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解读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解读
2010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1997年试行)。《廉政准则》分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其中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禁止”、52种“不准”的行为,新增了禁止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要求。其目的旨在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出台背景
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中央纪委2009年工作汇报,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研究部署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审议并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2009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在试行12年之后终于“转正”。
2010年1月18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正式发布实施。
1997年3月,在总结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中央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试行)》)。近13年来,《廉政准则(试行)》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反腐败的工作空间越来越广,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对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廉政准则(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需要进一步修订,颁布新的《廉政准则》是在《廉政准则(试行)》
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颁布新的廉政准则是深化干部廉洁自律的迫切需要。
一是全面吸收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新要
求的需要。《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后,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央和中央纪委先后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廉政准则》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基础性法规,应当将这些新要求吸纳进来。同时,将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新要求整合到《廉政准则》中,也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掌握和贯彻执行。
二是吸收借鉴实践经验的需要。《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
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方面积极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规定。其中包含着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加以吸收,上升为全党遵循的廉政要求。
三是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衔接的需要。近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
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一批重要法规相继出台。通过修订,可以使廉政准则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
四是《廉政准则(试行)》的实施与监督部分比较单薄,需要加以
充实和完善,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二)重要意义 中央此次修订《廉政准则》,对于推进反腐倡
廉建设工作将起到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是表明党中央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高度关注。此次审议
通过《廉政准则》,表明《廉政准则》经受住了十几年反腐倡廉实践的检验,可以作为正式的党内法规予以施行。《廉政准则》在反腐倡廉党内法规中居于基础性地位,目前已初步以《廉政准则》为核心,以中央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实施办法》、《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
定》为配套,形成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较为完整的法规体系。 二是《廉政准则》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坐标系,明确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自律标准,规范、制衡各级领导干部权力行使与运用。《廉政准则》主要从六个类别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即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人从事营利活动;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三是《廉政准则》界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方面敏感事项的
政策界限。解释了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受他人财物、以交易或者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经商办企业、买卖股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限制等问题的有关概念、性质以及如何理解和把握问题。
二、这部党内基础性法规概况、新增内容
(一)概况 《廉政准则》分三章,包括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
范、实施与监督、附则共18条。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是核心内容,详细规定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并详细列出52种“不准”的行为。“52个不准”定得很具体、很明确。其中新增加的条款,如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联系现实紧密,很有针对性。
新颁布的《廉政准则》确立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廉
洁从政的基本规范,充分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按党内法规学分类,《廉政准则》在党内法规系列中属于准则级,其法规等级很高。这意味着,今后还可能继续出台实施办法等。从性质类别来看,《廉政准则》属于典型的“禁止型”的法规。从适用对象来看,也更加明晰、准确。如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
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本条进一步明确公司系统领导干部中的全体党员都涵盖在适用范围内。
(二)新增内容
1、突出防止利益冲突。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防
止利益冲突制度”。所谓“利益冲突”,其基本含义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其公职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二者之间的抵触、违背与侵害。“利益冲突”一词被广泛运用,可以说是现代廉政立法的核心。加拿大政府就专门制定《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美国关于利益冲突最集中的法律规定是:“任何政府官员或雇员都不得故意亲自或实质上参与任何同自己有财产利益关系的特别事项。”在十五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时任中央纪委书记尉健行在报告中使用了“利益冲突”这个概念。报告是这样说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这是在中央正式文件中首次使用的全新的廉政概念,也是我国廉政立法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从政道德法规建设的重大突破。
《廉政准则》中有关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廉政准则》多次
以公共利益冲突为界定不廉洁行为的准绳,主要有:一是总则部分增加“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原则性要求;二是准则第二条明确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活动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规定更加全面;三是第五条明确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的特定关系人的行为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方面的规定更加全面;四是第七条明确规定不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利于防范公权力与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 2、强调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廉政准则(试行)》没有涉及党员领
