新的科学基金项目,将停止该在研课题的拨款,并在三年内将不受理该课题负责人申报的省科学基金项目。如未有新的在研科学基金项目,在三年内将不受理该课题负责人申报的省科学基金项目。
第四十七条 科学基金项目所报的各项材料及结题评议结果等,
将作为该课题承担者以后申报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重要考察评价资料,对于取得突出成绩、有较好的专利成果或在成果的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成效的课题负责人申请的课题,将给予优先资助。
第四十八条 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按规定标注"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及项目批准号,未标注的不予验收。
第四十九条 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或评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评议或鉴定的研究成果,除经省科学基金办或有关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外,一般予以公开。省科学基金委有权决定使用实施研究成果,由承担单位自定的成果转让或技术转移须向省科学基金委备案。
第五十条 要加强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项目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科学发现应及时以专利等形式进行保护。
第五十一条 受资助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科学基金项目管理不善、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对人员及项目实施重要变动情况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省科学基金委将予以通报批评,撤消对有关项目的资助,直至收回有关项目的全部已拨经费,暂停受理项目负责人或单位的新申请。
第五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6年3月13日公布的《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中后期管理细则》同时废止。解释权属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