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是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廉政准则》专门增加了一条,即在第七条中针对五种比较典型的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主要有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这样规定,有利于防范公共权力与正常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3、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作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提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了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的重要意义。因此,《廉政准则》第八条针对实践中党员领导干部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分六项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如: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不准虚报工作业绩;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4、充实完善了实施与监督制度。《廉政准则》从两方面充实完善实施与监督制度,设计具体的监督体系。如,第十一条中规定,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监督制度,加强对本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中规定,将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
要内容。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做到预防在先、关口前移。 三、主要条款解读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是廉政准则的核心和主体部分。原《廉政准则(试行)》在该部分规定了6个条文,可概括为“6个禁止、30个不准”。这次正式发布的《廉政准则》在这一部分规定了8个条文,即“8大禁止、52个不准”,涵盖了行政权力使用中极易滋生腐败的各个领域,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问题、浪费挥霍等干部作风问题,触及党员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待人处事的底线。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主要分为六类: (一)严禁谋取不正当利益 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党员领导干部手中都掌握大大小小的权力,权力和职务也必然带来一定的影响,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和职务影响,对每个领导干部都是重要考验。《廉政准则》第一条规定和第三条作了具体规定。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违反规定
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私存私放公款;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这两条分别就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严禁违反公共财
物管理使用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要求和规定,坚决杜绝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各种名义收受钱物,坚决杜绝通过各种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坚决杜绝利用公款公物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做到克己奉公、清正廉洁。 第一条所谓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包括五种情况:一是与行使职权有直接关系的;二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三是在公务活动中的行为;四是利用知悉和掌握的内幕信息;五是故意违反规定的行为。而这里讲的所谓“不正当利益”,也是多种形式,不仅有直接的钱、物,还有支付凭证,有价证券,还包括各种需支付费用的各类宴请、旅游、健身等活动安排,以及包括各种可以用货币价值衡量的不正当利益。同时,指的是从别人那里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包括一切礼物)。
第三条讲的是违反公共财务管理使用规定谋取的不正当利益问题,也就是对领导干部本人将管理范围内的公共财产转变为不正当利益,既包括自己本人获取这种利益,也包括为别人获取,包括为单位全部或部分人员、个人等其他人员获取的。而这种不正当利益也是多种形式的,且都是可以用货币价值计算的。 ▲关注重点 1、管理和服务对象主要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案件的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其他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固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的对象。“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主要是指主动采取提要求、暗示、借用等方式向接受管理、服务的当事人要钱要物的行为。对于变相索要物品或者索要物品后象征性地付少量钱款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2、凡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的,所接受的礼物一律登记、交公。不登记、不交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3、当前,对委托理财引起关注。委托理财在一些领导干部或者经办的党员干部身上发生质变。一些个人或者机构假借理财为名进行行贿,这实质上是典型的权钱交易。
(二)严禁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作为肩负重要责任的
国家公职人员,不但要带头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还要带头遵守党和国家对领导干部的特殊规定,国有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还需要遵守《公司法》以及关于领导干部的相关规定。《廉政准则》第二条规定: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这些规定,有效涵盖了当前党员领导干部有可能取得不法收入的主要渠道和形式,并从个人主体经营开始,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全面进行了规约。这种规定具有很高法规制定水准和实施针对性。比如,对经营企业、持有公司有价证券和金融投资的不准,是针对具体的实业和金融两个主要经济领域作出的规定;对境内外经济事务方面作出的不准,则是对空间上经济活动的规定;兼职和退休前后行为的一些不准,则在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职业生涯的时间方面进行了规定。 ▲关注重点
1、个人经商办企业,主要是指党员干部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或者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同时还包括办“代理人企业”(即表面上企业的法定代表是他人,而实质上该公务员控制企业)。 2、“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主要旨在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便利参股非上市公司。 3、“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所谓“投资入股”,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国(境)外以个人股的形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4、兼职和退休前后行为的一些不准。旨在禁止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准利用过去职务、职权上的社会关系,为原任职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或者本人从事营利性活动,谋取不正
当利益。 (三)严禁违规选拔任用干部 领导干部的主要职责是出主意、用干部,用什么人、不用什么人,对党的事业关系极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特别重要的是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遵守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廉政准则》第四条作出具体规定: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这些规定,一方面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正确对待自身的进退留转,严守纪律、胸怀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另一方面,要坚持公司党组的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正确处理对干部的选拔使用,发扬民主作风,公道正派用人,严格按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切实为党、为企业选好人、用好人。 (四)严禁为“身边人”谋取利益 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为身边的工作人员、亲属等关系密切的“身边人”谋求利益的行为。《廉政准则》第五条作出具体规定: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
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对于“身边人”腐败,本条予以明确界定,从提拔干部、公费资助、接受调查、私人谋利和经济活动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八个不准的规定。这样,就深入到了党员领导干部的“身边人”层次,将腐败治理的制度化落到了实处。本条核心主题词是“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利益冲突”。 ――所谓“谋取利益”,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出于私情私利,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不应当得到的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即凡是利用权力影响力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均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利益”是否实现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认定不产生实质影响,即凡是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说明已经玷污了其职务廉洁性,就可以认定。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是广义概念。亲属关系是指以婚姻为基础、血缘为纽带,以及收养而形成的相互关系。“身边工作人员”泛指与党员领导干部有工作关系和人事关系的自然人。 ――所谓“特定关系人”。 本条中区分了三个概念,即“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特定关系人”和“身边工作人员”。《廉政准则》针对具有不同身份的三种人,区分对待,作了详尽规定。应当指出的是,这三个概念之间是有所重合的。如“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特定关系人是以利益关系加以认定,而非以身份加以认定。故凡是与党员领导干部具有利益关系的自然人均可纳入其内。利益即可体现为共同的经济利益,也可包括政治利益等非物化利益。“特定关系人”这一法律概念的确立,为《廉政准则》对官员行为的全覆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严禁违规
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从近些年暴露出的腐败案件中可见,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插手房地产开发等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并以此谋取私利等违规现象突出,《廉政准则》第五条作出具体规定: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反腐败的工作空间越来越广,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这对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本节关于“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等一些新的提法,正是经济建设领域反腐倡廉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回应,紧扣党领导经济建设的实际,将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道德规范与市场运行规则统一起来,体现反腐倡廉建设有效融合经济建设的现实需要。
(六)促进党员领导干部作风转变 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和生活作风,对党委和政府形象影响极大。领导干部作风不是小事,任何时候都绝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廉政准则》第六条和第八条作出具体规定。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在具体的条目中,从公款报销、楼堂兴建、公款住宿、公款行车以及庆典活动五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约。第八条对“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以及弄虚作假行为进行规定。这就基本上涵盖了党员领导干部有可能进行“炫耀性”腐败的主要途径,为有效治理“炫耀性”腐败准备了党内治理依据。 四、《廉政准则》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关系 第一,《廉政准则》的等级高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按党内法规的分类,《廉政准则》属于“准则类”,是等级仅次于《党章》的党内基础性法
规;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属于“规定类”,也是党内重要法规,但属于具体法规,等级低于《廉政准则》。但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又是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按我国法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既属于党内法规,又属于国家行政法规,具有特殊效力。 第二,二者适用范围有区别。《廉政准则》适用于全党所有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乡镇所站,也包括国有企业的相应级别领导干部。适用主体有两个原则:一是必须是中共党员;二是必须是《廉政准则》规定等级的领导干部;非党员干部以及不是领导干部的党员则不包括在内。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适用范围主体则特指国有及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并明确国有企业的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委派到非国有企业的对国有资产有管理职能的人员参照执行。这里不仅包括党员领导干部,也包括非党员领导干部;不仅适用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也适用于具有特定职责岗位的国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国企人员对《廉政准则》和《规定》的执行。对于国有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来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都要严格执行。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的有关原则:如果只在《廉政准则》中有规定,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未作规定的,要执行《准则》的规定;同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加以规定,而《廉政准则》中未规定的,则要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总之,这两个法规都要认真执行。其中《廉政准则》对国有企业党员领导人员讲的是参照执行,那么在具体执行中,要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精神以及其他法律制度规定的精神结合起来考虑,确定执行的方式,但是必须明确,“参照执行”也是必须执行,不是可执行可不执行,而且在执行中要结合相关的法律制度综合把握。
当前,我们要以学习《廉政准则》为契机,结合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着力增强领导干部制度意识,着力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行为。公司党组已将《廉政准则》,列入今年各级党
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通过多种途径,切实加大宣贯力度,使党员干部全面掌握《廉政准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增强廉洁从业的自觉性
第一部分:制定《廉政准则》的依据
一、《党章》是制定《廉政准则》的根本依据
国有国法,党有党章。《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的最高行为规范,是党员意志的集中表现,是从严治党的根本依据,是教育党员增强党的意识的教科书。因此,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前提,也是制定党内一切法规包括《廉政准则》的最根本的依据。
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是制定《廉政准则》的现实依据
廉洁自律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必备素质,是我党对领导干部的基本政治要求。从当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基本现状来看,主流是好的,多数领导干部能够自觉坚持廉洁从政,但是一些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也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以权钱交易为特点的腐败现象不断翻新,而且“更加隐蔽、更加曲折、更加狡诈”。针对这种情况,1997年颁布实施的《廉政准则(试行)》,已经不适应当前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了。因此,中央对《廉政准则(试行)》进行重新修订,并以正式的《廉政准则》向全党印发,是在教育促廉、公开述廉、监督查廉的基础上,强化制度保障的重大举措,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二部分:《廉政准则》的总则
《廉政准则》总则部分,强调了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重大意义,强调了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以及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举措。
一、中央印发《廉政准则》的重大意义
1、印发《廉政准则》,是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的必然要求。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宏观经济前景不容乐
观,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经济体而言既有严峻的挑战,也有发展的机遇。我们应该明白,机遇是稍纵即逝的,机遇只有紧紧抓住了、有效利用了,才能起到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才能真正把机遇从发展的可能性变为现实。而我们能否抓住机遇、实现发展,关键在于我们的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关键在于我们的领导干部有没有坚强的党性和良好的作风,关键在于领导干部能否廉洁从政。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在当前这个重要的机遇期,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性,增强廉洁从政的自觉性,推动反腐倡廉建设深入扎实开展,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2、印发《廉政准则》,是完成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任务的必然要求。从总的来看,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同时我国发展呈现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出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党肩负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繁重性世所罕见。党要适应这样的新形势,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实现党的十七大描绘的宏伟蓝图,必须进一步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前进,必须以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为重点抓手。这就需要明确现阶段领导干部在从政行为中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提倡什么、禁止什么。《廉政准则》, 就是为着这个目的和要求而修订和印发的。因此,广大领导干部一定要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高度,从当前完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的现实需要出发,认真学习、深入宣传《廉政准则》,切实按照《廉政准则》的要求规范自己的从政行为,以思想认识的高度一致保证行动和工作的高度协调,万众一心,迎难而上,共克时艰。
3、印发《廉政准则》, 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也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关键在党、重点在领导干部。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
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从现实中看,许多不和谐的因素都与党风有直接关系,都与领导干部不能做到廉洁从政有重要关联性。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廉政准则》的要求,廉洁自律、率先垂范,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自觉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以廉洁从政的行为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
4、印发《廉政准则》,是改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必然要求。领导干部能否廉洁从政,能否预防和抵制腐败,实质上是个作风问题,说到底就是党性问题。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廉洁从政,就会上行下效 ,必收“其身正,不令而行”之功效;领导干部党性不纯、作风不正甚至违纪违法,为政不廉,就会纷纷效尤,必酿“上梁不正下梁歪”之恶果。然而,一些领导干部仍然存在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不符合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削弱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严重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和执政使命实现,必须引起全党警醒,抓紧加以解决。因此 ,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对照《廉政准则》,从抓党性修养这一“根本”入手,切实解决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领导干部的坚强党性、优良作风、廉洁从政的实际行动,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形成领导干部对一般干部和广大党员群众的引导、示范、带动效应,从整体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5、印发《廉政准则》,是党关心爱护领导干部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党中央把廉政建设放在前所未有的高度,凸显了当前加强廉政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也表明了中央关于廉政建设的坚定决心和必胜信念。从党的整体来看,是出于坚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使人民群众过上经济更加富裕、政治更加民主、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的幸福生活。从领导干部个体来看,则是出于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保证领导干部健康成长。因为,《廉政准则》的印发,不仅在全党吹响了胡总书记提出的制度反腐的新号角,而且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不能做什
么、禁止做什么,共8个方面52条禁令。这就为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架起了一条“高压线”,筑就了一道“防火墙”。从《廉政准则》的内容上看, 很多禁令都是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事情,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说是“小事”,之所以还要用党内重要的基础性法规的形式来规定,就是出于在现实当中,特别是从发现查处的腐败分子来看,有些党员从领导干部演变为腐败分子,正是从一点一滴的日常工作生活中的所谓“小事”开始走向深渊的。因此,《廉政准则》的印发和贯彻落实,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综上所述,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基本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也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每个领导干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切实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有力保证。
二、《廉政准则》的基本要求和举措
1、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廉政准则》提出了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做到“五个必须”:
一是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基础。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就是为了带领广大党员实现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就是为了领导人民群众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因而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文化基础。
二是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政治基础。在党处于执政地位的条件
下,既为我们更好地服务人民创造了条件,同时也增加了脱离群众的危险。纵观中外历史不难发现,违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以人民群众作为力量之源和胜利之本是危险的。因此,我们党要求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其根本目的,就是使党员干部在从政行为中做到:清白做人、干净做事、谨慎用权、执政为民。
三是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内在动力。党员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这是对其地位和作用的高度概括。我们党的干部不管担任什么职务,不论对人民有多大的贡献,都是人民的勤务员,都只能履行人民公仆的职责,而绝不可以由人民的公仆变为人民的主人。因此,党员领导干部的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发展、人民幸福生活的创造。这就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做到“四自”。
四是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根本保证。俗话讲,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高度的组织纪律性,是中国共产党的一大优势。从现实来看,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廉洁从政,一方面靠个人的廉洁自律,另一方面靠严格的党纪国法。因此,党员领导干部要真正解决好为什么入党、为谁掌权、为谁服务这个根本问题,认真恪守职责,依纪依法行使权力,做清正廉洁的表率,勇敢地同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是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具体体现。干部的作风是干部的世界观和党性的综合体现,是干部素质的综合体现。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才能真正做到廉洁从政,才能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进一步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崇高威望和光辉形象,带领人民群众完成党的执政使命。
总之,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勇于
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为把我们党建设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强领导核心作出自己的贡献。
2、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措施。《廉政准则》指出:“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这就明确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方针和主要措施。
在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方针上, 就是要一手抓治标,着力解决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对为政不廉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强震慑力;一手抓治本,从根本上加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提高理论水平和政治觉悟, 坚定理想信念,奠定廉洁从政的思想基础。同时,要将惩治与预防结合起来,并更加注重预防。加大惩治力度,可以起到敲山震虎、扶正祛邪的良好效果。然而,惩治毕竟是事后行为,虽然腐败分子受到了惩处,对其他人也起到了一定的教育作用,但是由腐败所带来的危害已经发生,因此预防显得更加重要。这次中央印发《廉政准则》,就是把反腐败关口前移的重大举措,就是为了更好地预防腐败案件的发生和蔓延。
在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措施上,就是要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其中,教育是基础,制度是关键,监督是保证,深化改革是根本。
总之,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则是从严治党的关键。我们要始终坚持对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党的纪律,从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的战略高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决纠正一些领导干部为政不廉的行为,坚决把腐败现象降到最低程度,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三部分:《廉政准则》的正文内容
全面了解、认真学习《廉政准则》的基本内容,是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基本前提。《廉政准则》除总则之外,有三章正文,共十八条。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这章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具体阐述,是本准则的核心内容,共八条,强调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八个禁止”,并具体列举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52 个不准”,为领导干部清楚地了解和掌握廉洁从政的具体行为规范,做到廉洁从政奠定了基础。具体为: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是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是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是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是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是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是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是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是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是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是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是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是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是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是私存私放公款;四是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五是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六是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八是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是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是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是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是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是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六是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七是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是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是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二是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三是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四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五是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六是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是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八是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
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是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二是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三是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是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五是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是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二是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三是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四是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五是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是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二是虚报工作业绩;三是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四是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五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六是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由此可见,《廉政准则》进一步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怎样做是廉洁从政,怎样做不是廉洁从政,对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
部队伍建设,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
这章共六条,强调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组织领导、基本途径、考核办法、对违反本准则的处臵以及对实施本准则的监督。其中:
第九条规定: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规定: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还特别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规定: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附则
这章说明了《廉政准则》的适用范围、解释机构和生效时间。 关于适用范围:《廉政准则》的第十五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党的
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 ( 处 ) 级以上党员领导 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同时规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关于解释机构:《廉政准则》的第十七条规定: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于生效时间:《廉政准则》的第十八条规定: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 年 3 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 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 试行)》同时废止。